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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民法典的句子汇集96句

时间:2018-05-12 10:10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即“由自”,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1]学界前辈谢怀木式先生尝言:“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2]诚哉斯言!自由之于民法典,犹若灵魂之于生命。没有对于自由的信仰和崇奉,就没有制定民法典的必要和可能。在这种意义上,民法典就是保护和确认自由的法典。

民法典确认和保护的自由,就是个人自由。这种自由,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是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是符合人性的制度,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制度;同时经济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其他的调节手段,如国家的调控措施,往往要复杂地多、缓慢地多、昂贵地多,因此总体上产生的效益也要低得多。”[3].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典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个人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

于是,自由及其限制问题就成为民法典上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否则自由本身就不可能存在或不可能很好地存在,但是又必须严格限制对自由的限制。现在可以预想到的,得以限制自由的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不能作宽泛的理解,应仅限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战略安全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就较为丰富,它首先是指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就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它是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次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利益、健康利益等。这些利益尽管从形式上来看,仅与特定民事主体有关,但对于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与保护,维系着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再次是与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相联系的私人利益。现代民法,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而相继认可诚实信用、善良风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落实到民法的各个领域。使民事主体的做人准则从单纯的“无害他人”转变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地关爱他人”,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并在民事活动中培植信用,以降低交易成本。诸此种种,可以成为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限制的方法,就是通过强行性规范的设置,明确自由的边界。这个边界,同时也是可以发动公权力干预私人生活的界限。

在深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中国,自由在民法典中的实现,是自由能够在生活实践中实现的一项必要条件。

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法自治原则是在民法典中实现自由的第一步。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依此原则,“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授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4]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在其他的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修正和补充。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这些基本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典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一般的意义上,民法保证了私法自治原则,保证了上述民法基本理念的实现,就是保证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种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上,所以法谚云“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自由在民法典中实现的第二步就是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法律行为制度。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即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经由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对自身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的行为。法律行为有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以及决议之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法律行为制度一方面通过其内涵的程序设计,如要约、承诺制度等,为法律上的决定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又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经由针对这三项意思表示构成要素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制度设计,又为事实上的决定自由的实现开辟了渠道。通过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塑造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从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对法律行为的调整,在规范设计上,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导。这是在规范设计的层面上将自由实现于民法典的关键一环。任意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是得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规范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的职能。以合同行为为例,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须经由以下步骤:首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相关事项设置有特别约定的,不发生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其次,尽管当事人对合同相关事项未设置特别约定,但当事人愿意对该事项进行协议补充,并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不发生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再次,在当事人未对合同相关事项设置特别约定,也不愿意进行协议补充或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只要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即可得出适用于相关事项结论的,不发生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另外,在当事人未对合同相关事项设置特别约定,也不愿意进行协议补充或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进行体系解释也无法得出结论的,只要当事人间就相关事项存在有交易习惯,还不发生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发生在上述四个步骤之后。这就使得民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对自由的限制维系在最低限度。除任意性规范外,尚有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以及强行性规范与合同行为的调整有关。在合同行为的法律调整中,倡导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都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贯彻有关,都同样关涉合同当事人之间“私”的利益安排。但任意性规范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倡导性规范则仅发生行为规范的功能,从而使该类规范几乎不会构成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是基于保护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考量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此类规范唯有在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时,经由该特定第三人的主张方可适用。强行性规范无疑是对合同自由限制更多的规范类型。如前所述,唯有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适用强行性规范的可能。需要强调的是,法不仅仅是静止的条文,更是活的力量。自由实现于民法典,仅是自由实现于现实生活的必要条件。自由的真正实现,尚有赖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只有通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将民法典所认可的客观权利转化为主观权利。在这一转化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秉承为权利而斗争的信念。权利是类型化的自由,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在为自由而斗争,就是在为民法典真实的生命而斗争!

参考文献: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2]谢怀轼:《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

民法典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民法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流转与人身间的利益关系,是商品生产者们认可变换的对方是平等独立的所有者。它的命运前途和商品经济的兴衰发展趋势紧密联系着。

民法是调整以平等为本质属性的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的法律,即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长时间的发展演变,民法逐渐在社会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作为经历过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等诞生的重要法律,开创了古典时代辉煌的制度文明。

随之巴伐利亚民法典以启蒙运动时期的第一部民法典身份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在时隔48年后通过,它通过四部分内容将罗马法的精神及传统引入到工业革命时代。

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开创了新纪元,它具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代表意义,被许多亚洲国家引用,在推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建设方面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古至今地观察民法典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民法典自身变化与社会形态的联系非常紧密。

人类迈进文明社会的开端是工业革命的开始,开启了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基础,与之以前的自然经济、简单的商品经济、理想化的产品经济相比具备了民法制度意义以及现实社会意义。在制度方面分析,民法典的本质是人格权化的私法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和文明制度的象征,存在于历史的某个阶段时期。

第一、民法典紧密地联系着人民群众,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沟通交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间的信息作用。

第二、民法制度建立健全的目的在于推动国家物质的开发与形成,使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不断进步。

第三、民法典保证着群众关系秩序化的平衡,在维持个人本位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届主观能动性,提升社会国家方方面面的效率。第四、私法制度涵盖主体制度、意思自治制度、责任制度、物权制度这四个制度,这四个方面涵盖了整个市民社会的制度建设,充分规定了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结构类型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制定成的法则基本内容却出入不大,任何社会制度都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民法典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主体包括任意自然人和法人,通过肯定主体的抽象人格与广泛性,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内容。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统一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该有相应的义务,两者是不可分的。

3、保持法律思想的确定性、内容演进的连续性、法律权威的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4、确定国家社会层面价值的统领推动地位。笔者认为民法其实就是以强制力促进社会进步、人权自由、商品经济等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在适应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反映了商品经济所阐述的`民法法则。

只有各种不同形态的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进行相互对立的交换。

民法典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曾说过的,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在商品经济的地位和意义显而易见,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法典是一种法律形式,是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正常有效运行的法律形式,它具有多个制度,分别在市场体制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下面笔者从九个方面简单阐述一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依靠的是民法中的主体制度。

引导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开展公平的竞争,协调商品交换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依靠的是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公平平等原则。让市场主体当事人拥有广泛的交易空间和行为自由,依靠的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

保护市场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正当买卖交换权利,并制约其发挥在多大的权利制度范围内,依靠的是民法中的物权制度。

实现商品价值摆脱时间地域的限制,实现让渡商品在时间空间上的分离,大力地推动商品交换的诚实守信运行,依靠的是民法中的债权制度。有效地避免事事需要主体亲历亲为,而且要在第一时间取得市场运行中的相关信息,是民法中的代理制度与居间制度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现市场主体通过管理规范、秩序井然的组织为其获取利益最大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一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其各项权力,这种良性循环保障了商品的快速流通,上述依靠的是民法中的行纪制度与时效制度。

以上九个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规范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开拓创业,用自己的双手与头脑谋取利益,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展与长期运转。

其次,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自由、正义平等的领域有重大影响。民法作为调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调节着社会各界存在的各种利益,他的调整对象没有阶级层次、贫富高低之分。民法的存在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产生的核心因素是商品经济的存在,在法律上不允许发生侵害社会和他人权益、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践踏他人人格尊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事件的发生。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体系,民法充分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保护着人们在合法权利范围领域谋取个人的利益,取得收获。

最后,民法作为私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是全世界人民的普遍要求。民法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进行了划分,规定在市民生活和市民社会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统治阶级不得任意干涉作主。

在阶级社会中,民法能够抑制国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错误倾向,在特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对待,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总之,民法作为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高度的启蒙开创性,彰显的是自由平等、诚信公平的宗旨。自从第一部民法颁布以来,他的价值功能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作用是不容置疑、极其轰动的。人们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断地完善和提高着民法典的内容和原则。

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发展演变,对于民法典的作用和地位,人们进行了更深刻更具体的认识和探讨,深入本质认真剖析促进民法对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发挥成功作用的各项要素。通过多年的堆积,民法典已是一部成功、成熟的法律形式,在商品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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