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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权力查阅摘抄汇聚76条

时间:2017-10-12 10:10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说到

1、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2、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3、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

4、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5、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天时间也建不起法治的罗马城。地位与权力终究要用自己的努力来换龋困境面前,律师要自强不息,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6、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7、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技长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8、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9、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

10、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11、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

12、失败的教训往往比成功的

13、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

14、中国律师应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信仰,自己的团队,自己的力量。

15、律师别拿自己太当回事,也不要拿自己不当回事。

16、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17、律师是个良心活。

18、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19、律师挣人家钱都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所以要讲良心,服好务。

20、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21、我不同意你说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2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23、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24、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25、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26、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27、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28、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2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30、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31、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32、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33、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34、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35、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36、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37、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3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39、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4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41、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4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43、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44、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45、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46、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47、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48、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49、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5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51、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5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54、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55、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行。

56、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57、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58、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59、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60、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Ⅰ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Ⅱ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Ⅲ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的改制

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司发通[2000]100号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脱钩改制的对象是:

(1)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

(2)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

(3)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级别。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工作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1、 执业律师的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都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1) 律师的权利;

Ⅰ、调查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Ⅱ、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Ⅳ、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Ⅴ、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

Ⅵ、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 律师的义务

Ⅰ、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Ⅲ、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Ⅳ、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Ⅴ、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Ⅵ、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义务。

Ⅶ、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Ⅷ、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Ⅸ、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Ⅹ、不得妨害作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 大铭维护司法鼎,天职正义与公平。

2. 大铭维权,大名鼎鼎。

3. 大铭维权,鼎信天下。

4. 大铭专为您维权。

5. 大气凌然,明(铭)辨是非。

6. 大细慎重,銘戒师律。

7. 大显身手,铭记千秋。

8. 大行法理,铭(明)辩(辨)是非。

9. 大义在心,铭记法理。

10. 大义凿凿,铭记嘱托。

11. 大有办法,“铭”扬天下。

12. 大有作为,自然出(有)铭。

13. 大展宏图,鼎鼎有铭。

14. 大正铭鼎,审度法衡。

15. 大智若愚,“铭”辨是非。

经典的律师事务所广告词欣赏

1. 大铭律师,鼎力相助,大名鼎鼎。

2. 大铭律师,鼎你到底。

3. 大铭律师,化解大千矛盾。

4. 大铭律师,为你排忧无烦恼。

5. 大铭律师,问鼎法律。

6. 大铭律师,相伴你我。

7. 大铭律师,彰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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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铭民为本,维权法为基。

11. 大铭如鼎,鼎霸天下。

12. 大铭守候,放心选择。

13. 大铭司金鼎,维权为百姓。

14. 大铭同行,精彩共赢。

15. 大铭为你保驾护航,走好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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