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中伟法官:
不要强词夺理,你连一审法院始作俑者的沈庭长的精神都没有,他知道错了还懂得设法弥补纠正,而你呢连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的概念都不懂还在这里大谈什么是在依法审案,高中伟法官先生人是要有一点自知之明的。本案鉴定人出庭质证了(含书面)吗?上海市医学会都承认他们未接到法院的通知不可能自己跑来法庭是你代他们接受质证了,有那一条法律是允许你们法官对“鉴定意见”是可以不质证就采信的你提供给我看。你院在(2013)沪二中受终字30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中述:鉴定结论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根据相关诉讼法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质证、认证。这就应证了我前面与你说的上海的法官将法律当工具,在我们的医患纠纷案中假借鉴定人拒绝出庭,在不经质证就强行一字不差的抄袭鉴定结论书内容驳得我们一败涂地,但在我们对“鉴定结论”提起的诉讼中为了不给予立案,又说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应经质证是不需要另案起诉的,一句话同一条法律在你们上海法官的手里怎么说都是有理,我们当事人始终是你们砧板上的肉由你们随意宰割。法官想要谁胜他连证据都不用向法庭提供(如本案的瑞金医院),法官认定要我们败诉无论我们如何向你们提供证据都是瞎子点灯白费蜡自讨没趣。4月28日在听证会中你第一句话就质问我累不累,我听了就很反感并且也马上意识到你日后的判决结果一定是驳回,现我应证了被你无理的驳回了。像你这种对待当事人的合法诉求的态度,如果我是你的领导立即安排你离岗学习端正态度后再上岗,因法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稳定。
高中伟法官,我今年66岁,难道我不懂得民不与官斗,当事人是不能得罪你们法官这个在中国人心目中几乎是家喻户晓的道理吗?本案从我们向原卢湾区法院递交诉状到你院终审判决止,在这整整26个月当中我这个老年人在你们年轻的法官面前那天不是低着头和夹着尾巴做人,特别是在一审法院被故意拖延立案的14个月当中,明知我们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只敢低声哀求你们法官能依法给予权利,一天这种维权哀求惹怒了你们法官他在电话中一大声吆喝,吓得我们赶快退却不敢再提维权,我们可怜的当事人为了维权连做人的人格在你们法官面前都得要放弃。而我们的奴才行为并没有换得你们法官的怜悯,心毒手狠的一审法官周红林明知我们对鉴定结论强烈不满不予接受,已投诉到公安局请求过追究鉴定人的伪证罪,其也收到了我们提交的'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检察官在接待我们中,认定瑞金医院在后续治疗未落实下去把一条人命没了医院存在过错的录音材料。但周红林法官依然按照惯例不合口胃的证据一律靠边站,仍用其惯用的造假手段和专业知识在判决书中将鉴定申请人栽赃是我们提出的,这样作为民事证据范围的鉴定书就以我们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在不需质证就可转变为事实并一字不差的全盘抄袭鉴定书内容将我们驳得精光。这种判决结果一次在市高级法院的信访接待中,姓金的法官听完我的陈述后都不敢相信他自己的耳朵,连问了我几次一点都没赔付给你们吗?最后他自言自语的说了一句要是日后改为3次终审结案就好了。高中伟法官你懂一个道理吗?兔子被追急了它还会回头咬人,狗被打急了也会要爬墙。
你说我们写过来的所有材料你都仔细看了,请问你我5月23日写给你的信中提出由于黄浦法院告知他们没有程序无权调查希你查清1、一名鉴定人是否是我们抽签出来的;2、医学会是否存在组织明暗两次鉴定行为;3、医学会与周红林法官是谁在说假话。3个月的时间你依职调查了吗?为什么未交与我们质证呀?这是我们的权利你懂吗?由于你未交与我们质证我们认为在这段时间里你什么都没做属严重渎职不作为。请上海的法官不要欺负我们广西公民,我们是第一批响应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失独老年人家庭精神是很痛苦的,心毒手狠会遭报应的。
高中伟法官,你不是说可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吗?那我就把这封信通过微博发到网上,请感兴趣的网民们来评一评谁是谁非吧
请二中院申诉审查庭高中伟法官解答一下法律问题:
4、案件审理是讲究程序的,本案委托的鉴定属司法鉴定。最高法对司法鉴定的界定有三个要件: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2.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3.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而本案的鉴定委托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前,鉴定委托书告知申请人是瑞金医院,但案卷材料中未记录有瑞金医院申请的书面材料,委托人是非审案法官与委托鉴专门性问题不属于我们的主张性质。请高法官告知本案采信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是否具备证据的作用?本鉴定组专家人员组成,黄浦区医学会鉴定办认定为非正义所涉及的学科人员。原一审与二审法院采信由非专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全部驳回我们的诉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据中华医学会鉴定办告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对鉴定程序的审查由委托法院负责,但当时委托法院无承办法官审查,一二审法院都采信该鉴定书作为判案的唯一证据,高法官你作为再审申请的审查法官你认为在程序上合法吗?
5、本鉴定组专家人员组成,黄浦区医学会鉴定办认定为非正义所涉及的学科人员。原一审与二审法院采信由非专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全部驳回我们的诉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据中华医学会鉴定办告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对鉴定程序的审查由委托法院负责,但当时委托法院无承办法官审查,一二审法院都采信该鉴定书作为判案的唯一证据,高法官你作为再审申请的审查法官你认为在程序上合法吗?
7、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证据”之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高中伟法官你在的听证会上与我争执还不知最高院有这个定义解释,将法律当工具的法官你日后在审查再审申请时对新证据的定义是如何理解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法官您好!我是诉中日友好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申诉申请人某女。2014年8月29日的法庭谈话,您讲的清楚,我也听的明白,我对您是怀着应该精通法理的敬仰的,所以认为连谈话记录都不必看就签了字的,但我依然有话要明确,只不过碍于本人几年来已因此案患上各种心理障碍,与人谈话说上句接不上下句,想说的话说不完整,特书面文字呈上:
一、申请人在起诉书中就已提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1996年建立的是消费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目的仅为提高申请人的生活质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不当。`
二、自始至终,申请人从来不认为跟被申请人方主治医生曾高或其院供应商之间建立过任何的医疗消费服务或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视主治医生曾高的任何行为都是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医疗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履行被申请人一方的合同义务的职务行为,事实也确实如此,跟申请人建立医疗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的是被申请人,其中,给申请人使用有质量保障的合同假体是合同的重要部分,关于假体的院外来源、审查、其院收费方式、使用程序、财务如何记账、或为逃税等,哪一项是否出票,是否入公账,包括事发后是否有拆账再合账等等,都是完全掌握在被申请人手中的,连当初申请人术前想看一眼假体的请求都被予以了拒绝。当初申请人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入住其院,被申请人也如约收院,申请人对以上各项无须多虑,也无法掌控,病案资料也证实了被申请人包揽了一切的事实,所以,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只因被申请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愿,便隐喻认定本案主诉或许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治医生曾高或其院供应商之间应该解决的问题,或需要申请人再找其他案由仍以被申请人作为被告另案重新起诉解决的判决,申请人永难服判,不但事实、法理无依,也只是会造成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如果被申请人当初就向申请人讲明不负责合同中的重要部分,申请人绝对不会入住其院接受服务,也就不会发生问题。尤其因此就终结了申请人诉求的长达十八年乃至导致的申请人今后终身的身心痛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更是申请人万难承受的。
三、如果被申请人自认为完全是其院医生和供应商的问题,那是被申请人与自己的医生和供应商之间应该解决的问题,与申请人无关。
总之,事实、法理、证据均证实,申请人所诉没有不当,恳请裁定再审。
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申请人
2014年8月29日
写给法院的表扬信范文1
尊敬的法官叔叔:
您好!
我是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的。今天,我要向您检举一个人,那个人就是——我的妈妈。她在对我的教育中竟然使用了我非常推崇的孙子兵法里的“三十六计”!现在我要把他对我的所作所为昭示天下,让天下所有的`小学生一起来审判她。
第一计:欲擒故纵
三年级的时候,我发现妈妈总是在我做作业或干别的的时候,偷偷摸摸地把买回来的是藏在她的卧室抽屉里,而且千叮万属,在她出去的时候千万不能翻那个抽屉。可是,她越这样说,我的好奇心就越激烈。于是,我就在她前脚刚出门的时候,我的前脚也同时踏进了她的卧室,打开抽屉,拿出一本就看,没想到竟然入了迷。就这样,整个暑假我囫囵吞枣地读完了《三国演义》《安徒生童话》《童年》,虽然当时看得似懂非懂,但是却有一种神秘感不被妈妈发现的快乐。现在我才恍然大悟,原来妈妈为了让我看名著竟然使用了欲擒故纵的手段。
第二计:无中生有
我到现在还不懂,我从哪里找来这么多优点?在妈妈眼里,我简直是十全十美的,她几乎每天在每个角落都能找到我的优点:啊!今天的脸洗的真干净啊;啊!今天吃饭的速度真快啊;啊!今天的字写的真好啊;哎哟!这么乖,主动帮妈妈洗完啦哎哟,我的妈啊!法官叔叔,您知道吗?其实我只是偶尔有那么一天多洗几把脸,偶尔有一次吃饭吃快点,偶尔有一次把字写的很好,偶尔有一天心情好,洗了一次碗而已啊!可是妈妈她愣把偶然当必然,愣说通过这些优点可以看出我长大了,懂事了。这真是无中生有。从此以后,我只好硬着头皮保持这些优点了,我哪儿能忍心让她失望啊,只好让它“有中生有”了。
敬爱的法官叔叔,妈妈是最爱我的人,也是我最爱的人,可是她竟然用“三十六计”中的招数来“欺骗”我幼小的心灵,幸亏我“饱览群书”,从而使破了她的“阴谋”。至于她是否还用了“三十六计”的其他计策,尚待我观察、侦破。
敬爱的法官叔叔,针对妈妈的上述行为,我建议对她行使以下处罚:
一、终身监禁,永远做我的妈妈
二、禁止废除7天工作制,周末必须休息,由本人来料理家务。
法官叔叔,我不贪心,就处罚这两样就行了。不知以上处罚是否公正、得当,请您指教。
广东广州六年级:陈家璇
写给法院的表扬信范文2
***法官:
本人行为不端,导致犯案违法,今法院及主审法官对我网开一面,深感温暖。
自小家境贫困,生活艰难,形成小偷小摸习惯,虽然隐约自知不法,却好吃懒做、欲罢不能,终于触及刑律,已经犯罪。
受法官教育感化,身受治病救人的爱心,决定重新做人,不辜负法院和法官给我宽大政策,决心以实际行为改过自新,奋发图强,脚踏实地,做一个诚信守法、勤劳致富的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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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