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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南水北调大工程整理100条

时间:2019-09-29 22:10

当雄伟的天安门,迎来东升的太阳;当巍峨的华表,披上柔和的曙光,祝福祖国。历史凝聚在这一刻——1949年10月1日,一位巨人,用洪亮的声音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

历经了六十年的风风雨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她六十岁的生日。六十年,光辉岁月弹指一挥间;六十年,中华大地沧桑巨变。

回首六十年前,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严重落后,事业百废待兴。在重重困难面前,刚强的中国没有退缩,没有放弃,她指引着自强不息的中国人民在探索中曲折发展,在发展中不断进步!

“贫瘠”的中华大地上冒出一股股石油,大江大河上架起一座座“彩虹”,宇宙太空中遨游着一颗颗卫星……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南水北调、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重大工程陆续投入实施,这所有的一切,无不在向世界证明中国国力日益增强!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国际地位也日益提高。

2008年,是中国面临严峻考验的一年,是中国发展史上不寻常的一年。1月,雨雪冰冻灾害席卷南方地区;5月,特大地震袭击了四川汶川,这两场自然灾害来得突然,让人猝不及防。尤其是汶川大地震,千万所房屋霎那间夷为平地,众多中国同胞亦无法幸免于难。瞬间,全国人民展开了一场气壮山河、感天动地的斗争。时间就是生命,大家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为艰难险阻,将个人的生死置之度外,听!那是一声声亲人哭天抢地呼唤的话语;看!那是一条条民众排队献血的长龙;瞧!那是一个个军民奋不顾身抢救的现场,中学生作文《祝福祖国》。他们用爱拯救了一条条珍贵的生命,用爱创造了一个个希冀般的奇迹,用爱谱写了一曲曲惊天动地的英雄赞歌!中国没有被击垮,灾难面前,她挺起了不屈的脊梁!团结奋斗、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鼓舞着中国,取得更高的成就。

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口号声中,在熊熊圣火照耀下的****8月,中国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美轮美奂的开幕式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中国风采的完美结合。中国运动员秉持着“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以顽强的拼搏意志和出色的竞技夺得了金牌总数第一的宝座。奥运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志愿者服务及中国人民神采奕奕的精神面貌,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赢得了全世界人民的齐声喝彩。国际奥委会名誉主席萨马兰奇对此高度赞赏“北京奥运会是我此生所见的最好的一届奥运会……这不仅是中国的成功,也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巨大成功。中国向全世界展现了友好、合作的姿态。”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中国更加走进世界,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

“嫦娥一号”成功登月,圆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奔月的梦想。“神舟”系列飞船的成功发射,从无人到载人,从舱内到出舱,每一小步都是一次跨越式的进步,是中国在空间技术领域的一次重大飞越,也是中国人民勇攀世界科技高峰的又一壮举。中国这片神圣的土地,自豪地焕发出耀眼的光芒。

如今的中国,犹如引吭高歌的雄鸡,冲天腾飞的巨龙。像高山一样的气势磅礴;像大海一样的汹涌澎湃;像青松一样的高大苍翠;像小草一样的坚忍不拔。

五千年的蕴涵和积淀,六十年的扬弃与继承,磨炼了中国顽强的拼搏意志。啊,祖国!啊,母亲!再大的风雨也不能使您的脊梁弯下,您用速度和实力创造了一个个奇迹,用坚强、勤劳和智慧抒写了灿烂的新篇章。

衷心地祝福您,祖国,母亲!愿您永葆生机,繁荣富强!

《南水北调工程》阅读原文:

【材料一】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分东、中、西三条线路。东线、中线一期工程已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通水,以男方充盈之水 ① (滋润 滋养)

北方干渴大地的梦想已经实现。南水北调工程将发挥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中线一期工程为例,输送的距离长,流经的范围广,沿线经过多个大中城市,每年可输送的调水量达95亿立方米,相当于黄河水量的1/6,直接受益人 口达6000万。根据需要,后期将进一步扩大调水规模,减少地下水开采,使水生态恶化的趋势得以缓解。随着受水区水资源生态的改善,影响北方经济发展的“瓶颈”将逐步消除,从而为这些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机会和空间。

【材料二】

2014年12月27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正式通水。南水北调工程年均为北京送水12.4亿立方米,供水范围达6000平方公里,成为北京的主力水源,城市供水保证率将由75%提高到95%。此外,南水北调工程通水后,不仅减少北京重要水源地密云水库的出水量,还可以将富余来水调入密云水库存蓄,大大加强北京水资源战略储备。南水北调工程通水后,北京将逐步关闭大部分自备井,通过天然和人工② (回填 回补),有效遏制地下水位的大幅下降。同时,部分来水还可向首都的'河湖补充清水,增强水 体的稀释自净能力,改善河湖水质。

《南水北调工程》阅读题目:

15. 从【材料一】和【材料 二】横线后的括号内分别选择词语填入横线处,①处应填_ ,②处应填_ 。(2分)

16. 请你根据“示意图”,对【材料一】中与图相关的文字信息进行具体说明。(2分)

17. 下列三个选项,属于【材料一】和【材料二】共同说明内容的一项是( )(只填序号)(4分)

甲、南水北调工程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乙、南水北调工程未来将产生更好效益

丙、南水北调工程效益已全部提前实现

《南水北调工程》阅读答案:

15.(2分)①处应填滋润②处应填回补

16.(2分)①中线一期输送距离长,全长1277公里

②中线一期流经范围广,沿线经过丹江口、南阳、平顶山、许吕、郑州、焦作、新乡、鹤壁、安阳、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天津、北京等15个大中城市

17.(4分)乙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运行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工程、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工作,指导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协调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重大问题。

省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相关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水利调度、防洪、工程保护执法、水质污染影响和渔业捕捞等工作的通报和会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南水北调工程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职责,开展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工程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宣传、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运行

第六条 运行单位应当遵守南水北调工程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工程设计运行技术条件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工程安全与保护知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七条 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巡查养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如实记录巡查养护情况。

运行单位发现危害工程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工程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 运行单位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时,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一条 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围组织划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并公告。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塘、挖洞、建窑、考古、修坟、拦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二)排水,排污入渠,弃置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三)修建桥梁、码头、厂房、仓库、道路、渡口、涵闸、泵站、管道、暗涵、缆线等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及设施;(四)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告。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兴隆水利枢纽、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办公、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坝保护范围以大坝中轴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二)引江济汉干渠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济汉东荆河节制工程橡胶坝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工程运行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运行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三百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一千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区域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等保护标志,在工程经过的主要路口和村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水库的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禁渔区、限行区设置相应的禁止性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设施;(二)侵占、迁移、损毁、妨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交通及防护等工程配套设施;(三)在输水隧洞、渠道、管线、倒虹吸等上方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五)在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或者通行履带车辆等;(六)其他损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位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用地维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调整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工作的监督与协调,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日常执法工作,运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运行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保障工程安全,对重点部位定期开展巡查。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运行单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保卫工作实际,在南水北调工程重要部位设置警务室,维护管理秩序,保护工程和水体安全。

第二十四条 运行单位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了解有关情况;(二)检查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并有权复制;(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正;(四)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或者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巡查养护、检测和维修、应急演练等职责的,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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