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1
申诉人:刘xx,男,85岁,汉族,伤残军人,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文圣11组
越xx,女,79岁,汉族。 住址:同上。
刘xx,男,57岁,汉族,工程师 住址:同上。
刘xx,女,53岁,汉族, 住址 同上
被申诉人(单位):原审刑事被吿人.李xx.或(原审法院法官渎职, 徇情枉法)
原审案由:寻衅滋事罪
再审请求事项:依法撤销(xxx3)本刑终字第88号;辽宁省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依法撤销本溪市中级法院(xxx4)本立刑监字第00036号;驳回申诉再审通知书;和(xxx5)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案
申请事由:
原审判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故意漏判人身伤害赔偿费用(二人住院治疗费,一人重伤残)及房屋被砸毁18年无法居住的扩大损失等大数额的款项。
原审法官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审法官采纳证据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被告李xx聚众夜间突然打砸被害人刘凊山住宅, 并打伤残住宅内二人. 重伤害的犯罪事实,本案被害人至今没有得到依法伸冤. 显系枉法裁判。且不服(xxx5) 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 辽宁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特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或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再审。
事实理由如下
根据辽宁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xxx2) 本刑终字第13号,(经本溪市中级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越xx、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程序违法。裁定如下;发回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辽宁省高级法院(xxx5)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认定:致你们提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故意遗漏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等大额款项问题,因你们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出原始真实的医疗费用单据……赔偿并无不当。所以驳回再审申诉。
综上两份法院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辽宁省高级法院法官面对原审法院错判和平山区法院第二次审理仍然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越xx、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程序违法。注,一年后,xxx3年本溪市中级法院換了院长。辽宁省高级法院面对原审卷中提供的原始医疗费用单倨则制作狡辩驳回再审,事实说明,原审对原始医疗费用单据等款项做出认定,却没有作出判决款项数额。省高级法院法官的主观揣测,所谓的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出原始真实的医疗费用单据……显系使用权大于法的手段,故意篡改事实。
辽宁省高级法院复查认为,你四人在申诉中所提李xx在实施犯罪中致越xx重伤应以伤害罪定罪判刑,因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李xx涉嫌重伤害的犯罪,故法院没有根据判处李xx犯有伤害罪。省高院法官面对原审法院的认定,李xx是聚众实施犯罪,并打伤残房间内的越xx和刘xx的事实。这就是确凿有效的证据,其以职权否认或狡辩。就是将枉法裁判的责任推辞到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李xx涉嫌重伤害犯罪的抗诉。所以辽宁省高级法院故意将错就错地维持原审法院的错判。
根据预审卷第二册153页“纪要”1996年8月19日记载平山区检察院一科王、董二位科长提出看法:1996年4月14日“李xx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一般行政行为,谈不上用刑法调整,认为“刘xx的控告李xx犯罪行为是刁民,还应对刁民采取措施”。这份证据,导致李xx犯罪后六年内,检察机关放弃公诉权力; 该证倨充分证明二位科长代替检察机关助涨和保护李xx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根据卷中045页、153页证据证明李xx犯罪后,1996年8月19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王志孝副院长参与包庇犯罪的保驾护航,王志孝认为“公安机关对李xx的治安处罚15天是正确的”,不能怕控告,该院长先入为主,引导公、检、法,将李xx犯有伤害罪的事实,隐瞒长达六年. 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预审卷第二册155页证据、证明、李xx犯罪前的原因:1994年10月一天夜间被害人刘xx、越xx曾找到平山公安派出所举报李xx聚众多人在家中赌博的事实,但是平山公安派出所出证回忆当时抓获现场是娱乐,其胡说八道,目的否认李xx聚众实施犯罪是报复性质的犯罪,否认李xx犯罪因果关系,1996年4月14日李xx实施的犯罪后,则认定邻里琐事争吵引起的犯罪。(李xx聚众犯罪是黑夜突然打砸伤残军人的住宅)
1996年4月14日李xx,夜闯民宅,报复举报人刘xx,打砸毁刘xx全家财物,伤害人后,负案潜逃,李xx干什么去了呢?见证据:(xxx0)新刑初字13号判决,新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5月22日至9月16日被告李xx在新民市梁山镇,经营腾达商场期间,非法收取六十二人集资款,总计:四十三万余元,以非法集资罪被判刑为证。如果,李xx实施伤害犯罪后被关押,新民犯罪就不可能发生。事实雄辩的证明李xx犯罪行为再次危害了社会。事实证明,公,检,法工作失职纵容李xx再次犯罪。
xxx1年5月,本案进入司法程序,xxx4年1月28日(xxx3)本刑终字第88号,本溪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判,判决被告人李xx犯有寻衅滋事罪,并处罚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一份枉法、违法的裁判书。注;本案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两次终审裁定,自相矛盾。
李xx是打击报复的犯罪,而在夜间打砸刘xx全家并损毁私人财物,伤害二人,重伤越xx的事实。起诉、判决均混淆正义之举,将故意伤害认定“口角”,否认伤害罪。自相矛盾辩解认定寻衅滋事,不同性质的犯罪,达到从轻处罚之目的。对李xx两次犯罪,还采用“二次取保侯审”,是纵容犯罪;(卷中有二次取保侯审的证据)
根据本案被告李xx犯有伤害罪的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 足以说明原审法官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违反《刑诉法》四十四条之规定 程序违法. 同时也 触犯《刑法》第399条之规定; 对此 被害人申诉后. 只因各级法院没有重视. 将错就错的维护徇情枉法权力.阻碍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再审进入法定程序的权利。
注:本案符合刑诉法笫204条或205条再审纠错程序,因法院和检察院互推责,维护该冤案留存16年,司法机关公权力伤害和剥夺被害人的权利.将受到历史惩罚。
此致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xx、越xx、刘xx、刘xx
附:法医鉴定书等十五份卷中证据, 另附一份控吿书
xxx4年 月 日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2
申诉人:石xx,女,汉族,1xxx年9月28日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现住郏县城关镇光明巷168号。xxx2年9月25日,被河南省宝丰县法院以莫须有的“诈骗”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申诉人因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xxx2)宝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附件1)、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2)平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附件2),因原判确有错误,并有新证据出现。特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一、申请河南省高院直接提起再审;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平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xxx2)宝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
三、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事实和理由
本案经过我和辩护人查阅案件原卷宗资料,原来公安机关故意不提取、隐瞒提取的,在法庭上一再申请查明而故意隐瞒的能够证明我无罪的新证据,现整理提供,并提取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严重失实,使用证据严重虚假,运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提起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
一、本案认定事实严重失实
(一)《刑事裁定书》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管理郏县职业培训学校期间,指使他人虚构培训专业,编造培训学员名单,骗取数额较大的国家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1、《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无单位主体。有新证据证明石xx不是诈骗罪主体。
(新证据一)从郏县农业局提取文件一组及办公室主任根据郏县农业局xxx9年班子会议记录及xxx9年上班情况登记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石xx是郏县农业局工作人员,正常上班,负责农技中心工作。郏县公安局深知这一事实,但为了达到构陷的目的,非法提取证言(见示证提纲)。一二审法院认定石xx是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实际负责人而强加罪名是错误的。
(新证据二):从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原后勤负责人王志忠处提取一组新证据:王福正所做的工作安排1、2及xxx9年11月15日校务会会议工作安排;学校开会照片、教师请假条的审批、教师工资的考核、学校开支的审核、建筑工培训协议签订、学校培训情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王福正是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一二审法院认定“实际负责人是石xx,石xx负责学校的工作分配”是错误的。
王福正原为郏县农业局副局长,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重要管理人员。郏县公检法办理此案时,有意规避此事,办案过程中诱导证人将学校管理责任转嫁给石xx。在公安取证时,付永志、王高峰及其他老师,就没有人提王福正,这让人觉得是有人策划了这一过程“预谋在先”,并且证人证言有虚假、有构陷;申诉人在公检机关询问的陈述中讲到王福正,但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机关人员只字不让提,更让人费解。一个学校的重要管理人在调查此案时,连一个字都不曾出现,这符合常理吗?说白了,就是故意陷害!
(原有证据三)法院予以确认的书证材料:民办学校许可证(见刑事侦查卷宗2P12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法人)(见刑事侦查卷宗2P123)、组织机构代码证,见刑事侦查卷宗2P124)、法人王志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组织机构健全,有法人代表、校长王志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范畴。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是合法单位,是单位主体。
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是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xxx5年元月正式筹建运营,法人代表王志强。该校组织机构健全,共有教职员工20余人(新证据二)。在本案中,我只是出于亲情关系(王志强是我丈夫的大哥),工作之余到学校帮帮忙,是帮办而已!但是,郏县公安机关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明知石xx不具备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却故意诱导证人,将管理责任全部推给石xx,尤其是有意规避王福正是学校负责人的事实,从而导致此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认定石xx诈骗罪是错误的。
2、《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诈骗罪是结果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
(原有证据四):
阳光工程项目申报书、河南省阳光工程检查验收表;财政局拨款通知7P2、专项资金通知单7P3、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进帐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上9P54、中国邮政储蓄转帐支票9P51、xxx0年3月18日,法人王志强取款手续等证明,xxx0年2月8日郏县财政局拨付给阳光职业培训学校信用联社账户44.4万元,是xxx9年阳光工程培训费,培训费划拨到学校信用社账户上。
(原有证据五)公安冻结石xx的银行个人账户等证明,石xx无32600元不法经济来源或收人。
以上法庭已查明的书证证明国家阳光工程补助款是经过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拨给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的,手续合法。石xx个人没有32600元非法收入。
(原有证据六):
(1)xxx0年12月2县郏县一审庭审笔录6-10页、xxx2年9月11日宝丰法院一审法庭庭审笔录第46-52页页,出庭证人王志忠的庭审笔录;xxx0年12月2日郏县一审庭审笔录第10-12页,出庭证人王国亮的庭审笔录。
两人庭审证言直接证实: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财务帐是由出庭证人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王国亮等人所非法查封扣押的,学校财务账没有向检察院、法院移交,学校财务支出没有查清。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石xx非法占有财政补贴款证据,何来石xx诈骗?郏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王国亮在办案过程中,将该校的财务账查封后,故意隐匿学校的财务支出凭证,造成该校的垫资培训支出款项无据可查,为制造石xx将补贴款据为己有创造条件。
(2) xxx0年12月2县郏县一审庭审笔录7-10页、xxx2年9月11日宝丰法院一审庭审笔录13-19页,出庭证人王志忠的庭审笔录证明:第一证明石xx不是学校负责人,第二证明是其要求石xx帮忙取钱(因为当时他要护理瘫痪住县医院的妻子),石xxxxx0年2月10日和11日,两次取学校信用联社账户款五万元、九万元,是用于发教职工工资、春节奖金福利、教学开支,取支票据清楚,已记入学校财务账,同时证明王志忠管学校财务。但裁定中说王志忠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没有依据。
(3)xxx2年1月17日宝丰法院第一次一审(见庭审笔录卷14-15页)出庭证人周应科证明“我09年8月应王志忠邀请到学校上班,在办公室当助理,我在学校里都不怎么见石xx,她给我发过两次工资,她在那里买菜干啥的。
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王志强,该校于xxx5年创建。此案阳光工程补贴款执行的程序是“学校先垫资培训,后领取培训补贴款”。伊始,即垫资维持学校正常运营。办校的房屋设备,员工工资,水电费等等需要校方垫资巨额款项,补贴款的领取实在不足以完全弥补校方的投入,xxx9年截止到领取补贴款之时,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已经为阳光工程垫资60余万元。关于学校支出的款项学校有帐可查。可郏县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将学校的财务帐查封,后又拒不出示已被查封的学校财务帐凭证,此证据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罪量刑,郏县公安机关的失职行为势必不可避免的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二审法院故意掩盖这一事实,依然作出有罪判决。
综上所述,从个人犯罪的角度讲,石xx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一分的获利,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单位犯罪的角度来讲,其一,申诉人不是学校法人;其二,申诉人不是单位负责人;其三,申诉人不分管学校,其四,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因此申诉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二)《刑事裁定书》称:“经审理查明,证人王志强、付永志,王高峰、贺延延、李艳菲、杨帅柯、赵洪涛的证言均证实,阳光学校的校长名义上是王志强,实际负责人是石xx,石xx负责学校的工作分配和申报培训补助款工作。
(新证据七)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原工作人员周应科证明:xxx9年12月底,周应科、陈豫广及李艳菲三人共同完成了上报阳光工程项目材料。石xx并没有参与;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原工作人员陈豫广证明:xxx9年12月底,王福正安排他协助周应科、李艳菲整理县阳光办验收过的阳光工程学员台账及学员档案,然后上报阳光办的;王福正工作安排证明,王福正安排阳光学校教师李艳菲到办公室整理学校的台账,这一书证与周应科、陈豫广的证明相印证。同时有书证豫农科教〔xxx9〕36号文件也证明了一二审判决(裁定)依据贺延延的证言证明上报学员名单是石xx上报的证言是虚假的,贺延延称“xxx9年8月底已离开学校”。
(原有证据八)蒋建国证言(2P43-47)、黄俊伟证言(2P48-51、15P16-18))、卢小鹤证言(2P52-56),证明县阳光办管理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所拨款项44.4万是经过检查验收的,是拨给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的,是王志忠办的手续。平时到学校从事工作找王志忠联系多点,还有业务副校长王高峰,报表的事与贺延延联系。
以上证据相印证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申报培训补助款工作”是错误的。
(三)《刑事裁定书》称:经二审查明,阳光学校xxx9年曾经开设过电焊培训专业,但查实有10名学员为虚构,应予以认定在诈骗数额之内。另查明,原审在认定数额上遗漏计算机,汽车修理专业15名,其名单亦为虚构,应予认定。总计石xx诈骗犯罪数额为32600元”。
新证据九: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教练秦伟杰的证言
新证据十:参加培训学员李永攀、杨许峰、王军红、秦龙龙、秦龙辉、秦晓飞、刘鸳鸳、郭志钦、杨国峰、赵国庆、杨根峰等证言
原有证据十一:宝丰县认定的虚构学员名单
原有证据十二:《阳光学校有无学员笔录一览表》(证据材料卷15P33-64),公安认定为“是”参加培训的学员,一审法院却作为虚构学员:《阳光学校有无学员笔录一览表》(电焊专业)31-13:第18名张广辉5P92-93、第21名买军伟13P49-50、第22名李松奇13P34-35、第23名李书旗13P36-38;市场营销专业31-16:第35名胡怀军10P32-33、第67名王桂英12P28-30、第42名薛锦芳10P41-42;合作社专业31-22:第1名欧阳长兴10P9-10、第31名李增益13P71-72;
原有证据十三:公安提取的22名学员本人询问笔录:电焊专业的张广辉(见卷第5本92-93页)、买军伟(见卷第13本49-50页)、李松奇(见卷第13本34-35页)、李树旗(见卷第13本36-38页)、胡怀军(见卷第10本32-33页)、王桂英(见卷第12本28-29页)薛锦芳(见卷第10本41-42页)、欧阳长星(见卷第10本9-10页)、李增益(见卷第13本72-73页)、许峰(见卷第13本72-73页)、李新阳(见卷第4本60-61页)、何旭光(见卷第12本59-60页)、李旭克(见卷第3本65-66页)、刘景谭(见卷第11本71-72页)、杨宗献(见卷第13本45-46页)、孙甜甜(见卷第4本83-84页)、吕广伟(见卷第12本34页)、周国臣(见卷第12本7-8页)、南战平(见卷第10本74-75页)、刘克杰(见卷第11本19-20页)、杨小超(见卷第13本58-59页)、叶彩茹(见卷第11本27-28页),总计22名学员是参加培训过的学员。
以上证据证明:1、32600元数额的来历不清。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就认定开设了电焊专业的事实,但又认定有10名电焊学员名单为虚构,最起码应该告知申诉人,哪10名学员属虚构学员?同样 “原审在认定数额上遗漏计算机、汽车修理专业的15名学员,其名单亦为虚构”,这15名学员又是谁?要求答疑不答,申诉人至今就不知虚构哪25名学员。说明这个事实的认定本身就存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32600元数额计算错误。二审裁定,在诈骗数额上维持一审法院认定(证据十一):①未参加学习的虚报的学员19名,计11100元,而阳光学校有无笔录一览表市场营销专业,第42名薛锦芳10P41-42及第46名的涂亚军10P50-51实际补助xxx元。一审法院多计算上800元,计算数额应为10300元;②毛织专业(虚设)22人×400元=8800元部分;③二审裁定出现变化,认定曾经开设过电焊培训专业,有10人电焊学员为虚构,应为(10人×xxx元)xxx0元;④二审裁定遗漏计算机、汽车修理专业的15名学员为虚构,两专业每人最高培训补助为600元,按600元计算,应为(15人×600元)9000元;以上①②③④项合计30100元,与二审裁定总计石xx诈骗数额32600元相差2500元。这2500元不知来自何处?由此说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官编造数额枉法断案。
3、数额计算没有证据。公安提供《阳光学校有无笔录一览表》(证据材料卷15P33-64)市场营销专业第46名的涂亚军(10P50-51)及第42名(10P41-42)薛锦芳获得补助款实际是xxx元,但法官按600元计算。多出800元作为诈骗数额,有学员笔录15名是参加培训过的学员,补助款8500元,认定为虚构学员;毛织专业虚设22人中,有家属笔录1人,证明学过,无笔录12人,计5xxx元也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现有有新证据证明所认定的李永攀、杨许峰、王军红、姜建岭、秦龙龙、秦龙辉、秦晓飞、刘鸳鸳、郭志钦、杨国峰、赵国庆、杨根峰都是参加培训过和学员,同时秦龙龙、秦龙辉、秦晓飞是毛织学员,证明虚构毛织专业的事实不存在。
总计27xxx元计算没有依据。证明石xx虚构学员的事实不存在。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诈骗犯罪数额32600元”是虚假编造的。
二、本案所用证据严重虚假
本案所用证据严重虚假,甚至相互矛盾,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首先,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关于申诉人诈骗主体的证据相互矛盾。(新证据一)及案件一审宝丰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宝丰县法院《判决书》,以及案件二审平顶山市中院的《裁定书》中,都明确写明申诉人是郏县农业局干部。同时,一、二审法院确认的《民办学校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王志强的身份证明》等书证,证明郏县阳光学校组织机构健全,且法人代表是王志强。另一方面,一审时法庭却出示了付永志、王高峰、赵洪涛、贺延延、李艳菲、杨帅柯等人的证言,证明申诉人是学校负责人。上述证人证言,没有侦查人员的最后签名,没有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没有出庭质证,属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仅凭这些证言,不仅不能证明申诉人是阳光学校的实际负责人,而且还与上述书证前后矛盾,即与本案诈骗罪主体的证据相互矛盾。
其次,一审、二审判决(裁定)的诈骗数额前后不一,且不能自圆其说。(新证据九、新证据十、原有证据十一、原有证据十二、原有证据十三)证实xxx2年9月25日,本案第三次一审判决,宝丰县法院认定申诉人诈骗数额34900元(涉及学员116人,详见原有证据十一所列名细表)。该《明细表》事关对申诉人的定罪量刑,竟然是庭后法官计算、编造出来附到卷宗内的,对于如此重要的书证,公诉人也未在法庭上当庭质证。二审从一审判决的34900元到二审裁定为32600元,更是驴头不对马嘴。法官依据28人的询问笔录,认定66人虚报学员,把27xxx元没有依据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并认定为申诉人非法所得,证明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诈骗犯罪数额32600元”是虚假编造的。一、二审诈骗数额发生了明显变化,即证据发生了变化,法官及法律文书对此均不能自圆其说。
第三,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申诉人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补贴款没有证据支持。一是申诉人没有非法所得,法官虚构诈骗数额证据。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34900元及二审认定的诈骗数额32600元是法官推算出来的。二是(原有证据六)侦查机关拒不出示郏县阳光学校财务帐证据,导致事实不清。三是(原有证据四)法庭已查明的书证证明国家阳光工程补助款是经过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拨给郏县阳光学校的,申诉人没有非法所得。
第四,认定申诉人所谓诈骗“事实”的证人证言不真实、不合法,不能形成申诉人有罪的证据链。
一是“证人证言证实:申诉人指使学校老师找身份证和户口本冒充阳光学校学员”属典型的孤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实所谓的“证人证言证实”,就是付永志一个人的询问笔录(2P88-89)。①付永志证言说“我找了四个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办公室的贺延延了”,这四个人是谁? 贺延延收到没有?没有贺延延的证言相印证,交给贺延延与石xx有何关系?②付永志证言说“申诉人安排老师找身份证和户口本冒充阳光学校学员”,没有提供其他老师的证言,也没有一个学员证实是申诉人安排的某个老师所找的身份证、户口本;③付永志证言说“电焊、毛织专业没有开”。二审已查明:“阳光学校xxx9年曾经开设过电焊培训专业”。“证人证言”没有相互印证,不能证明申诉人虚构学员的事实。相反,付永志作假证、伪证。付永志做此证言时,已被学校辞退(辨护人可提供学校工作人员杨帅柯的证言证明),其证言不足为证。退一万步讲,即便学校虚构了学员名单,也只是付永志所为,有学校负责人王福正的工作安排,付永志负责招生工作(新证据二)。
二是法院认定“申诉人负责申报培训补助款工作”的证人证言不真实,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人贺延延的询问笔录(2P115-119)相互矛盾。①贺延延称阳光学校的阳光工程补助的学生名单,全部都是由申诉人交给她的,由其整理好打成表格后再交给申诉人,向县阳光办申报补助的名单是申诉人亲自报的。是谁向县阳光办申报补助款学员的名单,很容易查清。但县公安局没有提供县阳光办工作人员的证言或其它证据相印证;②贺延延证明其本人原在阳光学校办公室工作,xxx9年9月底离开学校。《xxx9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豫农科教(xxx9)36号文件是xxx9年9月29日出台(原有证据七中)。县里实施必定是9月29日后,那么贺延延所说的“向县阳光办申报补助的名单是申诉人亲自报的”的证言与事实证据相矛盾。同时,县阳光办负责人黄俊伟、卢小鹤证言证明,学校申报补助款是xxx9年12月底开始上报(原有证据八);③xxx0年8月20日,贺延延的证言“上报学员名单大部分都是学员本人来学校学习的,学员来培训时先在学校一楼的办公室桌子上的学员登记台帐签名登记,学员的电话号码也登记上、学员的身份证也一并给复印留给学校”,贺延延的证言祥细地叙述了学员的来历,两份证言相矛盾;④学校上报阳光办的台账等材料,不论是谁上报,都找不到申诉人应承担这个责任的直接证据,为什么申诉人必须承担这个责任?贺延延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报表统计工作,本案与她本人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因而公安有诱供、骗供之嫌。一审开庭,要求其出庭质证,而没有出庭。
三是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拒不出示在侦查阶段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导致事实不清。法人王志强的讯问笔录:“申诉人喊他一起去郏县信用社取款29万元,取出后把钱给申诉人了”,这些言词,没有证据相印证,开庭时要求出示的信用社监控录像,而没有出示;王志强不管理学校,为什么去取学校的款?公安侦查人员对这些事实故意隐满。是典型的故意隐匿证据的犯罪行为。法院对公安局的调查取证不作为,隐匿证据的行为,不查不究,也不强制公安人员出庭质证,就做出判决和裁定,认定王志强把他取的29万元给申诉人了。
四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故意张冠李戴、掩盖事实,导致事实不清。1、证据显示王福正平时负责学校工作,公检法办理此案时,却有意规避此事,诱导证人将学校管理责任都加给申诉人;2、法院判决书上采用公安根据定罪需要而编造王高峰的询问笔录,与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卷(2P94-101)相矛盾(见法庭示证提纲),明目张胆地玩弄法律,糊弄被告人;3、王志强法定是学校法人,承担学校的管理责任,却认定申诉人是学校负责人; 4、财政拨款有项目审报表、检查验收表、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等书证证明,资金是按合法手续拨给郏县阳光学校的,却认定申诉人个人非法所得;5、证据显示学校是合法的单位,单位分工明确,贺延延在办公室工作,平时负责学员登记、报表,对学员的来源了如指掌,法官却认定学员名单是申诉人给贺延延的;如此等等,本案在证据的使用上存在严重的张冠李戴,证人证言不但没有直接证据相互印证(属孤证),更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扭曲国家政策、法律概念,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毁灭客观真实的证据,人为制造伪证、假证,一审及二审法院对证据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也不出庭质证,就给申诉人定罪,人为制造冤案。
三、本案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为自然人犯罪。本案查处的是郏县阳光学校用虚报学员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助金,是法人行为。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单位应负刑事责任。实际情况是:第一,申诉人不是该校法人代表。郏县阳光学校是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xxx5年1月正式筹建运营,法人代表是王志强。第二,申诉人不是该校管理人员。该校组织机构健全,共有教职员工20余人。在本案中,申诉人只是出于亲情关系(王志强是申诉人丈夫的'大哥),工作之余到学校帮帮忙,帮办而已!第三,申诉人不分管阳光学校。郏县公安机关在调查此案时,明知申诉人在县农业局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中不分管阳光学校,不具备犯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却故意诱导证人,将管理责任全部推给申诉人,尤其是有意规避、袒护学校另一名重要的管理人员—王福正。
此外,一审及二审现已查明:下拨款项是经县阳光办严格审核,检查验收合格才拨给学校的,申诉人没有审核的权限,也没有审批的义务,申诉人没有诈骗行为。所有证据已证明申诉人没有为此谋取私利的意图,更没有主观故意和为私利谋利的动机和行为,个人没有一分钱获利,按照诈骗罪给申诉人定罪是严重错误的。
四、本案各个环节严重违法
本案不论是在侦查环节、公诉环节,还是审判(裁判)环节,办案人员均涉嫌严重违法。
(一)侦查环节违法办案
主要表现为“五个违法”:
1、伪造证据(原有证据十四)。xxx0年4月19日第3次的询问笔录是公安局侦查员王国亮个人伪造,非本人的供述,也非本人的签字、指印。宝丰一审法庭上,辩护人、控告人对此询问笔录已提出质疑,法庭依法通知王国亮出庭接受调查质证,王国亮拒绝出庭,拒绝出示提取的郏县信用社取款的监控录像。
2、隐匿证据。xxx0年12月22日,郏县一审法庭查证属实:郏县公安侦查人员王国亮等人在xxx0年3月25日晚22时至24时,没有出示搜查、办理扣押手续,非法扣押郏县阳光学校财务账目,不随案向检察机关移交,隐匿学校财务账目证据,造成学校无现金支出帐目,故意构陷控告人诈骗。
3、违法取证。公安侦查员王国亮、曹兴杰分身有术,xxx0年6月18日18时46分至16时55分,王国亮、曹兴杰两人在渣元乡的查庄对查保青进行询问,而在同日18时46分至19时5分又在两个相距几公里的渣元乡王赵庄村对王俊岭进行询问;同时xxx0年6月18日19时6分至19时30分对渣元乡西冯庄对王留青进行询问,显然为公安局侦查员王国亮和曹兴杰伪造、编造证据(原有证据十四)。
4、取证不作为。①对学员的调查取证不作为:如对白庙乡小杨庄村的杨新峰和白庙乡谢招村的张亚飞等人不调查,自己出具证明,就认定为虚构学员。有新证据证明以上两名学员都是郏县阳光学校培训学员,并确有此人并非虚构学员(原有证据十四);②谁报送学校材料、谁是学校负责人的调查等方面明显不作为,有意规避事实真相,达到构陷的目的。
5、超期羁押。xxx0年8月17日至9月7日见公安两次《补充侦查报告》的移交时间,及郏检刑诉[xxx0]153号文,证明郏县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申诉人长达20天。(原有证据十四)
(二)公诉环节违法起诉
1、案件一审时,宝丰县检察院向郏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却由宝丰县法院审理本案(证据十五),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管辖权限的规定。
2、起诉书上“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7万余元。”余多少?数额不清;
3、公安两次补充侦查报告中,(原有证据十五)第六条“阳光学校的财务帐及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应提取随卷。(证据材料卷15P100-103)第二条“资金去向不清”,“资金去向查不清楚。”检察院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三)审判环节枉法裁判
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编造证据。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诈骗犯罪数额32600元”是虚假编造的。(1)32600元数额的来历不清;(2)2500元不知来自何处?(3)数额计算没有证据。(有本人笔录证明学习过的学员有15人;有家属笔录的1人,证明学习过的;无笔录的有12人;有2人实际补助是xxx元,却按600元计算。)
2、故意隐瞒包庇违法办案。郏县公安侦查人员王国亮等在xxx0年3月25日晚22时至24时,非法扣押学校财务账目,没有出示搜查、办理扣押手续,并隐匿毁灭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财务账目,造成学校无支出凭据事实,编造事实构陷上诉人,检察员枉法起诉,二审审判长秦蔚鸽不秉公执法伸张正义,对渎职侵权行为故意隐瞒包庇。
3、对枉法起诉视而不见(原有证据十五)。(1)案件一审时,宝丰县检察院送达被告人的起诉书是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与公诉人在法庭宣读的起诉书不一致,属于违法起诉;(2)公诉词“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7万余元。”数额不清,没有达到刑事起诉标准;(3)公安两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报告中显示,公安办案时间超期羁押被告人二十天。
4、证据采信明显违法。(1)在没有客观证据在法庭出示质证,证人没有出庭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是学校负责人;(2)在既没有赃款及去向,也没有诈骗时间、地点和经过,更没有非法占用32600元的证据情况下,仅凭庭后个人计算数字,对上诉人定罪量刑,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5、故意选择性执法。对足以证明上诉人无罪的卷内有关书证、出庭证人证言及阳光办负责人的证言及相关证据,审判长秦蔚鸽故意枉法不予采信。有意规避一审庭审中,提到的学校人员王福正,现有大量的证据证明王福正为学校的重要管理人员,对此重大疑点审判长秦蔚鸽却故意不予查证。
6、未审先定,剥夺上诉权,破坏法庭独立审判秩序。石xx案一审后,中院刑二庭要求宝丰法院请示报告,并作出决定,要求一审法院执行。
7、二审枉法闭庭审理。在案件一审存在犯罪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尤其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诈骗数额”存在重大出入的情况下,中院二审审判长秦蔚鸽对上诉人、辩护人依法提出的多项申请于不顾,拒绝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伪造辩护人在告知书上的签字,编造诈骗数额,枉法闭庭裁定,制造冤案。
综上所述,郏县、宝丰县法院及平顶山中院罔顾客观事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定事实严重不清、所用证据严重虚假、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办案人员严重枉法的情况下,判处申诉人犯诈骗罪是严重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52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54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以及第243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等相关规定,提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再审纠错程序,及时纠正这起秃头虱子般错案,还法律以公正,还申诉人以清白!
xxx2年12月20日,申诉人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该院对石xx一案依法提起再审,改判石xx无罪。该院经过近6个月的审查,于xxx3年6月17日作出(xxx3)平刑申字第2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石xx一案的申诉。但是在该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仅仅是对二审裁定书的内容进行照抄,就直接驳回。申诉人的申诉,驳回的理由却并没有任何的论述,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也避而不谈,完全是你申诉你的,我判我的,显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根据《刑事诉法》第203条、204条、205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为排除人为干扰,以求司法公正,请求河南省高院直接立案复查并再审,宣告石xx无罪。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石xx电话:1xxxxxxxxxxxx8
代理人: 王xx 电话:1xxxxxxxxxxx6
二0xx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1、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xxx2)宝刑初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案文1);
2、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平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案文2);
3、申诉人石xx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石xx刑事申诉案主要新证据目录及证明要点
上诉人申请再审立案申请书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因不服“(XXXX)XXXX第34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付永江、代理审判员屈忠义、代理审判员韩宁宁),依据中院《关于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立案。
原因及理由:
XXXX年11月27日中院立案庭作出“(XXXX)XXXX第34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XXXX年12月14日收到),裁定被上诉人(一审不予立案被告)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认为,中院立案庭认为“XXX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其不属于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内部机构,亦不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这样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就自我认定,粗暴剥夺公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权,上诉人不服。
XXX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在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网站上自我介绍“隶属于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XXXX省职业介绍中心具体负责运作,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多功能、开放式的劳动就业服务实体”。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市场化运作”是其行政运作的具体方式,并没有改变其具体行政的性质!“政策的市场化交易”,政企不分,“中心市场”的工作人员及办公地点均为政府行政公务员及政府财产,怎么可能是“企业”?取个名字包装就可以“变身”?就可以逃避《行政诉讼法》的追究?就可以“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市场化”而不受到追究?好有一比,难道取个"美国"名字,中国的法律就管不了了吗?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核查明涉案者的身份就主观认定,是不对的。
全国类似这种招工、招干的侵权案例很多,已经成为法律的空白区域,受害者众多,而法院不作为,这才是最可怕的….上诉人之所以坚持,正是为了引起法院及全社会的关注,改变这种普遍侵犯公民工作权的现象,争取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治标还需治本,只有找到违法的源头,根治腐败,才能“确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此,让诉人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所写的上诉状被“法律快车”网站作为“法律文书”的范文推荐,地址XXXXXXXXXXXXXXXXXX,而杂文《XXXX供电局XXX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共鸣,本案的申诉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中院裁定错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定枉法,上诉人不服,递交此“再审立案”申请,望中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受理。
本案上诉状及《XXXX供电局XXX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一文作为本申请书的附件一同提交法院。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签名)
诉讼代理人:XXXX(签名)
XXXX年12月18日
上诉人申请再审立案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我)XXXX,男 ,汉族,XXXX年11月18日出生。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地址: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XXXX,女,XXXX年8月14日,青岛市公交集团公司员工,地址:同上,于XXXX年8月17日,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电话:XXXXXXXXXXXXXXXX 女儿电话: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薛建清与XX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X省青岛市中级法院(XXXX)青民五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XXXX)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XXXX)四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撤消青岛市中级法院(XXXX)青民五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三、撤消(XXXX)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四、将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审。
五、再审被申请人婚前带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生育权。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19万元。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4项再审。
六、“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请求对该房重新评估。
七、再审申请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审申请人不要补偿、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责任,女儿由申请人抚养。女儿是被申诉人二姐给要的,查清女儿的真实身份。(女儿的要求)
九、再审被申请人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属共同存款,请求分割。
十、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原始股票,属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十一、原审法院开庭,没有给我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1项再审。
十二、原审法院末让我递交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项再审。
十三、原审法院审判员让我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7项再审。
十四、我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员不回避。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8项再审。
十五、原审法院审判员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13项再审。
十六、再审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证据,原审法院不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七、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没有查实,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八、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回被再审被申请人卖的房屋。
十九、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公安分局开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事实,原审法院末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二十、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有被再审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审被申请人结婚23年多,再审被申请人又非法把房子卖了。现在我没有住处,我和女儿的户口无处落。再审被申请人和我离婚是有预谋的和外国人合影,婚前带环(有病历)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女儿是再审被申请人二姐给要的(当时刚出生三天)今年20岁,女儿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儿当自己的骨肉,买保险。再审被申请人以抚养女儿的名誉买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转卖,出国。我为了女儿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可是: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一审)审判长赵伟,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分清是非,我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不回避。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与事实不符,编造事实、改变词义。我不认可的事实写成认可。“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不同意购买。我递交有房屋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报告(三级资质)。法院不支持。该房是再审申请人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单位给职工的优惠,再审被申请人如何购买?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现实,我不能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不给调取。原审法院把房子和女儿都判给了再审被申请人。我每月还要向再审被申请人交200元的教育费。
再审被申请人上缴到原法院的15.5万元,属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不给查实。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再审被申请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有人证),原审法院把房屋判给再审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拿共同存款,当补偿款给我。原审法院不清查事实,枉法判决。
二、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 XXX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审判决。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XXX年5月30日中级法院审判长:熊纪英,打电话通知我,说: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厅。让我准时到厅开厅,没有给我传票。5月31日我下午2点我看了一审案卷(律师没去看),我发现一审的有关证据没有转到中院。
6月1 日上午8点30分开庭,我是上诉人,我确没有举证权。审判长不受理我的上诉请求,没让我递交新的证据(股票证据),再审被申请人人不宣读答辩状。审判长只受理房子问题。在房子问题我提出三种解决办法:1.我贷款购买房子2.我不要补偿,被上诉人给我安排一个住处。3.把房子平分。这三种办法审判长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评估,让我交现金,我根本借不到15.5万元。审判长给我两天时间考虑房子问题。开厅只用了10分种,书记员能打了6张笔录。我的代理人曲华强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笔录上签字,我都不知其内容。我问我的代理人,我签字没有问题吧?代理人说:“我都看了,没有问题,笔录都在签字。签了字也没有用,我以前就是该法院书记员”。
6月4日上午8点35分,熊纪英审判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撤诉。如果我撤诉法院可以退给我一部分上诉费。我的代理人也给我打电话也让我撤诉。我不同意。我说:我上诉就是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级法院下发判决书。我的代理人曲华强拿着我的判决书不给我,两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给我。我和中院法官说明了原因。XXX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决书,我发现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
XXXX年7月9日上午10点,四方区法院通知我,让我拿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给我5天时间,让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说:我是上诉人,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吴法官看了一段时间后说:可能是笔误,并通知了中院。我说:我对该判决不服。我的律师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师给我申请再审,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XXXX年7月10日下午3点30分,中级法院通知我说;判决书中有笔误,你是上诉人,你拿过来改一改,再给你一份判决书。我说:被上诉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了。怎么改?判决书内容是人为的。我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不一样了。判决书的内容也就失去了真实性和权威性。判决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审。
三、 原审法院违法。理由如下;
XXXX年7月16日,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XXXX年7月17日10点。四方区法院执行厅法官:给我打电话说:判决书已经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级法院要裁定书。中级法院不给我,我没有办法。我请求四方法院执行厅吴建荣法官,说明原因,请给我一份裁定书复印件,吴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书,并和吴法官说明了我已经到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了。我对房屋和财产有异议,“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请求重新评估。回家后我发现裁定书内容改成,我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判决书不是笔误,是人为的。
6月22日中午12点30分。再审被申请人打电话通知我说:我已经拿到判决书了。你赶快给我过户,腾房子。为什么再审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在一、二审判决书中没有过错,法院不追究。再审被申请人为什么气焰嚣张,敢蔑视法庭,穿着拖鞋出庭,就是因为她的表哥,宋文化,在青岛广播电台当法制记者,难道关系就可以蔑视法庭吗?
XXXX年7月10日的裁定书。裁定不了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我现在不明白的是:在我离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级法院,为什么要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权压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为什么在我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中,就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做终审判决。为什么我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在事实上我成了被上诉人。
XXXX年7月20 日下午1点45分,我到中院纪检办反映问题。纪检办有关人员不见我,让我到信访办。我和信访办的王说:我申请见邹院长。王说:不行,判决书错了让他们再改。我也不明白法律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改几次?
XXXX年7月23日上午9点,我把有关的资料递交给青岛市人大。我的“申请见院长申请书”用挂号信寄给了中级法院院长,邹川宁。至今没有回音。
XXXX年7月24日上午9点,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厅。我问该负责人、立案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答:写申请书。我说:已经立案了,判决书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说:中院已经改了,并有裁定书。还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再去改。我说:被上诉人什么时间来立的案?答:你到执行厅去问。我不明白立案厅不知道立案时间。为什么要对我强制执行不给我“立案”证明看。
XXX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冻结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 XXXX年7月31日至2009年7月30日两年。
XXXX年8 月2 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吴法官再一次让我到执行厅。问我:什么时候腾房子。我说:判决书又改了吗?您给我被上诉人的立案证明。吴法官说;“你要证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样。你8月28日前,把房子腾出来,不然就强制执行,造成损失你负责。吴法官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我不同意签字。
XXX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执行厅,向我下发强制执行公告。并在我住处张贴。逼我XXXX年11月5日搬出该房屋。
XXXX年11月9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在没有房屋过户的情况下,强行给我搬了家,是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和证明,只是口头说:执行费:500元,搬家费:250元,布告费:2000元,租房费:(两个月)2000元。(从15.5万元中扣除)
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该房有时没有电和水,我无法居住。再审被申请人要房不是居住,而是卖房出国。如果被申请人把房子卖了。我和女儿的户口怎么办?我如何执行回转?
XXXX年11月17日。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XXXX年12月3日,四方法院没有通知我,在“青岛日报”上发布“公告”作废了我的房产权证。再审被申请人12月5日非法过了户,12月7日办了产权房产证。权证号:362665 证编:895969
法律是保护妇女和儿童。但是:要保护什么样的妇女?再审被申请人的行为为已触犯了法律,做假证、疏通关系,婚前带环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把一个无辜的孩子抚养成人20岁了,难道我错了?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可是在判决书中确没有过错。
XXXX年12月18日,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传讯我,我失去自由8个半小时。如果我不搬出该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亲多病在身,两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权利和各种压力之下。我已无能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XX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单位仓库,我现在没有住处。再审被申请人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原审法院又剥夺了我的产权和居住权。
XXXX年12月29日,再审被申请人又把房屋卖了。出国。(出国,派出所所长证明)
我的“再审申请”及事实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再审?为什么要给社会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XXX年7月16日,递交到中院的再审请求。2008年1月16日,才开听证会,被申请人不参加,只有审判员一人主持,我递交有关证据,审判员不要。说:一个月给我答复。
2008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驳回我的再审请求,
理由;一、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评估有效。有资格证就行。
二、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共同财产和股票另案起诉。
三、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改成15万元。
现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现病危中。我母亲患多种病,经常住院。原审法院的不作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给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中级法院有明文规定:10个不准。原审法院能把国旗倒挂,能证明;院长及法官在我的离婚案中,公平、公正、正义的执法吗?
现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请求高级法院查明原因,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不要补偿、我要住房。被申请人的行为和人品及家庭状况不能抚养女儿,误女儿前途。我请求女儿有我抚养,保证女儿的学业和前途,我能保证女儿的学业,女儿同意由我抚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决,剥夺了我一生的权益(住房)。原审法院违反了公平、公正、正义的根本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XXXX省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08年4 月22 日
注明:因“带环病历、“三公”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08年4月17日,我和审判长赵伟要原件,赵法官说:原件已订封,不给我。
1.
2.
3.
4.
5.
6.
7.
8.
法院述职报告1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现将我院党组今年依法履职和廉洁执法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20xx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我院党组一年来抓班子带队伍、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班子,带队伍方面
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利用主题教育活动的有力时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切实增强全体干警在新形势下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是以团结务实为切入点,建强核心。党组成员坦诚相待,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之间经常谈心交心,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维护和增进班子团结。从自身做起做带头学习、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楷模。培养和树立严格细致、求精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法院的领导班子成为团结和谐、坚强有力、求真务实的领导集体。特别是在
干部选任、评先评优、重大财务支出、重要活动安排等方面做到了决策民主、运作规范、结果公开。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期间,主要领导能以身作则,注意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引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较好地发挥了班子的集体智慧。 二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院在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扎实开展各环节工作,通过集中学习、广泛听取意见、边学边查边改、建立长效机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作风转变带来的新风貌和新气象。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干警在潜移默化中领会了群众路线的思想精髓,接受了群众路线教育对自己内心世界的洗礼,法官坚守法治信仰,恪守职业道德,做“良心”法官,司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强化,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司法廉洁警示教育活动,坚持对干警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对违规配置使用公车、超标办公室等开展专项治理,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
重点岗位和重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强化督查常态化,对干警出勤、在岗状态、庭审活动、司法礼仪、警车使用等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全年未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四是提高法院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围绕“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目标,进一步强化每
月20日、每周五学习例会制度,以系统、持续地学习强素质、增能力,营造良好的学风。以集中学习、部门及个人自学、岗位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不断更新干警的理论知识。通过观摩庭审、现场演练、岗位竞赛活动,大力提升审判业务水平。开展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开展了学习宣传法官刘丽平、张剑等先进典型的活动,激励广大干警公正司法、为民司法。
二、在履行职责完成审执任务方面
20xx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97件,审结执结3531件,审执结率达95.51%,收、结案件数量再创历史新高。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20余件。
一是依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刑事审判全力推进平安xx建设,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44件,涉案494人。在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50.5%,而在办案人员少的情况下结案率达90%。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始终保持震慑的高压态势,一年中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和团伙犯罪,提高了公众安全感;依法惩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对环境污染、有害食品、私挖乱采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开展审判。
二是依法服务经济保障民生。全年审结民事案件2221件,结案率达95.41%。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加强民生权益保障,妥善处理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为经济发展服务。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原则,全年审结商事案件378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00多万元。面对大幅增长的民、商事案件,我院法官形成了快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涌现出17名结案超百件的法官,其中一名法官超200件,她因敬业奉献当选为“最美xx人”。
三是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全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1件,审执结31件,结案率100%,行政审判工作中,切实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将行政协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及时疏导和化解官民矛盾。全年有21件要求到法院起诉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诉前。
四是依法破解执行难题。全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13件,执结541件,执结率达88.25%,其中和解结案379件。去年在执行能力提高上很下功夫,投资20多万元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实现网上查控,执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围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对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积极稳妥的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是自觉接受各界监督推进阳光司法。强化党委领导法院工作的观念,强化法院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观念,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做好专项及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认真办理党委和人大监督的事项;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公正司法取得实效。在强化立案管理,全力解决涉诉信访的同时,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执行信息、审判流程公开等司法公开事项。
三、在勤政廉洁,加强作风建设方面
一是始终保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克服攀比享乐的思想倾向,耐的住清贫,耐的住寂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经常将本院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讲评,不以权谋私,不借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提供不当之便,不受利益驱动办案。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二是带头参加、认真开展党性、党纪、职业道德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事件,认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并突出廉政建设内容,用“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对照检查自己,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是关心干警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干警营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为干警的成长提供好教育和锻炼的机会;对各类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四是树立作风、廉政无小事的观念,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预防为主,从而提高了队伍建设的水平,提高了全体干警的执行力。
法院述职报告2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作为法官助理的时间已满两年了。我本着让党组放心、让领导放心、让当事人放心的“三放心”原则,牢牢抓住公正司法、认真工作的总目标,各项工作都在一丝不苟、有条不紊地展开。自20xx年7月至今,我一直在我院民一庭担任法官助理,负责书记员工作,并辅助法官审理案件。截至20xx年3月28日,我共协助审判员办理民事案件706件,已审结641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293件、合同类案件641件、婚姻家庭纠纷43件;制作各式笔录789份。同期,我共立案、结案自执案件151件,标的为347万余元;接待当事人1046人次,作普法宣传讲座1次,代表我院获县演讲比赛二等奖1次。我在做好书记员工作之余,辅助审判员制作文书262份,其中包括判决书79份,调解书107份、驳回起诉裁定10份、管辖异议裁定12份、撤诉裁定43份;制作审委会报告1份。其中我所制作的判决书占当年我审判组判决案件的81%,我所制作的调解书占当年我审判组调解案件的100%,且我所写作的民事判决书无一例改判或发回重审。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党组、庭长的正确领导、师傅的悉心指导是分不开的,也与同事的热心无私帮助是密不可分的。借此机会,向在座的领导、同事你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本人近三年的工作作如下述职:
(一)刻苦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有意识地培养良好严谨的工作习惯和审判作风。
如我坚持提前阅卷,在寻找争议焦点同时尽量庭前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在开庭时,将内心形成的庭审提纲与师傅庭上所问的问题作比较,找出自己审判思路上的不足。再如,认真对待每一次制作文书的锻炼机会。师傅一直有意识地锻炼我写判决的能力,于是将部分判决交给我来写。在写判决时,我结合师傅意见及类似案件的判例进行写作,全面,重说理,将案件争点表述完整,有理、有力。因此我所制作的判决书无一例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有数份二审判决的说理部分直接全部摘抄了我所写的“本院认为”的表述。还有我注重维护程序的正当性、留心学习师傅调解技巧、学习和培养应对特殊紧急情况的能力。
(二)坚持以民为本。开庭前,我坚持对当事人三提醒:提醒开庭时间、提醒要准备的证据、提醒当事人在庭下不要发生新的纠纷。在当事人为农民时,我多次为方便当事人,代其亲自乘公交去市区公告送达;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义务、解释判决;在写判决时,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双方,向弱者适当倾向。
(三)积极学习,充实自己。在完成本职业务工作外,我仔细研读各类报刊及多个专业方向书籍;及时向老审判员
请教审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还自费参加了在职研究生学习,利用周末时间充实法学理论知识,并将于本年度上半年结业,今年下半年申请硕士学位。
在这近三年的时间中,我做了很多工作,也成长了很多,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遇事还比较急躁,工作做得还不够细致,将实践问题归纳总结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反映到文字中的还太少。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意识地努力克服和改进。
法院述职报告3
xx年成为入额法官至今,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各位同事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忠于职守、踏实工作,认真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审判、执行等工作任务。本人现任职xx县人民法院杨林法庭副庭长,现就xx年至xx年期间,本人在工作、学习与生活方面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我从不放松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我从不放松学习党的长期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好地将党的方针政策融入到工作实际中。真正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我从事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近年来,我认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从容应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
二、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自参加工作起,就一直在xx县人民法院杨林法庭工作。从xx到年,承办了案件,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在一年多来,在民事审判工作我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我所承办每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既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权益事实的发生。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是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调解优先”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从xx年12月至今,我承办并审结了287个诉讼案件。xx年被评为“办案能手”和“先进个人”。
三、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待人接物清廉持诚。审判工作是比较寂寞、清贫的,这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对得起胸前的天平,身上的法袍。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法官职业道德学习放在首要位置,从思想上牢牢筑立起拒腐防变的长堤。近年来,我无论办理何各案件,做到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同时也树立良好人民法院形象。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法官,能准确界定自己的社交、娱乐、生活圈,保持“慎独”的本色,不结交不可结交的人,不光顾不应涉足的场所,不做超越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然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一些案件处理缺乏经验,应对措施不足,我制作的裁判文书说理不清,逻辑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审判工作。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严格要求自己,向其他老一辈同事学习,争取更大的进步。
法院述职报告4
xx年的工作生活,现就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升专业素质
长期以来,我一直坚持学习理论不放松,积极参加院里和庭里组织的各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
首先是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XXX系列重要讲话,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两学一做”活动贯穿到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以大局为重,努力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法官形象。
其次是认真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学习型法官。及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积极分析工作的特点和难点,努力为庭室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言献策,积极组织、参与庭室的业务讨论活动,对于承办的要案、难案,主动请示领导、请教同事。
二、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尽管民事审判有琐碎,但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群众利益无小事,每当我面对新的案件时,都会以“三透”为标准开展工作:即通过阅卷和询问把案情吃透、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把话说透、根据事实结合法律把道理讲透。入职员额法官以来,两年来我承办案件235件,基本上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没有涉诉上访事件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两年来,在民事审判中我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审判中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我所承办每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既做到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权益事情发生,真正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
二是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一庭处理的案件大多是婚姻家庭纠纷,矛盾尖锐,牵涉面广。在处理案件时坚持“调解优先”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我所承办案件调解率达55%以上,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又降低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三、严于律己,做一名廉洁奉公的好法官
两年多来,我一直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责任,扎扎实实记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自觉接受领导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始终以最强党性原则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事业观,切实打牢廉洁司法的思想基础。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保持健康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做到慎权、慎微、慎友、慎独,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规章制度,不拿原则和法律做交易,不为个人及亲朋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
两年来,虽然在工作、学习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论学习不够、做事缺少创新。工作时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和模式,胆子不够大,心思不够细,办起事来效率不高;二、审判工作经验有待提高。虽然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对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和钻研。
今后本人将克服不足,扬长避短,继续努力,做到戒骄戒躁,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xxxx的讲话精神,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发奋工作,积极进取,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新的岗位里做好本职工作,争取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法官。
法院述职报告5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20XX年很快就要过去了,一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自己紧紧围绕全院工作大局,扎实工作,努力创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工作期内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以来,自己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自己都能做到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党员,按照中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学习读本》及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等有关文件。通过学习,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也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指导促进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作为一名非法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深知自己的不足,并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我利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精读法律法规书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继续备考全国司法考试,目前正在按计划复习备考。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在这一年中,自己时刻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业务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为今后公正公平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中院安排,自己担任网管员和法警岗位及机要保密员工作。
在从事网管员工作时,坚持每天做到有新的收获:自中级法院法院局域网的安全运行的维护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经验,为将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在铁路局组织的培训中,学到了邮件系统和桌面病毒防治的有关课程,在太原、临汾、大同三个基层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成功;通过省高院组织的“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我能够熟练操作从立案到案卷归档的一系列进程。加深了对案件流程的认识。在中院专业网络管理员人员少,工作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省高院年度考核中,我们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省院领导的好评,树立了我院干警的良好形象。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已经能够处理绝大多数的网络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我能够为法院的管理和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从事法警工作时,在院、队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以最快的速度基本熟悉了一个普通法警的日常工作。法警是维护宪法的队伍,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纪律严明而有战斗力的法警队伍才可能保证生效的法律师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让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法警工作很敏感,也很繁重,但我在支队领导和同事们营造出来的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紧张的工作气氛中深受感染,虽然还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支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还很照顾,在全省法院组织的警衔晋级培训中,我被评为优秀学员,这个荣誉与他们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为配合我院刑庭案件的审理,我多次参加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并坚持做到夜间巡视,有效防范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机要保密员工作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中院保密通道畅通,做到全年工作无差错。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在20XX年,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法院述职报告6
xx年4月出生,现任xx法院立案信访局局长,二级法官,按上级要求,将本人xx年至今的有关法官晋级述职报告如下:
一、讲政治、顾大局。
我政治立场坚定,不断强化“四个意识”,积极坚持党的理论、历届全会精神及政治思想知识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良好的政治素养。我还积极参加“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政治主题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在平常,我能够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要求及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帮助、配合同事的工作,能圆满完成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业务硬、能担当。
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我院年均立案4000余件,对任何案件都做到了及时依法受理,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及时报告请示,争取领导支持,每年未出现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现象,对上诉案件材料依法审查,规范填写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并及时送达,对上诉案卷的移送登录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并网上移送,没有出现超期移送的现象。
作为立案信访局的负责人,我一直都在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一是狠抓局里的业务学习,力求精益求精,不管是新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是立案工作指导,我都组织全局的同志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逐步提高业务知识储备量,以便做到立案高效、准确。二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制作了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起诉状、执行申请书范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执行申请应提交材料告知书,尽可能为当事人起诉提供便利,减少当事人往来法院起诉的次数。同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立案具体操作细则,对各类案件从材料的接收到案件移送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使案件的受理登记工作做到依法、及时、高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三是积极实现“一站式”服务,诉讼服务中心率先在衡阳地区增添了含网上立案、诉讼引导、预约阅卷、联系法官、查询案件进度等功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自助终端,增设了导诉员岗位、新增了律师工作站,开通了网上立案服务,现有148件案件通过网上立案通道立案,这些都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四是抓好信访维稳工作,营造和谐大环境。信访维稳是每年度最重要的政治任务,院长与党组每年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当年的信访维稳工作,并坚持院领导亲自接访、亲自包案、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制度,面对面解决群众信访诉求。全院干警已牢固树立信访意识,在立、审、执阶段,做好信访风险评估工作,注重案件的调解以及判后的答疑释法工作,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发现的各类负面舆情,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及时研究制定应急措施,正面回应、合理疏导,掌握话语主动权,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开通了全省法院网上申诉信访信息平台,对来信、来访等信访案件在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录入办理。
三是自身廉、很敬业。
xx年2月至今,我个人办结各类案件100余件,连续三年称职,所承办的案件全程都没有收受当事人一分钱,做人做事均能够自觉地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条规定、县委十项规定。在近三年的精准扶贫工作中,我也是尽心尽力地发光发热,与扶贫工作队队员一齐深入朗山村开展扶贫结对帮扶,累计帮扶朗山村脱贫44户175人,享受低保政策的有21户40人。如与村支两委出台《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建成乐成种养、xx亚华畜禽养殖、家成种养三个专业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促进产业发展。通过亲友介绍、村干部推荐等办法,促成每个贫困户都有家人在外务工。为13户贫困户实行了易地搬迁,解决安居问题。通过安装水盾爱心水站(净水机)的方法解决全村村民安全饮水的难题,在湖南省脱贫验收中,被确定为“安全饮水朗山模式”,切实解决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一些差距,未来我将以问题为导向,逐步改进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出色的工作业绩来展示自己。
法院述职报告7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扎实工作,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述职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只有坚持不断学习,才能适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积极参加院里的各项学习活动,如:队伍警示教育活动、“解放思想、干净干事”主题实践活动、政法机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在这些学习活动中,我认真理解体会,撰写了心得体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理论能力。同时认真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工作情况
我的职责是书记员工作,同时我负责民二庭的内勤工作。20xx年我共记录各类民商事案件160多件,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性岗位,就是为审判服务。我认为书记员工作要有责任心和较高的效率,一个人工作的好坏责任心很重要,工作上尽职尽责,一丝不苟,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一个人有了强烈的责任心,就会始终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尽心竭力,唯恐有半点差错和闪失,才能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书记员的工作多而繁琐,从案件的庭前预备、庭审记录到卷宗的归档均是书记员来完成,假如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效率就很
很轻易出错,而一旦出错就会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应严格依法办事。
有一本管理学畅销书叫《细节决定成败》,张瑞敏给这本书写的书评是“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书记员工作虽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但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很平凡也很琐碎,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在工作中格外注重细节方面的问题,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诉讼法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
三、努力方向
我今后将以更加认真的态度,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工作,立足本职,干好本职,我相信每个平凡的岗位都能干出不平凡的成绩来。
谢谢大家!
法院述职报告8
一、以思想为根,激发工作源动力
作为一名党员,无论何时何地,我时刻保持与党的政治思想一致,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我用先进的精神指引我的行动。走进法院,我更以法官的标准要求自已,司法为民、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种学习,如:思想教育整顿活动、司法为民座谈讨论等,在这些学习中,我认真理解体会,并写下心得,逐一对照自己的行为进行修正,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意识,以求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二、以业务为本,全面提升工作能力
(一)坚持“五多”,做优秀的书记员。
201x年上半年我在基层法庭从事书记员工作,上岗后,我就要求自己坚持做好“五多”,即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尽管我学的是法律专业,但离开专业二年后再接触它,多少有些生疏。鉴于此,我规定每天多看一点业务书,多观摩开庭过程,并报名参加了司法考试,精读四本法律法规书籍,同时也借阅院里有关《司法审判》、《永州审判》、《新法规》等书籍;多听一些审判长与审判员的案例讨论及其他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懂的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如写一些裁判文书,坚持每周写工作心得,记下自己的缺点和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通过自己的努力,现已能胜任书记员工作。
(二)坚持“多学”,做全能型的人才。
法院的`工作是全面的,为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我利用休息时间学会操作电脑,如电子公务、电脑排版等,能将法律文书及时打好发出;在档案管理工作时,我自学了档案管理知识及法规,并将档案电脑管理,做到档案管理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在编纂《法院志》过程中,我走访法院老同志、老领导,与他们交流探讨受益非浅,为搜集资料,我往返于图书馆、档案局、市中院,既增长了见识又学到了许多写作知识与技巧,目前,我独自一人完成了本院《法院志》的初稿,此项工作现仍在继续中;另外,在工作之余练习写作,所撰写的《芝山区法院创五好》一文被市中院的第67期《法院简报》使用。发展全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胜任工作是我的座右铭,鞭策我继续为之努力。
三、团结协作,激情奋进
在法院工作如同家一般的温暖,同事打成一片,彼此关心、帮助、齐心合力,我也被如此气氛所感染,以心换心,我用我的诚心打动所有的人,工作有误,不留私情批评指出;生活有难,互相理解帮助。领导既有工作能力又有工作方法,让我既长知识又不背包袱。有这样一群热情的人,我更应努力与全院人一起努力奋进,把法院工作做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对照法院岗位职责,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对问题理解不够深入,因此在工作上有一些矛盾难以解决;
二是急躁情绪严重,工作中有急于求成现象。面对新的环境,看到自身的差距,于是在工作中时常表现出急躁情绪。
三是在工作上处理某些问题时显得不够胆大。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决心树立“一个目标”:通过司法考试,做优秀女法官;做到“三个加强”:
一是加强学习锻炼,全面提高工作能力素质;
二是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克服急躁情绪,注意和学会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发挥好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自我监督,严格自律,公正执法,践行司法为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愿为正义的法制事业贡献自己毕生之力。
法院述职报告9
我自xx年年元月到执行局工作以来,在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相关庭室队的大力配合下,团结全局新老同志,振作精神,埋头苦干,努力开创全县执行工作新局面。根据要求,现将三年来的工作、思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立足本职,务实不务虚。
审判工作解决的是当事人的诉求争议,执行工作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权益实现不了,裁判文书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被执行人的情况则是千差万别,故而要做好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需要执行法官内心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而且还需要执行法官丰富的工作经验,灵活的协调能力,甚至有时候还需要有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的朴实情感。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我扪心自问:我做到了吗?我做到了多少?
xx年年——20xx年的三年里,我共办理各类执行案件102件(包括清理执行积案12件),其中xx年年18件,20xx年29件,20xx年43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借款及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权、合同买卖及加工承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方面,涉案标的金额200多万元,综合结案率达80%以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执行原则自不必说,重要的是我注意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那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如我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群和被执行人xx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被执行人家庭条件尚好,并购置有挖掘机,但却对几千元赔偿款无动于衷。经多次劝说无效后,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给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当然,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对那些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案件,更是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为他们追回欠款,以守住基层农民生活生存的底线。如我办理的申请执行人xxxx镇人民政府和被执行人xx县xx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余万元。这20多万元是被执行人拖欠当地农民工修路的工程款,因此在当地产生了不良影响。鉴于被执行人人去楼空,我们在xx县法院执行局同志的鼎力协助下,几乎查遍了xx县城区的每个金融机构,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终于在一家银行查到被执行人挂在教育经费名下的一笔临时11万元转账资金。我们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动情晓理,终使这笔钱款成功打进本院账户,该案受到xx镇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对那些涉及医患纠纷的敏感案件,我不是简单地一执了之,既要考虑到患者拿回赔偿款的焦急心理和迫切愿望,也要考虑到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转。如我办理的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市xx医疗集团xx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余元。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时,被执行人得到消息,主动和我们取得联系,说明账户内资金系医院购买设备专用,请求不要扣划,表示愿意自动履行。后经协调,被执行人于次日来我局一次性将赔偿款全额缴清,医患双方消除了对立情绪,握手言和。对那些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我一直提示自己要设身处地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坚持正确的群众观念,那就是把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尽量用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利益。如我办理的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合伙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是xx人,被执行人是xx人,经查被执行人在xx空空如也,其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却远在xx。为节约执行成本,我们和xx市xx县法院执行庭多方联系,详细说明情况,希望能接受委托。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xx法院同意接收此案。目前此案已进入财产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为此写来感谢信。限于篇幅,其他案件的执行情况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三年来,我配合局里其他同志办理执行案件约有200多件。我始终坚持执行一盘棋思想,心结一条,劲使一处,依靠执行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攻克了一个有一个硬骨头案件,平息了若干社会矛盾,在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加强学习,温故而知新。
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不断颁布和更新的法律法规,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准确把握时代跳动的脉搏;也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新的挑战。首先,政治理论学习不容忽视。一个法官,尤其是执行法官,不能仅仅着眼于案件本身的法律效果。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漫漫征途中,案件的社会效果往往很重要,在某些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大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如果认为政治理论空洞无物而放松学习,则有可能迷失方向,导致盲目蛮干。xx年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学习,我初步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而这对以后办案将无疑会起到导航和指南作用。20xx年开展的“科学发展观”教育,又使我对人民法院的可持续发展有了更深的理解。科学发展观必将而且已经指导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进一步调整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由被动办案到能动服务的转变。科学发展观确立的“以人为本”思想又要求作为法官的我们全面理解和领会人权的司法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法律学习一以贯之。xx年年10月通过的《物权法》和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后来众多的司法解释,都是执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必须学习掌握。我自己在xx年年也幸运地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工作又反过来检验学习成果是否落到实处。在实际执行中,执行异议、执行听证等许多方面的处理现阶段还处在摸索阶段,更少不了积极学习和大胆借鉴。再次,学习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可以从书本学习,可以向典型学习,可以和同事讨论,可以翻阅报纸杂志,可以浏览网络电视等等,只要是有心人,随时随地都可以学习。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目标是争取做一名学习型法官。
三、服务大局,谱写新篇章。
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审判和执行工作必须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第一,自20xx年10月份,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集中清理积案”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我局共清理出118件案件,其中许多案件都是多年前遗留下来的。我们把所有案件分类造册,逐案剖析原因,明确责任到人,周六周日加班加点,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执行线索的及时出警,有财产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无财产的穷尽执行措施后给当事人一个明白交代。清积期间我们成功执行了一批尘封已久的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上级要求的清积任务,使我院的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第二,xx这几年加速城市建设,而XX区建设更是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县委县政府举全县之力,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在xx外xx石灰窑拆除行动中,在xx外xx广场拆迁行动中,在xx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等等拆迁行动中,我局都是充当了重要的角色。每每这时,我们执行干警责无旁贷,永远冲在第一线。我和我的同事们在现场沉着应对,临机处置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为县委县政府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述职报告10
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0月,在上级领导和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牢记自己的职责,始终把组织信任挂在心上,在抓好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同时,严格要求、严格自律,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上级的各项规定,保证了经费物资的正确使用,维护了全体干警的利益。现结合有关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述职:
一、狠抓管理,促进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制度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两年来,为抓好财务管理,我注重在执行财经法规和标准制度上下功夫,落实了财务管理措施,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经费计划管理制度
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经费收支计划。对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了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2、严格落实经费核算制度
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要求组织经费核算。要求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要素齐全,由经手人、验收人、法院领导签章后方可报销。对要素及手续不全的发票,不得作报销凭证。
3、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制度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坚决不允许私借、挪用公款和以“白条”抵现金。工资、补贴做到随到随发,确保安全。
4、严格落实实物验收和逐日消耗登记制度
对采购的各种物质,由专人认真验收登记,做到钱物相符,堵塞漏洞。
5、严格落实财务交接制度
当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能认真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对所管理的文件资料、帐簿、凭证、贵重物品、库存现金等都认真清理,并编制交接清单进行交接。
二、狠抓监督,完善单位内控机制
在对待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上,不仅仅停留在“要求了”、“检查了”、“督导了”,而是经常抓、抓经常,深入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而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和监督的约束力。
同时,我们还加强党组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经费安排等重要的财务事项,由党组集体决策,严禁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理财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布置下步工作。在平常的经费审核中,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四个不批”,即:开支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超出规定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从而较好地避免了假公济私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各项经费收支明确,使用效益明显
两年来,共有大项经费开支x项,其中有:xxxxxxxxx,xxxxxx
预算外收入xxxxx元,支出xxxxx元,分别用于xxxxxx,xxxxx
干警物质文化生活共投入xx万余元。
四、本人经济状况小结
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我坚持“以廉为本”的原则,不拿不占单位及所属人员一分一毫。特别在办案、基建、干部提升等重大关键问题上,坚持不喝请酒、不收送礼。
我月收入xxxx元,家属月收入xxx余元,现有存款xxxxx余元。
以上是我的经济责任述职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监督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