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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凉山火灾寄语精练56句

时间:2018-04-13 13:01

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立尔村地区发生森林火灾,27名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英勇牺牲。从此,世间又多了一个沉痛的日子。更沉痛的消息是,在27名消防指战员中,有1名80后、24名90后、还有2名00后。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忠实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深刻诠释了消防队伍忠于职守、英勇无畏的英雄气概。下面我结合当前形势及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

崇尚英雄的精神,讲好英雄的故事。要在广大消防队伍中掀起学英雄、讲英雄的热潮,加深对为维护当代社会安全稳定而献身的英烈们的认识。作为和平年代死亡率最高的职业,无论何时、无论何地,都要为国家、为人民、为群众的信念一直都坚如磐石、不曾动摇。放下理想信念,其实他们本就是芸芸众生中的普通一员,娶妻置业平平淡淡终老一生,可正是在遇到危险的那一刻,他们把国家和人民放在首位,也就注定了他们就不会成为庸庸碌碌的'人,他们拥有了为群众安全、国家安定的坚定信念,从而注定他们成为伟大的人。思想和理想都容易建立,关键是你所拥有的这种思想、理想是为“小我”的自我满足,还是为实现“大我”的努力奋斗。通过学习英烈,在对他们事迹崇敬的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在和平时期、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作为一名消防指战员,只有确定了自己远大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能让自己明确前行的方向,以英烈为楷模,以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誓言。

二、着力锻造赴汤蹈火的过硬队伍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担当。如今,改革当前,新的历史使命落到我们手中,这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对我们这代人能力的检验。我们将苦练专业本领,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扎实抓好体能技能、战术战法训练,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确保队伍本领高强、召之即来、战之必胜,真正守住火灾防控“最后一道防线”。始终坚定“事故可防、事在人为”的信心,不断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深入研判当前火灾特点规律,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坚决防止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切,永远做党和人民最值得信赖的守夜人。

三、全力抓好队伍安全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复杂多变的灾害事故屡见不鲜,如危险化学品爆炸、可燃气体泄漏爆炸燃烧、毒气扩散、建(构)筑物倒塌等,消防队伍面对险象丛生、瞬息万变的灾害事故现场,如何科学实施组织指挥,做到既能准确高效地完成灭火救援任务,又能切实强化灭火救援过程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有效避免人员伤亡,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新形势下充分认识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行动中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各种灾害事故处置中存在的危险要素,深入研究总结灭火救援行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策,是我们消防队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要全力做好灭火救援安全教育和装备保障,组织消防队员认真学习《抢险救援勤务规程》和《灭火救援作战行动安全要则》等安全管理知识,通过持续开展安全教育,有效增强消防员安全意识。必须增强广大官兵的安全防护意识,是做好灭火救援行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加强装备建设,提高侦检、防护水平。面对日趋复杂、危险的灭火救援工作环境,消防队伍必须加强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装备建设,不断完善侦检、警戒、堵漏、破拆、防化、洗消、救助等器材装备配备,重点加强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严格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全防毒、防化、防高温、防穿刺等个人防护装备,使装备建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以先进的装备提高灭火抢险救援效能,为消防员在一线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指挥通讯信息系统。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航空护林服务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支持航空护林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区、社区、学校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防火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补贴工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所属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新建开发区等,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由项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开工前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其参与验收。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二十五条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燃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前款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巡山护林员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标识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制。护林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劝阻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三十条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

野外用火申请应当包括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目的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实施野外用火,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二)确定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彻底清灭火种,确保安全;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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