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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户籍摘抄汇合80句

时间:2018-03-28 11:11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Ⅰ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Ⅱ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Ⅲ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的改制

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司发通[2000]100号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脱钩改制的对象是:

(1)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

(2)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

(3)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级别。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工作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1、 执业律师的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都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1) 律师的权利;

Ⅰ、调查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Ⅱ、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Ⅳ、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Ⅴ、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

Ⅵ、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 律师的义务

Ⅰ、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Ⅲ、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Ⅳ、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Ⅴ、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Ⅵ、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义务。

Ⅶ、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Ⅷ、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Ⅸ、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Ⅹ、不得妨害作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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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气凌然,明(铭)辨是非。

6. 大细慎重,銘戒师律。

7. 大显身手,铭记千秋。

8. 大行法理,铭(明)辩(辨)是非。

9. 大义在心,铭记法理。

10. 大义凿凿,铭记嘱托。

11. 大有办法,“铭”扬天下。

12. 大有作为,自然出(有)铭。

13. 大展宏图,鼎鼎有铭。

14. 大正铭鼎,审度法衡。

15. 大智若愚,“铭”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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