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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成立40周年寄语集锦56句

时间:2020-11-15 06:06

第五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副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免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五)决定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

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其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由员工代表出任,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出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五)建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当董事与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对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特区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常会前二十日,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募集股、集体股股利;

(五)支付合作股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下列各项用途使用: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资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九条 公益金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

第七十条 公司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区政府授权机关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时,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可就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一年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比例派发股利。

第七十二条 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

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可以将集体股股利直接按章程规定在合作股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另定。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后,由董事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公布。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修改章程的,应当在修改章程的决议中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依本条例规定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时,应由股东代表大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作出决议。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不按照第一款规定而蓄意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追回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自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

不按照前款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

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的债务由吸收方承担;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协会新春

协会新春贺词【1】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在这辞旧迎新之际,包头市餐饮协会向一年来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各级领导及全

过去的一年,协会立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权益”的办会宗旨,以服务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百姓为工作核心,以弘扬包头餐饮文化,提升包头餐饮整体形象,打造包头餐饮精品品牌为己任,以深入交流、增进友谊、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为目的,以实现美食文化大发展为目标,旨在服务会员,共同发展,坚持依法办会,精心打造社团文化理念,组建全体餐饮同仁共同的家园。

展望20xx,我们将继续面临众多困难和挑战,曾缺应对转化成机遇,谋求更多新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努力适应发展餐饮市场新常态,锐意改革进取,科学整合资源,积极创新,推动餐饮业进一步发展,打造绿色餐饮,确保食品安全,强化行业诚信建设,促进餐饮市场繁荣,全面开展全新的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使我们的会员企业得到更好的服务和学习。

旧岁已展千重锦,新年更进百尺杆。让我们携起手来,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昂扬的斗志,投入到即将到来的20xx。值此佳节之时,我协会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阖家欢乐、事业更上一层楼!

谢谢大家!

xx市餐饮协会

20xx年12月31日

协会新春贺词【2】

把酒当歌歌盛世,闻鸡起舞舞新春。值此丁酉年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河南省酒业协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豫酒发展振兴的全省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新春的问候!

即将过去的20xx年,是河南省酒业协会制定的豫酒转型升级和品质提升年,我省酒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面对酒类行业的深度调整和弱复苏常态,夯实基础,创新品牌,精细管理,拓展市场,涌现出了一个又一个逆势增长的豫酒企业,走出了一条又一条各具特色的豫酒振兴之路,成为中国酒类行业发展进程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20xx年,是豫酒发展的爬坡年,更是豫酒发展的转折年。河南酒业虽有严峻考验,也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希望豫酒企业抓住省政府推动豫酒振兴的`契机,加大供给侧结构调整,化解酒业新常态挑战;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打造服务产品,提升综合实力,以模式创新为突破口,以“豫满中国”为目标,以“中国千商大会”和“郑州国际糖酒会”为平台,积极为豫酒振兴鼓与呼;我们不是在以豫酒振兴的现场,就是在豫酒振兴的路上,我们始终在努力。河南省酒业协会将与百万豫酒人一道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以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百万豫酒人的新业绩谱写20xx年豫酒发展的新篇章!

新年新希望,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发展,新年新辉煌。衷心祝愿百万豫酒同仁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安康、吉祥如意!

xx省酒业协会

20xx年1月27日

协会新春贺词【3】

新年甫至,紫气东来,万象更新。

过去的一年

在全市598家律师事务所,9353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在改革创新的驱动下,我市律师业健康稳步发展,全市律师形成了良好的专业学习氛围,各专业领域推陈出新,全市律师业务、律师创收呈较大增长态势;公益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和专业法律服务,三个法律服务体系逐步成型,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各社区实现全覆盖,同时还向揭阳和河源分别输送55名和140名律师,开展对口支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光明事故发生后,根据协会重大社会事件律师专业应对工作机制,立即成立律师应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紧急抽调由8名律师组成专家顾问团和43名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进驻善后处理小组;律师服务与社会民生相对接、律师服务与法治建设相对接、律师服务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涌现了一批政治表现良好、专业素质较高、工作作风务实的律师群,推动了一批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以前海自贸区发展为平台,着力构建深圳律师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深圳律师国际化发展体系,在前海设立的一批分所以及合伙联营所正式运作且初见成效。

过去的一年

我们营造了一个较好发展环境,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亦有所作为。推动深圳市两级法院正式为律师开辟了免安检“绿色通道”;协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从充分尊重律师、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等5个方面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协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进一步保障了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与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律师在法院诉讼行为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指导意见》,从规范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规范律师礼仪、明确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纪律、畅通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渠道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签署《关于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的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第一巡回法庭专设“律师志愿服务室”,遴选和培训派出261名专业律师轮值,每周安排8名律师全天候值班4天,为涉诉信访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引导;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立法调研基地设在我会,经公开遴选,34名专业律师成为基地首批法律专家并组织律师完成《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六个草案的调研工作,形成逾18万字的文本起草和修订成果,还承接并完成《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首个立法后评估报告;与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共建深圳社会组织法治创新基地,发挥专业优势为社会组织立法、法治课题研究、法律援助、咨询培训和公益服务等方面展开务实合作;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作为独立第三方对法院执行工作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出版后入选国家智库,在全国开创了律师对法院工作建立评价制度的先河,开通了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新渠道,开辟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新平台。

过去的一年

各级领导对于我市律师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支持。市委书记马兴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李华楠以及市政协、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等多次调研、视察我市律师工作。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我市律师业的发展,市局主要领导鼎力支持全力指导协调。同时社会各界对我市律师业发展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换届大会上,我本人代表律师协会被推选为新一届社会组织总会监事长人选并成功当选。

在这里,我谨代表深圳律师协会衷心感谢全体律师、律所工作人员给予协会的信任,以及对协会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感谢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朋友对我市律师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和无私帮助。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的一年,让我们携手并肩,同舟共济,鼓足干劲,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奋进,在服务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市“十三五”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为我市律师业新一轮的改革发展谱写光荣与梦想的华彩篇章!

春树盎然,人事美好!衷心祝愿全市广大律师、各界朋友新年健康快乐、合家幸福吉祥,好运常随,万事如意!

xx协会会长

20xx年2月5日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适应深圳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海水、河口半咸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及取水工程。蓄水工程是指拦蓄地表径流的工程;引水工程是指在蓄水工程之间接引蓄水的工程或接引江河水到蓄水工程的工程;取水工程是指直接从江河、地下取水的设施。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经交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内的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经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兴建引水或蓄水工程的,可享受基础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蓄水工程自竣工之日起三至五年内免交水资源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促使用水单位和个人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鼓励靠海区域积极利用海水,对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中长期供水规划(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应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九条 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符合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遵守防汛抗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引、蓄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兴建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区水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主管部门备案。

兴建引水工程或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兴建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申请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向市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地质资料;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市、区水主管部门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市、区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单位的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书面答复。

经过批准的引水或蓄水工程项目,由申请者依法办理有关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于每年十二月将其下年用水计划报市水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的用水计划未经市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业主用水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其蓄水应符合核准的用水计划,并可以收取源水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源水费标准。

源水费标准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蓄水,应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业主及用水单位名称、地址;

(二)供水总量、最大日供水量;

(三)水质标准;

(四)供水方式;

(五)供水期限;

(六)源水费;

(七)违约责任。

供水协议应采用市水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并于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业主报送市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之间转让蓄水,应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符合市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需紧急用水的,市水主管部门可指令业主供水,业主不得拒绝。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取水工程取水应持有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许可证,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取水地点、数量、方式、用途;

(三)量水设施、节水措施和污水处理措施;

(四)地质资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副本。

第二十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的地点和超过规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在取水口或取水点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届满,或取水已达到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超过一年的,市水主管部门应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后连续一年未取水的,由市水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的取水区域出现超采情形的,市水主管部门可责令限制开采或终止开采。

责令终止开采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收回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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