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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新年寄语总汇96条

时间:2018-06-08 22:10

银行新春贺词1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值此20xx年新春佳节,盱眙农商行祝全县人民新年快乐,阖家幸福!

20xx年,在省联社和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监管部门的科学监管下,盱眙农商行新一届领导班子团结和带领全体员工,科学研判经济金融形势,顺应新常态,打造新优势,坚持以支农服务为宗旨,以风险防控为保障,以“转型提质”为路径,不断加快金融服务、内控管理、增长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新业绩。

各项存款突破100亿元大关,余额达到了100.1亿元,这是继20xx年4月改制成立农商行后盱眙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各项贷款余额达91.43亿元,比年初增加13.5亿元,增幅17.32%。存、贷款份额均超过40%。存贷业务发展持续领跑全县。

深入推进“阳光信贷”标准化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户贷款覆盖面。借助移动银行平台,实现了上门为广大农户办理贷款和电子银行业务。突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土地流转,激活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创新农村新型信贷担保机制,提高农户贷款可获得率,增强支农时效。银政共担,创新小微企业转贷方式,为企业减负加力。团银合作,打造“心连心青年创业贷”,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发支农新产品,实施惠民“心”服务,奏响支农惠民最强音。

打造“金融便民服务到村”品牌,帮助更多的农户享受城里人的金融服务。建成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253个,实现了广大农户足不出村就能小额取现、转账汇款、日常购物及生活缴费的愿望,提升了金融公众服务质效。不断完善“都梁惠民卡”和社保卡功能,大力建设盱眙市民卡。外汇业务上线运营一年整,积极支持外向型经济。普惠金融惠民生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新年新气象,新年新作为。20xx年工作已经展开,我们将努力推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应用,始终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地位和“风险为本、服务立行”经理理念,站在存款突破100亿新起点上,在改革发展、转型提质新征程上顽强拼搏,砥砺奋进,不断适应新常态,积极抢抓新机遇,努力开创新局面。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会遇到许多挑战。但是,盱眙农商行作为盱眙本土银行、盱眙人自己的银行,不管市场风云如何变幻,我们将始终以坚定的步伐,责无旁贷地陪伴在广大市民百姓、个体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身边,和大家一起共同寻求新的更大发展。

银行新春贺词2

2019新年钟声,伴随着人们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即将敲响。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谨代表中原银行,向努力奋斗、勇于拼搏的全行13000名员工,致以新年的问候!向一年来关心中原银行发展的`各级领导、新老客户和社会各界,表达由衷的感谢。

2018年,在复杂的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中,银行业发展面临市场与监管双重考验。中原银行夯实优势,拓开新局,融入科技,敏捷转型,较好完成各项任务和指标。“年度十佳城市商业银行”“最佳上市公司奖”“年度金融科技创新银行”“年度卓越城商行”等荣誉,是对成绩的肯定,也是来年前行的动力。

这一年,金融业跌宕起伏,“上网下乡”前瞻布局赢得新态势。稳据金融科技高点,踏准乡村振兴战略和普惠金融建设,中原银行先行一步天地宽。从手机银行核心指标冲入全国城商行前列,到创新推出“中原吃货地图”“税单贷”“政采贷”等,及至信用卡首年发卡闯入百万张,我们以科技为本,奋力开疆拓土;从把“银行”开到农民家门口, 到“县域支行+乡镇支行+惠农服务点”三位一体下乡深耕,我们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

这一年,连获百亿资本补充,奠定高质量发展强基础。从成功发行100亿二级资本债,刷新国内城商行最大单笔发行金额,到发行13.95亿美元境外优先股,股息率创年内中资银行境外优先股发行利率新低,成为我国城商行在香港资本市场年度唯一一单优先股。这不仅彰显投资者对我行高度认可,更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这一年,数字转型提速提质,敏捷改革赋能未来银行路。我行数字化转型超前谋划,内部变革如火如荼。产品赋能上线,打破传统商业模式藩篱;部门拆分黏合,构成一个个敏捷“部落”;员工跨界协作,不断重塑职业价值。我们正在用科技重塑金融服务模式,用组织变革释放改革活力,全身心融入数字化浪潮。

这一年,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创新纾困民企小微发展。我行不仅立足地方经济大局,融入“一带一路”、支持“三区一群”,参与百城建设提质、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投入精准扶贫,更为从初创到成熟期民企创新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赋能民营小微发展,为“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贡献中原银行解决方案。

旧岁已展千重锦,来年更进百尺竿。新的一年,我们将面临更错综复杂经济形势,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深入改革不停歇,持续创新不止步,中原银行全行员工将不断践行“传统业务做特色、创新业务找突破、未来业务求领先”三大战略,深入推进上网下乡,全力融入数字化转型。从体制机制改革中寻找持续增长答案,从市场一线发现新领域空间,推动中原银行从“跟跑”向“领跑”迭代,以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河南经济高质量发展。

银行新春贺词3

日月开新元,天地又一春。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谨代表武乡农商银行党委向辛勤工作、默默奉献的全行职工,向关心支持武乡农商银行发展的各级领导、各位股东和社会各界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与诚挚的问候!向全县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新年的祝福!

2018年,我行紧紧围绕省联社党委、市办事处党组总体工作规划,切合我行实际开展“三个银行”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转型提质成效逐步显现,存贷款市场份额持续位居全县各金融机构之首,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一年里,我们为股东和广大职工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2018年,我行坚持党建引领,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切入点,扎实开展党建“A+3”创建活动,党委挂帅,党员攻坚,先后拿下了脱贫攻坚、不良清降等多项攻坚战。

2018年,我行坚持创新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智慧银行建设持续推广,代理业务持续拓展,支农支小、普惠金融框架不断搭建完善。

2018年,我行坚持协调发展,股东股权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持续调整,银行卡业务线上、线下营销亮点纷呈,全员思想及凝聚力不断提升。

2018年,我行坚持绿色发展,“清收风暴”活动持续推广,县域信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专业化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安防设施不断升级,案防、党风廉政建设能力持续提升。

2018年,我行坚持共享发展,精准对接县域重点工程项目,主动搭建推广社保卡、代缴税款、代缴水电煤气费等公益服务平台,营业网点、自助银行建设快速推进,员工食宿环境得到根本改善。

2018年,我行坚持开放发展,员工幸福指数大幅提升,家园文化建设有序实施,企业文化创建再上新台阶,品牌形象大幅提升。

新起点开启新征程,新目标赋予新使命。展望2019年,我们信念坚定、豪情满满,新的征程,新的事业,召唤着我们继往开来,团结奋斗,不断夺取转型发展的新胜利。我坚信,有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有职工家属的大力支持,武乡农商银行的未来,必将更加美好!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20xx年,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会议精神,把握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四个重点,紧密结合××实际,确立了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密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提升外汇管理电子化水平,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深入调研,进一步推动贸易与

投资便利化,促进××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20xx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成效。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

全市20xx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110家,截止20xx年6月30日,网上申报110家,已年检通过企业110家,通过率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20xx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9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9家,年检率达到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4家,民营企业有5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5家,在非洲有3家,在北美洲有1家。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四、8月份建行××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3、规范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按照鼓励合理申请、逐步扩大准入、严格经营要求的原则,上半年共办理8家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准入备案。

4、加强业务回访,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对11家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了业务现场回访。对在外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行××市支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以巩固外汇检查效果;对建行温州××安阳支行等五家机构开展对私结售汇准入业务回访和中行××塘下支行因私售汇业务进行回访,进一步了规范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行为。

5、引入提醒预警机制,提高进出口业务监管水平。一是开展多收汇超比例企业关注提醒,约见相关企业负责人,向其说明有关关注企业的相关政策。二是开展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催核、定期对辖内需核销的出口单证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和定期监测长期未核销的收汇信息。通过提醒核销员、发放“催()核通知书”等,及时为企业提供提醒预警服务。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管,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支行发

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本文来源:。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25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60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4、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多层面、多形式扎实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倡导诚信意识,以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一是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网点张贴“违法失信成本高,负面信息人人瞧”宣传画近100张,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在营业网点回答客户咨询。二是组织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参加“诚信兴商宣传月”知识竞赛,并鼓励涉外企业及个人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两种方式参加知识竞赛。全辖475人参加了网络知识竞赛。三是通过媒体刊登外汇信息,提高宣传覆盖面。在《××日报》上刊登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信息2篇,并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知识问答、业务介绍等方式介绍外汇政策业务,提高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广泛的社会氛围。四是扩大宣传范围广,加大宣传深度。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应对人民币汇率风险及措施等内容结合起来,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藏汇于民”的政策,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外汇银行和涉汇主体守法合规经营,指导外汇银行把开展活动和宣传落实外汇新政策结合起。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五、加强外汇业务系统管理,保障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是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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