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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评语集锦80条

时间:2021-02-13 01:01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二、原告的所有证据中,均未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11月16日与_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证明被告是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

A、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B、原告在2007年6月23日,在没有通知__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致使__公司自6月23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

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

C、由于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不让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2008年6月23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18600元。

D、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__公司交给原告的是租赁定金,而不是保证定金。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租赁定金。__公司结算租金时,应当扣除已交的8400元租赁定金。

房屋转租协议书

正方: ,身份证号 。

反方: ,身份证号 。

丙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鉴于:

1.正方与反方为取得位于 大楼的房屋的承租权,于2011年6月3日签订《租赁合作协议书》;

2.正方现已成功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承租权,2011年 月 日,正方与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正方经丙方同意后可将租赁物部分转租给反方。

为明确本协议各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面积

1.坐落于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居住,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产权证)。其中一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577.433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约419.872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约915.757平方米,五层建筑面积约419.872平方米,屋面层约38.318平方米。

2.丙方同意由正方将部分租赁场地转租给反方,反方租赁使用的房屋面积如下:

一号楼第四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号楼第一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号楼第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第三层至第五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屋面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第一层的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第三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五号楼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上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3.正方分租后,其承租使用的房屋面积如下:

四号楼第一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第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三号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上合计 平方米。

4.本协议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分割图》,为正方与反方具体划分租赁面积的依据,图中红线内的面积为正方原租赁使用的面积。

二、租赁期限

1.本协议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其中正方现已承租的部分房产的租赁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装修期为3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

2.正方已承租丙方的房产(原物资局大楼4号楼1-2层,3号楼1-2层),原租赁期至2011年10月20日。租期、租金按正方与丙方达成的原租赁合同执行。正方首年向丙方支付的租金从2011年10月21日起开始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3.本协议期限届满,如丙方继续出租,正方、反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于本协议届满前6个月向丙方提出书面请求,由具备温州市国资委认可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当年市场租赁租金价格,并以该评估价作为首年租金,每年递增2%,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开招租。

4.正、反双方一致确定,如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承租的,租金按《租赁合作协议书》(附件二)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5.正方与丙方所约定之租赁期限到期后,正方若继续承租的,正方承诺由反方继续转租本协议所约定由反方转租部分的场地;正方若不继续承租的,由反方优先承租位于温州市望江东路55号房产,建筑面积3052平方米的场地。

三、租金

1.正方第一年应付租金 元(实付 元,已经支付完毕),以后每年递增2%。

2.反方应付第一年应付租金 元(第一年租金已经支付完毕),以后每年递增2%。

3.正方与反方应付的租金,均直接付给丙方,第一年付清一年租金,以后租金每半年一付,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与12月30日前支付。

4.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正、反双方的汇租金账户:

银行:

账户:

账号:

四、保证金

1.正方与反方可自行报装水、电辖表,费用由正方与反方承担。正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丙方交纳保证金3万元(不计利息),反方向丙方交纳保证金5万元(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后,正方与反方不续租的,自双方腾空场地后一个月内凭收据与丙方结算后退还。

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正方与反方分别、独立与丙方进行结算。丙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各自扣除正方、反方拖欠的各种款项,不足部分丙方有权继续向欠款一方追偿。

五、丙方对正方转租的意见

丙方同意本协议中正方将其承租的场地部分转租给反方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交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八、其他

1.正方与丙方于2011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本协议附件三,该合同正方与丙方的相关约定,涉及反方权利与义务的,反方均予以认可。

2.正方、反方对各自租赁部分向丙方承担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三份,经正、反、丙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正方(签署): 反方(签署):

丙方(签署):

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分割图

附件二:《租赁合作协议书》

附件三:《房屋租赁合同》

正方: ,身份证号 。

反方: ,身份证号 。

丙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鉴于:

1.正方与反方为取得位于 大楼的房屋的承租权,于2011年6月3日签订《租赁合作协议书》;

2.正方现已成功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承租权,2011年 月 日,正方与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正方经丙方同意后可将租赁物部分转租给反方。

为明确本协议各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面积

1.坐落于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居住,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产权证)。其中一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577.433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约419.872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约915.757平方米,五层建筑面积约419.872平方米,屋面层约38.318平方米。

2.丙方同意由正方将部分租赁场地转租给反方,反方租赁使用的房屋面积如下:

一号楼第四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号楼第一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号楼第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第三层至第五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屋面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第一层的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第三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五号楼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上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3.正方分租后,其承租使用的房屋面积如下:

四号楼第一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号楼第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三号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上合计 平方米。

4.本协议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分割图》,为正方与反方具体划分租赁面积的依据,图中红线内的面积为正方原租赁使用的面积。

二、租赁期限

1.本协议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其中正方现已承租的部分房产的租赁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装修期为3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

2.正方已承租丙方的房产(原物资局大楼4号楼1-2层,3号楼1-2层),原租赁期至2011年10月20日。租期、租金按正方与丙方达成的原租赁合同执行。正方首年向丙方支付的租金从2011年10月21日起开始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3.本协议期限届满,如丙方继续出租,正方、反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于本协议届满前6个月向丙方提出书面请求,由具备温州市国资委认可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当年市场租赁租金价格,并以该评估价作为首年租金,每年递增2%,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开招租。

4.正、反双方一致确定,如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承租的,租金按《租赁合作协议书》(附件二)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5.正方与丙方所约定之租赁期限到期后,正方若继续承租的,正方承诺由反方继续转租本协议所约定由反方转租部分的场地;正方若不继续承租的,由反方优先承租位于温州市望江东路55号房产,建筑面积3052平方米的场地。

三、租金

1.正方第一年应付租金 元(实付 元,已经支付完毕),以后每年递增2%。

2.反方应付第一年应付租金 元(第一年租金已经支付完毕),以后每年递增2%。

3.正方与反方应付的租金,均直接付给丙方,第一年付清一年租金,以后租金每半年一付,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与12月30日前支付。

4.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正、反双方的汇租金账户:

银行:

账户:

账号:

四、保证金

1.正方与反方可自行报装水、电辖表,费用由正方与反方承担。正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丙方交纳保证金3万元(不计利息),反方向丙方交纳保证金5万元(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后,正方与反方不续租的,自双方腾空场地后一个月内凭收据与丙方结算后退还。

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正方与反方分别、独立与丙方进行结算。丙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各自扣除正方、反方拖欠的各种款项,不足部分丙方有权继续向欠款一方追偿。

五、丙方对正方转租的'意见

丙方同意本协议中正方将其承租的场地部分转租给反方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交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八、其他

1.正方与丙方于2011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本协议附件三,该合同正方与丙方的相关约定,涉及反方权利与义务的,反方均予以认可。

2.正方、反方对各自租赁部分向丙方承担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三份,经正、反、丙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正方(签署): 反方(签署):

丙方(签署):

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分割图

附件二:《租赁合作协议书》

附件三:《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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