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吴**,男, xxxx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口市玉沙村**。因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在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申诉人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海南省海口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
2.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所有证人辨认记录,均是在自然光线下进行的,却没有一个人直接认定申诉人是该案的加害人。而判决书中所涉及的与申诉人有关的四个证人中,林志友、宋红梅、颜福俊这三个人均是在晚上“看到被告人吴学利……”“同时看到被告人吴学利……”“打牌时看到被告人吴学利……”!这就不免产生了疑惑:白天不能分辨出谁是加害人,反而在夜晚昏暗的灯光下,三个人都能够“看到”申诉人的殴打行为?这显然有悖于常理。判决书中对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正确的表述应该分别为“然后推测被告人是吴学利……”“同时推测被告人吴学利……”、“打牌时推测被告人吴学利……”。
(二)在案件二审期间,申诉人先后向法院提供了二份陈述书,二者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在20xx年7月29日陈述书中,否认自己在追赶被害人黄桂文时踢打他,此前也一直持这个观点。然而在20xx年10月31日的陈述书中,却忽然转变了态度,认可了自己在追及他时踢了被害人腿上一脚。原因在于这份陈述书是在申诉人非自愿的基础上书写的,即他的辩护律师事先写好之后,申诉人只是照抄了一份。其证据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在20xx年5月9日的律师《会见记录》中有记载;其二就实质而言,只在大腿上踢一脚,是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种常识勿需解释,申诉人也自然清楚。那为什么申诉人“对于黄桂文的死亡,我愿意赔偿……”及“望贵院依法对我减轻处罚”呢?很显然,这是在外界的压力下抄写别人的,根本不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愿。
二、终审判决认定“证人林志友、胡秋平、宋红梅、颜福俊的证言均证实了其(申诉人)追赶及推到被害人,并提打了被害人要害部位两脚以上”是错误的。事实上,这四个人的证言,不足以证实申诉人踢打了被害人。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证人林志友,看到申诉人“穿皮鞋”“踢了被害人背部两脚”,当时他是在“离他们有3米远”的地方,而申诉人当时穿的是拖鞋,这就证明了他当时不可能距离案发现场3米远处;如果是,申诉人穿什么样的鞋是能看清的,也说明了他看到申诉人“踢了被害人背部两脚”是不可信的。
(二)终审判决中认定的第二个证人胡秋平说“好像是较胖的那个人把那个人踢到了,他们的具体动作看不清楚”,“他们打的时候,我看得不是很清楚,只是后来那个打的时候,我看得清楚”。从其证言看,证人胡秋平也并不确认申诉人用脚踢了受害人。况且胡秋平当时是站在“重庆食府”饭店门口处,“当时光线太暗,很多情况都看得不是很清楚”。
(三)宋红梅是第三个也是一位关键的证人,她看到“被告人吴学利将被害人推倒并踢了被害人胸部两脚……”,此言不实。她当时正在“重庆食府内填写报表”,听到有人喊“抓小偷”就往窗外张望,看到有个中年男子推倒小偷,并用脚踢其胸部,以上所述不符合逻辑,当时她站的位置只能是“重庆食府”饭店门口,当时灯光暗淡,离案发现场约100米,她能清楚地辩论出一个人踢打另一个人的胸部,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相同的位置同一时刻,另一个证人胡秋平说“其他特征我没注意,当时太黑了”“有拳脚打在身上,但打在什么部位看不清楚”,
(四)判决中认定的第三个证人颜福俊的证言,同样令人怀疑。他说在后面追赶并踢打小偷的男子与电话报警的男子是“同一个人”,且认定后者“上身穿短袖深色上衣”,很显然他认错人了,因为当时申诉人是光身子的。以上所述证明了这四个证人的证言均缺乏真实性。再者,由于公安机关无法再次找到这四人,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无法对他们的证言进行核定,因此不能直接做为定案的依据。
三、检察院、法院两机关的法律文书均认可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的二次补充侦查事项,公安机关均未进行实质性的补充,只做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调查取证。
(一)检察院在20xx年2月7日给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事项》中,明确说明了退回的原因:“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一项:“能否排除犯罪嫌疑人是吴学利之外的人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很遗憾,公安机关之后没有提供证据给予排除,即第三人也有可能是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
(二) 检察院在20xx年4月23日发给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事项》中,再一次提出“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针对检查机关此次提出的5项内容,出于同样的原因,公安机关也没有做进一步的实质性调查取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仍然存在。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三)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函》中,也同样提出了“我院认为该案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与公安机关的行为相同,检察机关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核定,本案“存在一定问题”还是悬而未决。同样在此情况下,法院仍然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定申诉人有罪。
综上所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错误的,认定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院
申诉人
二0xx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1、本申诉书副本 1份
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状2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xx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某某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某某论理,并告诉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某某等人,谁料汪某某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进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某某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某某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某某及申诉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某某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某某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某某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根据现场勘查及申诉人供述,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当时在自己的摊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证人刘某某所说,申诉人将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么菜刀应当落在李某某店面一侧。而根据证人周某凡陈述,其当时在路边捡到菜刀,并随手将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据此陈述,菜刀当时的位置应在申诉人一侧,周某凡顺手捡起,就将其放到旁边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这就更加说明申诉人并未将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随手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侧捡起菜刀,然后绕过申诉人的店面,将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这符合常理吗?显然被害人一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有做伪证之嫌。
3、申诉人将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根据本案事实,汪某某在推申诉人并与申诉人斗狠时,申诉人才随手扔掉手中的菜刀与汪某某厮打,此时李某某正在自己摊位上卖菜,其并未同申诉人争执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将菜刀扔向李某某?这符合常理吗?根据常理,申诉人应该直接将刀仍向汪某某。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申诉人一直在与汪氏父子进行厮打,根本无暇接触李某某,其所受伤又怎能是申诉人操刀所致呢?
同时,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与汪某某斗殴之前就已经将菜刀丢掉,在后续的打斗中其再无扔刀行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属实,李某某应在打斗开始之前就已经受伤,其遭受如此重伤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没事一样继续参与斗殴,这符合常理吗?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本案所有的询问笔录均没有李某某在斗殴过程中腿部已经受伤的内容?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李某某在斗殴结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这一连串的疑点,原审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并未查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就仓促定罪,有失职、枉法裁判之嫌。
4、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1、认定本案事实主要依赖的是证人证言,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客观还原事实真相。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本案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而无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容易受证人的记忆力、表达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对于本案申诉人来讲,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命运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就仓促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这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原则。
(2)本案证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厉害关系人,且与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没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处,另一方面又说被害人腿部的伤是申诉人扔刀所致,显然存在矛盾,同时,在本案审理时,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仅仅凭借几份书面证人证言就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被害人腿部所受伤害是他所为,根据申诉人陈述,汪某某冲过来与申诉人斗狠时,其将菜刀随手扔在了路边,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当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时,申诉人才发现李某某腿部受伤,申诉人仅仅“以为”被害人所受伤是自己的雨伞所致,而并非承认。并且,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询问办案警官:李某某所受伤害是刀伤还是伞伤,因为办案警官告诉他是刀伤,可见其对李某某受伤一事是何其的惊讶和不解,更加证明其并未伤害李某某。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合法,理应予以排除
1、申诉人的讯问笔录系逼供和诱供,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长达6个小时的讯问,期间申诉人因睾丸疼痛难忍,要求侦查人员将其送医院接受治疗,任凭申诉人苦苦哀求,侦查人员始终未同意。在讯问过程中,申诉人向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承办警官汤某某所长认为申诉人撒谎,并告诉申诉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认是申诉人所为,让其不要狡辩。但申诉人仍然告诉讯问人员并非其用刀伤害李某某,汤某某所长气急败坏的吼道“将其拉到审讯室铐起来再说”,申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老百姓,如何经受得住这般恐吓威胁。后侦查人员将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让申诉人签字,但该讯问笔录与其所陈述内容完全不同,申诉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但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申诉人拒绝签字,但汤某某所长用手敲了敲申诉人脑袋威胁说“如果再不老实,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签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对如此凶狠侦查人员的威胁、恐吓和引诱,申诉人已经恐惧到极点,害怕自己永远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违心签字,以为这样就不会再有事了,怎知侦查人员竟以此继续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证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已经做好,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要求其签字,陈某某明确表示笔录上所载并非事实,拒绝签字。侦查人员于是威胁陈某某,作为朴实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胁,其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依合法程序搜集证据,不得逼供、诱供,对证人威胁做假证,对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上述申诉人供述及证人陈某某证言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讯问、询问笔录来源及形式违法,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4条、12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同时《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本案证据的讯问、询问笔录并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显然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且侦查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故申诉人的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应予以排除。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非申诉人所为
(1)根据证人陈某某新证言显示,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事先已经做好的,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签字确认,证人陈某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才签字,该份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其在新证言中明确说明,当时申诉人确实扔了菜刀,但并未伤到李某某,并且该把菜刀被周某凡捡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证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申诉人确实扔下了刀,但并未将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伤害到李某某,现场也未看到李某某受伤,申诉人仅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杨某某证言,案发时,其正在街上买千层饼,看到申诉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没看到申诉人用菜刀伤人,申诉人的菜刀也未伤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血迹,李某某腿部也没有流血。
(4)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曾某某证实,案发时,其在李某某摊位买麻辣菜,看见汪某某对申诉人斗狠,申诉人丢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冲过去将申诉人摊位掀翻,后李某某与申诉人爱人扭打一起,两人被拉开后,李某某就气势汹汹的跑过来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划了一刀,然后大呼杀人了。因此,根据这四份新证据,申诉人并未用刀伤害李某某,原审判决认定其有罪与事实不符,显属冤案。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疑点重重,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且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所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结果,否则就无法认定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凡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得认定构成犯罪,况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无罪。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某某
代理人:伍xxx
xxxx律师事务所
二〇xxx年九月十二日
1、前行需要坚忍,退守需要柔软,拿起需要力量,放下需要智慧,进退得失间,荣辱沉浮中,我们品味了人生,历练了心智。
2、受苦的人,没有悲观的权利。一个受苦的人,如果悲观了,就没有了面对现实的勇气,也没有了与苦难抗争的力量,结果是他将受到更大的苦。
3、人生绝对不能失去的东西:自制的力量,冷静的头脑,希望和信心。以锻炼为本,学会健康;以修进为本,学会求知;以进德为本,学会做人;以适应为本,学会生存。
4、热情是一种巨大的力量,从心灵内部迸发而出,激励我们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活力;热情是一根强大的支柱,无论面临怎样的困境,总能催生我们乐观的斗志和顽强的毅力。点燃生活的热情,让生命的天空充满光彩吧~!
5、欣赏是一种精神,是一种情高趣雅的精神;欣赏是一种力量;是一种与时俱进、自强不息、自我奋斗的力量;懂得欣赏,你便懂得生活的真谛;懂得欣赏,你便拥有别人所没有的情调;懂得欣赏,你也便拥有迷人的风姿。学会欣赏,你便懂得珍惜,你便拥有更多、奉献更多。
6、紧紧抓着伤痛不放,你就只是给那些伤害你的人力量,让他们控制你。可是当你原谅他们,你就切断了跟这些人的联结他们就再也不能打击你。千万不要以为宽恕它们是放它们一马,你这样做不为别的,是为了你自己。
7、人生当如流水,即使短暂地停留,也在积蓄力量。如果不是日夜不停的流淌,就没有众流入海后的浩瀚;如果不是生生不息的奋斗,就没有顶天立地的辉煌。奋斗是人间最美的诗篇。活鱼逆流而上,死鱼随波逐流。人生若要焕发光彩,奋斗是最好的磨刀石,即使是泥巴也会在烈火的洗礼中拥有坚强的体魄。
8、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时间是最公正的裁判,她能显露事物的真相;时间是最优秀的医生,她能缓解极度的悲痛;时间是最伟大的作者,她能写出未来的结局。珍惜时间,就是延长寿命;浪费时间,就是荒废生命。抛弃时间的人,时间也抛弃他。
9、坚定的信念是永不凋谢的玫瑰。信念的力量在于即使身处逆境,也能帮助你扬起前进的风帆;信念的伟大在于即使遭遇不幸,也能召唤你鼓起生活的勇气。信念,是蕴藏在心中的一团永不熄灭的火焰,是保证一生追求目标成功的内在驱动力。做一个信念坚定的人,告诉自己:我命在我,不在天!
10、爱我们的人,最具有伤害我们的力量;爱我们的人,最容易被我们不经意地伤害。所以,请温柔对待爱你的人。——真正的爱情不在于你知道他有多好才要在一起;而是明知道他有太多的不好还是不愿离开。
11、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12、光凭力量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然而,若是有能逾越这种鸿沟的力量,那便是……那便是思念的力量。
13、今天属于父亲。您赐我力量,教我跋涉人生艰险,难忘您那双粗糙厚重的手;您教我执着,再苦再累您都轻不言弃,您用博大的心温暖我前行;您予我坚强,受挫了要承受,失败了要站起,您是我身后那座不倒的山梁;您励我正直,物质可以贫乏,精神不能坍塌,做人当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父爱如山,暖我此生。
14、悲观着,叹息着,这么做有什么用,停滞不前,即使是死人也办得到。可是,我活着,用自己的力量站着,终有一天会死的话,还是不要留下遗憾比较好吧。
15、爱是一种信念,在人最沮丧最失望的时候,它能为你注入无穷的力量,让你美梦成真,更可以让许许多多不可思议的事情变为现实。爱能让沙漠出现绿洲,让荒原开出生命之花,甚至让死神也望而却步。正如有一首老歌唱的那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爱,往往能创造奇迹。
16、现在我们能够做的,是找一个静静的地方,让自己静静的思考,明白该如何做,才能够不让珍贵的东西,重要的人再次失去,明白该如何做,同样的错误不会再次发生。从中吸取经验,吸取力量,继续坚定的前行,寻找喜欢的东西,碰到真爱的人,去做正确的事。
17、凡是经历过爱情的人都熟悉爱情的理想化力量,幻想本是爱情不可缺少的因素。太理智、太现实的爱情算不上爱情。最热烈的爱情总是在两个最富于幻想的人之间发生。不过同样的是,他们也容易感到幻灭。
18、我以为爱情可以克服一切,谁知道她有时毫无力量。我以为爱情可以填满人生的遗憾,然而,制造更多遗憾的,却偏偏是爱情。阴晴圆缺,在一段爱情中不断重演。换一个人,都不会天色常蓝。
19、我们爱的人,最具有伤害我们的力量;爱我们的人,最容易被我们不经意地伤害。所以,请温柔对待爱你的人。——真正的爱情不在于你知道他有多好才要在一起;而是明知道他有太多的不好还是不愿离开。
20、大气是一种力量。心若大海容风雨,志如高山纳鲜苔。壁立千刃无欲则刚,气指颐使不是罪过,那是种境界。大气是一种境界。海到天边天做岸,山登绝顶我为峰。站的高看的远。大气是一种精神。别人可以资助钱财、安慰几句话,但没有人能让你抬起高贵的头颅。永远要知道自己的血色和别人的脸色。
21、世界上最大的力量是慈悲和忍耐;人世间最美的情操是发心与感动。当有了感动就能心甘情愿发心;当有了感动就能无怨无悔的做事。生命是很脆弱的,你所珍爱的东西可能在一瞬间便被夺走,生命是如此短暂,要抓住每分每秒可以利用的时间充实自己,请您好好地活着,让生命的每一分钟都能绽放出我们的价值。
22、爱情并不会让两个人白头到老,爱情的力量很有限。带给一个女人希望的不是爱情,而是男人的责任感。带给一个男人安全的也不是爱情,而是女人对家庭的付出。爱情让两个人走在一起,而想要继续走下去的动力,并不只靠相爱。白头到老的秘诀,无非就是两件事情,负责和付出。
23、有效的语言是一扇门,门后蕴藏着无穷的力量。会说话是一种资本,善于沟通是一种能力;说话之前要看时机,说话之后要负责任。会说话表面看似雕虫小技,关键时候却能扭转你的一生;话说得好就会福从口入,话说得不好也会祸从口出。说话是一门艺术,有其规律和技巧;只有把握说话分寸,交际时才能占尽先机
24、遇到一些事,你不妨多想想,此刻若不做的后果有多严重,多恐怖。你就会投入每一益司勇气,力量与决心。除非你甘愿平庸!
25、您不知道,沉默包含了多少力量。咄咄逼人的进攻只是一种假象,一种诡计。人们常常用它在自己和世界面前掩饰弱点。真正持久的力量存在忍受中,只有软骨头才急躁粗暴,他们因此而丧失了人的尊严
26、智慧的力量就像水的力量,欲望的力量就像石头的硬度。多数人表现出来的是欲望和自我的力量,而不是智慧和灵魂的力量。
27、热忱是一种伟大的力量,它可以补充你的精气神;热忱能给你以信心和动力,发展出一种坚韧的个性。如果你对工作充满了热忱,梦想就会转化为现实的才能;如果你对生活充满了热忱,活力就会演化成舒畅的快乐;如果你对人们充满了热忱,乐观就会链接起成功的关系。你充满热忱与活力,别人就会被你吸引。
28、人之所以悲哀,是因为我们留不住岁月,更无法不承认,青春,有一日是要这么自然的消失过去。而人之可贵,也在于我们因着时光环境的改变,在生活上得到长进。岁月的流失固然是无可奈何,而人的逐渐蜕变,却又脱不出时光的力量。
29、从归雁的行列中,我们读出了集体的力量;从冰雪的消融中,我们读出了春天的脚步;从穿石的滴水中,我们读出了坚持的可贵;从蜂蜜的浓香中,我们读出了勤劳的甜美。
30、王者与强者的区别就在于,强者只拥有强大的力量,而王者则兼具力量与智慧,凡事都准备充分,强大的力量不如万全的准备。
31、我不相信手掌的纹路,但我相信手掌加上手指的力量。如果你不能确定你往哪里走,那么此处就是你的葬身之地。
32、生活不能等待别人来安排,要自已去争取和奋斗;而不论其结果是喜是悲,但可以慰藉的是,你总不枉在这世界上活了一场。有了这样的认识,你就会珍重生活,而不会玩世不恭;同时,也会给人自身注入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
33、宽容是深藏爱心的体谅,宽容是一种智慧和力量,宽容是对生命的洞见,宽容不仅是一种雅里、文明、胸怀,更是一种人生的境界,宽容了别人就等于宽容了自己。生活中我们常常无法去改变别人的看法,能改变的恰恰只有我们自己。
34、最喜欢在阳光底下,闭着眼睛感受那喷薄的力量,默想着生命,如何吸吮着滋养、从荒瘠中启航。低头嗅一缕花香,竟也带着温贴的煦暖,血液开始过滤掉一点一滴的冰冷,柔展的徜徉。一对小小的翅膀,在心里慢慢的成长,带着我飞翔,一路山高水长,从未放弃的,是最初的梦想。
35、也许你感觉自己的努力总是徒劳无功,但不必怀疑,你每天都离顶点更进一步。今天的你离顶点还遥遥无期。但你通过今天的努力,积蓄了明天勇攀高峰的力量。
36、爱,是一种诺言,要用一生来实践。爱,是一种力量,使我在前进的路上不会感到疲倦;爱,是一种责任,在任何情况不变的使命,在患难之中不变的承诺;我爱你,并不是爱你的花容月貌,而是无法割舍,无法忘却的情愫。我不选择最好的,我相信这是最好的选择。
37、最伟大的力量是一个孩子的力量。为什么?——因为最伟大的力量意味着天真。当你天真时,上帝降临到你。当你是狡猾的,门就是关闭的。
38、我用尽了全部的心力和全部的力量去喜欢你,挽回你,最后的放手是我深深喜欢你的方式,愿你幸福,尽管那幸福与我无关。这是我最后的温柔。谢谢你带给我的快乐和感动,这一生这一次足以。我的感情像血一样,流完了,流干了,就什么都没有了。
39、信念的力量在于即使身处逆境,亦能帮助你鼓起前进的船帆;信念的魅力在于即使遇到险运,亦能召唤你鼓起生活的勇气;信念的伟大在于即使遭遇不幸,亦能促使你保持崇高的心灵。
40、真理有一种内在的力量,它的力量是柔软的,万物都被它所滋润。虚伪有一种外在的力量,它的力量是暴虐的,万物都被它所戕害。
41、在你失意时,知己给你勇气;在你困难时,知己给你信心和力量;在你困惑时帮你走出思绪的低谷;知己间的交往自然,坦荡;人生难得一知己,知己是心灵相通,知己是情趣相投;知己不在乎身份,不在乎贫富,不计较美丑,不计较权势;无需虚伪的敷衍,不用假意的客套;知己真诚相待,知己理解默契。
42、命运这种东西,生来就是要被踏于足下的,如果你还未有力量反抗它,只需怀着勇气等待。
43、有种力量叫放大目标,有种智慧叫把问题缩小,有种承诺叫人生诚信,有种约定叫顶峰相见,有种幸福叫结缘惜缘,有种信念叫必定成功
44、只要心中还有希望,再小,也是一种力量;只要追求的脚步还在前进,再远,也是一种方向。四季花开各不同,每个人都有,别人不懂的芬芳。
45、沉默包含了多少力量啊。咄咄逼人的进攻只是一种假象,一种诡计,人们常常用它在自己和世界面前遮掩弱点。真正持久的力量存在于忍受中。
46、没有力量就无法保护自己重要的人,没有力量就无法达成自己卑微的.愿望,没有力量就只能做着违背自己良心的事!
47、孕育着荣誉,孕育着力量,孕育着生命。生命与希望并存,人因为有了希望而生,也因为失去了希望而死。只有希望明天的幸福,才能承受今天的磨砺。每朵乌云背后都有阳光,每粒种子都是一个希望。如果一个人没有了希望,绝望就会把生命毁掉。只要还抱有希望,人便可无所畏惧,越活下去就越有希望。
48、所谓强大的力量,会使人变得孤独,少女哟,你也不例外,如果拥有比现在更强大的力量的话,你肯定会成为超越人类的存在,那份力量,也会让你变得孤独,这就是获得力量的代价。。
49、如果一个人真的喜欢你,会动用一切力量去找到你,手机,QQ,微博,微信,Email……这已经不是石器时代了,真正喜欢你,即便经历海啸、洪水,即使你消失在人海,大海捞针Ta依然会找到你
50、善良是人生的正能量,是一种能够面对人生一切困苦的力量,是能够化解一切矛盾和摩擦的力量,是能够带来和平与幸福的力量,是能够让世界越来越美好的力量。
51、爱是诱惑,也惟有爱能给你力量抗拒诱惑。爱是忠诚,可是爱也会令你背叛。一个人负心,或许是因为他的记忆力不好。他忘记了,所以能够负心;不是因为他负心,所以他忘记了。以前种种,他并非完全忘记,但他记忆力太差了,往事已经不再深刻,很快就被新的记忆取代,只记得新人的欢笑,忘记旧人的笑脸。
52、在这个世界上,虚名是最没有力量的东西,力量永远只在于力量本身”就像笔墨永远只在于笔墨本身。”
53、神是信仰,信仰是力量,力量就是一切的源头,信仰谁是你的自由,但是没有为了之间信仰牺牲的信仰是美元力量的。
54、不要轻视自己的力量,长流的细水可以滴穿坚硬的石头,柔弱的小草可以改变大地的颜色。对陷于深渊的人来说,你的一个善意的眼神,一个友好的动作,可能都会带来不一样的结局。从现在开始,以挚诚的心去温暖人们受伤的心灵,你就能拥有了创造生命奇迹的力量。
55、争霸需要什么?军事力量、经济力量、舆论力量,更专业的还要文化渗透、最后是大义。
56、自己才是命运的主人。只有凭借自己的力量,去努力争取,才有可能改变自己的未来。你未来的命运是由你现在所做的一切所决定的,根本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别人是不能左右的。别人能够给予我们的只能是外界的一些帮助,最终还要靠自己站起来。以其埋怨命运,不如反思自己;以其依靠别人,不如强大自己。
57、沉默是一种力量,它能让你之后的表达更有说服力。倾听是一种自信,它能让你之后的观点更具感染力。微笑是一种武器,它能让人感受到你的从容与强大。宽容是一种境界,我始终在追求,从来未到达。
58、年轻时最好不要过分关注社会阴暗面,要不然内心会越来越分裂,慢慢侵蚀掉积极向上的力量,而滋生黑暗的力量
59、喜欢那股劲儿,那股劲儿就是一种力量,一种永远也打不倒的力量,一种可以宽容所有人的力量,一种可以让身边所有人都感受到幸福的力量。
60、紧紧抓住旧伤痛不放,你就只是给那些伤害你的人力量,让他们控制你。可是当你原谅他们,你就切断了跟这些人的联结,他们就再也不能打击你。千万不要以为宽恕他们是放他们一马,你这样做不为别的,是为了你自己。
61、我们永远都在崇拜着那些闪闪发亮的人。我们永远觉得他们像是神祗一样的存在。他们用强大而无可抗拒的魅力和力量征服着世界。但是我们永远不知道,他们用什么样的代价,去换来了闪亮的人生。
62、情绪左右一个人的力量大得超出我们的预计。我喜欢这样的惊喜,让我在长久盼望后发现原来一切都不是白白流走,结果的一瞬间就给了对错一个判定,以后的种种继续于否,也变暗淡了。
63、感情,一如既往,明明说着彼此是生活下去的力量,怎么那么轻易就分散?也许,某年某月,我们在一个陌生的街头遇见,看着彼此那再熟悉不过的脸,会不会就那样蓦地后悔了,回想着以前那种温馨而浪漫的感觉,然后不情愿地说着再见。
64、真正面对现实,就拿出自己的力量来,适应环境,度过难关。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能担当自己的责任,社会才更有希望;也唯有能挺身负责,承担苦难和错误的人,才有力量改善社会。不要夸大我们遭遇到的困难,不要低估生命的力量!
65、把力量释放出来,你还有沉睡着的力量,要相信自己,坚定不移,将力量唤醒,是时候了,你要保护好露西和公会,快去啊,纳兹,你是要超越我的男人
66、我们最需要一颗砰砰跳动、坚韧而有力量的内心,不怕,不慌,不因一时的迷失迷惘一世。要知道,他人与世界并不由我们改变,但却是我们心灵成长的最好土壤。人生永远都是一场选择,真舍利不用死抓不放,好机会或许就在放手之时,我们修好了内心,也就看清了前路。世事无常,风雨再大,也能开好自己的花。
67、水,柔韧,温润,却有着势不可挡的力量;人,低调沉稳、踏实内敛,是必备的人生态度;你,走出去了,才会知道山外有山、天外有天;我,努力了,才知道成功从来就不是理所当然。
68、任何一种相貌,都来自灵魂的修行,我相信读书的力量,相信奋斗的力量,相信善良的力量,就像我相信,那未知的未来中一定会有更美的自己。
69、作为一个词语,“活着”在我们中国的语言里充满了力量,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喊叫,也不是来自于进攻,而是忍受,去忍受生命赋予我们的责任,去忍受现实给予我们的幸福和苦难、无聊和平庸。
70、爱是一种强大的力量,纵使身体受伤,也不觉得痛苦。爱是一种强大的力量,纵使赤脚步行于冰面上,也不觉得寒冷。爱是一种强大的力量,纵使恶疾缠身,也不会觉得煎熬。
71、欣赏是一种力量;是一种与时俱进、自强不息、自我奋斗的力量。人生在世,区区百年,匆匆一日,忽忽一生,若不见贤思齐,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争分夺秒,多做一些有利于人类文明发展的大事、好事,年老时,你就会后悔不迭、悔之晚矣。学会欣赏,你便懂得珍惜,你便拥有更多、奉献更多。
72、我看青山换绿,感受到生机勃发的力量;我看长河落日,感受到雄奇壮观之美;我看小桥流水,感受到诗情画意之美;我看鹰击长空,感受到勇于搏击的力量;我看鱼翔浅底,感受到自由自在的快乐;我看柳树萌芽,感受到生命萌发的美丽。
73、培养三项素养,一真:真理的力量,即培养发现规律、认识规律和运用规律的本领;二善:人格的力量,即培养孔子说“君子人格”、孟子说的“大丈夫人格”等中国人心目中的优秀人格;三美:风度与气质的力量,即培养“王者之气”的风度和坚定的信念、坚韧的意志、乐观的情绪、果敢的作风、宽广胸怀等
74、只要你真心许下愿望,就会有一股力量帮助你成功,你所期待的幸运才能降临在你身上。尤其是深陷不幸和面临挫折的人,更需要相信自己有迈向美好未来的可能,生命必然会因你的期许而出现转机。
75、“无论力量的大小与否,当受到伤害,人必得反抗,否则恶必将更恶,施加伤害者必将更肆无忌惮地伤害他人。受伤、反抗,是人生于这个世界的责任和义务,与力量的大小、与任何外在的条件无关……这就是我的理解……”
76、强制是冷酷无情的,然而惟有强制才能让人显示他内心的力量。信马由缰、浑浑噩噩的生活人人都会过。
77、向往是一种距离,也是一种力量,我们不能离得太近。许多事,只有一直向往着才是最美好的。这美妙,就在于它不真实的一面,一旦实现便要大打折扣。许多事我们都可以尽情地向往,不要为向往不能实现而遗憾,实现了也许更遗憾。要想在真实的每一天中好好渡过,就必须明白世界和我们自身所应间隔的距离。
78、英勇是一种力量,但不是腿部和臂部的力量,而是心灵和灵魂的力量,这力量并不存在于战马和武器价值之中,而是存在于我们自身之中。
79、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如果今天你放弃一张矿泉水的发票,明天就有可能被迫放弃土地权、财产权和生命安全。权利如果不用来争取的话,权利就只是一张纸。
80、爱情是灯,友情是影子,当灯灭了,你会发现你的周围都是影子。朋友,是在黑暗时候给你力量的人。
81、永远不要低估你的行为能够产生的力量,你一些小小的举动就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上天让我们每个人都面对一些生命,让我们以某种方式影响一些生命。用自己的快乐和爱心去照亮他人的生活,这样做永远是值得的。同样,当我们的翅膀折断,无力飞翔时,身边的朋友就是把我们拥入怀中的天使。
82、爱是一种力量,爱是一种宏博、柔韧、持久、坚强的力量。男女之间,并无高下可分,谁更优秀过谁,谁更爱谁,谁更付出多一些。这些都无关紧要。
83、你是我生命的力量,你是我身体的盾锁,你是我肌肤的清泉,你是我肢体的命脉,你是我五官的光彩,总之你就是我的全部,离开你我就支离破碎!灯是红的,酒是绿的!城市是灰暗的,可你是灿烂的!我是一般的,和你在一起是我一直期盼的!文字是简短的,思念你是频繁的!
84、什么时候都不要失去愿望。愿望是改造世界最强大的力量,也是改变自己最强大的力量。虽然人的愿望大多难以实现,甚至是无望的,但没有愿望就没有生命。风无影,可以扬起风帆。水无形,可以激起巨浪。生活中人可以放弃一切,但千万不要放弃愿望。不灭的愿望,永远是一切成功的根本动力。
85、欣赏日出,自然会在日出的喷薄中感受向上的力量;欣赏大海,自然会在大海的浩瀚中领悟博大的胸怀;欣赏高山,自然会在高山的巍峨中感悟理想的崇高;欣赏大树,自然会在大树的伟岸中获得自立的尊严。
86、其实很多时候,人无法改变命运,就像路边的花灯一样力量薄弱,只能无奈地被流水推着走,流到哪儿是哪儿。与其难过,不如顺其自然,静观两岸风光。
87、创造靠智慧,处世靠常识;有常识而无智慧,谓之平庸,有智慧而无常识,谓之笨拙。智慧是一切力量中最强大的力量,是世界上唯一自觉活着力量。
88、爱是一种力量,却柔弱如水。爱不自卫,却永远得胜。爱不接受分析。你愈分析就离爱愈远。当然,爱会受伤,如果伤害不能使爱减损,那么,伤痕就是爱的最佳冠冕,因为惟有爱配得。
89、在中国,文、史确实可以不分,都是通过“立言”来获得力量。一种是现代多强调的感情的力量,可以畅快地抒发一下。而另外一种就是我们刚刚提及的力量,是告诉你对错以及感召的力量。
90、绝望就是感知到的阻挡的力量太强大,就是逼迫我们的生命回撤,去寻找新的开阔地。那个叫希望的事物和彩虹一样,是一种巨大的菌类。也许它本身并不真实,但它一定要呈现。哪怕呈现一种虚幻。
91、爱情是一种神奇力量,可以使人在相爱时升华,也可以使人在不爱时升华;可以使人在得到爱时幸福,也可以使人在失去爱时幸福;可以使人在找到他人时迷失自己,也可以使人在找到自己时迷失他人;可以使人在年轻时老去,也可以使人在老去时年轻。究竟爱情如何施展魔法,一切看尘境、世境、心境。
被害人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xx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xx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xx论理,并告诉李xx,以后各走各路,李xx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xx那去。汪xx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xx等人,谁料汪xx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xx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xx店面,李xx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xx后背一下,进而汪xx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xx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xx与李xx及李xx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xx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xx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xx及周xx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xx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xx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xx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xx及申诉人妻子周xx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xx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xx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xx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xx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xx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xx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根据现场勘查及申诉人供述,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xx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xx店面,李xx当时在自己的摊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证人刘xx所说,申诉人将菜刀朝李xx扔去,那么菜刀应当落在李xx店面一侧。而根据证人周某凡陈述,其当时在路边捡到菜刀,并随手将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据此陈述,菜刀当时的位置应在申诉人一侧,周某凡顺手捡起,就将其放到旁边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这就更加说明申诉人并未将菜刀扔向李xx,而只是随手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周某凡在李xx一侧捡起菜刀,然后绕过申诉人的店面,将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这符合常理吗?显然被害人一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有做伪证之嫌。
3、申诉人将刀仍向李xx不符合常理
根据本案事实,汪xx在推申诉人并与申诉人斗狠时,申诉人才随手扔掉手中的菜刀与汪xx厮打,此时李xx正在自己摊位上卖菜,其并未同申诉人争执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将菜刀扔向李xx?这符合常理吗?根据常理,申诉人应该直接将刀仍向汪xx。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申诉人一直在与汪氏父子进行厮打,根本无暇接触李xx,其所受伤又怎能是申诉人操刀所致呢?
同时,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与汪xx斗殴之前就已经将菜刀丢掉,在后续的打斗中其再无扔刀行为。倘若被害人李xx及汪氏父子所言属实,李xx应在打斗开始之前就已经受伤,其遭受如此重伤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没事一样继续参与斗殴,这符合常理吗?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本案所有的询问笔录均没有李xx在斗殴过程中腿部已经受伤的内容?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李xx在斗殴结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这一连串的疑点,原审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并未查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就仓促定罪,有失职、枉法裁判之嫌。
4、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1、认定本案事实主要依赖的是证人证言,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客观还原事实真相。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本案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而无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容易受证人的记忆力、表达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对于本案申诉人来讲,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命运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就仓促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这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原则。
(2)本案证人汪xx、汪某忠系本案厉害关系人,且与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xx的证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没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处,另一方面又说被害人腿部的伤是申诉人扔刀所致,显然存在矛盾,同时,在本案审理时,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仅仅凭借几份书面证人证言就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被害人腿部所受伤害是他所为,根据申诉人陈述,汪xx冲过来与申诉人斗狠时,其将菜刀随手扔在了路边,而并未朝被害人李xx扔去,只是当李xx叫喊“砍人了”时,申诉人才发现李xx腿部受伤,申诉人仅仅“以为”被害人所受伤是自己的雨伞所致,而并非承认。并且,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询问办案警官:李xx所受伤害是刀伤还是伞伤,因为办案警官告诉他是刀伤,可见其对李xx受伤一事是何其的惊讶和不解,更加证明其并未伤害李xx。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合法,理应予以排除
1、申诉人的讯问笔录系逼供和诱供,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长达6个小时的讯问,期间申诉人因睾丸疼痛难忍,要求侦查人员将其送医院接受治疗,任凭申诉人苦苦哀求,侦查人员始终未同意。在讯问过程中,申诉人向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承办警官汤xx所长认为申诉人撒谎,并告诉申诉人,汪氏父子及李xx均指认是申诉人所为,让其不要狡辩。但申诉人仍然告诉讯问人员并非其用刀伤害李xx,汤xx所长气急败坏的吼道“将其拉到审讯室铐起来再说”,申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老百姓,如何经受得住这般恐吓威胁。后侦查人员将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让申诉人签字,但该讯问笔录与其所陈述内容完全不同,申诉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但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申诉人拒绝签字,但汤xx所长用手敲了敲申诉人脑袋威胁说“如果再不老实,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签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对如此凶狠侦查人员的威胁、恐吓和引诱,申诉人已经恐惧到极点,害怕自己永远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违心签字,以为这样就不会再有事了,怎知侦查人员竟以此继续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证人陈xx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已经做好,在半夜时分找到陈xx,要求其签字,陈xx明确表示笔录上所载并非事实,拒绝签字。侦查人员于是威胁陈xx,作为朴实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胁,其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依合法程序搜集证据,不得逼供、诱供,对证人威胁做假证,对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上述申诉人供述及证人陈xx证言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讯问、询问笔录来源及形式违法,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4条、12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同时《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本案证据的讯问、询问笔录并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显然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且侦查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故申诉人的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应予以排除。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非申诉人所为
(1)根据证人陈xx新证言显示,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事先已经做好的,在半夜时分找到陈xx签字确认,证人陈xx在万般无奈之下才签字,该份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其在新证言中明确说明,当时申诉人确实扔了菜刀,但并未伤到李xx,并且该把菜刀被周某凡捡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证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申诉人确实扔下了刀,但并未将刀扔向被害人李xx,也未伤害到李xx,现场也未看到李xx受伤,申诉人仅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杨xx证言,案发时,其正在街上买千层饼,看到申诉人同汪xx等打架,没看到申诉人用菜刀伤人,申诉人的菜刀也未伤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血迹,李xx腿部也没有流血。
(4)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曾xx证实,案发时,其在李xx摊位买麻辣菜,看见汪xx对申诉人斗狠,申诉人丢掉手中的菜刀同汪xx扭打一起,李xx冲过去将申诉人摊位掀翻,后李xx与申诉人爱人扭打一起,两人被拉开后,李xx就气势汹汹的跑过来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划了一刀,然后大呼杀人了。因此,根据这四份新证据,申诉人并未用刀伤害李xx,原审判决认定其有罪与事实不符,显属冤案。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疑点重重,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且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所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结果,否则就无法认定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凡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得认定构成犯罪,况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无罪。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xx
代理人:伍xx
xx律师事务所
二〇xx年九月十二日
被害人刑事申诉状2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07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07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9)本案中缺乏所谓的失主指认赃物之重要环节,而仅存“被害人陈述,“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勘查结论出现,严重缺乏合理性、科学性。
首先,服装店遭受如此重大损失,依据常理,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前往勘查现场、评估损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体现损失评估或受害人所报的损失情况。
其次,在公安机关扣押相关的赃物(在肖振海家中未卖完的衣服)后应该履行让失主前来指认的手续,即确认是否系本案失主丢失的服装;应该将扣押的赃物封存,但是,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后,即使经失主前往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与其丢失服装相同或类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确认此系失主丢失的衣服,毕竟作为商品服装系种类物,服装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该种类服装销往全国各地,绝非本案失主有独自经营许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盗窃服装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门上所留的指纹、肖振海母亲张某所贩卖的服装与本案相关性较大外,其余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性甚小,无法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
首先,所谓歩某和夏某之证言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显然是用来证实肖某撒谎的证据,即肖某无法证实在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的动向,进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的巢壳,这与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明责任相违背,因此,该两证人证言不存在证据价值。
其次,证人宋某与潘某系失主张某、张某卿之雇工,尽管张某、张某卿之证言作为受害人、宋某与潘某作为证人出现,该四人之陈述在刑事证据上之价值等同,也就是证实服装店被盗而已,但对于本案定罪无其他价值。将该四人之陈述在判决中罗列,只是给人一种简单罗列证据以便形成“证据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对于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运输过程?等本案定罪最为关键的重要证据未予查实。
由此,据(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示有关服装盗窃案之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三种结论:其一是肖某犯销赃罪;其二是肖某犯盗窃罪;其三是肖某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精神、原则,在无法认定肖某触犯盗窃罪或是销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应当判决肖某无罪。
刑事案件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决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要求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甚或时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严禁臆测、推断。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点,况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认其实施了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盗窃案,在上述疑点没有查清、无法排除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就该(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服装一案,应该改判肖某无罪。
二、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该案,肖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因被发觉而逃离盗窃现场,其后肖某对失主实施的暴利行为不具有“当场”实施之特征,对此,不应认定肖某之行为转化为事后抢劫罪。
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刑法理论中,对事后抢劫的当场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事后抢劫的成立与否。这里的当场,一般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但又不局限于现场,还包括当场的延续场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视下的追捕过程,也视为当场。因此,当场的认定必须具有场所之密接性。所谓场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实施盗窃或抢夺者尚未离去现场为限,即已离盗窃场所而尚在他人跟踪中或在脱离追捕者之视线以前,仍不失具有场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实施盗窃或抢夺离去案发现场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该中途已经不具有场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谓为当场。
本案中,(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肖某见事情败露,趁机携数码相机和电脑主机向东逃跑。失主闫某驾车赶到现场时已经不见肖某,便与装卸工一同驾车追赶,在离盗窃现场约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门前处,装卸工指认了小偷,闫某下车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闫某的左腹部后继续逃跑。…”。据此可知,肖某在盗窃败露后已经逃离盗窃现场,已经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视线之内,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诉人逃离至何处,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过程中在离盗窃现场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见肖某后实施的抓捕行为,肖某此时此地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侵害的,已经不是事后抢劫之当场,因而不能对肖某以事后抢劫罪定罪处罚。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构成如故意伤害罪等刑法相应犯罪的,应该以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一案,(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成立盗窃罪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认定肖某无罪;对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构成抢劫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