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教学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
实践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教学理念。本课立足于学生现实的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中。
以建构主义理论为依据,教师通过创设教学情境,为学生自主探究搭建平台。
二、 教学内容的分析
以课标为指导,本课的教学内容为3个部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意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教师把握两点:宏观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微观上,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是该课德育的落脚点之一。
重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和维权途径是重点
(对策:通过案例教学,结合具体实例分析,既能激发学生兴趣,又使课堂教学收到实效。)
难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意义是难点
(对策:通过案例将问题具体化,让学生在分析具体问题的过程中理解和运用知识,从而化解难点。)
三、 学情分析和教学目标的确立
课标:总目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分目标是“增强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学情:a(生活实际)在媒体、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一些具体的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过简单思考。
b(认知实际)初中对这个知识有所学习,但只停留在知识记忆的层面,高中学生具备一定观察生活、发现问题、分析处理信息、探索研究的.能力,不但要掌握知识是什么,而且还要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思维上处于由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过渡的阶段,在分析经济现象背后的理论依据时,有一定难度,需教师恰当引导。
c(发展需求)学生独立意识增强,强烈渴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课标和学生学情的分析,确立了如下三维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让学生知道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
2、能力目标:
让学生懂得维护合法权益不仅对消费者本人有益,也有利于市场经济 规范、有序的运行。
3、情感态度价值观:
增强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自觉性。
四、 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选择
【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问题法
【学习方式】小组讨论、合作探究
五、 教学过程的突出特点
对案例的深度挖掘和老师精当的问题来引领学生的合作探究是本课的突出特点。整节课仅用一个小品和三个案例。其中,小品作为主线,贯穿课堂的始终;三个案例在课堂中被多次使用、层层挖掘。在老师的问题引领下,三个部分的学习以学生合作探究为主,于合作中获知,讨论中产生思想碰撞,探究中解决问题,螺旋式地实现能力和觉悟的提高。
(一)小品引入——激发兴趣,引出课题
【导入】小品《太厚大酒楼》以一家三口 “五一”旅游过程中的酒楼吃饭经历为题材,以幽默、夸张的方式,将价格过高、强买强卖等现象浓缩在一起,体现了消费者的多个权利受到侵害。(整个小品幽默中充满着智慧,例如:存在歧义的菜名“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对联改写不仅前后对应,而且点出主题)
【设计意图】小品在一上课就紧紧抓住了学生,并且为引出课题,埋下了伏笔。
【问题1】小品中“太厚大酒楼”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
【教师】总结: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权、获得消费知识权、监督权等。
(二)案例的首次呈现——完成教学内容1
材料 1 变相收取开瓶费(酒店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主动为顾客开启瓶盖,并收取高昂开瓶费。)
【问题2】 “变相收取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材料 2 中国进入汽车召回时代
【问题3】“汽车召回”体现了对消费者哪些权利的尊重?
材料 3 宜家小票中文化 (图片,视频)
(出示英文小品请同学辨认,播放视频:消费者对英文小票所持的态度,宜家总裁的承诺)
为什么选择这三个材料,主要有两个原因。
【设计意图】
1、 三则材料都源于现实生活,体现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教学理念。
2、 三则材料各有特点:材料1体现多个权利受侵害,有代表性;材料2是商家尊重消费者权利的正面体现;材料3宜家承诺小票中文化,体现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能促进经营者的不断完善。且材料2、3为后面学习作铺垫。
3、 针对三个材料提出的问题十分具体,能调动学生的思维
(三)案例的第二次利用——完成教学内容2
【讨论题1】如果你是汽车厂家的负责人你会实行“汽车召回”吗?为什么?(或:如果你是宜家总裁会尽快实现小票中文化吗?为什么?)
(要求:小组四个同学讨论,教师将随机抽取一名同学发言,该同学的发言代表本组水平,回答要有理有据,尽量用学科术语。)
【设计意图】该问题是教学难点,直接让学生分析“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难度,因此转变为以上具体问题,这样使难点化解,老师再适当点拨提升即可。
通过学生的分析,得出结论:从商品的基本属性、价值规律、消费与生产关系分析得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能使经济资源达到优化配置,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四)案例的第三次挖掘——完成教学内容3
【讨论题2】如果你是小品中的孩子,你会怎么做?同时,你希望国家和政府怎么办?
(要求:前后四个同学为一组,每组从国家和消费者的角度各找出一种合理有效的方法,并给出理由,评价要求同前。)
【设计意图】
1、 该问题在解决时涉及法律、相关的组织机构等内容,正是学习重点。
2、 每组只能给一种方法,学生会产生激烈的争论,从而掀起本课的高潮。在争论中,思想互相碰撞,沟通、合作和表达能力得到培养,同时深化对解决途径的理解和探讨。
【讨论预期】
情况1:学生认为算了,认倒霉,忍气吞声。
(分析)这种想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想法,是德育的契机,要抓住。
(应对)反问:汽车召回开始时间:美国1966年,日本1969年,韩国1992年……而中国2004年。原因何在?从1998宜家入住中国市场,到2006年,承诺一纸中文小票竟然花费了8年时间。原因又何在?
【设计意图】现实的数据胜过教师的说教,给学生以强大的震撼,激发学生增强的维权意识,提高觉悟。
情况2:学生列举出多种维权途径
(1)(国家)法律保证、组织机构:
(2)(个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的解决途径:
六、 教学评价的把握
重视以科学的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评价方式: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过程评价和效果评价结合;评价主体学生和老师相结合。
2、注重对学生的多元评价。一方面,对学生传统知识能力评价评价,力争准确到位;另一方面,增加对沟通、合作、表达等多元能力的评价。
3、重视评价的激励作用。一方面,及时评价,对那些正确的、优秀的回答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欣赏,不太准确的回答要及时鼓励,并通过追问、引导等方式启发学生的进一步思考。另一方面,小组活动后,教师随机的指派一名同学为小组代表,他发言代表整组水平,由于代表的不确定性,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充分的调动起来,这样评价就成为了动力。
评价表:
评价主体 评价说明 得分
(自评) 1、注意力集中的程度
2、回答问题的积极性
3、参加小组讨论的积极性
4、回答问题的准确度
(互评) 5、参加小组讨论的积极性(小组其余3人评价,取平均分)
6、注意力集中,倾听他人发言(同上)
7、善于表达自己观点(同上)
教师 8、学生回答问题的积极性
9、学生参加小组讨论的积极性
10、学生回答问题的准确度
综合 总 分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1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作为农电维护三队的一名安全员,应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为了能进一步把好安全关,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结合自身实际,下面就几起事故案例来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应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执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制度,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使安全工作在整个农电工作中置于首位。
2、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应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规程、制度,大力开展安全分析会、安全日活动、班前班后会、安全检查活动等安全生产例行工作,规范供电所安全管理,切实把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提高供电所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在安全生产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往往是人的不安全 行为,人为失误占较大的比例,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造成事故的重要途径。要提高我所安全水平,就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各种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职业道德和安全责任心教育,安全活动日学习等方法,帮助供我所职工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使职工熟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把安全生产的理念融入职工的思想,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将安全潜移默化为自觉行动和良好习惯,使职工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从根本上保证生产安全。
4、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如: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不够,没有严格的考核;安全工 作制度落实机制薄弱,安全监督、安全保证和安全激励机制不到位,以制度约束人、激励人的良好机制没有很好地形成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要提高我所安全生产水平就必须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全面、完善、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运用相应的考核制度来保证责任制的严格执行,使每个专责、每个专职电工都能明确知道本职责、本岗位应负的安全责任并且认真地履行。
5、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工作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生产场所和设备存在安全隐 患和危险点,要杜绝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就要在控制安全隐患、消灭危险点上下功夫。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无处不在,必须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水平,关口前移,突出重点,控制安全隐患和危险点。首先要了解安全隐患和危险点的存在位置,进行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是发现安全隐患和危险点的有效方法。我们在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的同时,可选择其他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供电所交流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全面提高供电所的安全管理水平。
作为我所的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大家都应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树立忧患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从提高认识抓起,从领导抓起,从反违章抓起,从教育培训抓起,从规范化管理抓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电力服务。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2
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因此作为一名开磷化工装备工程公司的员工,更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通过这次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的学习,使我意识到在工作中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通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里的几个案例我知道,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多加几个“不放过”也时为晚矣。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维修过或又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再者,要加强个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班组绩效考核中要把自身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相结合,使自己具有较高的技能,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3
这天是3月28日,余家岭煤矿事故再次引起了我们的反思,作为煤矿工作人员,应对每起事故情绪都十分沉痛!每一齐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们的安全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些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忒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或者说存在教育别人而忽视自己的现象,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到达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
一方面透过说教和传授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不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坚信谁都会应此痛心疾首!也许这是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违章!给他,他的家庭和我们的企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让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失去笑声和欢乐,让原本充满生机的家顿感悲惨和凄凉,而他也不能像以前养活妻儿老小,还要靠别人来养活他,这是多大的折磨?这是多大的痛苦,他自责,他懊悔!在那里,应对为我们的生命和安全时时牵肠揪心的领导、同事、家人,我不能断然做出否定的回答,正因之因此会出现疏漏,发生事故,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是没有将“安全”二字时刻放在心中,生命无疑是宝贵的,血的教训是惨痛的。作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必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透过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职责心,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客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在工作做到“严、勤、细、实”,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将“职责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职责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
我们在学习的同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总结教训,认真学习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结合自己区域的特点,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找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还从在哪些方面的隐患,及自身还有没有同事故者同样的违章习惯,透过学习,分析,总结大家从事故中得到的教训,安全意识有了必须的提高,安全检查的主动性有了上升,冒险蛮干,侥幸心理,思想麻痹的.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更深了一层,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平时工作职责心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完善,没有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没有认真坚持“一个活动,两个交底”,平时对设备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就应避免的没有避免,这不仅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成必须的损失。此刻,请大家查查自己,看看身边的人吧,安全措施完备了吗?安全帽带了吗?安全带、保险绳系好了吗?一颗心里带着警觉吗?“事故猛于虎”,但更可怕的是每次事故后,我们都会说重视安全,关爱生命,抓重点,搞培训落实安全职责,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事故不久,血的事故教训就会淡忘,工作中依旧我行我素,置安全与脑后,如果这样安全从何而谈,只有加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这根弦始终贯穿于安全安全管理及生产的全过程,只有透过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职责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强化安全风险意识,真正好处上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让别人受到伤害”。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而发奋。
经过这次反思活动,我意识到了我的职责所在,我会把每一齐事故作为警钟,发奋排除安全隐患,尽我最大的发奋,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4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对于煤矿工人来说,安全永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无论是谁,都应该爱惜生命,在工作生活中了解一些保护生命安全的最基本常识。对于一个在煤矿一线工作的上有老下有小的成年人来说,安全的重要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近日,区里组织大家学习了近两年来我省发生的多起煤矿煤矿事故案例,讲述我们身边真实的安全事故,一条条生命的逝去让我感到无比的震撼。
过去的错误就是将来的智慧和成功,任何教训都是学问。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而言,事故教训也是宝贵的财富。解析它,追问它,透视机理,发现规律,从而举一反三,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从而推动工作。通过学习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煤矿事故案例,通过回顾反思,强化意识,宣传法规,传授知识,进一步加深了安全意识。事故教训不应该结束,不应该过去,更不应该忘记。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以案论教增强了我们的安全意识。从案例中我发现了很多因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教训,使我认识到,我需要进一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总之,只有自己打心底里认识了安全的意义、理解了安全本质,而且在工作中不断地、自觉地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提高安全意识、安全素养,才能真正的实现自身的安全、他人的安全、企业的安全。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5
通过参加公司20xx年安全生产月“首日活动”对动火作、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事故案例培训,使我深受启发,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些新的理解、新的认识。学习事故案例,就是要用他人的教训来改进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已的管理及作业流程。加强特种作业管理,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抓好落实是关键。
一是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体系。无论是原化工部颁布实施的“四十一”条禁令,还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均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管理越来越严,抓好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在安全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
二是作业前的落实、为作业项目安全施工提供保障。每个作业项目,在作业前都需要对作业的条件进行检查确认,比如动火作业项目在作业前要采取制定动火方案、对作业点进行置换清洗、与系统可靠隔绝、取样分析合格、办理生产向检修移交手续、办理动火作业票证、检查作业人员的资质等安全措施。作业前的安全措施落实,要做到不具备条件不作业,措施落实到位再作业。只有在作业前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才是对每一个作业项目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
三是作业中的落实、为作业项目的安全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无论是作业过程中按制度进行的取样分析,还是作业过程的全程监护,以及分厂区域管理和职能部门对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都是要确保作业过程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进行。
四是作业后的落实、为生产运行安全提供保障。作业项目完工后,应对作业工具和人员进行清点、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扫、对设备管道进行试压试漏和置换分析、办理检修向生产移交手续、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等。作业后的安全措施落实,是为设备或装置长周期、安全、稳定的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重在制度、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安全措施落实。没有落实,就没有项目施工的安全;没有落实,就没有装置的“安、稳、长、满、优”运行。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更是企业发展的保障。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一】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二】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