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六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部门确定。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七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第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安排给中央部门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各省份接到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第九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 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级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70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492号)、《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9〕786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通知》(财建〔2005〕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677号)同时废止。
农民朋友们:
为保护耕地地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的文件要求,省政府决定:2016年我省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给予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具体补贴政策是: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由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合并而来。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是按照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的确权确地实测面积(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县按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和全县(市、区)统一的补贴标准计算分解到种地农户。
三、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委托代发的县级金融机构负责向农民兑付,金融机构于6月30日以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打入农户“一本通”存折。7月1日以后,您可持“一本通”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附近的代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查询并领取补贴款。
四、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不得由乡(镇)政府部门及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也不得推迟兑付。
五、为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防止代领、冒领、抵扣应缴各种费用等现象的发生,请您尽可能亲自到附近的代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补贴资金,不要交他人代领。农户存折应妥善保管好,以后年度的补贴资金仍将通过此“一本通”存折发放。各代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六、欢迎您对自身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权益进行维护并对各级兑付工作进行监督。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27-67818613、省农业厅(经管局)举报电话:027-87667460、省农村综改办举报电话:027-67818967。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抓住党的惠农政策调整机遇,主动保护耕地地力,不露天焚烧秸秆,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加快增收致富步伐,共同建设幸福美好的家园。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但是很多人连补贴的影子都看不到,拿补贴一直是很多干农业人心中的“痛”?想知道如何拿农业补贴吗?9月18日-20日,到省会郑州天河大酒店听听吧!
部分优惠政策介绍:
1、优惠政策
土地流转优惠
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土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
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用电用水优惠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2、补贴类政策
1、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50万-100万元
申报时间:7月-8月
2、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200万元
申报时间:6月-8月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补助资金额度:合作社50万-150万元,龙头企业100万-300万元
申报时间: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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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扶持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专项扶持比较多,比如:
1.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万-160万。
3.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万-80万。
4.“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
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4、补贴究竟该如何拿?
1.查条文,筛信息。及时关注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把控最符合自己产业的政府补贴,结合自身情况筛选出合适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
2.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
3.多找政府,加强沟通。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干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提高申报成功率。
新型农业经营体申报中央财政涉农资金预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