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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一不服判决的话总汇66条

时间:2018-03-23 11:11

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区人民法院(xxxx)穗X法民一初字第40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消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期间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事 实 和 理 由

一、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之作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第41条强制性规定,公司该作为本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原审判决却本末倒置,“窦蛾”冤式地冤屈上诉人

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xxx年6月截止26日时止上诉人的考勤统计表显示:当月上诉人应出勤152小时,实际出勤210小时,即此说明截止本案公司责令上诉人正常上班时间外继续工作时6月份当月上诉人已延长工作时间合计58小时(210-152=58)。

考勤统计表显示,xxxx年6月26日当日上诉人已经工作了8小时,该日17时30分后公司再行安排上诉人工作难道算不上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1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等规定足可看出“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是中国法律的强硬性规定,除国务院或比国务院权力更大的机构外,中国版图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变通”或解释等等。

本案原审时被上诉人所交证据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显示: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犯上作乱”,违反《劳动法》第41条规定批准被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依照萝岗区劳动局“官僚官语”,1月份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2月份延长工作时间70小时,如此平均没有每月超过36小时哦,此合法合理?

或者1月份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2月份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3月份延长工作时间100小时,如此平均没有每月超过36小时哦,此合法合理?

强烈建议出台此“官僚官语”的官员之亲生子女体验体验此劳工生活。

xxxx年6月当月份公司已经安排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长达58个小时了,该月26日17:30分后继续责令上诉人工作难道还符合《劳动法》第41条规定?

中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诉人经历类似夏衍《包身工》文的劳工待遇亦无妨?属国情需要?

被上诉人作为日资独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劳动法》第90、41条对被上诉人无效;此长彼消,本案原审判决无情“棒打”上诉人,上诉人本案遭遇劳动关系方面最严厉之被解雇的处罚“寒流”。

2、本案争议之延长工作时间作为亦违反了约束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三项规定。

合同即法,此为全世界法制国家之通例。

争议时约束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三条(二)项明文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合同规定对双方应当不是“儿戏”。

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被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之作为,属萝岗区劳动局与被上诉人公司之间的“亲热”行为,此行为与上诉人等劳动者无关。

此“亲热”行为不得对抗本案《劳动合同》之约定。

本案应当依据中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贯彻执行本案《劳动合同》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约定。

如同原审判决般,因萝岗区劳动局“横插一杠子”,《劳动合同》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约定就改成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之“精怪”;公司长官请劳动部门长官多“桑拿”几次、多饮几杯茅台酒,《劳动合同》里岂非可以绵绵无期生产出一个个类似本案的“精怪”?

二、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此正常工作8小时后仍要求上诉人劳动之作为依法应当充分尊重上诉人的意愿,原审判决变相支持公司肆意侵犯《宪法》43条所规定劳动者休息之权利、变相支持公司强迫劳动者劳动。

铁的事实,xxxx年6月26日当天上诉人已经上班了整整8个小时,上班8个小时后公司再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根据中华共和国法律,无论用人单位采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乱七八糟的工时制,均应在《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内框架内进行。每日正常工作之8小时对于劳动者而言属劳动义务,8小时之外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属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加班加点除需取得工会同意外,还必须取得劳动者同意,此即充分尊重中华劳动者之劳动权利。

有了“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把“尚方宝剑”,公司就能合法合理要求劳动者当日劳作了8小时后,仍于晚上18点、21点或23点继续劳动吗?如果能够的话,请问《宪法》第43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该当如何落实?

本案上诉人不同意8小时劳动后仍继续工作,遭受被上诉人劳动关系方面最严厉之被解雇处罚,原审判决仍为被上诉人行为“鼓掌”,试问此岂非变相支持被上诉人借“尚方宝剑”不区分时段、不区分白天黑夜任意强迫劳动者劳动?

xxx年4月13日网络新闻播报:本周,根据法国最新劳动法,晚上6点后到早上9点之前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公司将不被允许向员工发送邮件,也不可以向员工打工作电话……

法国是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与本案没有可比性。

法国的'公司如果有了法国劳动行政部门的“尚方宝剑”,持“宝剑”亦当有权责令员工晚上继续工作吗?

理当如此,法国劳动制度还能优越过中华?

三、假设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合法合理,上诉人不服从,根据公司《职工就业规则》规定亦构不上严重违纪;原审判决纵容被上诉人“小题大作”违法解雇中国劳动者。

根据《职工就业规则》第23、26条规定,本案上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只应当受到警告处罚……

上诉人“脑子进了水”,就一次未听使唤,自己又非累犯或惯犯,而且不听使唤不愿意晚上工作,如此就严重违纪达到了“高山顶上”?公司就如同“战场上枪毙逃兵”般以解雇之最严厉手段责罚上诉人?

请帮忙把上诉人脑子里的水洗出去,以便上诉人理解领悟。

被上诉人日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高度机敏灵活性与原审法院执法的有机融合,《职工就业规则》第23条之47项行为规范均将可能百分之百会是同样性质的“高压线”,劳动者触则被电死(被解雇)?

47项行为规范,项项均可能是“老虎屁股摸不得”,摸了哪一块“屁股”,公司想解雇你即可以正经合乎中国法律解雇你?

矫枉过正。

或又想,假设本案上诉人具有日本国籍,可能公司只会依据《职工就业规则》给予警告处罚哦?

上诉人胡思乱想没意义,请被上诉人向二审法院解释何种不服从工作安排情况下会被处以警告处罚?

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警告情形与本案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情形两相比较,“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如此中国法院及员工更能领悟日资公司规章制度的精义。

请二审法院评判,似原审判决,中国劳动者到类似本案的日资企业里“劳动命运”是否不容乐观?

四、原审判决“莫须有”地认定上诉人参与了集体停工事件,请求二审法院为上诉人恢复名誉。

本案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并没有说上诉人参与了什么集体停工事件。

本案萝岗区劳动局《广州市萝岗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通知》记载“xxxx年6月27日78名员工在厂内聚集”。

本案被上诉人因26日事件炒上诉人“鱿鱼”,27日78名员工聚集事件自然与本案争议无关。

不知道原审法院因何会“看花了眼”,将《广州市萝岗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通知》的“xxxx年6月27日员工聚集事件”看成了“26日事件”?

而且《广州市萝岗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通知》里也并无上诉人名字在内,不知原审判决焉何光荣让上诉人“金榜题名”?

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为上诉人恢复名誉。

据来自网络的资料透露,“xxx”主政的“维稳”——其实很大程度上是维护利益阶层的既得权力和利益……“维稳”的极致化,甚至导致民权不张,法制倒退,经济畸形发展,生态恶化,道德沦丧。

xxxx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x接受《求是》杂志记者采访称:“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我们要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个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俯身向下,抓实抓细,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裁判,汇聚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

上诉人与全日资独资企业的被上诉人本案争端,可能关系中国司法的国际形象哦。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秉承周x院长精神判案,以使日本人民及上诉人均能够切身感受到中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尤其需使当今对钓鱼岛垂涎三尺的日本右翼势力切身感受到中国法律之正义公平性。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张某某

xxx年X月 X日

相关知识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则可以由被告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起上诉,这里特别强调,口头也可以上诉(只要把对什么不服说出来即可),如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服,想上诉必须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才可以代为提起上诉,或者由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让其在已准备好的上诉书上签字,代替被告人上诉。另外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直接提起上诉,除此之外其他人不可以上诉。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格式范文1

原告:姓名,性别,汉族,出生年月日,无业

住址: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济南办事处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

原告因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济xx劳仲案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xxx1年3月24日至xxx0年2月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xx年x月x日向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济南市xxxx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 ]济xx劳仲案字第xx号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元是合法有据的。被告在仲裁中承认,原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所有保险费都是原告自己缴纳的,保险费给原告报销过一部分,由此可见,被告叫原告自己缴纳保险费是事实,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的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时候用人单位都不得免除,用人单位叫劳动者自己缴纳保险是违法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单位垫付的保险费。

二、仲裁裁决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告已经在xxx年xx月xxx日在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的情况下,就明确表明不让原告去上班,,原告不得不交接工作,不再上班,而且被告当即就把原告的工资结清。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单方面辞退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仲裁裁决也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原告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请求贵院予以支持,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格式范文2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xx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xxxx]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xx7年4月*日至xxxx年x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xx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xxxx]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xxxx年x月*日,广东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xxx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况且,被告xxxx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xxx0年*月*日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格式范文3

原告:上海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 ,性别X,出生年月XXX

身份证号码: xxx

户籍地: 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2、判决被告xx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1xxx年11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xxx7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6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总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xxx7年3月14日。xxx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xxx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xxx7年3月24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三)。xxx7年3月2x,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证据四)。xxx7年4月1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xxx7年5月31日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xx7年7月20日,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x劳仲(xxx7)办字第xx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员工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每月事假超过56小时(7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式、要求不一。xxx7年2月26日,公司总裁在被告xx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xxx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二、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xxx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矿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被告xx应在书面通知公司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3月2x日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矿工。加之,在其辞职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不按公司离职流程办理,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因此,xxx7年4月1日,公司对被告xx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其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

三、被告至今还非法占有原告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xxx6年7月25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营建部向公司提出“T类签呈”(见证据六),为被告申请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同年x月25日,原告公司营建部主管xx将该台笔记本电脑领用后即交付被告xxx使用(见证据七)。被告xx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所借公司财物情况下拒不归还,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公司

二xx年八月一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份

3、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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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离婚判决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 孙 xx 女 xxx年12月24日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xx二街 1-2-4 联系电话:1xxxxxxxxxxxxx

现住址:xx国xx市中区xx町xx室 联系电话:1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原告王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xxxx)沙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上 述 理 由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双方均是再婚,故在选择本次婚姻时,各方均经过了谨慎、成熟的考虑,并在后来朝夕相处的日子里,结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

双方婚后一直住在被上诉人名下(座落于xx市甘井子区松江路)的家中,后来被上诉人去xx为上诉人办理赴日手续,上诉人承担起照顾被上诉人母亲的责任。因此,在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强判离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关于一审开庭的诉讼程序。在本次开庭中,上诉人仅见到对方律师出具的有王xx签名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而被上诉人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对此,上诉人认为,有关公证书只能证明相关文书签字的真实性,依法不能表示作为中国公民的被上诉人可以不亲自出庭,被上诉人亦没有依法向法庭出示不能出庭的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上诉人无法接受在离婚诉讼中,在双方均没见面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上诉人认为,无论从夫妻感情还是从审判程序上,目前均不具备离婚的条件,更未涉及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故上诉人诉至贵院,以求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孙 xx

xxxx年10月25日

不服离婚判决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损害赔偿200000元;

2、请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五项部分判决内容,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XX号XX0车位、xx市XX区林泉北街XX房、xx市xx区xx东路XX房、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归上诉人所有;xx市xx区XXX房、xx市xx区天XX车位、北京市顺义区XX幢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上诉人人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请求法院按照上诉人占80%、被上诉人占20%进行分割处理;

3、原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被上诉的过错损害赔偿明显过低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仅仅支持30000元的损害赔偿明显过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设立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初衷。由于是被上诉人过错在先,在双方婚姻期间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诉人一直蒙在鼓里,这给上诉人和上诉人的父母亲人造成极大伤害。且被上诉人恶人先告状,多次对外造谣说小孩是人工受精并经过上诉人同意的,这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多么大的羞怒。且考虑到本案夫妻分割财产标的较大,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2000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审法院明显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XXX非上诉人亲生,被上诉人理应返还这4年的抚养费。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不予以支持,这是完全扭曲法律条文,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且不说法官应当按照自由心证来推理这四年的抚养费是客观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四年的成长必然要有花费,现如今原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的返还,也就是间接在否认XXXX这个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抚养费用的证据,法院也应该参考按照xx中产阶级家庭的.孩子抚养费进行认定。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四年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不公,判决不当,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过多的保护被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在财产分配上基本上将交通便利、处在市区的房产和车位判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全部分得位置偏远的财产,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在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做出很大让步,双方才确认位于偏远地区位于白云区林泉北街的车位和房产可以归上诉人,而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车位和房产给被上诉人。而对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XX房,当时上诉人没有完全考虑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并且上诉人也相信法院应判给我至少一处xx或北京市区房产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强同意该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强调的无生活来源、小孩需要抚养、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过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是在幕后的第三者为争夺上诉人经过劳动奋斗辛苦打拼的房产。且小孩的生存抚养依照法律关系和伦理道德上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关系,上诉人无任何应尽义务。

其次,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在北京将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由于位于北京市XX区的XX房没有装修,无法立即居住;且地处北京六环远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现在花钱雇人装修,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巨大装修费,上诉人现在无力承担。由于这段不幸的婚姻发生在xx,上诉人在离婚后基本上考虑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xx;而被上诉人XX长期居住生活在xx,孩子也在xx,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阳区的801房目的是作为市区房日后变卖转手较快。况且被上诉人XX在xx已经分得位于xx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1007房和车位,这对于其在xx工作和生活都绰绰有余。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原审法院会如此偏袒女方,还将位于xx区xx东路的1002房判决给被上诉人,这等于将位于xx和北京的市中心房产全部判决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全部分得偏远的房产。法律强调保护弱势,保护无过错方,可问题是被上诉人是无过错方?属于弱势方吗?

最后,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背叛导致今天的悲剧。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在于幕后的第三者。上诉人饱受精神摧残和社会异样眼光看待,无法对自己尊严有个交待,无法面对周围同事和朋友。上诉人只想给自己找回一个属于自己的尊严,给年迈的父母一个交待,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故从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来看,法律也更应该站在上诉人这边,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在该离婚案件中,属于无过错方,所以请求法院在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时,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还是坚持占80%份额,被上诉人占20%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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