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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座右铭汇集70条

时间:2019-02-18 17:05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范本【1】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现将问题反馈如下:

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10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问题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现在查询不到土地登记资料,在变更时,如何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

特此请示。

20XX年8月30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范本【2】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14〕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XX年2月24日

相关阅读:不动产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

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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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注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关键点

国务院下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利于不动产物权的信息共享与保护。对于下一步的具体工作落实,关键还在地方,特别是推动市县级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

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条例》主要规定有以下三条:一是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纳入此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三是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利于物权确权与保护

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制度,《条例》的实施意义重大,不仅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对不动产统一管理奠定保障,而且利于不动产物权的确权与保护,激发不动产交易的市场活力。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从产权的确权方面来说,这将极大改善设计不动产信息工作时的行政和司法效率。在动态登记、联网、适度开放查询等情况下,能避免由于信息缺失、产权不确权、查询困难等原因而产生的交易风险,提升不动产交易的便捷性。

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厘清不动产的权利界限,减少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纠纷,更好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一直参与《条例》制定等相关立法工作的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这样说道。她认为,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

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叶剑平也赞同这一说法。他认为,不动产登记的目标也很明确,主要是保护产权人的权益。同时他也强调,包括城市、农村、林地等都要经过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为未来不动产的统一管理奠定了保障。

信息不能随意查

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市民可以在查询产权归属,但是《条例》对信息安全与保护也提出明确规定:一方面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另一方面,要求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还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关键在地方

近四千字的《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各方面都做出规定,国土资源部也将根据《条例》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王广华表示,国土资源部根据《条例》抓紧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等相关配套规章、政策等,为统一登记提供成分的依据和保障。

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22各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但是市县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还没有启动。他如此介绍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展程度。

他还表示,不动产登记工作关键在地方,特别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级。如果职能和机构没有整合到位,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有可能面临行政违法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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