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句】当夏季的太阳启动难熬的热浪,我来到避暑之都——贵阳,我很奇怪,在全球气候变暖的今天,这儿何以这般凉爽,每一阵清风吹过都让人心旷神怡,一年四季都是春天的模样,环城森林把浓浓绿意,延伸到了城市的大街小巷,悠悠的南明河像一条绿色的丝带,轻飘在林城的脸庞,大名鼎鼎的甲秀楼像一个亭亭玉立的美人,展示着古典的秀丽与端庄,古往今来,文人雅士在楼旁的翠微园吟诗作画 ,江湖高人在楼台上品茗论道遥指远方。
【第2句】贵阳市一座位于山里的城市,全市接近一半的面积被森林覆盖,无论你在哪里都能看到绿色的山,可谓是开门见山啊!大雨过后的山就更清爽了,看着这山令人心旷神怡,阳光照在这雨后的山上也就显现出一种生命的活力,一种绿的生命,一种既勃勃的象征。可谓绿的开朗,绿的活泼,绿的多姿多彩。不时从山上吹出一阵阵凉爽的凉风,凉风抚摸着人们的脸颊,传送着绿色的清香。
【第3句】腾云驾雾黔南行,暮色俯览筑林城。华灯点点繁星闪,车流蛇婉舞金龙。地上瀑河地下洞,翠峰叠连郁葱茏,人走车行林间过,桂香醉客云雾中。时阴时雨时儿晴,路湿物润不泥泞,春夏秋爽冬无冰,避暑休闲养神灵。
【第4句】在祖国大西南,海拔2000米左右的云贵高原上,有一个四周环山的省会城市,叫贵阳。我的幼年,青年时代都与她息息相关。贵州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数十万年前,我们的祖先就繁衍生息在这片土地上,创造了黔西观音洞文化、兴义猫猫洞文化。贵州又是一片神奇的土地。说它神奇,是今人还解不开其中谜团。神秘的夜郎国便是其中之一。
【第5句】走进贵阳市中区的“天然氧吧”,迎面吹来,黔灵山风阵阵的清凉,猕猴在跳跃,小鸟在歌唱,云烟深处的弘福寺里香客如云,山那边的黔灵湖上早有人荡起双桨,十里桃花掩映下的花溪水静静地流淌,像一个清纯无比的姑娘,清风细柳述说着当年巴金和萧姗,在这里度过的蜜月时光,几步花圃几农田勾画出,一派世外桃园的景象,波光粼粼的红枫湖似高原明珠,渔舟唱晚,百鸟飞翔 ,湖中小岛星罗棋布,民族风雨楼传来欢声笑语,侗族大歌在湖光山色里回荡。
【第6句】贵阳的花溪公园是一个由水而名闻的地方,一进花溪向四周一瞧,你准能看见小溪和小河,花溪公园是一个美丽而又幽静的地方,漫步在幽静的小路上,闭上双眼听听清脆的鸟叫,听听风吹树叶的沙沙声,格外令人心爽,花溪的水很绿很凉,走进凉冽冽的水里,一股清凉感立刻传过你的`全身,你一定一走进去就不想出来了。玩累了可以去吃花溪牛肉面,娃娃丝,臭豆腐等等。虽然这不是有名小吃,但一定让你吃得巴适,辣的过瘾。
【第7句】贵阳市乌当区有个贵阳市最大的广场。这个建于2003年的振华广场中有一组由夜郎柱,夜郎王出世,虎神门,铜柄铁剑柱,夜郎史实铸铜透雕,夜郎史料和诗词书法集粹,按出土文物放大复制的铜车马、干栏屋、夜郎鼓,逐水邀月、竹海等艺术造型以及用夜郎时期出土文物形状和纹样制作的洁具和桌凳所构成的夜郎文化长廊。其“夜郎文化长廊铭”写到:夜郎文化长廊用艺术诠释学术,以具象演绎抽象,把不确定性和神秘感凝固为形象,使扑朔迷离的夜郎史实和文脉再现,为振华广场注入了厚重的历史文化灵魂。
【第8句】我本以为贵阳也如北方城市般大气荒芜,不想它也似生活在南方,终身水烟弥漫的温婉人,荣光潋滟,柳腰裙儿荡,看不尽的是旖旎扰人的春光。游花溪的那天,天空飘起了微雨,潇潇烟雨迷蒙,将花溪变成一幅浅淡的画,不远处的岛屿和青山,都笼罩在白蒙蒙的雾气里,刹时间飞出一只野鸭,松竹倒影,垂钓也怡然。细吟又像一首诗,婉转音流,似醒似醉,意境飘摇。
【第9句】贵阳还恁借山环水绕、跌宕多姿、风姿绰约的地域景观,多渠道、多方面广纳资金,开发新的风景区。主要为:南江峡谷、紫江地缝等一批景点,其中预计投资10亿元以上的息烽西望山、乌江峡两个景区有望打造为世界一流景区。西望山以神奇秀美的自然风光和博大精深的佛教文化著称,自明末清初由语嵩和尚开山以来,香火日盛,迄今已逾350多年的历史。乌江峡景区是以自然景观为依托,以红军突破乌江的传统革命教育题材为主线,让游客在观赏景区的同时触摸历史,重温艰苦卓绝的革命历程,探索自然界的神秘。
【第10句】走在贵阳青岩古镇的石板路上,我打量着街边古色古香的老房,店铺里的手工艺品琳琅满目,品种繁多的青岩小吃,让游人的舌间唾液流淌,赵公祠里,贵州第一个状元赵以炯,仿佛还在挑灯夜读,古镇的明城墙上,回荡着,金戈铁马的声响 ,东山坡上的阳明祠古木参天,静若禅房,阳明仿佛从历史的风雨中走来,龙场石洞孕育出石破天惊的思想 ,“知行合一”的心学正果让全世界仰望,清末“贵州剪辫第一人”平刚 ,最先提议创立京师大学堂的李端保还有黄齐生、姚华、任可澄……贵阳历史文化名人如群星闪耀,各领风骚。
【第11句】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乡。而素有“避暑之都”、“森林之城”美誉的贵阳就是我美丽可爱的家乡。中国古代以山北为阴,山南为阳。“贵阳”因城区位于境内贵山之南而得名。古代贵阳盛产竹子,以制作乐器“筑”为主,因“竹”与“筑”谐音,故贵阳简称“筑”。贵阳市位于祖国西南部的云贵高原上,这里风光秀美、气候宜人,是旅行游玩的好地方。贵阳在贵州省的中部,是贵州的省会城市。
【第12句】贵阳从前叫贵州;明永乐十一年设布政使司,贵州改为省称;从前的贵州取了一个“贵山之阳”的意思,才有了今天的贵阳。刘伯温预言“五百年后看,云贵胜江南”,其依据是“江南千条水,云贵万重山”;这里,显然“山”是“水”之源,“山”比“水”更重要。这几句歌谣应该是刘伯温预言的一个诠释。遗憾的是一个在民间传唱几百年的事实,我们到现在才觉悟。
【第13句】“爽爽的贵阳”是贵阳市随处可见的标语。确实,一下车就感受到了。环顾贵阳市貌,它不似北方城市般生硬坚挺,反多了南方的矮房旧巷,让我多了些许的熟悉,有了归属感。贵阳街头巷尾的小吃摊点星罗棋布,花溪牛肉粉,牛肉、羊肉火锅,满目琳琅的炸土豆、烧烤、大饼、糕粑稀饭、汤圆、丝娃娃、刀削面,炸酱面,凉皮,爆栗子,酸汤鱼……目不暇接。 “妹妹,吃烧烤没得……”我望去,烧烤摊的阿姨们笑脸灿烂,我摇摇头,她们却点点头,笑脸依旧,丝毫没有愠色,我觉得自己不像去玩的,倒像是回家来了。贵阳人的热情,成了我最初的印象,怎一个爽字了得。
【第14句】我站在贵山之巅眺望,找寻林城四周的奇异风光,西望山的双峰像哺育白云的乳汁,高砚石林把我们带回洪荒时代,千姿百态的奇峰怪石挑战人类的想象,六广河大峡谷峭壁千仞,一线天光如银蛇飞翔,南江峡谷群峰对峙,猿啼莺飞,湍急的桃园河水欢腾着人们漂流的欲望,浓缩了贵州山水盆景的天河潭啊,流水潺潺,曲径通幽,天空中盘旋着鹰的翅膀,鱼洞峡里少女们穿上了游泳装,情人谷里爱神在徜徉,峰峦叠翠的香纸沟竟然完整地保存着 ,古法蔡伦造纸作坊 。
【第15句】领略完贵阳真山真水的十里画廊,走进扎佐森林野生动物园的阳光,和自由出没的豺狼虎豹亲密接触,感受人与自然和谐的交响,沐浴着息烽温泉的圣汤,遂想起,当年集中营里革命者的坚强,那么多泉眼涌动的是感恩情怀,还是对这方热土由衷的歌唱。
【第16句】我家在繁华热闹的云岩区,位于贵阳的西北角。这里有贵阳的黔灵公园,园内有被誉为“黔南第一山”的黔灵山。山上古木参天,植被茂密,百鸟鸣唱,集贵州高原灵气于一身。清泉怪石,随处可见,经九曲径可到据今已有余年历史的弘福寺,来来往往川流不息的游客给猕猴喂食,成群的猕猴常与游人嬉戏,园内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让贵阳更加美丽!
【第17句】黄果树瀑布,从山道上走下去,山道左右的风景并不出众,但走着走着,树丛间就闪现出一条白玉带,它远远的挂在峭壁上,那应该就是著名的“黄果树瀑布”。再往下走,空气越来越潮湿,路旁开始见到有人乱丢的雨衣包装纸,说明需要使用雨衣了,虽然我也买了雨衣,但并不明白为什么要买,只是出于从众的心理。到底部,才知道为什么?原来,瀑布冲下峭壁,落在水潭上,激起一大片水雾,越靠近瀑布水雾越重,好似小雨淅沥,等你到了瀑布近旁,听闻那轰隆隆的巨响时,小雨早已变成了狂风暴雨劈头砸来。
关于《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13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精神,有效总结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以及《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近三年的实施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巩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增强制度规范约束刚性,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明确城市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进一步坚定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信心和决心,实行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安排,形成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合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重新制定《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是十分重要的大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形成过程
2012年10月17日《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三周年座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10月22日研究决定,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任组长,副主任陈长发任第一副组长,其他主任会议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即启动修订起草工作,加强对修订起草全过程的组织领导,紧张有序地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11月1日,李忠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工作,对起草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方法、具体操作等提出了希望和要求。11月26日,李忠主任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条例》起草工作推进情况,明确要求制定工作时间表,既积极又稳妥地搞好修订起草工作。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市法制局分别提前完成《条例草案》建议稿起草任务。12月7日,李忠主任又一次召开党组会议,听取起草工作情况汇报,讨论《条例草案》初稿,充分肯定起草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认为《条例草案》文本总体成型,同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办公室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开展了一系列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工作。12月17日前,完成了致函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以及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征求意见工作。12月20日-30日,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贵阳新闻网、市人大信息网、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1月4日前,完成了向市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以及全体人大代表的充分征求意见工作,召开了省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专题论证会,省直有关部门专题论证会,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专家论证会,市属重点行业、单位专题论证会,省市法律界和环保公益组织专家专题论证会,区县相关部门专题论证会,委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以市人大代表为主参加的各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会,共计收到修改意见建议466条。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全体与会代表征求了意见,收集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19条。
办公室根据所收集的意见建议,于12月29日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共对37个条文100余处进行了修改,形成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送审稿。1月5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议案(草案),决定提请第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1月10日和11日,李忠主任分别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再次征求各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办公室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又对45个条文进行了91处修改。
1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对议案草案以及《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符合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实际需要,符合立法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应当依照《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14个条文进行了32处修改,形成提请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法规案。2月2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2月4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根据形势的发展、认识的提高和对规律的深入把握,更加准确地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生态文明定义作了较为完善的表述:“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四条中规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条例》还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一条等条文规范中,具体体现了对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落实。
(二)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巩固生态文明发展成果的决策部署,特别是《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三周年座谈会精神和《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目标要求,总结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和生态文明法规的.实施经验,及时丰富和完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法规规范。《条例》第九、十、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条等,与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支持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城市以及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等进行了协调、衔接。如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条例》紧密联系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及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如第六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又如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实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传播工程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公路、铁路干线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等区域的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动,列入禁止性行为规范。
(三)适应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对地方立法的客观需要,积极发挥立法职能优势,完善顶层设计,兼顾前瞻性,搞好与我市相关改革发展决策的衔接,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制度安排。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将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规定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第二款规定“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了现行法规规定标准,以与本市率先、全省同步全面小康的目标合拍,与每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目标值一致,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有利于找到利益共同点,形成补偿者于法有据、心甘情愿出钱,受偿者高高兴兴、长长久久做生态贡献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优化制度设计,将现行的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制度整合为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制度,与贵阳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相衔接,规定“按照全覆盖、不重叠、网格化和信息化原则,在社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监督员,负责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利于整合利用社区工作力量,节省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基础,防止出现管理交叉、人员重叠和信息失灵。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实行“离任报告制度”。
(四)立足实际,因势利导,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针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有效进行规范,着力增强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鉴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涉及层次多、领域广,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政策和文化等多种手段引导调整,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较为齐全,因此《条例》不面面俱到进行规定,而是从我市市情实际出发,抓住重点,突出特色,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
《条例》第二十九条,总结“三创一办”以及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经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门前三包执法检查提出的建议,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中规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划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确保达到规定标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条例》总结我市环保审判工作经验,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方面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即规定了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制度。
《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考虑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实际需要,针对小规模养殖场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现状,将“两湖三库”等饮用水源纳入保护范畴,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法规依据。同时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实际需要,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在第四十九条作了具体明确,这些规模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两湖条例的规定是相衔接协调的,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省两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采用最严格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的客观需要,是可行的。
《条例》在更多地作出正面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行为规范,并坚持有禁必有罚,防止语焉不详,出现模糊现象。在规定行政处罚时,凡有关法律有规定的,《条例》都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设定,并与省、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的统一,为有力、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
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
第三条 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绿色经济崛起、城乡环境宜人、生态文化普及、生态制度完善、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四条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合理开发、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六)确定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方面的检举和投诉。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并且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
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规范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化建设,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安全项目,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进行。
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应当包括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基础设施、民生改善和政府责任等指标,与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列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水源地保护;
(三)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空气质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的保护、建设和利用;
(五)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声环境质量改善;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十)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产业体系建设目标,实施国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鼓励发展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绿色建筑、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或者督促落实财政性资金支持、选址供地、政府采购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统筹规划、改造升级,加强环境和设施配套,建设循环经济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第十五条 磷、铝、煤等资源型产业,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就地转化、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的要求,推动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和煤电化一体化发展,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物质和能源的梯级利用,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三废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不符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完成限期淘汰。
第十八条 实施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大中型沼气生态循环和村寨污水净化处理等模式,防治农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建设现代生态农业产业体系。
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鼓励和推广社区支持农户的绿色纽带模式,建设生态乡村,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实现城乡统筹、深度融合、互信互惠、共同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以河湖水系、环城林带为重点的水源、林地、绿地、湿地等资源保护和建设,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林木蓄积量,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巩固城市生态屏障和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实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传播工程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媒体、文化设施和文学艺术等途径形式,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区域、单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和志愿服务,改善生产生活秩序和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素质,促进形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生态、环保、健康和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学校应当设置生态文明教育校本课程并且保证相应课时,托幼机构应当安排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开展儿童、青少年的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机关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带头使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按照定额指标用能、用水。
餐饮、娱乐、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维护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三)乱涂、乱贴、乱画;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
(六)违法横过道路;
(七)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动:
(一)公路、铁路干线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的可视范围内;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环城林带和公园内;
(三)湖泊、水库周边,河道沿岸。
上述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取土场、采砂场、采石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并由生产经营者负责生态修复。因限期关闭给合法生产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花溪水库、松柏山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其他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进行有效治理,达标排放。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进行建设开发决策或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已经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为依据。
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征求特定相对人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森林等生态系统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具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区、县(市),市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除防止污染、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实行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划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签订。
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确保达到规定标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十条 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拨款、企业投入、社会融资和公益捐助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
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公益性项目,应当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基层自治组织、环保公益组织等实施环境公益项目,政府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按照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构成的生态建设补偿资金。
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人才发展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提供创业资助、工作场所、住房公寓、贷款担保、融资服务和薪酬激励等措施,引进、培养和聚集人才,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全覆盖、不重叠、网格化和信息化原则,在社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监督员,负责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员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利用、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并且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其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节能评估、生态风险评估文件审批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五)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六)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以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对责任单位以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和第一责任人离任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整治和处理各种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修改生态文明建设配套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第三十七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审判、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法律意见、检察建议或者督促令,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因环境污染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听取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废止、中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或者对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相应决定的负责人从重问责,直至免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失职、渎职等过错责任,并且责令落实整改措施:
(一)擅自改变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引进不符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三)批准引进和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五)不依法重点公开生态文明建设政府信息;
(六)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应职责;
(七)拒不履行环境诉讼裁决;
(八)拒不接受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九)其他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由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涂、乱贴、乱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由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六)违法横过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逾期未按照水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治理要求履行治理责任,或者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确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原地修复或者异地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两湖一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责令停产,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存在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进行有效治理、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停产、关闭。
(二)实施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披露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
(一)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常年存栏量为30头以上300头以下的猪、羊,或者300羽以上3000羽以下的鸡、鸭,或者10头以上50头以下的牛;
(二)阿哈水库、花溪水库、松柏山水库和其他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常年存栏量为3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猪、羊,或者300羽以上3万羽以下的鸡、鸭,或者1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牛;
(三)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6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