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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庭案例直播观后感摘录76条

时间:2021-07-31 11:11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班 级:报关XXX班

组 别:第五小组

组 长:XXX

组 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2008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58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xx,二〇〇二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58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名片上使用的宣传用语,并不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奶酷奶酪?就是?文宇奶酪?,未造成?奶酷奶酪?与?文宇奶酪?相混淆的后果。我们也不赞同这一点,理由是:原告的?文宇?品牌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告在名片上以?文宇?为其奶酪作介绍,无非是想以?文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 第三,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损失?被告是否因此获得利益?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2004年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005年2月《都市生活》杂志、2005年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2005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05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05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2006年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06年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2006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08年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2008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2010年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综上所诉,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欠妥的地方,可以参照如下判决:

【案例】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质,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意。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曰,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曰,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曰,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 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银行已经承兑,是主债务人,就不能以资金关系为由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进行背书转让,而最终的持票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 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题目中,D知道BC之间的纠纷,所以B可以对抗C的事由对抗D。

(4)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可以在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虽然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题目中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因此D公司可以E公司承担合同中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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