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都需要有自己的保密工作,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个人保密工作总结,大家一起阅读吧!
公司个人保密工作总结1
一年来,我镇保密工作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保密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服务的指导思想。维护加强保密教育,健全保密法规,发展保密技术,强化保密管理,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现将20XX年保密工作总结如下:
1、领导重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经镇三套班子研究决定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委员具体负责,为中层干部以上人员购买了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将保密工作纳入重点议事日程,逢会必讲,年终有总结。
2、健全机构。镇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工作办公室,由党委委员苏立坤兼主任,镇党政办公室确定一名兼职保密员,各村各单位成立相应的保密机构。
3、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级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严守保密法纪,带头做好本人、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属的保密工作,同时将保密工作纳入领导分管工作重点考核目标。
4、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保密教育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8项制度。
5、规范管理。
(1)文件收发、登记、传达、归档尽然有序,无随意复制、摘抄密件内容;
(2)按时按质完成了文件清退任务;
(3)无随意处理、销毁文件现象,多年来,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4)对所辖范围的保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
6、重视硬件投入。党委政府投资1、2万余元为各办公室配备了文件柜共20个,改善档案室的配套办公设施,配备兼职档案保管员1名。
7、强化宣传。积极宣传《保密法》,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标语、板报大张旗鼓的宣传《保密法》,使保密教育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把保密教育纳入普法及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内容,普及保密知识,宣传表彰先进,不断增强全民,特别是各级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观念。
存在问题:一是保管工作宣传教育力度。二是保密工作不够规范有序。三是保密设施不够齐全。新的一年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大力加强保密工作努力使我镇保密工作再上台阶。
公司个人保密工作总结2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办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大保密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技术防范力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保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保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办公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今年以来,我办始终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列入办公室的重要议事日程,确立了“保密工作无小事”的思想理念。在日常工作中,办公室领导经常听取法制宣传的专题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落实保密宣传学习所需的专项经费。办公室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及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时,都将保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研究、布置和汇报、总结。为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办公室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对保密工作负总责;各专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办公室的保密事务,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小组成员具体处理日常保密事宜。在坚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原则的基础上,办公室把保密工作纳入了机关干部目标考核内容,有效增强了机关干部职工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化机关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前提
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狠抓了保密宣传教育。一是年初在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时,将保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认真组织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区保密部门要求传达学习的有关文件,组织观看保密知识讲座光盘;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保密教育,让每个干部职工对自己从事的工作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是工作秘密,哪些应该保密,怎样保密等等都做到应知应会。三是办公室领导在机关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警钟长鸣,教育机关干部自觉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打听的秘密事项不打听,严禁利用国家机密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将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通过学习教育活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明显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大大提高,保密工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构筑了一道牢固的保密工作防线。一年来,办公室没有发生泄密事件和违反保密法规的现象。
三、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制度建设是治本之策,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保证。办公室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先后制定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秘密载体使用和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制度》等各项保密工作制度,对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保密行为进行了规定,对秘密载体的管理使用和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也进行了严格规定,使保密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办公室机关在原先投入的基础上,对传真通信和计算机网络通信投入了大量资金,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和公文运转的安全性。同时,还专门购置了碎纸机等设备,并对几个重要涉密科室都进行了防盗处理,大大改善了保密工作的条件,消除了安全隐患。
四、突出重点,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一是规范办公室领导行为。明确要求办公室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做到:
①不复制、摘抄国家秘密文电内容,必须使用时,主动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②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到公共场所。
③在主办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保密规定,并亲自参与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④不在公共场所阅办密级文电、资料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携带密级文件回家。
⑤不利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手机、邮件、计算机等通信设施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⑥不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二是抓好重点涉密人员的管理。建立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对新上岗涉密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同时加强对主要保密工作人员的培训,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保密能力和责任意识。三是抓好涉密岗位的保密工作。突出抓好办公室等重点岗位的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特别是对涉密文件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从起草、制作、分发、传递到使用、管理、复制、保存的每一环节都合乎规范,不出差错,防止涉密文件随身携带、随意存放、随便复印等现象的发生。
对各级机关下发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传阅,并及时予以回收。对机关废纸、废文件的回收由办公室及保密人员按规定进行销毁,保证废纸不流入社会。四是加强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的要求,切实抓好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同时,加强对各种U盘和光盘等涉密介质的保密管理,防止存储的秘密信息失泄。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自查整改
抓好保密工作,不仅要抓教育,建制度,订措施,还要常监督,勤检查,抓整改,促落实。办公室保密监督工作实行自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每月由各委室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半年由办公室领导对全办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自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迅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一是科学定密,该定为涉密计算机的办公电脑必须定密,不该定密的避免定密扩大化。二是规范了全办计算机管理,做到一机一人。三是加强对全办存储介质的管理,杜绝交叉使用。四是抓好重点部位整改,严禁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同时拒绝外来部门的U盘等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使用,确保信息安全。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办公自动化、现代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网络的广泛运用,保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20xx年,XXX办公室将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探索保密工作的新路子,创新保密工作方法,促进办公室保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公司个人保密工作总结3
一直以来,党委组织部、党校根据学校保密办的要求,认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部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不断提高,现将自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市府办始终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主要负责人多次开会研究保密工作,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专门配备了涉密计算机和刻录设备。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教育
切实提高保密意识为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防止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强化计算机保密安全意识,市府办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对计算机保密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一是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予以转发至各科室,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二是开保密专题会议进行保密工作布署和进行警示教育。
三、以督促检查为手段,堵塞保密漏洞
为了及时发现计算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市府办十分重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今年以来,市府办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情况进行了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查找计算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并整改到位。
四、自查情况
(一)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我单位有涉密计算机1台,经查,没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所有涉密计算机均违规上互联网。
(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我单位有非涉密计算机4台。经过检查,非涉密计算机没有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所有非涉密计算机均安装了杀毒软件,并按规定升级和查杀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移动储存介质使用管理情况
我单位没有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没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四)办公网络使用管理情况
我单位办公网络严格按照保密规定,金宏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断,金宏网和互联网计算机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五)涉密载体清理情况
传递到个人手中的涉密文件均进行严格登记,收回后全部实行专人保管,并按照要求每年退回相关部门或按照规定销毁;我单位没有非工作需要的涉密电子文档;没有未清理的移动存储介质。
保密协议书 篇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体现国家目标的战略性科技计划,事关国家安全与利益。其保密课题相关的秘密事项系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保密课题依托单位在实施保密课题中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履行以下保密责任。
第一条 本协议的责任主体为保密课题依托单位。依托单位系指课题组依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隶属于保密课题的子课题依托单位具有相同的责任。依托单位不仅承担自身的保密责任,还承担对相关课题组保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职能。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863计划保密课题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专利与成果管理以及后续开发。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与该课题的保密期限一同终止。
第三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的保密内容:
科研经费的预算;
课题名称、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实施情况;
重要研究成果、技术关键、技术诀窍、技术数据和资料、原型样机、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和来源;
需要保密的科研实验室、实验装置、专用设备、软件和设施;
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保密课题依托单位应承担的保密职责
1.将课题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程,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设专人重点管理,确定涉密人员、课题的知悉范围、保密要点、要害部位。
2.根据课题进展与技术发展,提出课题与成果定密与保密期限变更建议。
3.对保密课题研究工作所使用的工作场所、装置、设施、媒介提供保密措施。
4.负责对在保密期限内调出课题组或课题依托单位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其保管的保密载体应按规定移交保密载体保管部门,不允许其利用掌握的保密课题技术从事其他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直到解密为止(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相关规定执行)。
5.对于保密课题取得的成果,执行《国家秘密技术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6.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检查纠正保密工作中的偏差,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及时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领域办公室。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尽快向保密归口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7.定期向领域办公室汇报保密课题的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参照本协议与保密课题组签定保密协议。
1.保密课题组定期向课题依托单位汇报保密工作情况,接受课题依托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2.未经批准,课题组不得将保密课题资源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包括依托单位在内的非相关机构、个人和媒体披露保密课题的保密内容;不得将与保密课题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带出境外。
3.在保密期限内需对外合作、技术出口、国际学术交流、出国参展、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国内技术转让或举办合资企业,应经课题依托单位按规定申请报批,课题组及其成员不得私自进行。
4.在接受主题专家组实施的过程管理(申报、监督、检查、验收)中不泄密。
5.课题依托单位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家权益受到损失,将依据《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课题依托单位一份,领域办公室一份。于签署之日起生效。
课题依托单位:________ 保密负责人:_________
领域办公室 : _________ 保密负责人:_________
保密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鉴于乙方在设计工作中有关保守甲方秘密的相关事项,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设计合同内容保守秘密,对因合同内容的公开而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密的内容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信息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设计工作。
三、乙方在设计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介绍第三方相关人员或冒充乙方设计人员查看相关设计文件,以窃取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项目完成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保留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并对已经熟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
六、对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复制、拷贝,同时不得对外泄露资料的具体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相关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有乙方承担。
七、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有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乙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保密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党政机关文件资料不予外泄,特签订如下保密协议: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按章办事。
2、严禁复制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资料,复制秘密级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执行负责人审批制度,对资料打印复印份数要准确无误,并严格履行保密手续。
3、不得擅自将私人U盘等其他移动介质带入文印室,不得复制、摘抄或私自留存一切文件资料,不准私自将一切文件资料带出文印室。
4、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通讯中泄露资料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有关秘密资料内容。
5、国-家-机-密根据工作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乙方需做到对复印内容不翻、不漏、不问、不记。打印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维护文件资料安全,防止文件密、遗失。
6、不得将家属、朋友等非工作人员带入文印室,不得打听、刺探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不得让非文印室工作人员操作办公设备及翻阅相关文件。
8、乙方离岗离职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9、违反本协议,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重要资料内容的,将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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