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高考阅卷中何种情况可认为是抄袭卷呢?福建儿童发展学院副教授郑伟早年也曾经参与高考作文评卷工作。他认为,“一般人理解文字雷同或照搬就属抄袭,但我认为严格上说这篇高考作文并不算抄袭,因为即使拿掉那些被认作是‘抄袭’的部分,仍然是一篇不错的文章,可以看出这名学生的写作水平和他博览群书以及超强的记忆能力,那些雷同的文字并非生搬,上下文衔接得通畅,也表达了自己的思想,不能一棍子打死。”
郑老师告诉记者,虽然考题中明确要求“不得抄袭”,但要判断是否抄袭确实很难,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套用多少字算抄袭,每个评卷教师也有自己的评价眼光。按照他的经验,以下三种情况可视为抄袭:一是完全照抄;二是大部分文字是别人的,只是在过度句上进行勾勒;三是构思、立意都是别人的,有意地用自己的文字改造。
不该下“套”过早
为什么喜欢套?“是因为教学的过程中出了问题。快高考了老师们发现考生还不会写文章,于是就出了‘套用’这个下策。”郑伟老师告诉记者,很多老师都喜欢教考生写“安全作文”。之所以“安全”,说明评卷老师还是有一个框架在那里,有他的“潜在标准”,于是就有一定的套路,学生经过训练可以迎合这样的“审美情趣”。
郑伟老师认为,之所以出现“应试作文”,出现此类的“有备而来”,关键问题是不适当的时候做了不适当的事:小学的时候应该保持孩子的灵气,让孩子对写作有兴趣,而我们过早地把一些所谓“方法”、“概念”、“规律”教给他们。如果到了初中再讲方法和规范,到高中对“思想深度”有所提升的话,不仅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方向,考生们也就不需要再套题,一样能够写出精彩文章。
□链接
历年高考涉嫌抄袭作文
2001年,四川一考生高考满分作文《患者吴诚信的就诊报告》涉嫌抄袭当年第7期《杂文选刊》刊发的《患者吴良知先生的就诊报告》;
2003年,海南一考生的高考满分作文《最美丽的鸟》涉嫌抄袭《故事会》杂志刊发的《爱的误区》;
2004年,重庆高考考生的满分作文《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涉嫌抄袭《微型小说选刊》2004年第9期的《我是一只想死的鼠》。该文原载《文艺生活》2004年第3期。(天涯网友整理)
旧作成高考满分作文
原作者维权惹争议
2006年,供职于《成都晚报》的曾颖在搜索自己2002年发表于《新快报》的文章《桃花源祭》时,发现这篇旧文变成了2004年高考中的一篇满分作文。这篇作文除了个别遣词造句外,基本上与曾颖的文章一致,就连题目都一样。
曾颖遂在天涯社区发帖披露此事,并表示要“追究到底”。该帖在天涯的点击率超过14万,3000多人次参与讨论。部分网友认为曾颖“不厚道”、“借维权之名,进行自我炒作”,并为学生抱屈,认为“没必要把一个学生逼上绝路”。
曾颖对部分网友“黑白颠倒”的是非观非常恼火,他表示,通过此事的曝光和争吵,希望能让正在迎接高考的语文老师放弃押题背作文的教学方式。
“参加初赛的814篇学生
10篇作文中有一篇来自于网络抄袭,上海市中学生作文竞赛传出的这个信息的确令人震惊,所谓“我手写我口”,文章既是个人表达能力的体现,也是个体道德修养的主要承载,所以中国人历来有“文如其人”、“文以载道”的说法。而一次中学生的作文大赛,非但没能赛出中学生的作文新面貌,却演绎成了一场抄袭与反抄袭的恶战。
的确,一个网络上传数达到13万篇之多,抄袭率居然超出一成以上的作文大赛,是很可以引发我们太多的论说的,但是转过来再想想,这是一次作文大赛本该承载的功能吗?
我想不是,理由很简单,因为中学生的作文比赛,它首先不是道德思想大赛,对一个学者教授来说,我们希望他们严守道德底线,遵守学术规范,珍惜个人荣誉,即使他不签诚信责任书,我们也不会原谅他们的抄袭之举;但是对于学生,特别是对于还未成年的学生来讲,那就不一样了,因为比赛最重要的目的'并不是检验他们的思想境界与道德情操,而是提高他们写作的兴趣,提升他们的表达能力,中考语文参考《时评:且慢将作文抄袭等同于不诚信》。在这样的前提下,只要学生们积极参与了,不管是从网上选择素材,还是摘抄经典,只要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抄照搬,就不应该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进而言之,对于绝大多数的学生而言,他们的作文还只是一个学习阶段,模仿、借鉴与参考应当是学习的一种主要方式,即使抄袭也不是个坏名词。
至于网络上借鉴,利用百度或者GOOGLE,那更算不得什么问题了。今天的学生,身处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选择网络作为写作的一种手段更无可厚非,也再正常不过。倒是反过来,如果今天的孩子写作文时,不懂得利用网络工具,不会网络搜索,甚至不知网络为何物,那才真出问题了呢。
笔者这样说,丝毫没有为今天中学生诚信水平辩护的意思,也不是说今天中学生的诚信水平已经很高,但笔者坚持认为,对于学生作文比赛中的抄袭之处,照搬之举,真不能以不诚信的大棒一扫了之。
笔者倒是觉得,与其深刻揭批网络的弊端,倒不如更好地发挥网络的功能。既然有网络,反抄袭也是易如反掌之事,那么,何不将大赛得奖作文悉数上网亮相,让更多的学生与网友去评判、打分、审读,以从结果上确保比赛的公正与公平呢?只要我们确保抄袭者最终不可能获大奖,真正原创的优秀作文能够脱颖而出,即使有“抄袭者”参与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
抄袭,相信大家都很熟悉这个字眼。大家如果不知道,那我就来告诉你们吧!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着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当然,抄袭也归属于犯法类,因为每个人都有一个法律保护,他叫:智力成果权。每个人都一样,儿童也是。
儿童尽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成长的优秀潜质,对他们加以特殊的保护和培养。才能使其天赋得以充分发展。对那些经过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应加以特殊爱护和珍惜,使他们能够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如果未成年人知识产权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王珊8岁,常常自言自语,搞文学创作的爸爸细心地将女儿的话记录下来,竟然是一首首小诗,以后王珊又多次将自己的诗词放在校刊上发表,好几首儿童诗还得过奖呢!不久,爸爸在书店发现一本儿童获奖诗词选,其中收录了女儿四篇获奖作品,于是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样书,出版社却答复:“我们出这样的书根本就不赚钱,只是为鼓励儿童写诗创作。再者你女儿才8岁,要什么稿酬?!”王珊的爸爸坚持要为女儿争个明白,诉至法院。中国《民法通则》。《着作权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着作权,创造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着作权属于作者。依据《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王珊作为诗词的作者,享有着作权,这是公民的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不受性别、民族、年龄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经作者王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擅自选用作者王珊的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作者王珊稿酬。
盗用是错误的,也是犯法的。抄袭就等于盗用,盗用就等于做小偷,我们不能做小偷。而且抄袭了别人的东西你会安心吗?抢夺属于别人的东西,你会高兴吗?你晚上还能睡着吗?你敢心安理得的告诉别人:那不是我抄袭的,是别人抄袭我的么?抄袭是错误的,我们不应该盗用别人的作品,更不该把别人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属于别人的只能属于别人,不能为了一时的荣誉抢夺别人的作品。而且请大家记住:
属于侵犯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的行为有:
发表或转载的作品没有付稿酬
专利发明被用于商业用途而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
作品或发明被剽窃
大家一定奇怪,我为什么要写这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