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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起可查阅摘抄细选80句

时间:2018-09-16 09:09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Ⅰ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Ⅱ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Ⅲ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的改制

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司发通[2000]100号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脱钩改制的对象是:

(1)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

(2)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

(3)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级别。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工作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1、 执业律师的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都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1) 律师的权利;

Ⅰ、调查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Ⅱ、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Ⅳ、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Ⅴ、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

Ⅵ、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 律师的义务

Ⅰ、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Ⅲ、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Ⅳ、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Ⅴ、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Ⅵ、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义务。

Ⅶ、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Ⅷ、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Ⅸ、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Ⅹ、不得妨害作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证(A) 注册一次。

A.每年度B.每二年

C.每三年D.每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C)通过。

A.1995年1月15日B. 1995年5月15日

C、1996年5月15日D. 1996年10月15日

3、《律师法》明确规定,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是(A)

A.社团法人 B.事业法人

C.机关法人 D.企业法人

4、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 。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

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

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

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

5、下列有关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B.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

C.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合同法》和《劳动法》

D.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

6、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享有(A) 。

A.上诉权B.反诉权

C.和解权D.起诉权

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执业律师(C) 人以上。

A.20B.3

C.10D.5

8、下列有关律师执业制度说法正确的是(D)。

A.律师最多只能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兼任执业律师

C.曾担任法院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D.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B)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A.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 B.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C.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 D.人民法院受案审判之日

10、下列有关律师会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A.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B.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C.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会见

D.律师会见被告人,人民法院应派员在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要求赔偿时,可通过(ABCD )等途径获得

救济。

A.直接向律师索赔 B.向律师事务所索赔

C.向律师协会申诉 D.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BC )。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B.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C.有三名以上律师 D.有稳定的案源

3、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意义具体表现为(ABCD)。

A.保障有困难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B.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实现司法公正D.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标志

4、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是(ABD)。

A.委托事项违法B.委托人隐瞒事实

C.委托人无法承担费用D.委托人利用委托事项从事违法活动

5、律师执业活动中,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BC)。

A.医疗费B.翻译费

C.异地办案食宿费用 D.礼品费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律师执业原则: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2、统一收案制度: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3、仲裁:发生纠纷、争议的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协议,自愿将争议的事项交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

4、律师代书:接受委托的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其指定的事项,并依据有关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一种业务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类?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活动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

3、简述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4)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4、简述美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特点。

美国律师管理体制主要特点包括:

(1)律师管理以行业协会为主,以律师协会为主对律师进行管理;

(2)州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扮演行会管理的角色;

(3)法院在监督管理律师上地位特别,与律师协会共同管理律师;

(4)律师管理体制中律师、律师协会、法院相互制衡。

五、论述题(共18分)

谈谈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答: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律师辩护在整个辩护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由于辩护律师较其他辩护人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而且还在于其他辩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局限性。

(1)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

(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

(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故缺乏有效的'辩护能力。

2、非律师辩护人的局限性。

(1)无权调查取证。

(2)缺乏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

(3)容易感情用事或产生思想顾虑。

3、律师辩护的优越性。

(1)具有系统知识和辩护经验。

(2)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律师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受职业道德和法律约束。

(5)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集体讨论,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辩护的上述优越性,使得律师辩护比非律师辩护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外切实实现辩护权的重要保证。可以说,律师辩护已经成为现代辩护制度的基石。

答案与评分标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A 2、C 3、A4、A 5、B 6、A 7、C 8、D 9、B 10、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CD2、ABC 3、ABCD4、ABD 5、BC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律师执业原则——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2、统一收案制度——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3、仲裁——发生纠纷、争议的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协议,自愿将争议的事项交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

4、律师代书——接受委托的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其指定的事项,并依据有关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一种业务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三类:

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活动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a)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分)

b)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3分)

c)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3分)

3、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 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2分)

b) 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2分)

c) 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2分)

d) 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2分)

4、美国律师管理体制主要特点包括:

a) 律师管理以行业协会为主,以律师协会为主对律师进行管理;(2分)

b) 州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扮演行会管理的角色;(2分) c) 法院在监督管理律师上地位特别,与律师协会共同管理律师;(2分)

d) 律师管理体制中律师、律师协会、法院相互制衡。(2分)

五、论述题(共18分)

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4分)

律师辩护在整个辩护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由于辩护律师较其他辩护人具有

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而且还在于其他辩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局限性。

(1)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1分)

(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1分)

(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1分)

(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故缺乏有效的辩护能力(1分)

B.非律师辩护人的局限性。

(1)无权调查取证。(1分)

(2)缺乏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1分)

(3)容易感情用事或产生思想顾虑。(1分)

C.律师辩护的优越性。

(1)具有系统知识和辩护经验。(1分)

(2)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1分)

(3)律师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保障。(1分)

(4)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受职业道德和法律约束。(1分)

(5)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集体讨论,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权利。(1分)

律师辩护的上述优越性,使得律师辩护比非律师辩护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外切实实现辩护权的重要保证。可以说,律师辩护已经成为现代辩护制度的基石。(2分)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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