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二是对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还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同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技能的提高还需依靠省司法厅或司法部组织办班培训,本市没有师资力量和技术能力。而司法鉴定经费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厅或司法部组织的培训班有时也难以参加,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难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三)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努力把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成为组织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司法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办案的重要依据,如何客观、公正地搞好每一起鉴定评估案件,为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成为摆在司法技术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在××人民法院,就有一位司法技术人员,为确保把每一起鉴定评估案件都办成铁案,兢兢业业做鉴定,孜孜以求谋公正,他就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科长×××。
已过不惑之年的×××是单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科长、副科级审判员、××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自一九八二年从医学院毕业分配到县法院工作以来,一直担负着全县各类案件的伤情鉴定和技术评估工作,他爱岗敬业、秉公办案、尽职尽责,在司法鉴定的岗位上一干就是二十多个年头。
×××有自己的追求,不管干什么工作,要干就干出样子。从进入法院的那天起,他就抱定了一个坚定信念:务实苦干,精益求精,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从临床医生走向专职法医的工作岗位,×××可谓半路出家。为练就一身过硬的业务本领,他充分利用点滴时间刻苦攻读法医学专著,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虚心向经验丰富的行家请教。同时,他从不放过任何一个工作实践的机会,不断从工作实践中汲取营养。经过长期的摔打砺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工作实践,使他在法医岗位上如虎添翼,多年来,由他办理的案件准确率达100%,他本人也获得了副主任法医师的高级职称,成为了一名法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是法官定案的关键,伤轻伤重,一纸千金,罪与非罪,非同小可;是与不是,人命关天。为此,他把“司法鉴定工作的目的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当作了自己的
鉴定好做,社会人情难挡,×××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十多年,最理解其中滋味。他自幼在×县生活,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相当多,但他从不因亲朋的面子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在他办理的一起伤情鉴定案件中,被鉴定人的`亲戚与他是邻居,同时与他弟弟又是很要好的同学,邻居和弟弟都找他,希望他在鉴定中予以关照,他说,科学就是科学,不能掺杂使假,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仍作出了对被鉴定人不利的鉴定结论,为此,弟弟好久不上他的门,与近邻居也形同陌路。
随着审判工作的快速发展,司法技术鉴定的领域也不断拓宽,×××所领导的“法医室”也更名为司法鉴定技术科,工作范围从单纯的伤情、伤残评定扩展到质量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鉴定等诸多领域,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他倡导实行了司法鉴定归口管理,起草制订了《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从办案程序、鉴定主体、委托、错案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他从全县各相关领域精心筛选技术权威,上报最高院核准,组成司法鉴定人专家库,具体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技术鉴定、评估工作。为增强鉴定工作透明度,他在鉴定评估时,推行“阳光作业”,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确保了结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在×××的领导下,县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一年一个新台阶,年年都有大发展,司法技术科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均列全市法院先进行列。他个人结案每年都超过300件,XX年,个人结案360余件,今年一至十一月份,个人结案已超过370件,因此,他也成了全院出了名的“办案能手”。二0XX年被市中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XX年被省法院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XX年被县委、县政府记“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市级“先进工作者”。陈子运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法医,正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书写着更加精彩的人生篇章。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 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 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 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六)专家会鉴意见;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鉴定文书底稿;
(九)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一)收费凭据;
(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本条(五)、(六)项内容鉴定机构可以单独立卷。
第十三条 归档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使用打印稿,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铅笔书写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色带打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应做到左齐下齐、结实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
装订前要作好卷内业务文书材料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整理。材料要除掉金属物。对已毁损、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要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列于原件后一同存档。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文。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迹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加贴在A4纸上。纸张大于卷面的,要按案卷大小折叠,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各部分的组成及质量要求: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应归档文件材料
(四)卷内备考表
(五)封底
案卷封面格式及填写参见国家档案局《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有关案卷皮条款。
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归档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号。
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流水顺序编页码。
案卷备考表应载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以及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由立卷人签名并标注立卷日期,鉴定机构负责人检查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后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
案卷装订完毕后应由鉴定人在封底装订处贴档案绵纸封条,加盖鉴定人骑缝章。
第十六条 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T片、X光片等声像和影像档案,应注明承办单位、当事人、制作人姓名、制作时间、放录时间、内容、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等,按照有关档案的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为准)或终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后,由负责立卷的鉴定人于30日内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类别、卷数、页数、移交人、接收人等。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司法鉴定案卷时,应会同司法鉴定人认真检查全部归档材料,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确保归档案卷的质量;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在绵纸封条上加盖接收人骑缝章后将鉴定案卷归档。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案卷,应按鉴定类别、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检索卡片及其他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应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件章。涉及重大事项的绝密案卷应单独编号存放。
第三章 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目录登记薄、接收登记薄、移交登记薄、档案查阅登记薄、销毁清册、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等均应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档案库房,内设机构也可以在所属单位的综合档案库房设专区保管。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设施,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影像和声像资料,为防止受潮和磁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要求定期复制。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要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查找。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审判机关及侦查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示所在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
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需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及律师代理或辩护的相关手续和律师执业证。
其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阅司法鉴定档案,应持司法机关证明函件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已移交档案馆管理的,查阅手续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摘抄、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复制的鉴定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司法鉴定档案的,不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出示单位函件和查阅人的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并办理登记和借调手续。
第三十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对司法鉴定档案不得拍照、摄像。
因工作原因知悉档案秘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其他涉及保密内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统计制度,对立卷、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移交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定期向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保管司法鉴定档案已达十年以上的,可以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以申请单位级别为准)档案馆移交。移交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文据”(GB/T13968--92)。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做好司法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独立法人鉴定机构撤销(或注销)前应将司法鉴定档案移交同级档案馆;内设鉴定机构撤销(或注销)前应将档案移交其所属单位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