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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立读后感合计80句

时间:2017-07-29 11:11

《论法的精神》的读书笔记 篇1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

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因为但凡裁判结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总会有败诉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帮助,因为他认为:“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

三.“法的精神”与严格执法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机械运用,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会因素,才能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此作出了完美阐释。

《论法的精神》的读书笔记 篇2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的产生。独裁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时他又强调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专业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

每次读到这一节,我就想起我的职业。我在酒店里工作,在多家国际管理集团的酒店里厮混过。酒店行业里有几个专业术语,和孔子说的话比较沾边。

第一个词,政策与程序,简称P&P

主要是指各酒店在工作中,根据自己酒店的特点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以及一些工作流程。

例如,酒店的主要经营思路和文化,香格里拉里面就规定了“温良恭俭让”为企业文化,所有的流程都要根据这个文化来制定。有点像孔子所说的为政以德。

第二个词,标准运作程序,简称SOP。

主要指工作中每一个服务细节的标准。

例如,如何端托盘,这一个动作,我们要分为几个方面,每一个步骤都要详细描述,还要写出这么做的原因,以及重点。有点像孔子所说的礼。

每一个酒店从业人员,都会有这样的感觉,每一批筹备酒店的员工,就是说开业的第一批员工,通常都是最好的员工,因为他们在一起培训,一起从头讲服务的每一个细节,一起练,最后达成统一的标准,在工作中就会形成统一的模式,服务水平就能保持。而酒店开过几年以后,随着人员的流动,在一起培训的机会越来越少,员工对服务的认识也就越来越不统一,最后就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好像孔子的亲传弟-子,一旦日子长了,谁知道孔子说的是什么埃

回到本节,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这句话明显的点出了,围绕着德闪闪发亮的第二颗星星是——礼。

这一节所反映的内容,是孔子思想中的最关键的部分。

原句的意思是,如果执政仅靠行政手段,以法律为衡量一切的标准,最后的结果是民众也许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却不能避免民众以身犯险,从而也就无法避免犯罪的发生。

因为有句老话说得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是成文的法律,就有它的漏洞,就有人会想心思去做一些法律无法制裁的坏事,而为了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就会制定更详细的法律,最后法律越来越繁琐,政治也就越来越臃肿,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孔子认为要避免这一切,就需要从社会最基础的个体——人做起,以社会道德作为约束人的主要手段,根据社会道德规定人在社会上的行为规范,这样人才会从内心里避免犯罪的发生。而刑法只是对敢于违法社会道德的行为的一种威慑,是一种辅助手段。

这就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孔子最理想的社会,我也希望如此。就像我在工作中,希望我的员工都能在每一个工作中执行SOP一样。

这可能吗?我想至少在目前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太像共产主义社会了,人人具有极高的觉悟。我们可以像憧憬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美好时光一样来憧憬孔子的道德社会,但不能认为我们现在就能实现这个理想,毕竟我们还在初级阶段呢。

但孔子是不是错了呢?我想也不是。

因为在政治中,一般分为三种人。为政者,执政者,从政者,

孔子是为政者,他不是政治家,作为政治家的孔子是不合格的,他只是个政论家。他提出的思想是政治家的指导思想,不是执行路线,没有问题。

再来说礼,这个东西不是孔子发明的。是孔子最推崇的人——周公制定的。相传周公为了寻找与“天室”相对应的“地中”,而苦苦思索,最后制定了郁郁乎文哉的礼乐典章文物制度。所有周才有了区别于夏商的文化特质——夏尚忠,殷尚质,周尚文。忠和质带有明显的原始风貌,而文才是真正意义上国家制度的确立。同时,鉴于殷商的覆灭,及周朝初期管叔和蔡叔的叛乱,使周公在制定礼制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担忧周未来的命运。

所以礼里面充满了忧患意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血缘政治——宗法制度。体现着“忠”的孝,贯彻着“孝”的“忠”,是中国式的伦理——政治的极致。

而即使是周公这样的伟人,也无法依靠礼制来解决所有的问题。相反,繁琐的礼制在维护周朝的统治的同时,也带来了它的负面影响。它让社会始终处于一种固有的模式里,而一旦礼制的内在精神不被后人所理解,就会导致社会僵化的后果。纵观中国的历史,不能不说,中国传统礼制对近代的落后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所以老子在《道德经》里就提出了,“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从老子的话里面我们不难看出,其实老子并不是全面否定了“礼”,只是消极地提出“礼”是“道”的等级中处于最低级的,最底层的,犹可接受的。老子悲观地认为:礼“的出现,代表了“道”自上而下的陨落。

孔子师从老子学礼多年,深得礼制的精髓。但他走的是与老子相反的道路,孔子积极地认为,”礼“是通往更高层次的”道“的起点,是自下而上的向上运动。正如老子所说的,“两者同出而异名”。为了给自己的为政思想找到理论基础,他制定了更加繁琐的礼制,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决定了孔子必须在“名”与“实”之间找到平衡点,以达到他“天下大同”的理想社会。只可惜,各路诸侯的不臣之心已是无法遏制,所以孔子的理想也逐渐破灭在年年的奔走与期待中。

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孔子礼制的光辉。他毕竟给后人指出了一条路,他通过礼制创造了中国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并且影响至今。所有诋毁孔子的人,我想都应该宽容一些,我们往往对统一中国的伟人报以热烈的掌声,而为什么对几乎统一了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孔子又如此苛刻呢?

再来说“礼”和“法”。

孔子去世以后,他的思想由他的弟-子继承和发扬。但由于个人的悟性和理解的不同,对孔子思想的阐述也是不尽相同的,儒家一分为八,各有传承。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孟子和荀子。孟子和荀子都是孔子的传人(隔代的),对孔子的理解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孟子的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争锋相对,对后世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荀子的弟-子里面出现了韩非子和李斯这样的法家弟-子,而孟子在后来的岁月里,竟异军突起,成为几乎可以和孔子等身的儒门亚圣。

性善论和性恶论的不同表现在“法”上时极为明显的。孔孟的性善论,相信人的本质是向善的,于是,在法的理论基础上是以教化为主,故有为政以德的说法。而性恶论的基础是人性向恶,彼此之间互不信任,表现在法上时是相互制约,相互制衡,西方的原罪基础上产生的法制,例如两院制,三权分立制,道理相同。所以有依法治国的说法。

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呢?两者都有优点,而又各有不足。《新唐书 韩婉传》里记载:国安危在于政。政以法,暂安焉必危;以德,始不便焉终治。夫法者,智也;德者,道也。智,权宜也;道,可以久大也。

德治看上去很美,但实施起来十分困难,法治听上去也好似不错,但执行起来,却有诸多的弊玻

德治是治世的良药,法治,乱世之药石,只有德治和法治相结合,才能相得益彰。老子,孔子都不排斥法治,只是孔子认为法治应该建立在礼制的基础上,论语有言:礼乐不兴,则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所以,秦国以法而统一天下,同样以法而失天下。后世的任何中兴盛世,莫不是德法一体,以德为体,以法为用。

这个理论直到现在还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我们不能只是强调法治社会,更应该强调德治社会。我想着也是现在孔子学说开始热起来的根本原因。

这第二颗星是一颗非常亮丽的星星。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800字 篇1

卢梭是文艺复兴时代的瑰宝,也是饱受争议的一位。

虽然这本书和卢梭本人颇具争议,甚至被许多学者批评是空想且反科学的,但其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民主思想的影响仍无疑是深远并且重大的。书中,卢梭将国家的创制定义为在一个得到全部国家成员投票的公约之上,并论述了随之而来的众多问题。

卢梭究其思想本质是绝对民主的,他赞颂小国,更强调人民应当为追求自由而抗争的精神。他唾弃专制制度,所以他宣告了人民的力量。卢梭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学者,说他是偏离实际的并不错,但这绝不应当区分褒贬;卢梭真正的力量在于他奏响了普遍意志的自由之声,他真正看到了民众,看到了人权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然而,直到今天,还有许多人没有充分享受到这项权利。

卢梭的睿智与不幸,都与他的“公意”理论相关。今天,民主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政治目标。社会公众和绝大多数政治学者都真诚地相信:人民,即所有社会成员,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国家需要什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凡涉及全体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听从全体人民的选择。然而,反对专制的卢梭,为什么又主张由最明智的人治理群众?这是因为,他发现了现代政治社会的内在矛盾:这个社会的建立,是为了所有利己个人的共同利益;而这共同利益又与每个利己个人的实际利益相对立,只能凌驾于这些利己个人之上。

从现在的法国政府建制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卢梭的渊源。尽管法国也是三权分立,但是它很多涉及基本性的法律也是要通过全民的投票。在某些事务上确实有直接民主的意味。具体的各个方面,在大革命时期的政府建制上有着更明显的体现。

不可否认该书所勾勒的理想状态与我们所接触的现实仍有差距,但他发现了导致这些差距的原因,为更“公意”的社会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800字 篇2

孔子有言:“七十则从心所不逾矩”才是阅尽世事达到的境界。在法律的框架内,也是自由随心。事实上,遵守法律才是人所应遵守的大道。

法律如先生手中的`戒尺,拍掉心中猖狂的侥幸之念;再法律如园丁手中的剪刀,维持着人们走上正道。生活中的有形法律、无形法律支撑着社会的运行。是法律,让人类并行不侼、井然有序、安然的生活着。

法律不可或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强调了这种法律意识:人民依照契约将权力赋予政府,一旦政府违背了契约,人民便有权利更换乃至暴力推翻。

在《白说》中,白岩松关于“老人摔倒应不应该扶”的现象,提出了“不是人民道德观念弱,而是法律不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观点。中国每位老人对自己的子女是非常关爱、关心的,当他们摔倒的时候,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身体健康,而是想到他们没有养老保险,受伤所需要的费用会造成子女的经济负担。所以,他们在受到帮助后,没有感谢反而是欺骗那些善良的人,只是因为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但如果法律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够完善,那么就不会出现帮助反被诈骗的现象,那么社会将会和谐安定。法律是世界运行的准则;法律,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然而法律一旦被违反,社会必将混乱不堪。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宇宙之大,唯有两种事物令人感到它的崇高与神圣,这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律。”将道德法律与灿烂的星空并列,足以见法律的永恒价值。

在当今社会,不遵守法律的事情正在挑战着良好的社会秩序。诸多贪官污吏,哪个讲法律置于心间?瘦肉精、毒胶囊、地沟油,又有哪个商家将道德置于头顶?就正如泰戈尔所说的:“那些把灯背在背上的人,他们的阴影投射在自己面前。”贪官污吏、黑心商家,选择背对法律之灯,那么铺在前面道路上的,必然是只有自己造成的阴影,前途只有暗淡。如果这样的人多了起来,那么整个社会都将笼罩在暗黑的深夜之中。

如今的国人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小月月事件”就在社会引起热烈的论议,侧面反应出了“法律”的境地。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种现象必然是不合时宜的。只有人人都遵守法律,社会才能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更加健全。

古今中外,多少人因为缺少对法的敬畏,触碰法律的雷区,最终酿成大祸。今“房东”二人,因沉醉与毒品放纵了对法律底线的坚守而锒铛入狱;北京二环“赛车手”,因沉沦与“速度与激情”,典当了对法律大义的价值。法律乃万事之根基,少有枝杈横生的滋长,少有鸟兽的侵袭,静默无言,却有着巨大的力量,无根基不稳而栋宇长久者。

法律不能压抑个性。虽然我们生活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但“公共”二字始终在心间。正是法律保护了公共利益,也会使个人从中受益。

在时代大潮中将法律意识铭记,遵守法律,方能走上正途,乘风破浪。墨守法律,亦为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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