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寄语 > 天津外国语大学校长寄语汇编90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校长寄语汇编90条

时间:2021-05-01 15:03

一、总则

第一条:推免生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推荐条件科学合理、内容明确,选拔程序规范透明。

第三条: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身心素质、专业学习和科研能力进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推免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以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为基础,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推免生科研、竞赛等材料进行审核鉴定。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党政领导、导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审核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应为5至7人。

三、推荐范围

第七条:天津外国语大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四、推荐名额

第八条: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科教学质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动态情况及推免生遴选与录取等工作成效,对我校优势学科、国家一流建设专业、非通用语种专业给予倾斜,并根据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分配推荐名额。

第九条:推免名额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所有推免生均可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

五、推荐条件

第十条: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品德优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纪录,无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成绩优秀,三年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全部课程不得有补考、重修科目;专业排名在专业总人数比例20%之内。注重学生在学期间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原则上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三条: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推荐学院可将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学术专长认定:

(一)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以学校科研处认定的E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为准)上以独立作者或者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学生与直系亲属或者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或者参赛获奖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把握。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推荐选拔,自行联系外校免试攻读研究生者,学校一律不予办理推荐手续。未经公示的推荐和接收学生一律视为无效。

六、推荐程序

第十六条:各学院按照学校领导小组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和学校的文件要求,确定本学院年度推免生遴选审核小组成员名单,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推荐条件、选拔方式、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等内容。学院将推免生遴选审核小组和实施细则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推免生遴选工作开始之前向本学院学生公示。

第十七条:各学院进行推免生工作动员,组织学生报名,将报名学生三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公示无异议,组织被推荐学生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书》。

第十八条: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天津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书》、学生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表,以及学生科研成果(电子版)、获奖证书复印件报推免生工作办公室。成绩单应包括学生三年的全部成绩,需通过《教学教务成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九条:校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原件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第二十条:推免生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对各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将上述材料汇总呈报校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推免生遴选工作办公室组织校领导小组根据推荐条件进行评审,校评审会确定终审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备案。

七、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条: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及专业范围内接收推免生,接收名额依据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接收名额不超过当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50%。

第二十三条:所有获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均须在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并在系统中接收我校复试及拟录取通知。

第二十四条:报考我校的推免生须符合报考专业的接收条件,并按时参加我校接收学院组织的专业复试。各学院接收复试工作方案、复试成绩、拟录取结果报学校备案并经我校校园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备案。

第二十五条:国家双一流高校、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专业比赛获奖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励的推免生和本校优秀毕业生报考我校优先考虑,并在入学后奖学金评定、研究方向选择、国际交流项目方面予以倾斜。

八、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应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推免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工作人员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声明报备。

第二十八条:凡经批准录取为我校的推免生,不得更换学科、专业。获得推免生资格者,在入学前受到纪律处分或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党委督查室投诉,投诉电话23282310。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天津市招生考试院文件执行。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制定了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4年1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将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单位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在基层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若干: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科改革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执委会讨论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或执委扩大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征集、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选举出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