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句】“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从那一刻起心里就涌现出对锡林郭勒大草原的无限憧憬和向往,直到来到锡林格勒草原旅游,我才了却了多年的心愿。草原上的一切都深深地打动了我,那一幕幕深深地烙印在我的脑海里。也许,你已经按捺不住了想要奔赴草原旅游的心情,那么就请跟随我的脚步一块迈进锡林格勒草原这块神奇的土地吧!
【第2句】柳兰沟,一眼望去遍地都是柳兰花,像一片紫红色的海洋。数不清的蝴蝶在花丛中飞舞,蜜蜂在忙着采蜜。柳兰花很奇特,它有四片深紫色的花萼,四片紫红色的花瓣,中间有一束白色的花蕊。柳兰是一串连着长的,每一朵花都显得特别娇嫩,在明媚的阳光下好似一个个舞动的精灵,尽情地向游人展示她那无尽的美丽。在那微微起伏的小丘上有一片风车林,那数不清的风车在那不停地转动,好像永远不知疲倦似的,它发出呼呼的声音,在空幽的草原上飘荡着,就像一首首绵长的音乐。妈妈问我:“你知道这风车是用来做什么的吗?”“用来发电的。”没错,这里是我国著名的风力发电之乡。
【第3句】锡林郭勒盟白音宝力格位于浑善达克沙地南端,哈登胡硕山峰西北,宝绍岱塔拉(平川)交汇处的正蓝旗宝绍岱苏木境内,这里融山峰、沙漠、平川湖泊于一体,自然风光旖旎。每到盛夏,河水清澈透明,鱼翔浅底虾满湖,野鸭禽鸟舞翩翩,两岸芦花盛开柳枝绿,景色十分美丽。这里已被列为正蓝旗旅游景点之一,岸边修建了供游人休息、乘凉的亭子,增设了水游船等。随着草原旅游业的发展,白音宝力格将会以它多姿的风貌吸引更多的游人。
【第4句】多伦,锡林郭勒草原、滦河源头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她因水得名,因庙而兴,因商而盛,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明,积淀出钟灵毓秀的千古神韵……多伦,康熙皇帝开拓中国北方版图、实现国家一统的会盟之地。多伦,康乾盛世时期兴起的蒙古草原藏传佛教中心。多伦,曾经的旅蒙商之都、民族手工业之都、中国北方贸易集散地。多伦,吉鸿昌将军浴血奋战五昼夜,收复的塞外军事重镇。
【第5句】乌和尔沁敖包是小胡日胡山东麓的最高峰,海拔1673米,它周围是连绵不断的群山和繁密的原始森林,这里的自然景色一年四季变幼多趣,别有洞天。春天,百鸟啼鸣,花蕾含苞待放;盛夏满山葱绿,群花烂漫;深秋,层林尽染,秋实正茂;冬季,雪披山谷,银装素裹。
【第6句】乌和尔沁敖包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繁茂的森林资源是这里的主体,现有乔灌树种五十多种,密林深处,栖息着几十种珍禽异兽,有百灵鸟、野鸭、半翅、狍子、狐狸、野兔等。山花遍野,树木繁茂的乌和尔沁敖包又是名贵中草药材的天然宝库,这里盛产黄芩、赤勺、知母、防风、柴胡、甘草等三十多种药材,唯其如此,当地牧人又称乌和尔沁敖包为"额木其"敖包,意为医生敖包。
【第7句】最有趣的要算马群了,有的马儿在草原上尽情奔驰,有的在低头吃草,有的三三两两凑在一块,好像在聊着什么趣事,还有些马儿你追我赶,像一群调皮的小孩在嬉戏,热闹极了。草原上还随处可见羊群、牛群,还有些蒙古包。锡林郭勒大草原——内蒙古草原的主要天然草场,世界闻名的大草原,你是那么美丽富饶,那么让人神往!
【第8句】在这块神奇的土地上,您可领略到北方游牧民族的历史文化。锡林郭勒草原上生活的蒙古人,由乌珠穆沁、浩济特、阿巴哈纳尔、阿巴嘎和苏尼特五大部落组成。他们至今仍然完整的保留着草原游牧文化与风俗习惯,从服饰、饮食、民居到歌舞、婚嫁、礼仪、节庆等,在整个蒙古民族的历史文化中有着重要的代表性。这里有横贯草原中部的秦燕金古长城与世界著名的元上都遗址,还有典雅庄重的洪格尔岩画和明成祖五次北征留下的玄石坡、立马峰;内蒙古四大庙宇之一的贝子庙与祭祀圣地白音查干敖包把宗教与蒙古族文化融为一体,世界闻名的"恐龙之乡"通古尔盆地,会勾起你对大海的记忆。这里既有一望无际、空旷幽深的壮阔美,也有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态美;又有蓝天白云、绿草如茵、牧人策马的和谐美。
【第9句】目光被远处牵引。一些前世的因,在那里找到今生的果。扇动风的翅膀,飞翔在遥远的明黄里。狂乱的节拍,奏响一地的明黄浅绿。流淌的汁液侵入四肢百骸,像逆流的鱼窜向想象的细枝末节。心跳得到回应,爱恋得到抒发。原来,我就是花,我就是草,我就是那流淌的河。前世的前世,我属于在这里,或是行走的草,或是开放的花,或是飞跑的云,甚至,是水中的倒影。
【第10句】锡林郭勒盟草原深处是一丘丘柔和的山峦,成群的牛羊安静地吃着小草,草原特别美丽。草原上的草绿油油的,很长,很细,像一根绿电线一样。还有金黄金黄的油菜花,油菜花一朵紧挨着一朵,像在说着悄悄话。我靠近去闻一闻,一阵浓浓的香味让我简直就要醉了。草原里有各种各样的花朵,油菜花摆着各自独特的姿势,拧发自己欢乐的心情。土豆花也开心的伸展着自己美丽的花朵。
【第11句】平台落日:位于锡林浩特市南锡张公路30余公里处,从这里可看到火山喷以而形成的不同角度的平台。群山依偎,大大小小排列有序,远看像刀削一样平整。观平顶山景色,以日落时为最佳,故称之为平台落日。夕阳西下,落日的余辉为平顶山抹上一层胭脂红,群山格外妩媚,太阳漫漫沉入大地,美丽壮观。晚霞中,山里人家炊烟袅袅,令人思绪万千。
【第12句】天然的草原风光以"以风景这边独好",吸引着人们。这里不仅有秀丽的自然风光,夏季还是游牧的好地方,白色的羊群、赤色的马群,黄色的牛群、金色的驼群,蠕动在黑风河两岸,宛如珍珠玛瑙,在阳光、白云、蓝天的映衬下,显得晶莹剔透,湖光山色如诗如画。在河的沿岸,有许多与河水相连的草原源泊,当地人称为"淖尔"。淖尔里芦苇茂密,鱼虫丰富,引来群群水鸟在这里筑巢做窝,繁殖后代。在清静、宽阔的水面上,天鹅、大雁、鸿雁、野鸭、河鸥悠闲地游戏、梳洗;岸上,一对对灰鹤翩翩起舞,姿态优美。森林深处,绿草丛中,洁白的蒙古包是牧民的夏营地。每到傍晚,日落牧归,炊烟袅袅,晚霞辉映,秀丽迷人。
【第13句】位于正蓝旗上都镇东北四十华里外,山美水秀,树奇花艳,人称"天然公园"。乘车从上都镇出发,穿过金莲川继续向东北行进,沿透风景好似一幅色彩斑斓的风景画,呈现在面前的是镶嵌在白沙绿茵中的顶顶毡房,珍珠般撒落的畜群,满山遍野开放的山丹、兰花、芍药花、金莲花,映入眼帘的是碧波万顷的沙漠和焕发着勃勃生机的绿色世界。在绿色和金色之间,一条河流蜿蜒流淌,这就是黑风河。这里,沙漠、森林、河流融为一体,草木葱茏,沙漠依依,溪水潺潺,是正蓝旗草原风光最迷人的中心。
【第14句】热情好客的草原各族人民真诚欢迎中外游客到天堂草原——锡林郭勒草原观光、度假。在这里,您可以穿上华丽的蒙古族服饰,参加古老的“祭敖包”活动和隆重的“那达慕”大会,并感受独特、庄重、盛大的蒙古族婚礼,观看精彩的摔跤比赛;您也可以悠闲做客于蒙古牧民家中,体验深厚的民族生活风情,品尝可口的奶食品、肉食品,参与牧民的生产、生活……日暮黄昏时刻,伴着蒙古包袅袅炊烟,您可以十分惬意地仰卧于蓝天碧草间,倾听蒙古族长调,聆听马头琴的诉说,寻找和感受心灵中的天堂美景……
【第15句】锡林九曲:位于锡林浩特市东南十公里处,美丽的九曲弯,静静流淌在碧绿的草原上,常常勾起人们无限遐想,许多摄影爱好者都为此留下了不朽佳作。1998年发行的锡林郭勒特种邮票小型张即以其为背景。河床两侧生长着大量的芦苇及其它水生植物,每到上午10点左右,阳光明媚,牛羊成群,蓝天白云之下,一幅天然的草原风情画呈现在眼前,真如“人在画中游”。
【第16句】天然的草原风光以"以风景这边独好",吸引着人们。这里不仅有秀丽的自然风光,夏季还是游牧的好地方,白色的羊群、赤色的马群,黄色的牛群、金色的驼群,蠕动在黑风河两岸,宛如珍珠玛瑙,在阳光、白云、蓝天的映衬下,显得晶莹剔透,湖光山色如诗如画。在河的沿岸,有许多与河水相连的草原源泊,当地人称为"淖尔"。淖尔里芦苇茂密,鱼虫丰富,引来群群水鸟在这里筑巢做窝,繁殖后代。在清静、宽阔的水面上,天鹅、大雁、鸿雁、野鸭、河鸥悠闲地游戏、梳洗;岸上,一对对灰鹤翩翩起舞,姿态优美。森林深处,绿草丛中,洁白的蒙古包是牧民的夏营地。每到傍晚,日落牧归,炊烟袅袅,晚霞辉映,秀丽迷人。
【第17句】元上都故城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进入五一牧场,涉过闪电河的时候,就会看见一座规模巨大的古城遗址,这就是历史名城——元代上都。上都地区山川雄固,风景优美,人民勤劳,资源丰富。元代有人曾对它做过这样的记述:“龙岗蟠其阴,滦水经其阳,四山拱卫,佳气葱郁,东北不十里有大松林,异鸟群集……山有木,水有鱼盐,百货狼籍,畜牧繁息,大供居民之食用。”而今,这里的景色更加绚丽诱人。
【第18句】美丽辽阔的锡林郭勒大草原,一向以其莽莽苍苍、雄浑万里的气势而名扬天下。这里是蒙元文化发源地之一,民俗民风浓郁,搏克、赛马、长调、马头琴等优秀民族文化得到了完整传承,素有"搏克之乡"、"长调之乡"的美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锡林郭勒是蒙古马的中心产区,马业发展历史悠久,马文化底蕴深厚。蒙古民族在锡林郭勒草原上建立了闻名世界的元上都,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疆域最为辽阔的蒙元帝国时代。
【第19句】位于正蓝旗上都镇东北四十华里外,山美水秀,树奇花艳,人称"天然公园"。乘车从上都镇出发,穿过金莲川继续向东北行进,沿透风景好似一幅色彩斑斓的风景画,呈现在面前的是镶嵌在白沙绿茵中的顶顶毡房,珍珠般撒落的畜群,满山遍野开放的山丹、兰花、芍药花、金莲花,映入眼帘的是碧波万顷的沙漠和焕发着勃勃生机的绿色世界。在绿色和金色之间,一条河流蜿蜒流淌,这就是黑风河。这里,沙漠、森林、河流融为一体,草木葱茏,沙漠依依,溪水潺潺,是正蓝旗草原风光最迷人的.中心。
【第20句】远处是一些微微隆起的弧度,那锡林郭勒草原。无边的绿意汹涌澎湃,抽打着岸边的方方块块明艳的黄。那花,大片大片的黄,匍匐在边沿,像纷纷坠落的阳光。刺眼的亮,赤裸着诗意的停歇。于是,黄的,绿的,黄绿相间的颜色,像倒翻的油彩,随意流淌,又安静成型。远处的再远处,是一些淡淡的蓝,云,很有层次的白。看过普罗休斯
【第21句】美丽辽阔的锡林郭勒大草原位于内蒙古中部,那里风景优美,是个令人神往的地方。初到广袤无垠的大草原,满眼翠绿,空气清新。蓝蓝的天上飘动着朵朵白云,有的像绵羊,有的像牛角,有的像磨菇;碧绿的草原上还长着各式各样的野花,红的,白的,蓝的,黄的,紫的……从远处望去,草原就像铺上了一张色彩斑斓的地毯。置身其中,仿若仙境,真让人心旷神怡!
【第22句】美丽辽阔的锡林郭勒大草原位于内蒙古中部,那里风景优美,是个令人神往的地方。初到广袤无垠的大草原,满眼翠绿,空气清新。蓝蓝的天上飘动着朵朵白云,有的像绵羊,有的像牛角,有的像磨菇;碧绿的草原上还长着各式各样的野花,红的,白的,蓝的,黄的,紫的……从远处望去,草原就像铺上了一张色彩斑斓的地毯。置身其中,仿若仙境,真让人心旷神怡!
【第23句】走进锡林郭勒大草原,走进锡林郭勒草原游牧风情园,感受蒙元文化。这里,碧草蓝天,一望无际,策马长鞭驰骋在草原上,想象着当年成吉思汗率领众将士征战的场景,心里热血沸腾!“要让青草覆盖的地方都成为我的牧马之地。”正是在这句豪言的号召下,成吉思汗时期建立了空前辽阔的疆土。此时此刻,我仿佛穿越到了那个金戈铁马,战鼓雷鸣的时代……品奶茶,敬美酒,献哈达,住进最原始的蒙古包,吃着丰富的蒙古族美食,听悠扬动听的码头琴声,九转回肠的蒙古长调。他们的热情豪迈、能歌善舞深深感染了我,我俨然已是他们之中的一份子。
【第24句】很早以前,老师教我一首诗:“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今天,我终于来到了美丽的锡林郭勒,看到了向往已久的大草原。第一次见到草原,想象中的草原应该是一条绿色的长毯,一直铺到天尽头,来到草原上,这真是一波波滔天的绿色巨浪涌入眼帘,一望无际,见不到边。
【第25句】锡林郭勒盟拥有美丽的草原自然风光、古朴的蒙古族风情以及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众多的文物古迹、悠久的历史文化。美丽辽阔的锡林郭勒大草原以草原类型完整而著称,即草甸草原、典型草原、半荒漠草原、沙地草原。地上植物达1200多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国际生物圈网络的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每当夏季,特别是七、八月份是草原最美的季节。走进锡林郭勒大草原,看到的是蓝天、绿草、雪白的羊群,闻到的是草香、花香、奶茶香。蓝白相映的蒙古包,悠闲的牛羊,使人感受着独特的草原风情。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全文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及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七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建立健全保护元上都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并建立日志;
(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
(九)依法查处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
(一)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宫城、皇城、外城、关厢、铁幡竿渠、东凉亭及羊群庙祭祀遗址、卧牛石墓地、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与元上都遗址相关的祭敖包、民歌、传说、蒙古语标准音等;
(三)自然环境包括上都河水系、龙岗山和金莲川草原以及区域内湿地、沙地、森林、草原、湖泊等。
第十二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元上都遗址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包括元上都遗址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机构等内容,并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四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元上都遗址的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经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凡涉及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第十六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七条 元上都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元上都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监测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由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元上都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项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要求,并在体量、规模、色调、造型、风格等方面与遗址的景观相协调。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开垦的草原,应当退耕还草。
建设控制地带内原居住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坚持草畜平衡,不得超载过牧。
第二十二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工程和必要的保护设施、游客服务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二)擅自进行采矿、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三)从事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生产活动;
(四)砍伐或者损坏树木、挖掘药材及采集动植物标本等活动;
(五)围堵填塞河道、填埋排干湿地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
(六)其他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元上都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督查;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进行日常监测,建立监测检查记录档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日常监测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公众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和周边环境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七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应当配备安防、消防、急救等设备和设施。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游客、文物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在发生危及元上都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元上都遗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向元上都遗址所在地公安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元上都遗址出土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元上都遗址博物馆收藏,除需要特殊保护的文物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展示。
第三十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展示工作,提升元上都遗址世界文化遗产品牌价值。
第三十一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设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鼓励当地居民从事与元上都遗址有关的旅游服务业。
第三十二条 元上都遗址应当严格控制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适度发展元上都遗址旅游,并为游客配备无障碍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专业录像或者专业摄影,应当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保护经费的;
(二)因不负责任造成元上都遗址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随意变更元上都遗址的各项规划及界限和功能区域的;
(四)对检举、控告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公布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草案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及锡林郭勒盟、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遗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积极争取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六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保、旅游、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二)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
(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
(九)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义务。对于文物保护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等:
(一)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外城、宫城、皇城、关厢、铁幡竿渠、东凉亭、旧桓州城及羊群庙祭祀遗址、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与元上都遗址相关的敖包及其传统祭祀、民歌、传说、蒙古标准语等;
(三)自然环境包括上都河、龙岗山和金莲川草原以及区域内湿地、沙地、森林、草原、湖泊等。
第十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和本条例规定。
元上都遗址的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经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遗产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凡涉及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和本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实行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
第十四条 元上都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元上都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监测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由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元上都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项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要求,在体量、规模、色调等方面与遗址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在元上都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只能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工程和必要的保护设施、游客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元上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和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元上都遗址应当作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包括元上都遗址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管理机构等内容,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二十一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开垦的草原,应当退耕还草。
建设控制地带内原居住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坚持草畜平衡,不得超载过牧。
第二十二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三)擅自移动、污损、拆除、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四)采矿、采土、采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从事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生产活动;
(六)擅自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勘测和发掘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砍伐或者损坏树木;
(二)围堵填塞河流、湿地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
(三)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弃物;
(四)无序和大规模的野外露宿和烧烤活动。
第三章 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经过研究、修复、建档后由元上都遗址博物馆收藏,除需要特殊保护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展示。
第二十五条 为增进公众对元上都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展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设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鼓励当地居民从事与元上都遗址有关的旅游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 元上都遗址应当严格控制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适度发展元上都遗址旅游,并为游客配备无障碍设施和必要的`医疗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应当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需要取得批准文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与元上都、元上都遗址有关的名词、出土文物、图案、标识、影像和电子出版物等受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元上都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督查;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监测。
第三十一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进行日常监测,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日常监测报告上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和周边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应当配备消防、急救等设施和设备。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游客、文物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危及元上都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元上都遗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向遗址所在地公安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元上都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污损、拆除、破坏保护设施的,由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矿、采土、采砂等破坏地形地貌活动的,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非法围堵填塞河流、湿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保护经费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