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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例评语摘录66句

时间:2018-08-26 19:07

执行异议申请书案例1

申请人:******,住所地xxx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x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x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x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x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x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案例2

申请人:xxxxx公司

注册地:xx市

住所:xx市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03年初搬迁至xx,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xx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今天根据上次的庭审笔录以及这么多天来所收集的案例、法条的相关材料以及自己对于执行异议案件的思考,终于完成了上次那个执行异议案件的代理词。同时也明白了,代理词不仅包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表述,同时还有概括,以及总结。实践至今,也明白了代理词虽然可以在庭审前就准备好,但是还是要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更改,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具体、也更详细。真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啊。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字字珠玑是在台下的兢兢业业、不辞辛劳地加班加点努力出来的。所谓厚积薄发大概就是如此吧!

2011年11月5日

今天有一个当事人来到我们办公室,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写一份报告交给公安局,具体的案件经过是这样的:当事人是一个钢材公司的负责人,与XX公司系贸易伙伴。后应XX公司的要求,与其签订钢材质押协议书》,其中约定XX公司提供1300吨的钢材作为质押,让当事人公司出借300万元,借期为两个月。由于当时当事人公司无多少可用的周转租金,所以将XX公司质押的911.470吨钢材卖给另外一个公司后,将所得的合同款中的300万打给XX公司,虽XX公司最终还是还款了却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同时向公安局报案称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当事人虽然未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将钢材私自买了,但如果说这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话,实在有些牵强,但这些还不能太早下定论,毕竟只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需要看看证据材料才能真的弄清楚。

2011年11月19日

今天单独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当事人拿出的诉状是劳动仲裁案件的起诉书。和当事人聊了一、两个小时,才差不多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楚。当事人的叙述真是让我无语,很大一部分的陈述都是没有意义的表述,但是我们作为律师的还是得认真的聆听,而且不能表现出任何的不耐烦。我现在找到一个技巧,就是要

学会引导当事人简练、扼要地叙说案件的相关事情,而非毫无意义地乱说一通。我认真地做好了笔录,并且告诉当事人明天再来律所一趟,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并且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好明天一起呆过来。

2011年12月2日

今天天气有点灰,气温有所下降。虽然天气有点寒冷,但是也减弱不了我工作的热情。主任说我的写作能力水平比较低,都是习惯电脑打字,思维定死了,而法律文书初学者通过阅读整理过往的案卷,把那些当做范本进行模仿,能够较快掌握写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所以,今天上午我还是按要求整理案卷,并且整理出一套关于债权债务纠纷案卷的写作技巧,等到了下午的时候,我就去请教别的同事,希望在他们身上找到自己更多的写作缺陷和更规范的写作技巧。今天我又验证了那句“实践出真知”的道理,虽然已经上过了法律文书的课程,但是到了真正下笔的时候,脑袋却一片空白,无从下手。看来,往后的日子里,要多多向各位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请教了。

2011年12月11日

今天接触的是一个刑事案件。或许说出来都觉得比较好玩。原因是我的当事人在银行ATM机取款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张卡了,而且在我当事人进行操作的时候,那张卡居然还能往外取钱。如果没有太高的思想觉悟的话,很多人都会义无反顾地对里面的钱作出处分吧?所以我的当事人也不例外,将卡里的钱取出了9000元。于是被逮捕了,虽然后来取保出来了,但是他依然觉得自己非常地冤枉,说自己只不过是捡到钱而已,为什么居然还要负刑事责任。我耐心地对其进行了解释,说他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并且将其中的构成要件及一些重点内容用平常的语言对他加以解释了。但是在当事人离开的时候,我觉得他似乎还是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获罪。或许这就是我国法律做得不够的地方,普法教育势在必行啊。

2011年12月12日

今天帮助昨天的当事人草拟了一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希望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能够帮助证明当事人过去的表现一贯良好,友善邻里,这次的违法犯罪行为只不过是一时的贪念作祟,以后一定会好好改过自新,希望法庭能够对当事人轻判。同时,今天当事人在我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他会被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控诉。经过我的分析和当事人对当时情形的叙述,当事人表示他一定会好好地认罪,争取让法庭认为他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他也已经将非法所得的九千元钱还给受害人了。那么接下来的就是起草辩护词了。

2011年12月20日

还是上次那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情。为了做普法教育活动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审理法院给当事人发了一个通知函,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希望把该案审理完毕后产生的判决书发布在网上。由于当事人是个生意人,而且经过我们的分析及前期的准备工作,这个案子估计判缓刑是非常有可能的。如果在这个时候把判决书公布在网上,很可能对当事人以后在生意场上的经营活动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他以后的信誉。所以当事人恳请我们帮他写一个回复函,请求法院不要将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公布在网上。虽然这个请求函我们写了也交了,但是不知道法院是否肯首肯呢。我知道这样虽不利于普法教育,但毕竟这事关当事人的隐私,希望法庭能够慎重一些,接纳我们的意见。

2012年1月4日

今天是林XX信用卡诈骗罪开庭,开庭过程很顺利。而且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也得到了法庭和公诉人的认可,同时受害人也在庭上表示了对我们当事人的谅解。因为这个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所以过程很简单,也比较轻松,当事人也就不那么紧张了。看来和开庭前分析的一致,这个案件判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我也就放心了,这么多天的辛苦总算没有白费。庭后,当事人很激动地握着我的手,感谢我。那一刻,我由衷地感到作律师的自豪!

2012年1月6日

今天是林X人格权案件的庭审。我参加了整个庭审,并且对庭审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我认为被告以商业推广未目的捏造事实,丑化了林X一家;同时在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关广告信息的时候,被告消极对待,没有正确地处理此事,侵权行为一直在继续等等。我觉得这类的案件应该很常见,但很多当事人会怕麻烦或者怕名誉受损或者干脆没有认为这种行为损害了他的个人权益,但相信在普法宣传日益盛行,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将会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我相信也是我们每一个做律师的所希望看到的!

2012年1月9日

快要过年了,发现最近来的当事人往往都会问,是否可以在年前解决。看来在中国人的眼里,带着官司过年还是对自己有影响的呀。在律所实习也有一段时间了,对案件,对法律,以及对律师这个职业也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经常办公的地方,拥有丰富翔实的案例资源和得天独厚的法律氛围。通过阅读案件卷宗,能了解律师分柝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以及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还可以检验所学知识是否掌握牢固和理解准确。而通过接待当事人,不仅可以学习到很多人情世故方面的知识,对自己的法律知识也是一种检验,更是对自身应变能力的考验。所以,好好加油吧!

2011年1月29日

终于过完春节了,因为已经不是学生了,所以按照正常的上班时间回到了律所。看到大家很开心,同事们的脸上都洋溢着说说笑笑地聊着春节期间的趣事儿。虽然今天还没能很好地进入工作状态,但是还是把年前没有处理完的案子卷宗拿出来熟悉了一下。接下来的日子又会很忙碌了。但是还是会很充实的吧。其实律师同仁们虽然很多都在做自己的业务,但并没有传说中的没有人情味。相反的是,大家经常一起讨论案子、发表对某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对社会生活的一些感慨。这样的工作同事关系,很是融洽,而且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实例精选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 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 月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 执行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 所有的 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和 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 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 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实例精选2

原告:林xx,男,1xxx年1x月1x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x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xxx2x号xx.3x平方米、3x.x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xxxxxxxxxxxxx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xxx2x号xx.3x平方米、3x.x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x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x条、xx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xxxxxxxxxx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xxx2x号xx.3x平方米、3x.x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xxx年1月x 日作出(xxx)x执字第1xx-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x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xx法院

具状人林xx

xxx年1月1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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