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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律师》摘抄合集86句

时间:2018-06-18 15:03

1、他抱着我的那一刻,我心里竟然有一丝恐惧,因为我怎么也想不出要和这个人共度余生的画面,对于未来将要发生的一切,我竟然毫不期待。我不停地在心里问自己,你怎么了?为什么?这不是你等着盼着的一切,它终于来到了,你为什么一点儿感觉都没有呢?我想,可能还是来得太迟了吧。那些欺骗,摧毁了我对他的信任和依赖《离婚律师》

2、你官司都赢了,你管你怎么赢的呢?——池海东《离婚律师》

3、你知道现在小三有多猖獗啊,居然敢把元配告到法庭上。——苗锦绣《离婚律师》

4、今天在法庭上,不关乎于人品,只关乎于职业的专业程度——池海东《离婚律师》

5、忘记一个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喜欢上另一个人——AK《离婚律师》

6、“得饶人处且饶人,咱谁都可以不饶,就是得饶了他,因为他是孩子的亲爹。”《离婚律师》

7、最美好的事情,就是在一起。《离婚律师》

8、我以为男女之间最好的关系是朋友,彼此都能替对方着想。如果离得远了,我们可以往上靠一靠;如果离得近了,我们可以往后退一退——池海东《离婚律师》

9、哎你能不能别把律师那套搁到你妈面前啊——罗鹂妈妈《离婚律师》

10、她妈(罗鹂妈妈)能演包公吗,她妈充其量就是演王婆——池海东《离婚律师》

11、2、她(焦艳艳)呀,谁有钱就跟谁感情好,钱越多,感情越多——潘小刚《离婚律师》

12、男人要来陪老婆会被朋友笑话的,你想看我一脸怂样吗?《离婚律师》

13、要相信爱情,也要相信爱情会死。《离婚律师》

14、池海东输了自己的离婚案后:“这官司输了也是赢,赢了也是输,不让她死了这条心,她怎么开始新生活呀!”所以他是故意净身出户的,大丈夫呀!《离婚律师》

15、吴文辉:“法律的精神不在于相信,而是怀疑,如果我们相信每个人都是好人的话,那我们就不需要制定法律,只需要道德就可以了。”罗鹂:“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每个人他们应得的部分。”《离婚律师》

16、1、我求你(吴文辉)了,你别让我活得那么贱——罗鹂《离婚律师》

17、1、再我看来,婚姻里最大的获利就是真情——罗鹂《离婚律师》

18、咱们是做律师的,咱们要站在公正立场看待所有的人。第三者也是人啊,也有人权啊!——池海东《离婚律师》

19、有些官司明知道会输也要去打,打官司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维护尊严、公平、正义。《离婚律师》

20、人啊,难受都是因为不自由觉得不自由都是因为自己的欲望膨胀就好比你在一个笼子里我说的这个你啊就是你的我执我说的我执就是以我为立场的自我欲望这个自我欲望越膨胀这个笼子就勒得越紧自己就分外难受即便你自己把欲望涨得特别特别强把这个笼子给涨破了还有更坚固的笼子等着你有一种让自己自由的办法那就是把欲望放下把我执缩小缩到自己啊,比这个笼子的.缝隙还小,你就可以从这个笼子里走出来了那我还是碰到个更小的笼子怎么办那就把我执完全地散掉《离婚律师》

21、1、刚来到这个城市的时候,我踌躇满志。在我看来,未来是我的,我就是未来。爱情和事业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我这才醒悟:原来未来,一直是在上帝的掌控中。劫后余生的我惊魂未定。爱情,我还可以相信你吗?婚姻,见鬼去吧!——罗鹂《离婚律师》

22、咱们做律师的就是要把当事人当作我们的亲人。在法庭上要尽的是我们职责,当事人生活中的事情是我们的义务——池海东《离婚律师》

23、我从来都没有想过,生命这么奇妙,这么美好。——汤美玉《离婚律师》

24、如果我没有猜错,肯定是鹂鹂男朋友上她家借什么东西来着……借口!《离婚律师》

25、有时候政治跟婚姻有异曲同工之妙,不关乎技术,最重要的是你要站在当事人的情感立场,为你的当事人据理力争——池海东《离婚律师》

26、潘小刚:“过去结了婚才有孩子,现在有了孩子才想去结婚。过去离个婚太难了,现在想离就离,离婚自由,这是社会的进步。”罗鹂:“离婚自由和始乱终弃可是两回事呀。”《离婚律师》

27、我现在没有事业,没有丈夫,没有家,没有爱,只有钱,我幸福吗?我能幸福吗?《离婚律师》

28、人们常说,当上帝为你关闭一扇门,一定会在其它地方为你打开一扇窗。后来我发现,原来上帝关上那扇门的时候,他顺便也把窗户也关死了——罗鹂《离婚律师》

29、看你一脸八卦样,物业张姐是你闺蜜吧。《离婚律师》

30、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孩子天生会打洞——郑天涯《离婚律师》

31、咱们为什么要调解,调解就是要给别人服输软。嗑头也罢,敬茶也罢,为的是什么啊。为的就是人家心里头高兴,这一篇就翻过去了。——池海东《离婚律师》

32、我以为男人负责赚钱养家;女人负责的不仅仅是逛街、美容、购物、花钱。——池海东《离婚律师》

33、从此以后,秋云春水,千山暮雪,各自珍重。《离婚律师》

34、婚姻现在有时被人复杂化了,不是男女之间的产物,而变成了社会需求。《离婚律师》

35、雄性动物追求雌性动物是为了占有最强大的基因库。说简单点啊,这个男性追求女性,都是为了发展成那种关系,一旦那种关系不成立,男性基本就掉头而去,如果女性非要建立纯友谊关系,男性也就是应付吧——池海东《离婚律师》

36、婚姻是一声投资,所以我得赶紧赚钱,女人经济越独立,越不需要婚姻。投资男人还不如投资自己——罗鹂《离婚律师》

37、我们农村出来的,不讲啥,啥都知不道。但是我们办事凭的是良心。我们讲的是人情味——顾威《离婚律师》

38、1、你能挤公交车吗?愿意坐无地铁吗?愿意上夜班吗?早班你起得来吗?即便这些你都能够做到艳艳,我告诉你,过不了几个月你就成大妈了。这大妈都年轻过。《离婚律师》

39、你看你们这一代人多幸福呀,上个厕所都这么奢侈,纸尿裤还铂金级的呢!《离婚律师》

40、工作再重要也没有结婚重要,你看为什么有人把结婚叫做终生大事,没有人把工作叫做终生大事吧?《离婚律师》

41、只要爱过,就应当感激,彼此之间给予对方的曾经的爱。假如有一天你不爱了,相爱过的人,永远不要因为不爱而产生仇恨。——洪涛《离婚律师》

42、我那对象是慢性子,还在娘胎里头呢。《离婚律师》

43、1、今天起,我们结为夫妻,我们将彼此领带和爱护,无论贫穷或富有。健康或疾病,都将患难与共,不离不弃。(曹乾坤与汤美玉的结婚誓词)《离婚律师》

44、有一种让自己自由的办法,就是把欲望放下,把我执缩小。缩到自己比这个缝隙还小,你就可以从笼子的缝隙里起出去去了。——池海东《离婚律师》

45、衣服还行,模特太差了,换上我媳妇就更棒了——曹乾坤《离婚律师》

46、像我媳妇儿这样的。对不对,那就是天生丽质,不用打扮,蓬头垢面不失国色!《离婚律师》

47、感情是让人害怕的事,说没就没了《离婚律师》

48、董大海说:包公多周到啊,给秦香莲银子,安排送她回家,可秦香莲不干,非得把陈世美弄死,而陈世美宁可被zha了,也不愿和秦香莲回家,这女人是不是也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啊?《离婚律师》

49、你们女人为什么愿意把自己扮演成受害者?难道我们男人就没有青春吗?我们的青春也只有一次,我们陪了你也不能再陪别人了,怎么你们就非得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我们的损失费从哪里要?我们就没有损失了吗?”《离婚律师》

50、世界上难道就没有什么天长地久的爱情吗?——AK《离婚律师》

51、1、弟弟我的

52、吃素真能彻底断了念想吗?——罗鹂《离婚律师》

53、看过神探科蓝吗?真相永远只有一个:天知道——潘小刚《离婚律师》

54、2、能在一起就能分开,你见过有人进厕所不出来的吗?——池海东《离婚律师》

55、人和动物能一样吗,动物会养老吗,你会为了一次交配权一年打一次群架吗?如果人按动物性来划分,动物界的母兽可是逮谁跟谁啊!《离婚律师》

56、男人是增值资产,我每打赢一场官司就增值一次,女人则像华尔街暴跌股票,随着时间流逝年色老衰《离婚律师》

57、我们是想挣钱,但你也不能抵毁我的专业啊。我们怎么这叫拱火呢?我这叫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罗鹂回妈妈《离婚律师》

58、要做一个好的律师,就不能相信任何人,即使是你的当事人——吴文辉《离婚律师》

59、什么是禽兽不如啊,不如禽兽,我要是禽兽就不这么折腾了。——董大海《离婚律师》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Ⅰ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Ⅱ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Ⅲ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的改制

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司发通[2000]100号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脱钩改制的对象是:

(1)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

(2)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

(3)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级别。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工作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1、 执业律师的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都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1) 律师的权利;

Ⅰ、调查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Ⅱ、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Ⅳ、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Ⅴ、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

Ⅵ、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 律师的义务

Ⅰ、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Ⅲ、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Ⅳ、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Ⅴ、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Ⅵ、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义务。

Ⅶ、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Ⅷ、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Ⅸ、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Ⅹ、不得妨害作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北京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北京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侓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铕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侓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人员接受,处理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提出法侓意见。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 办案机关的侦査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枓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通知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曰内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人拒绝接受委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拒绝为其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行提出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确有困难的,办案机关可以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为其推荐辩护律师。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法定的通知辩护情形,应当在三曰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 对无法提供的,由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确认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辩护侓师在第一次会见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确认其委托关系。

第七条 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曰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决定之曰起三个工作日指派律师并函告办案机关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同时函告办案机关案件管理部门。

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 曾经担任检察官、法官,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离任后不满两年的。

(四) 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正在受到停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六) 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情形的。

第十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査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安排会见的,应当终止会见并通知相应的办案机关:

(一) 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虚假或者无效的。

(二)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接受同案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或在有关联的案件中,接受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有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四)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第十三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工作曰进行,经看守所同意,也可以在节假曰安排律师会见。

第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为保障监所安全和会见顺利,可以进行安全检査。下列物品不得带入会见场所:

(一)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二)窃照等违禁设备。

(三) 手机等具备通讯、上网功能的电子产品。

(四) 可能影响监所安全的其他违禁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辩护律师因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需要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应当经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査工作相协调。辦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侓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鳒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侓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助理不能同时担任同案犯的会见和辩护工作。

第十七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曰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是否同意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或者不同意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第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体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査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曰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对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侦査机关书面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检察机关应对律师的申诉,控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对于申诉、控告属实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纠正。

第二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 赂犯罪案件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侦查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査终结前,侦査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隨意解释和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路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第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异常、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或被实施强制医疗的,律师会见时医务人员可以在场。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原因确实无法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侓师会见的,#守所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并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査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査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侓师。

办案机关作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退回扑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査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诉讼中的其他重大程序信息,可能影响辩护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撖回起诉等相关信息,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以下情况:

(一)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案件性埘及已査明的该案的主要事实。

(二) 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羁押时限。

(三) 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以及认罪态度。

(四)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五)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査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当面告知辩护律师上述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内容应当制作笔录,由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

第二十四条 侦査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告知审査起诉的检察机关,并将辩护律师提交的有关材料随卷移送。

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

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三) 案件立案。管辖等与案件有关的程序性问题。

(四) 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辩解和证据线索。

(八)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是否认可。

(十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据的具体意见。

(十二)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十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的时间。

(十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犯罪事实,是否认可。

(十五)核实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从重、加重情节,听取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十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十七)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

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办案机关可建立翻译人员名册,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也可从中选聘。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陣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为保证监管场所安全,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及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通信方式使用明信片。看守所应当向律师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场所的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曰起,可以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査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 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移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侦査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曰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査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办理申诉。 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条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配备必要的设备。因复制材料发生费用的,只收取工本费用。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材料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 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三十一条 辩护律师査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枓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得随意解释“国家秘密”的范围,限制辩护律师阅卷。

第三十二条 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机关准许,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护侓师签确认。辩护侓师通过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相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 当在网上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査。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査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子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曰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侓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侓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第三十五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侓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通知申请调取证据的辩护律师在场。

第三十六条 辩护侓师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便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属于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十七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侓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经律师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签发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査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炉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侦查机关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的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相关文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辩护律师案件已经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期间,案卷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及时与辩护律师取得联系,询问是否就逮捕必要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曰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与辩护律师取得联系,询问是否就逮捕必要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发现案件有关证据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作出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召开庭前会议。

(一) 案件管辖异议。

(二) 回避申请。

(三)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四) 申请调取证据。

(五)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六) 是否公开审理。

(七) 协商开庭时间。

(八) 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九)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十) 申请专门知识人员出庭。

(十一)申请重新鉴定。勘验。

(十二)是否延期审理。

(十三)否对民亊部分调解。

(十四)是否有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稍神病人的证据。

(十五) 申请查看讯问同步录像。

(十六) 根据案件情况协调开庭调查方式、举证质证方式、辩论方式、庭审安排等内容等细节。

(十七)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需要特殊的条件。

(十八)其他与审判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曰期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曰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曰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律师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后印可进入法院,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设置律师更衣室,配备桌椅、饮水,提供资料查询终端、上网等设备设施和业务书箝。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患,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检察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准许,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律师对检察人员、其他代理人。辩护人的发问提出异议的, 审判长应当认真听取,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从证明目的。证明事实、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律师可以作为辩方证据当庭出示。

对于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栘送人民法院的证据,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律师有权申请休庭。

第四十八条 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律师享有充分的辩沦权,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題,进行法庭辩论。

(四)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出外。

第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镑、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愦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第五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材料,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庭许可后才可以出庭。

第五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与被告人进行必要的交流,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

(一) 辩护律师因法定惰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二) 被告人拒绝辩为其辩妒的。

(三)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第五十四条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对于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法官应当认真査阅。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方面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査。法庭经过评议后,应当恢复开庭,宣布其决定。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并提出复议理由。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五十八条 律师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已经录制的本案庭审过程的全部录音、录像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五十九条 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侓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六十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査,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査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六—条 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 对律师提出的回避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

(三) 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的要求的。

(四) 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侓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 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 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 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律师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问、地点及时通知律师的。

(十四) 未依法向律师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律师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査。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陴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发现有阻碍侓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十二条 律师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提出。

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律师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保障律师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并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辩护律师向其提出的阻碍或限制其会见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履行监督职责,对确实阻碍、限制辩护律师纠正的,应当监督其纠正。

第六十四条 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査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到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査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侓处分,將处理情况通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六十五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对于案情重大、严重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也可以直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权。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市律师协会成立专门机构,开通维权热线和律师维权信箱,指派专人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对于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及时启动维权程序,加强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处理。办案机关应当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査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心。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调査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肃査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机关”,是指负责侦査、审查逮捕、审査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曰起施行。北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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