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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方案专家评语聚集90条

时间:2018-08-01 15:03

一、注重营造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

黄老师教态自然、语调亲切,并能不断地鼓励学生,给学生以勇气。以无私的爱心、童心去包容学生,用甜甜的微笑面对学生,使学生在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中学习,推动了知识的掌握和智力的发展,达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注重遵循学生的发展认知规律

黄老师由旧知识引到新知识,课堂的热身部分,而且在教学中都是从简单慢慢过渡到难的知识,符合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

三、注重学生的主体性

在整个教学导入过程中,让学生感受到自己是课堂的主体,是自己让老师打开的.门,自己才是课堂的主人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黄老师的这节

篇一:课题导师评语

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由于组织单位,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开展时间,活动方式等差异和参与者(学生)的活动经历,心理体验,以及所取得的成果的不同使得对综合实践活动的描述和评价有太多的差异性。请老师们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整合。

一.研究性学习评语

课题导师评语1:

从选题、开题、实施、研究到结题,该小组同学积极主动地参与课题研究活动,能及时将自己的活动过程和情况反馈,与指导老师经常保持联系。该小组同学在xx同学带领下,组内成员能较好地分工合作,基本达到研究目的,取得了比较好的研究结果。

正如同学们所说的那样,研究性学习注重的学习过程中主动积极的参与和投入,从中发展自己的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很高兴地看到,我们小组同学能得到这样的活动结论和观点,希望在后续学习中再接再厉,取得更大成绩。 初评意见:优秀

课题导师评语2:

在研究性课题实施过程中,该课题小组成员能够充分应用查找

由于第一次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小组成员都没有经验,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存在着一定不足。如:某些问题考虑的不全面、细致,做事缺乏信心。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能扬长避短,不断进步!

初评意见:优秀

课题导师评语3:

该研究小组选题比较明确,目标也较清晰。在实施过程中也积极做了不少实际事情,体验了研究性学习的基本过程,有了初步收获。该研究小组的研究计划比较周详,做到了分工合作,相互之间配合较好,基本上完成了研究任务。 由于小组成员学习的意识和主动性不够强,在多次催促和谈话之后才有所行动。在成果提炼和结题阶段,经多次督促指导,仍然难以提高,成果研究质量不够高。

初评意见:合格

二.社区服务评语

1. 在服务期间,该同学以爱心和热情赢得了大家的赞许;

2. 通过社区服务,拓展了知识,增长了经验,增进了社会适应与创新能力;

3. 能主动参与社区服务,体现了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4. 培养了自觉服务社会,对他人、对社会富有爱心;

5. 通过社区服务,让学生亲近、关爱自然,懂得与自然和谐相处;

6. 进一步理解了社会规范的意义,并能自觉遵守、维护社会规范与公德;

7. 通过服务社区的活动,使学生熟悉社区在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物产特色、民间风俗等方面的特点,继而萌生亲切感、自豪感,并懂得爱惜、保护它们;

8. 使学生经常留意社区中人们关注、谈论的问题,并能学会综合而灵活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加以解决,从而掌握基本的服务社区的本领,形成建立良好生活环境的情感和态度;

9. 使学生在服务的过程中学会交往、合作,懂得理解和尊重,形成团队意识和归属感,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10. 通过观察、考察身边的环境,领悟到自己的生活与环境息息相关,加深珍惜环境的情感;

11. 促进了自我了解,肯定了自我价值。

三.社会实践(军训评语)

1. 在军训期间,该同学吃苦耐劳、严于律己、顽强拼搏,表现出色;

2. 站军姿,满头大汗,文丝不动;

3. 队列操练,停止间、行进间,动作、步伐规范;

4. 在步伐一致,行列整齐的队伍里有你的飒爽英姿;

5. 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不怕吃苦、受累,训练认真;

6. 尊敬部队的教官,一切行动听指挥;

7. 集体观念强,得到了部队教官的好评。

篇二:课题成果鉴定意见

课题成果鉴定意见

新时期上海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

由马树超主持的“新时期上海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问题与对策研

究”, 作为上海市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经过近两年的研究与实验,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专家组特提出如下鉴定意见:

该项课题的选题和立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抓住了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人们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多元价值观念碰撞和道德冲突的现实,在国际化和信息化的开放性大背景下,结合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上海地区的特点,借鉴了国内外职业道德教育先进的思想理念和有效的方法途径,对上海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和广大职业学校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咨询建议。

该课题成果思路清晰,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资料丰富,方法科学,分析客观。总报告与各专题报告互为补充,科研人员、行政人员与来自基层的校长、教师紧密配合,发挥了课题组成员的集体力量,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探索性研究。该课题研究强调学校调研与企业调研、问卷调研与实地调研、文献调研与专家调研、宏观调研与微观调研相结合。由于组织了大量的专题调研,在现状分析和理论思辨基础上提出的对策建议就能够紧贴现实,此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同步开展了不同模式的教学实验,充分体现了应用性研究的特点。该课题总报告主要论点视角独特,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报告中提出的不少鲜活而有特色的观点,例如提出“职业道德风险”的理论概念,对道德教育体系和职业道德教育属性的分析,拓宽职业道德教育的内涵和引入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思路等具体对策建议,不但在职业教育研究和德育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原创的性质,而且对于职业学校和整个社会职业道德建设的实际工作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该课题在实施过程中不但进行了大量和深入的理论研究,而且进行了一系列与该课题密切联系的实践活动,几种实验模式已在各职业学校的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形成了课题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行的显著特点,从而使得该课题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和应用推广价值。所涉及的职业道德教育新思路,既适合于当前上海的广大职业学校,且对我国其他地区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具有相当的普遍意义。因此,本课题不但充实了职教理论,也充实了德育理论,为今后我国职业道德教育的持续深入探索奠定了坚实的`基矗

总之,专家鉴定组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已完成预期目标要求,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一致同意通过评审。希望课题组在总结课题成果的基础上再作更深入的研究,继续完善各种不同特色的实验模式。建议课题组对总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送政府机构,并将课题全部成果整理修改后正式出版;同时建议市级行政部门采纳报告中具有操作意义的对策建议。

篇三:课题鉴定意见例文

课题鉴定意见例文

这是一篇课题鉴定意见,课题资料全面、详实、丰富。课题研究过程中注意搜集、整理各种资料,并用文字、照片、录像等多样化的形式进行了记录,真实反映了课题研究的过程和轨迹,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专家鉴定意见样稿

受****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家组于20XX年*月*日,对******(学校)***同志承担的****(省市区)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的研究"(编号:********)成果进行了鉴定验收,

课题结题鉴定意见。专家组通过认真审阅课题研究报告,查看课题研究相关资料,经讨论,形成如下鉴定意见:注:所有课题均按此方式叙述。

一、课题选题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该课题以阻碍学生自主管理能力发展的现实问题的解决为目标,紧紧抓住班集体建设这一途径进行学生自主能力培养的研究,对教育改革背景下创建提高学生自主能力的德育新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扎实有效。课题组组织结构合理,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培训活动,结合本校实际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从课题的提出、研究方案的制定、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到研究成果的总结提升,都尽可能做到了规范、科学,

三、课题研究方法选用恰当,科学性、操作性较强。该课题主要采用教育行动研究的方法,遵循引导教师边研究边实践、着力于解决教育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改善教育者的教育行为、提高教育智慧的思路进行研究。课题研究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四、课题资料全面、详实、丰富。课题研究过程中注意搜集、整理各种资料,并用文字、照片、录像等多样化的形式进行了记录,真实反映了课题研究的过程和轨迹,有利于研究者进行进一步的反思和提升,并为同类研究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做法和经验。

五、该课题研究构建SOP学生养成目标体系、形成了"成长三部曲"德育课程、建立了班级自主管理的德育机制、开发了"我与**共成长"月主题教育活动、构建了相对完善的"**

之星"多元评价机制、提炼了"提高小学生自主能力的班集体建设"小策略,有力地促进了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生活、自主管理等综合素质的发展,推动了班主任队伍的专业化成长,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专家组认为,该课题研究完成了预定的研究目标,在市同类研究中居于领先水平。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对该课题的鉴定。注:所有课题均按此方式叙述。建议课题组在下一步的研究中,应进一步研究班集体建设和学生自主发展的评价体系,使策略研究、活动实施与自主评价能有效结合,形成更为完整的操作体系。注:根据课题实际研究情况,提出课题研究建议。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住宅装饰装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确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为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房屋,由镇街(园区管委会)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检查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拆除低窗台护栏;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建、扩建、加层;

(四)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建、加层,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没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隐患或险情。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并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缮。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落实做好普查情况记录。应当对建成时间较长或物业服务单位、社区、业主投诉反映较多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对普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指导、督促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村(社区)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镇街(园区管委会)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维修和记录,并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的房屋,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年限执行:

1. 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为3年;

2. 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为25年;

3. 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为50年;

4.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为100年。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且使用超过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已收到安全隐患告知书但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十七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二)爆炸、火灾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强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将鉴定结论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镇街(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员会等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责任人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利害关系人先行垫付,利害关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委托鉴定。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与房屋安全责任人协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鉴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相关资格或培训证书。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工作并按鉴定技术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委托人或其代表应到鉴定现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检查时间届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和重新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等危险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在勘查中发现房屋有明显险情,应立即报告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立即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将房屋鉴定报告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给告知凭证。

告知凭证应载明房屋安全状态、本次检查时间、下次安全检查时限等内容。

告知凭证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已将鉴定报告告知相关部门的记录,不作为被鉴定建筑合法性的证明,不作为教学场所、经营或生产等场地符合规定标准的证明。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属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C、D类状态房屋(局部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将鉴定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经鉴定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A、B类状态房屋(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同时将鉴定报告抄送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果为C类、D类状态房屋的鉴定报告后及时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按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进行加固补强或修缮,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解除房屋危险;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

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应及时报告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者给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将情况报告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房屋已出现重大险情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 对未能及时履行解除危险,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阻碍行为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警示隔离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行为或有其他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第(二)、(四)项行为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由市城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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