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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强拿硬要观后感合集60句

时间:2020-08-06 21:09

寻衅滋事罪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出生地北京市,XX文化,北京XX学院学生,住北京市XX区XX街道XX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XX区XX条XX号)。

申诉人因寻衅滋事案,对北京市X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20XX)XX少刑终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判决申诉人王某某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客观行为特征,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第4项(2005年7月16日发布并实施)规定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该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情形下,行为必须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申诉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劫罪,并且,其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一,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客观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1月23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张军主编、胡云腾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一书第291-292页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中的客观行为进行了解释: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任由自己的意思,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手段残暴、下流、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等等。

作为一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王某某没有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的行为,申诉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下,从没有对被害人无故、无理随意殴打,并且,在此案之前之后王某某从没有其他多次殴打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没有殴打多人寻衅滋事的行为。未成年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更谈不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程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客观行为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张军主编一书第292页中特别解释:所谓“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占有、强行使用他人财物;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数量大或者次数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当时,被害人请王某某帮助他让其他人别再打他,王某某为此才说要一百元的事,被害人的陈述也证明此事:“王某某说‘给你一个机会,你给我一百块钱’”,申诉人是在此种情形下要一百元的,事实上也并没有得着这一百元。申诉人王某某仅在本案中基于上述原因而为的一次索要钱财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次数多”情节严重的程度,而且王某某索要的仅是一百元,数量非常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中,只不过涉及一百元的钱财,远远低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本案从起初就不应当立案追诉。

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区分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申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无罪。

二、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王某某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录音证据证明被害人对王某某的陈述不真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王某某有罪。

第一,二审判决书中所依据的证据显明某某、某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是与申诉人王某某有利害冲突的证人,他们所作对王某某不利的证言法院应当慎重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采信,且本案无其他证据印证。

关于证人某某:根据二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可以发现某某正是殴打被害人李某的主谋和实施者,然而这样的人却逍遥法外,他的证言充其量只能算是同案犯的口供,他与申诉人王某某有严重的利害冲突关系,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某某用拳击打其左耳部两拳……某某又用拳头击打李某脸部几拳。他被打后感觉头痛、鼻子痛,且左耳听力下降”(参见二审判决第2页);

(2)某某自己的证言证明:“xxxx年5月15日下午,其与某某某因李某抢了其女朋友而要去找李某……某某打了李某两个嘴巴,脸上打了一拳。”(参见二审判决书第2-3页);

(3)某某某的证言证明:“xxxx年5月的一下下午,某某因为交女朋友的事叫其一起去北纬路中学打李某……某某和李某说了几句话就用拳击打李某脸部”(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

关于证人某某某:根据二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可以发现某某某是最先与某某一起去找被害人李某的人,他也是在现场殴打被害人李某的人,本应是同案犯,却也逍遥法外成为证人,他与申诉人王某某也同样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关系,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xxxx年5月15日18时许,某某某、曹某、王某某、某某四人将其带到宣武区禄长街头条19号院内。”(参见二审判决第2页);

(2)某某的证言证明:“xxxx年5月15日下午,其与某某某因李某抢了其女朋友而要去找李某……某某某踹了李某一脚。”(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

(3)某某某自己的证言证明:“某某某也踹了李某右腿两脚。”(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

可见,本案中两个在现场亲眼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某某、某某某其实应是本案同案犯,他们的证言本应属于同案犯的口供,他们所作对王某某不利的证言法院应当慎重对待,但法院却全盘采纳,并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没有区分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不同,某某、某某某作为事实上的“同案犯”,他们证言的证明力非常微弱,因为他们都是与申诉人王某某有严重利害冲突关系的证人,他们的证言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并且综观整个判决书,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有罪。

第二,证人陈某某不是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其证言没有详细具体地说出案件的主要细节,不能证明申诉人有罪。

二审判决书第4个认定事实的证据是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她仅仅说“四个未成年人向其子李某索要100元钱,因李某身上没有钱就对他进行殴打”(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她根本没有详细具体地说出是哪四个人,更没有说出他们在现场都是怎么殴打和索要钱财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细节过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来认定申诉人有罪。而且,证人作证的前提条件是证人必须亲自感知案件的事实,陈某某事后带着被害人李某去报案,她没有在现场看到整个案发过程,其证言不能成为认定王某某有殴打和索要钱财的定案根据。

第三,申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不真实,他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诉人曾向法庭提交录音证据,该录音证据足以证明案发当日现场的情况,证明了最后被害人骂了申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只是推了被害人一下,申诉人王某某从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害人所陈述的:“曹某和王某某就上来用拳头朝我的面部和鼻子打了五大拳,具体打的什么部位我没看清。最后,王某某用脚朝我的肚子上踹了一脚”的陈述不真实,不应采信。

所以,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王某某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被害人的陈述不真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王某某有罪。

综上所述,北京市XXXX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20XX)XX少刑终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缺乏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判决申诉人王某某无罪。

北京市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延展阅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寻衅滋事罪上诉状1

上诉人:匡xx,男,汉族,1xxx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初中文化,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太平圩乡山碧村14组,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x6

上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xxxx】穗花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xxxx】穗花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的裁判逻辑明显不周延,更加不符合本案已经查明的法律事实,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起诉书》在审查查明部分明确记载:“xxxx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匡xx、龙中信、贺广文等人在被告人刘志军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新联队附近的台球室打台球,期间,因琐事与石传移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后同案人石传移纠集多人追打被告人匡xx、龙中信、贺广文等人。同日一时许,被告人罗马力纠集同案人黄含青【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匡xx、龙中信、贺广文、刘志军等十余人到上述桌球室密谋报复殴打同案人石传移等人。随后,在被告人刘志军的带领和指引下,被告人罗马力、匡xx、龙中信、贺广文及同案人黄含青持多把刀具去到同案人石传移及其同乡石某乐、石某矿、石某舵等人共同租住的‘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门前,拍打房门,欲入内殴打同案人石传移及其同乡,因房内的被害人石某舵、石某乐拒绝开门,被告人罗马力、匡xx、龙中信、贺广文及同案人黄含青遂持上述刀具劈砍房门,致被害人石某舵、石某乐因害怕被殴打而翻窗逃离,期间,被害人石某舵不慎坠楼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石某舵符合高坠造成右肺、肝右叶及右肾挫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中,除了将石某舵、石某乐直接称之为被害人有违司法逻辑,不符合司法要求之外,关于案件事实本身的描述是正确的,也是清晰的。

根据《起诉书》在审查查明部分关于本案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明确记载了当此之时“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只有石某乐、石玉舵两人;被告人匡xx、龙中信、贺广文、刘志军等人到“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所欲报复的却是另有其人,是石传移等,不是“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的石某乐、石玉舵。对于“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的石某乐、石玉舵来说,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房内直接告知被告人:石传移等不在“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如实告知当可换得自身的安然无恙。因为按照一般人情世故,既然被告人匡xx、龙中信、贺广文、刘志军等人到“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所欲报复的是石传移等,不是“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的石某乐、石玉舵,双方不至于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可能不会有冲突。也就是说,石某乐、石玉舵从“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翻窗逃离,或许与被告人“欲入内殴打同案人石传移”有着某种联系,却并非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翻窗逃离,不是石某乐、石玉舵的必然选择,更加不是唯一选择;石某乐、石玉舵完全有着更好、更安全的选择。此其一。

其二,石某乐、石玉舵一先一后从“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翻窗逃离,石某乐安然无恙、毫发无损,石玉舵却在从“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翻窗逃离过程之中,不慎坠楼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这更加说明,石玉舵“从‘温馨出租楼’四楼410号房内翻窗逃离过程之中,不慎坠楼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换言之,石玉舵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笼而统之地认为,石玉舵的死亡是为了避免“重大人身危险”,并且据此为唯一事由认定石玉舵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司法思维显然不妥,显属主观武断,是一种非理性司法行为。

二、更重要的是,按照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石传移的死,对于所有被告人来说纯属意外,不在诸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之内——诸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只是报复殴打同案人石传移等人。按照犯罪学基本原理,犯罪评价的起码要求是主客观相统一,只有客观结果没有相应的犯罪故意,是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我们认为《起诉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认为:“被告人匡xx、龙中信、贺广文、刘志军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戒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致一人死亡,···”这些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是一种违法的主观武断;而一审判决没能察觉《起诉书》在“本院认为”部分之中所犯下的主观武断之错误,顺势认定被告人匡xx、龙中信、贺广文、刘志军等既有“结伙持戒殴打他人”的恶劣情节,更有“致一人死亡”之犯罪结果;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并且直接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如前所述,石传移的死亡,对于所有被告人来说纯属意外,不是被告人的行为之结果。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地将石传移的意外之死视为被告人的犯罪结果,从而错误地进行客观归罪,这错误是违反生活经验法则的的,更是根本违法的。概言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然不公平、更加不正义,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6-12

寻衅滋事罪上诉状2

上诉人李xx,男,1x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号:1xxxxxxxxxxxx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铁东二委。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xx年8月17日( xxxx)后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xx强迫雷财春与其签订一份协议书是不符合事实的。雷财春为了收回砖厂主动找人说和,使上诉人与雷财春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协迫的情形。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xx在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索要现金60万元的事实是错误的。在与雷财春签订合同之前上诉人李xx曾与宋金山、许忠诚签订过合伙协议,约定由上诉人投入资金五万元,利润分成为20%,只是因为没有来得及投入时,与雷才春达成了协议。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负责厂内安全及一些外界事物为幌子是不符合事实的。合同约定及雷财春均认可上诉人与雷财春合作是为了提供技术,地一审开庭审理时也查明上诉人李xx曾在通辽市监狱(即二砖)从事过生产砖的技术工作,因此,以技术指导入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合法有效,不构成强迫签订协议。

四、另外,对于扣押的前德门、宝锁两家1,000.00元钱其目的是防止牛进地啃咬林木而收取的保证金,并且钱已经退回,并非强拿硬要。

其次,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在公安案卷中,雷财春曾多次作证并非上诉人索要钱款的事实,并有其他证人证明此事实,而一审法院视此证据而不见只采信雷财春第一次笔录及其子听说的证言显然是错误的。

二、从上诉人所述事实及后期雷财春的证言及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上诉人李xx的行为没有构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四日

适用话题:校园暴力,教育,完善,法律

“神童”因校园欺凌移民

“我最近一直在关注武汉晚报关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报道。昨天,看到新闻说《最强大脑》节目里的‘神童’孙亦廷因为天赋过人,被同学视为异类,受不了欺凌移民国外。我想讲述一下我的类似遭遇。”据武汉晚报1月23日报道,昨天,读者闵建(化名)称,因为初中时代被同学欺负,原本成绩优异的他,高中没读完就外出打工了。

上周五,拥有亿万观众的《最强大脑》节目,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篇与节目似乎无关的长文章,引起一万多转发,原微博下有近5000条评论。文章说,备受观众喜爱、与机器人大战打成平手的“听音神童”孙亦廷,因为对声音有着过人的天赋,被同学当做异类对待,每天都遭受推搡和强拿学习用具。得知他在学校被欺负,孙爸爸曾向学校反映,却没有引起学校重视。在孙亦廷上节目之后,他遭遇的欺凌更加变本加厉。无奈之下,孙爸爸卖掉学区房,带着孩子移民国外。

闵建说,他在初三的时候也遭遇了长达一年的校园欺凌。“我们是住校,两个星期回家一次。隔壁班的几个男生,经常欺负我。”闵建说,他当时个头矮小,那四五个男生总是喊他“小矮子”,经常在厕所里、宿舍里把他像皮球一样推搡取乐。有时候,这些人还会把垃圾桶扣在他头上,让他靠墙站着。

“他们还曾在我的床铺上撒尿。我告诉老师之后,这些人在早操的时候被广播通报批评。但这没能阻止他们的行为,反而让他们对我报复。”闵建说,这些人把他拖到厕所殴打了一顿,并且威胁他不准告诉老师。

殴打事件之后,这些人还散布谣言,说闵建偷看女厕所,班上的女生都远远躲着他,一些男生看不过去,想替他出头,但惧怕对方的“势力”,也都选择了沉默。

“那时候家里把孩子送到学校就不管了,我天天生活在担惊受怕中,没人替我伸张正义。”闵建说,他初二第一次年级

“从那以后,我不敢跟人交流,走路都是贴着墙走。我爸爸骂我,说我像丧家狗一样。”闵建说,他在武汉打工七八年,做过很多种工作,几乎无法跟同事融合,跟人打交道比较多的工作都做不了,在与人交流方面有很大的障碍。

武汉理工大学心理研究专家何放勋博士说,青少年在遭遇欺凌向外界求助时,如果没有有效阻止欺凌的继续发生,又没有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安抚,很容易造成长期的心理问题。何放勋建议,青少年遭遇欺凌时,要坚持寻找外界求助,甚至可以要求更换新环境。而家长和老师,不能将其所受的欺凌简单看做同学之间的玩闹,要断绝以后可能再次发生的欺凌,同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安抚。

“校园欺凌”行为该如何界定?

日前,北京中关村二小“欺凌事件”经网络发酵,引发社会热议。学校、家长和社会对此事是否是“校园欺凌”存在分歧。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校园欺凌”的界定相当于一个“筛子”,它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严格来说,‘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

他介绍,目前,检察机关对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参考的是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的表述,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史卫忠介绍,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涉案主体方面,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在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

宽严相济,依法惩治也是教育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指出,在办理未成年人欺凌和暴力案件时,检察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公正处理,在最大限度上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对于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情况将会依法严厉打击。

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则会坚决依法惩处。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时依法予以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史卫忠说,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因此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

《正午30分》对付校园欺凌 办案要专门化

专门化专业化矫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当前,我国《刑法》将14周岁以下定为无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4周岁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治措施,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他坦言:“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他认为,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新政出台

据教育部网站12月15日报道,《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日前公布,强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溺水、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违纪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舞台上的天赋异禀和喧嚣后的黯然离开,你好,孙亦廷,再见,孙亦廷!

孙亦廷平了,平得硬气,一个孩子在这个舞台上用自己的天赋异禀技惊四座。虽然没有获得大家期望的胜利,但是却至少展现了自己天才的实力。强哥今天写这篇官博不是自己的

最强大脑和孙亦廷相遇在第二季,他通过官网报名。那个时候他是一个让人苦恼的存在,在舞台上动的一刻不停。那份灵光让我们怀疑过他是不是有点儿多动症。但是今天我们看到的孙亦廷在舞台上有点过于僵硬,之前的所有肢体动作荡然无存,有的只有刻意的压抑,只有眼睛依然保持着灵动。一开始我们以为2年没有见他长大了,但是知道了他的故事,我们终于知道他为何从一个活泼的孩子变成一个僵硬的少年。强哥没有办法保持自己的沉默。不可否认他就是拥有常人无法企及的天赋,这种对声音的天赋是无法通过后期的锻炼而获得。然而,就像历史上很多的大师以及伟大的科学家,上帝给你单独开了一扇窗,必定会给你关上一扇门。因为他对于声音的才能,他从小就和其他孩子有着不一样的表现。正因为这样的表现让他成为被欺凌的对象。

当上完《最强大脑》第二季后,他的天赋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但是出挑的技能,与众不同的表现,对周遭事物过于灵敏的反应,反而让他更为同龄人眼中的另类。参加节目之前,他的父亲就突然发现下学后的孙亦廷身上经常出现青一块紫一块的伤痕。问起来原来是同学推搡所致!去学校找老师反映情况,对于孩子的顽皮老师也无能为力。正是因为老师学校的沉默和不作为,在别的孩子眼里这变成了一种默许。孙亦廷遭受更为严重的`欺凌,而学习用品更是被别的孩子抢走,铅笔就丢了不少于100根。而孙亦廷因为好动,并没有多招老师的喜爱。在他爸爸眼里孙亦廷开始原来越不愿意上学。很多人想,你被打了,打回去啊!有时候心疼儿子的爸爸也会给出激进的建议,但是孙亦廷和爸爸说:“爸爸打人是不对的。”这句话没有太多的含意,人性本善,孩子也没有太多的思考,完全是发自一个孩子最单纯的内心,以及他对社会基础的道德认知。而就是这句话震动了一位父亲的内心。也许是时候给孩子换一个环境了。

在这里要说到孙亦廷的爸爸,他曾经是一位网络公司高管,拥有百万年薪。在谈到他儿子时他骄傲地和我们说,孩子很小的时候测过一次智商,当时测试智商超过了百分之99的孩子。当知道孩子的遭遇后,他在家陪读,因为他知道,孩子的童年转瞬即逝,而带来的阴影也许会伴随终生。他希望通过自己的陪伴和监护去帮助孙亦廷抵挡消除所遭受的外界的伤害。但是环境不会因为个人付出的努力而有改变,群体的冷漠让事情变的更加严重。第二季播出之后孙亦廷遭受的欺辱开始变本加厉。他的父亲第一次感受到了一种无力,无力改变,无力保护,这种无力早已由之前的愤怒转化为悲哀,对环境的悲哀,对周遭沉默的大多数不作为的悲哀,以及对自己无能为力的谴责。那么在这位父亲面前只有一条路可选就是离开。抛弃所有只是,为了保护儿子,保护儿子的童年,保护儿子的天赋。孙的父亲思考再三卖了学区房,带着儿子远赴澳大利亚学习和生活。

在和他父亲的聊天过程中没有感受到一丝的遗憾只有一丝欣慰。他和我们说到了澳大利亚,在那个环境中,两种天赋的孩子最容易获得认可,一种是体育好,一种是音乐好。在学校里校长、老师、同学都把孙亦廷当作求之不得的宝贝看待。孙亦廷和他说,老师最常说的话是你真棒,你太厉害了。知道这次又要上最强大脑,老师在他离开前带着全班学生给他送机并在机场临别之际对他说:“你简直是我们学校的骄傲。”所以他在场上没有任何压力。他现在语言还不通,但是过人的音乐天赋已经让他担任学校的乐团副首席,并且在那里结交了非常多的朋友。没有人欺负他,也没有人因为他和别的孩子的些许不同而去用非正常的眼光看待他。以至于他来录完节目,就跟爸爸说想回澳洲。少年不知愁滋味,但是背井离乡的牺牲只有他的父亲才知道。但是他并不后悔。

我们一度怀疑过孙亦廷是不是得了很多天才得过的埃斯伯格综合症,他的父亲带他也做过许多检查,得出的结论是:完全正常!但就是听力完全超越常人,对数字的敏感也异于常人!正因为他对声音的超人敏感让他给所有人的回馈超于常人。而据他爸爸透露在国内学钢琴的时候竟然没有一个调音师调的音在他耳朵里是准的。一个小插曲,第二季的时候我们做他文字采访时他偷偷告诉过强哥,他觉得国内张信哲李健10个音能准5个,周杰伦唱得也很好,10个能准5个,其他听过的很多专业歌手只能准2~3个。

也许有人会说,他走就走呗,这是他个人的选择,他的能力反正机器也可以做到。但这里强哥想说很多时候我们在说为何中国没有大师?好不容易憋出了两个诺贝尔奖获得者,我们欣喜若狂的背后不代表我们可以持续的突破。我们需要人才却不知从何培养,当一朵含苞待放的花朵即将绽放的时候,仅仅因为他和别的花朵有些许的不同,我们所有人立刻变成了沉默的大多数。写这篇长文不是为了批判所谓的校园凌霸。也不是批判谁指责谁,只是告诉大家:对不起节目中所说的“你的天赋是人类的财富”我们做不到。因为我们无能为力,唯一能做的就是阐述一个客观事实,告诉你们一个客观事实,有这么一群人的存在,他们的能力值得我们喝彩。

我们最强大脑的舞台上,有太多天赋异禀的人。我们感叹他们拥有着我们渴望不可及的技能,但是我们看不到他们背后付出的努力。我们为他们的脑力喝彩,但也只想过好自己的人生。我们需要那些

世界再大还是遇见你,舞台再小还是错过你,孙亦廷你的天赋一定会是上帝给你最宝贵的财富,少年的眼睛里不会有太多世间的忧伤,离开这里雾霾再也遮不住你的双眼,加油小小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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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热评——

@郭春光(头条文章作者):

看你厉害就欺负你,国人的劣根性在这么小的孩子身上展漏无疑,是教育问题还是文化问题?

@奇奇有两只小污龟 (秒拍达人):

孙亦廷没上电视之前就有遭受同学的欺负,上了电视之后变本加厉的被欺负,已经对孩子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影响。家长及时发现了问题也没有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然而校方和稀泥的方式让孩子受到了更多的伤害。孙亦廷的父亲只不过是选择了移民这条路,没有错!为什么一说移民就指责别人不爱国?

@洛杉矶正南(企业高管):

最强大脑神童移民,说是因为校园霸凌,其实美国这方面更严重。尤其当你是一个来自国外的聪明孩子。

@李洛依miumiu(网友):

孟母三迁的故事听过吗?他在国内学校遭到校园欺凌,老师也不重视。现在移民到澳大利亚过得很好,别人都爱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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