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勤奋好学,才会有收获。下面是关于励志座右铭45句,欢迎大家分享。
1、一两家成功,就误认为这是成功体系。对连锁业来讲,结构决定连锁的规模和店数。
2、理想既已选定,那就为他献身吧!纵使不能达到胜利的彼岸,留下的足迹也会闪闪发光。
3、健康加富裕就能创造出美来。
4、请君看取东流水,方识人间别意长。
5、步步寻往迹,有处特依依。
6、一个懒惰的少年将来就是一褴褛的老人。
7、别人的错,自己的老师。
8、不断地奋斗,就是走上成功之路。
9、身无饥寒,父母未曾亏我;人无长进,我以何待父母。
10、和我最后的倔强,握紧双手绝不放。
11、重要的不是要得到什么,是珍重已经拥有的。
12、成功是优点的发挥,失败,是缺点的积累。
13、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14、玉碎不改其白,竹焚不毁其节。
15、遇到挫折时,要像大树一样,被砍了,还能再长;也要像杂草一样,虽让人践踏,但还能勇敢地活下去。
16、挑战自我,丰富自我,成就自我。
17、青春如歌,吟唱着奔放的曲调,可以高亢,可以低沉,可以唯美,可以平常。
18、不怕奋斗路上多挫折,只怕挫折面前不坚强。
19、君志所向,一往无前,愈挫愈奋,再接再厉。
20、勇敢者,必有坚毅的勇气,必有刚毅之志向。
21、成功属于不懈努力的人,多付出一份努力,就会多一份收获。
22、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倾尽全力,认真培养。
23、不要凡事都依靠别人,在这个世界上,最能让你依靠的人是自己,能拯救你的人也只能是自己,除了万能的上帝。
24、用爱得到全世界,你也可以用恨失去全世界。
25、当你决定不再在乎的时候,生活就会好起来了!
26、自己的路只能自己去走。
27、要把优秀当成一种习惯。
28、抱的`希望,为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
29、我要多做好事,做好事就是做贡献。
30、大家一起分享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快乐!
31、上有天,下有地,中间站着你自个,做一天人,尽一天人事儿。
32、与好书为伴,做优秀学生。
33、胜利者学习别人的经验,平常人学习自己的经验。
34、生活就像海洋,唯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35、成功的人是跟人家学习经验,失败的人只跟自己学习经验。
36、学到东西事情是锻炼,学不到是磨练。
37、每个人快乐是要自己给。
38、我们都不是很完美人,但我们要接受不完美自己。
39、如果把才华比作剑,这么勤奋就是磨刀石。
40、帮助他人,提高自己,娱乐团队。
41、我的未来,有糖果,有风雨,有彩旗。
42、不懈的努力是成功的关键。
43、做高素质人才,考高水平学府。
44、若做了不应做之事,则必然会听见不愿听之语。
45、若能像看别人的弱点一样,云云精确的发明本身的弱点,你的生命将会变的不服凡。
成功的企业有其独特的企业文化,或代表创新,或体现人本。比如工商银行的“工于至诚,行以致远”;华为的“狼性”文化等等。优秀的企业文化蕴含了企业的价值观、经营哲学、企业精神等文化形象,既是企业的正面宣传,又是员工个人同企业自身价值追求相结合的纽带。同样,高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也需根据办学目标和实际条件,打造合适的学校文化,以培养有知识有技术,更有精神有品德、有价值有思想的高级人才。学校的文化建设居于学校建设的核心地位,是形成一个学校个性、魅力、生命力的关键。做好高校学校文化建设十分重要。
一、学校文化的理解
学校文化代表学校的组织文化,体现着学校的组织氛围。美国学者沃勒最早提出“学校文化”,在1932年《教育社会学》一书中,他将学校文化定义为“学校中形成的特别文化”。哈佛大学校长中心创始人巴茨认为:“学校文化就是在这里我们做事的方法。”学校的文化是一个深深植根于组织核心的关于标准、态度、信念、行为、价值、仪式、传统等的复杂形态。石欧在《学校文化学引论》中将学校文化看作学校全体人员通过共同努力所达到的学校总体文明状态,也是共同遵守的精神准则、取向和风貌。学校文化就是学校群体成员以价值观念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各种观念、制度与行为方式的总称。不同学者对学校文化有不同观点,高校的`学校文化是体现大学精神、师生价值观及处事方式的一种文化表现形式。校园文化包括学校的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以及作为核心的精神文化。
二、加强高校学校文化建设的意义
学校文化不同于校园文化,起初的校园文化概念反映的主要是学校正规教育之外的课外文化活动,譬如,学校开展的各种艺术教育和学生中的各种社团活动等。学校文化则更注重学校以及学校培养的学生的价值追求和精神气氛。因此,加强高校学校文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高校文化建设是践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于创新人才的培养、现代大学制度、高等教育发展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高校学校文化建设,有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锻造品德优良、知识过硬的创新人才;有助于完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校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有助于打造有特色的高校发展模式,促进高等教育发展。
(二)加强高校学校文化建设可以规范高校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作为一种文化,是师生在教与学的活动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提炼而制定出来的,是反映了师生的意愿,为师生共同认可的,这种制度才能被全校师生所遵守。好的制度文化能规范高校行政人员、教师以及学生的日常行为和操守,维护高校正确发展方向,促进高校规范各项制度。
(三)加强高校学校文化建设可以增强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高校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是精神文化建设。通过精神文化建设,建立平等、充满朝气的精神环境,一是增加了学生和教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二是更好将教学思想、教育理念和价值追求传递给学生,使学生不仅获取文化知识,更获得思想品质的提升,精神风貌积极向上,勇于面对困难,不畏挑战。
(四)加强高校学校文化建设可以提升高校自身的竞争力
建设名校不是建造豪华阔气的大楼,名校的底蕴需要德学兼备的师生不断的积淀,需要优秀学校文化的熏陶。学校文化建设既是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进行学校发展改革、彰显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竞争力的一个主要手段。
三、当前高校学校文化建设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高校建设学校文化较功利
很多高校都意识到发展学校文化的重要性,但学校文化建设不可急功近利。部分高校妄图通过物质环境改善快速提升学校文化,投入资金建造楼宇、园林景观、盲目升级硬件设备等,结果只是流于表面形式,学校的精神文化建设层面依旧空虚。
(二)部分高校学校文化评价机制较片面
部分高校建设学校文化的评价机制较片面,重结果轻过程,于是在制度文化建设上更注重就业水平、在精神文化建设上更注重获奖名次和次数。在学生的品德培养、价值追求等方面考虑较少,学校文化建设评价机制还有待提高。
(三)校训的重视程度不足,且缺乏亮点
校训可以看作高校独立思想和大学精神的体现,是高校的灵魂,但目前部分高校对校训的重视程度不足。一是校训在校园内体现的频率较少,二是部分高校校训缺乏亮点,雷同较多。据不完全统计,在112所“211工程”大学的校训中,“求实”出现了30次,“创新”出现了28次,“团结”出现了18次,“勤奋”出现了16次,“博学”出现了13次。而共有41所大学的校训中出现了这5个关键词中的任何1个或者更多。此外,共有39所大学的校训格式相同,均为四个词语组成。有个别大学的校训甚至完全相同。⑦大量相似的校训犹如空喊的口号,更使众多高校丧失了个性。
(四)学校文化建设,师生参与程度有限
作为建设学校文化的重要力量,教师和学生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造成这种现状有多种因素,一是国内目前的教育体制和科层管理方式,使得教师和学生对于学校规划发展决策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二是有些教师因授课任务和评定职称压力占据了自身大量时间,缺少参与学校文化建设的精力;三是部分学生被学业负担和就业压力所累,对于学校事务关注度不足。缺少了这两大建设学校文化的一线力量,学校文化建设方向难免会出现偏差。
四、学校文化建设的探索
(一)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
高校建设学校文化,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高校发展方向不是盈利的企业,也不是培养只会读书不会独立思考的学生工厂。高校建设学校文化,从大的方向来说,必须坚持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从办学质量来说,不但要教会学生知识技能、稳定就业,也要重视学生的精神气质、品德修为等长远发展。要树立好正确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将重心放在教书育人上,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社会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
(二)改革学校文化建设的评价机制
改革学校文化建设的评价机制,不能一窝蜂的照搬照抄,不同院校有不同的资源条件和发展现状。机械的复制无法建立学校文化特色。学校文化建设评价机制改革,首先要分清自身发展现状,寻找个性、差异和特点。其次根据自身现有条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既重视结果,也重视过程;既重视学校传统,也重视时代进程。制度不仅要起到限制约束作用,也要以人为本,激发活力和凝聚力。
(三)提高校训的鼓舞激励作用,加强校训的精神文化建设
校训代表高校价值追求的精华,要审慎确定,人云亦云就削弱校训的意义了。另外提高校训的鼓舞激励作用,不要让校训仅停留在学生证上,可以通过各类校园活动,引领师生学习体会,把校训作为
(四)改革学校管理方式,鼓励一线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校的文化建设
加强全校师生对于学校文化建设的积极参与,培养全校师生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感和荣誉感。一线教师和学生是学校文化的主要创造者和受益人,师生对于学校文化建设具有最直接的需求和体会,更有助于探索出适应自身发展的学校文化建设之路。总之,高校学校文化建设有利师生的成长发展,对高校而言则是提升学校品牌价值,增加学校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让师生伴随着优秀学校文化成长,对培养有文化、有思想、有追求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南昌大学章程》
序言
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江西医学院、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分别溯源于1921年创建的江西公立医学专门学校、1940年创建的国立中正大学和1958年创建的江西工学院。1993年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江西大学与江西工业大学合并组建南昌大学;1997年南昌大学被国家教委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成为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大学;2005年南昌大学与原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
学校秉承“格物致新、厚德泽人”的校训和“学术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践行“以人为本、德学为先、学术为上”的育人理念,坚持“强学科、精管理、惠民生、兴实干”的发展思路,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致力于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力争成为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
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南昌大学,英译为NANCHANG UNIVERSITY,简称“南大”,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
第二条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学校现设有前湖主校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鄱阳湖校区、抚州校区等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致力于制度创新、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六条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立德树人根本使命,发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功能。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 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 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 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 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 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学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三) 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 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调整薪酬分配;
(五) 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 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 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设置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六)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 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经费;
(九) 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逐步实行弹性学制。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建本科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班(学院)。
第十三条学校致力于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和途径,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由督导组织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学科门类及专业结构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临时经济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崇尚学术、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热爱生活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四条学校支持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干部、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就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 提高履行本职工作业务水平,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五) 不得从事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 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权益。
第六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构建校、部、院、系管理架构,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和独立建制二级单位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学部、院系和直属机构,并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逐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与支持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民主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下列组织机构:
(一)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
(二) 设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三) 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保障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
第三十八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入股的单位,依照法律和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并及时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和办学状态,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按照《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校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按照《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术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评议和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中国教育工会南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昌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和院(部)级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南昌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学部是学校根据学科群或学科门类特点,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学科布局、强化优势学科群和优势专业群而设立的学术机构。
第五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部设立分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分别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与相关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 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 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六)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 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召集党委(党总支)会议。
第六十一条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院长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院按照《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等重要学术事项,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除学院以外的学校下属独立建制的其他二级单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七条教学机构(系、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基层组织由学校按学科、专业而设置,承担具体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符合学校整体事业规划。捐赠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捐赠物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制度。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一)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 学校建立预算制度。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学校预算;
(三) 学校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五)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自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八章校友会、理事会、基金会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南昌大学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五条学校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 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 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 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履行《南昌大学理事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九章校训、校徽、校庆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训为“格物致新、厚德泽人”。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景德镇制蓝色青花瓷盘,圆环中的樟树是江西省省树,茂密的枝干表示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同时也象征南昌大学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和“百年树人”的教学风范。徽志标识的“1921”表明南昌大学办学始于1921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红底白字的为教师佩戴校徽,白底红字的为学生佩戴校徽。
校徽所用手写体“南昌大学”是1993年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合并时,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先生书写。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4日。
第十章附 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的其他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 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 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 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本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本章程修正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