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和市、区落实社区矫正教育学习的有关要求,结合凤凰司法所实际,制定年度教育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因人施教、注重实效,提高矫正质量,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内容
(一)集中教育:
1、法制教育。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江苏省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规定的学习。对缓刑、管制人员注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制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增强在刑意识;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侧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教育和实用民事法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2、思想道德教育。包括公民道德教育、家庭、社会伦理讲座、良好生活观念养成、励志教育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层次、家庭背景、罪错案由的具体情况,有侧重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3、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包括劳动就业政策、民政救助救济政策等。对有就业援助或帮困扶助等特殊需求的人员应该进行社会保障政策教育。
4、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小组活动、心理量表测试等。全年教育学习加大心理健康教育的比例,社区服刑人员均应接受心理健康普及教育。
5、文化素质教育。包括各类知识普及讲座、文化知识辅导等。特别是对一些年纪较轻、文化程度低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增加文化知识补习教育。
6、其它动态教育。包括集中教育的效果讲评、定期公益劳动讲评、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通报、典型实例讲评、警示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专题座谈会等。
(二)个别教育:
1、矫正开始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宣告后的3个月。
(1)认罪服法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案由、刑罚种类及矫正期限,引导其正确认识所犯罪错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在刑意识。
(2)社区矫正告知教育。依据分类矫正的有关规定,告知集中教育、个别教育、情况汇报、社区服务的规定和要求,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等。
(3)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量表测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调节心理状态,重点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渡过回归社会的心理适应阶段。
2、矫正中间阶段:矫正的第4个月至矫正期满前1个月。
(1)法制教育。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帮助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思想文化教育。向社区服刑人员传递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逐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纠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的价值观念;及时沟通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正确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家庭生活上的矛盾,妥善解决工作生活上遇到的突发事情;引导他们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逐步形成正常的社交环境;对文化程度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文化补习。
(3)行为矫正教育。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和行为举止,注重改变不良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行为特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运用正确的语言和行为待人接物,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能力。
(4)心理辅导。根据心理量表的测试结果,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工作;听取对象对参加心理健康讲座的效果和反映,必要时,配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开展定期的心理咨询活动。
3、矫正期满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结束矫正前1个月。
(1)期满总结教育。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回顾、总结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思想转变、矫正表现、矫正效果等情况。
(2)思想教育。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的打算,劝诫并勉励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家庭、社交等各种社会关系。
(3)心理辅导。通过期满前心理量表的测试,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初期和结束时的心理变化情况,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正式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工作。
(4)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对于社区矫正期满后转为安置帮教对象的社区服刑人员,告知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及相关工作内容,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为继续开展帮教活动做准备。
三、教育主题
一月:1、社会公德教育;2、法规规定学习;3、家庭伦理教育;4、心理矫治;5、个别教育。
二月:1、法规规定学习;2、思想引导;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三月:1、“两会”精神传达学习;2、迎青奥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四月:1、励志安全教育;2、法规规定学习;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五月:1、心理健康讲座;2、警示案例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六月:1、法规规定学习;2、心理健康讲座;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七月:1、礼节礼仪教育;2、警示安全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八月:1、心理健康讲座;2、法规规定学习;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九月:1、节日安全教育;2、法规规定学习;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十月:1、心理健康讲座;2、励志案例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十一月:1、法规规定学习;2、进行励志教育;3、心理矫治;4、个别教育。
十二月:1、心理健康讲座;2、社会公德教育;3、法规规定学习;4、心理矫治;5、个别教育。
四、落实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教育学习贯穿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也是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社工要充分认识教育学习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教育学习的组织开展、情况记录和归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教育学习工作的落实。
2、加强协调配合。司法所与矫正社工要紧密配合,根据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不同特点,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实际情况,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思想和行为,共同开展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等教育学习工作,注重教育的质量和实际效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工作、生活观念,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3、加强资源整合。司法所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手册、文件资料汇编等有关资料,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辖区内资源建立集中教育基地。积极协调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借用其他教育性资源,为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创造条件。
4、做好教育计划。司法所要认真制定年度教育计划,系统、周密、全面地确定教育主题、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切实做好教育评估,切实按时间节点落实教育学习。同时要开展多样化教育,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多种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
5、强化督促管理。司法所要认真组织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组织人数众多、规模较大的集中教育时,应当事先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社区服刑人员因客观原因缺席集中教育的,要以书面请假的形式,报司法所批准,并通过个别教育等形式进行补课教育;因主观原因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要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无故缺席集中教育并不愿补课的,应当予以警告处分并进行训诫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过,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予以处置。
6、落实效果评定。司法所要认真做好集中教育学习记录,重点记录教育主题和内容,并通过个别教育和审阅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汇报等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反映。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的效果评定。通过问卷测试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集中教育的内容、形式、效果进行总结和评定,避免集中教育流于形式。
总结是对自身社会实践进行回顾的产物,它以自身工作实践为材料,采用的是第一人称写法,其中的成绩、做法、经验、教训等,都有自指性的特征。以下是关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1】
XXXX年,开发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深入贯彻省、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区司法局中心大局和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部署,以维护安全稳定服务青奥为抓手,进一步细化落实特殊人群管理教育服务,为雨花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截至11月底,今年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人,解除矫正4人,目前在册人数15人,其中缓刑12 人,假释2 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管制0人。累计办理审前和假释前调查评估9例。开发区司法所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实现了年度“六个不发生”目标。
一、认真学习,落实《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开发区司法所认真参加区局组织的《条例》专题学习培训活动,先后3次参加区局组织的联席会议学习讨论条例,对《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了解《条例》的精神和规定,牢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执法、管理和教育的要求,切实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同时为营造浓厚氛围,积极通过利用政府网站,学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重要内容,开发区利用社区宣传栏、电子屏幕等载体,对广大群众进行推广宣传,不断提高社会知晓率,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遵守标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条例》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要求,开发区司法所进一步细化接收宣告、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定,严格落实电子定位、风险评估、困难扶助等相关制度,严密执行交付衔接,严防脱漏管,规范审批流程,重点抓好调查评估、考核奖惩、收监执行等执行环节,确保公正严明、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执行档案、工作档案、人员档案管理标准程式。全年共调查评估8例,法院采信8例。对新入矫8人全部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心理评估,全部纳入手机定位严管。解矫4人全部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程序予以宣告并与安置帮教实现无缝对接。
三、重点管理,深化社区矫正安全监管
一是突出分级管理,对重点人员和重点管控环节实施严格管理。全年严管人员累计达到11人,普管4人,宽管0人,严格落实准假外出人员全面实施定位管控,目前在册定位管控人数为11人,定位管控率100%,达到省规定不低于50%目标。
二是突出惩处环节。XXXX年累计警告2人,治安处罚0人,撤销缓刑0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0人。南京青奥会期间,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密切合作,严格管控社区矫正人员。
三是突出合作交流。今年7月5号上午,雨花开发区司法所联合6家邻街道司法所对在册的.40名社区服刑人员在开发区管委会114室集中上心理健康教育课。此次教育活动特别邀请到了南京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李树明主任。李主任以“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亚健康与积极改造”为讲课重点,他首先从人生、命运、个人能力三个方面阐述了人的一生基本道理,以狱政管理和减刑假释,告戒社区服刑人员要遵纪守法,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同时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早日解矫,以良好的工作生活心态增加自己的幸福指数,赢得了社区服刑人员热烈的掌声。
四、丰富内容,提高社区教育矫正质量
进一步完善教育矫正模式。认真组织实施集中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多样设置社区服务项目,创新方法,优化形式,丰富内容。积极探索公、检、法训诫教育新方法,针对日常管理中涉毒涉黑人员开展司法所和派出所所所联合训诫教育、违规违纪人员和重点人头开发区司法所和区司法局检司联合训诫教育、使教育矫正措施更具有针对性。XXXX年,累计训诫教育1人。进一步巩固劳动教育成果,积极利用区、街道发挥劳动教育基地作用,劳动与教育学习帮扶相结合,全面完成规定时数,对不服从管理不参加服务和教育的人员,按照规定及时给与教育和惩处。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利用监狱心理咨询师资源,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对接服务,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完成心理测试12人次,心理咨询12人次,危机干预1次。
五、拓展帮扶,提升帮扶实效
XXXX年累计提供就业辅导10人次,帮助落实就业岗位2人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百分之百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在册12名社区服刑人员,有固定或相对固定收入人员11人,就业率高于南京市规定85%目标。由于帮扶及时、措施得力,服刑人员矫正心态普遍端正,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回归融入社会。
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2】
XXXX年,顶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得不足,对此,进行总结和阶段性梳理,旨在理清工作思路、改进矫正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一、基本情况目前,我所登记在册的矫正对象有23名,其中缓刑对象21名,假释对象2名,XXXX年累计新增矫正对象12名,期满解矫15名。XXXX年度,我所社区矫正工作详细情况如下:
1.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次,其议题分别为“布置社区矫正排查工作,切实维护亚青期间社会稳定”、“贯彻上级要求,突出矫正工作实效,维护国庆期间稳定”。
2.积极发动责任心强的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加入矫正志愿者行列,切实发挥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实际作用。
3.组织各类排查工作四次,重点对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目前生活、工作、家庭情况进行全方位摸底,通过综合各方面信息对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内心动态做出评估。
4.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进行预估,开展心理测试工作,对部分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评估。
5.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十七人次,详细查明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提出客观合理的司法建议,协助审判机关依法量刑。
8.与各大骨干企业以及私营业主开展广泛的沟通,为矫正对象营造安心踏实的工作环境,预防在经济危机面前,矫正对象因不能忍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9、每月组织两次集体公益劳动,每月开展两次集中教育。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街道人事调整,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
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人性化工作宗旨,将有限的资源全部投入到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方面,用真诚感动矫正对象,建立起互相信任的联络关系,让矫正对象能够真切的感受到我们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决心和信心,打破原先陈旧的汇报形式,拓宽矫正对象思想汇报渠道,通过电话、书面、当面、短信、网络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同时,严防死守,积极避免因矫正对象情况掌握不及时而引发的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积极的养成矫正对象定期汇报的习惯,对于部分不按时汇报的矫正对象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情况调查与核实。对于部分拥有私营企业的矫正对象,我所为其在经济危机面前提升企业防风抗险能力提供必要的帮助,坚定该部分矫正对象应对经济危机的信心。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
一是为了规范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XX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是在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上下功夫,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及时、有效。
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
严格按照区司法局要求对矫正对象开展评估工作,客观进行综合评定。顶山司法所一直坚持以维护社会整体稳定为主要出发点,对全所矫正对象进行各类排查两次,对部分非故意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和犯罪条件已经消除的职务类犯罪对象实行适当的宽松管理,节约有限资源,集中力度加强对故意类犯罪,尤其是未成年矫正对象,针对这类群体的心理特点心理矫治,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询问,严防死守,积极的避免矫正对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
积极的拓宽矫正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提升矫正工作实效的切实方法。目前,顶山司法所采用的矫正措施是加强走访,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对象帮矫小组作用,密切联系居委会、社区民警进行多层次、全方面监控和教育。由顶山司法所进行统筹工作,组织开展日常的矫正工作,通过组织法制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密切观察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态度和积极性,寻找合适机会与矫正对象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对于部分新入矫、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思想态度不够端正的矫正对象进行重点关注,发动居民小组长对其个人及家庭进行密切关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组织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村矫正志愿者、社区民警对其进行不定期走访,深化思想教育,申明各项矫正纪律,帮助其看清目前社会形势,权衡利弊,以便其端正矫正态度,从内心深处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与思想,真正的树立回归社会的决心。另外,顶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一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过分教条和墨守成规,针对了解的最新情况以及社会的变化,对需要进行强化和改正的矫正措施进行逐一纠正,为矫正工作的推进制定详细的方案。
三、XX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一)发挥志愿者作用,加强考评督查。矫正志愿者是矫正帮教的主力军,社区帮教、监改及信息反馈,主要依靠这支队伍,为最大限度发挥志愿者作用,我们从建立结对帮教关系入手,挑选合适志愿者,利于与矫正对象沟通,每月通过矫正志愿者了解一次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与现实表现,共同研究矫正方案;每季度评议时,征求矫正志愿者意见,加强考评督查。
(三)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开展一至二次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三)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四)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通过新闻媒体、业务信息、各种会议等多种载体,及时宣传报道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成功经验、典型事例,反映工作动态和问题。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制定了《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预防、行为矫治等工作。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划;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六)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调查研究。
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辨别是非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第六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市场监管、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家庭预防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相互尊重、和谐友爱,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
(二)根据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给予教育和指导,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遵守纪律,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及时给予教育和纠正;
(四)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逃学、辍学的,应当及时教育劝说未成年人返校学习;
(五)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学校和其他单位组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活动;
(六)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对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保持与委托人的联系,沟通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第三章 学校预防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每学期法制教育课的重要内容;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辅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考核内容。
第四章 社会预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
文化、体育和教育等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辅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建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本区域资源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信息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防止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共青团组织通过志愿服务队伍和帮扶联系机制,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和特殊帮扶。
第五章 重点预防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对不配合帮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探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作为案件处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刑罚执行的参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在案件终结后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条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做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
第三十九条 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第四十一条 全社会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