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直接负责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直接负责市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四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转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内的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转学学生的学籍辅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
第二十条: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要求退学,应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借读
第二十六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借读。
第二十七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式样由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三十条: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真实反映和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推进普通高中人才培养方式和高校人才选拔模式的转变,构建科学的学生发展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突出特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体现普通高中的办学特色。
2.关注过程,着眼成长。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按照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帮助学生明确发展方向,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加强学生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与健康成长。
3.客观记录,真实反映。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和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做到有据可依、有证可举、简明可用。
4.强化监督,公平公正。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三、评价内容
1.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等。
2.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课程(必修和选修)的修习情况、校本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如在科技创新活动、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3.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如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田径、球类、游泳、武术等运动项目中有一定特长,在体育竞赛、体育社团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等。
4.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如参加艺术社团活动、艺术展演、公益演出、艺术创作等的经历与成果。
5.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创新思维、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重点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如与技术课程等有关的实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训,参观学习与社会调查等。
四、评价程序
1.写实记录。从高一新生入学起,每个学生都要建立个人成长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一般性的活动不必记录。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
2.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以及标志性成果等相关材料,由学生向高中学校提出入档申请。
3.公示审核。每学期末,高中学校要对遴选出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材料,班主任及有关组织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4.录入平台。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确认无误的学生入档材料、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班主任对学生的简要评语上传至“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期限结束后,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以查看相关内容,但不得进行修改。
5.形成档案。电子平台对录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自动生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学生基本信息;②学生成长记录,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突出表现;③学生毕业时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教师在学生毕业时撰写的简要评语;④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等级证书、专利证书、发表文章报刊和相关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档案由高中学校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招生参考使用。
五、评价要求
1.学生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学生要客观地记录高中三年参与校内外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我描述,每学期要遴选个人典型材料,展示交流个人成果。平时要准确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或内容、承担任务、活动过程、活动结果、体验收获、评价意见等关键信息。同时,要收集活动中制作或创作的作品、相关的图片、音像资料、服务对象或实践单位的证明、报告以及获奖证书等作为佐证材料。在高三毕业前,每个学生要完成一份自我陈述报告。
2.教师是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者和参与者。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具体操作方法的全面指导。在日常活动结束时,要针对学生表现做出即时评价;每学期末,写出期末评语;在学生毕业前,写出毕业评语。
3.普通高中学校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单位。普通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基本操作的培训,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材料审核、公示和数据录入、纸质档案的存档等工作。
六、结果使用
普通高中要运用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引导学生在记录成长事实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提升自我,建立自信,体验成长的快乐。通过定期展示、公示集中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有关内容,引导学生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科学分析,针对每个学生的主要特征和突出表现,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发展方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高等学校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具体办法由高校自主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教育教学管理、质量监测的参考依据。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的全面实施,引导普通高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七、组织保障
1.明确工作职责。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各普通高中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要确保评价记录真实有效。
省招考办、省教育研究院、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省教育信息中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参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究指导、相关政策制定、省级管理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
2.建立信息平台。全省统一开发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相衔接的“辽宁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为普通高中记录评价信息、为高等院校招生录取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提供服务。
3.坚持常态实施。普通高中要成立专门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并纳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入校教育内容。要结合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严禁搞集中突击。
4.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建立审核制度,对进入电子平台的信息和档案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内容有异议的,须逐级向学校、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及省教育厅申诉;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教育厅每年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5%,市级教育局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2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至少检查一次,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建立健全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保留无限期时效的审查和追责。
5.完善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中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为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条件保障;要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校长和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学生、社会宣传课程改革及招生考试改革的有关政策,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纳入对各地教育督导评估内容。
一、提高思想和行动自觉,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制度,是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是高考综合改革和新高考方案的重要内容,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各地各校要从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体系、促进每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与分工,统筹协调基教、考试、电教、教研等多方力量合力推进;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全面而有效实施。各高中学校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点工作,落实相关措施,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实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育人功效。
二、严格依照省定方案,全面规范实施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各地各校要严格依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评价,要严格执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要求,准确理解评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细化落实评价六个方面内容,严格明晰评价程序和办法,抓好真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等关键环节,健全材料审核、公示制度、抽查制度和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评价内容全面完整、程序严谨规范、材料客观真实。
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范围和对象是自2018年秋季起入学的普通高中学校的所有学生(包括综合高中内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各地要强化整体推进,确保一所学校不缺、一个学生不少。省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和普通高中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加强过程指导,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高效实施。
三、坚持全覆盖的原则,扎实开展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专题培训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既涉及广大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和全体学生及家长,又涉及各级教育部门的管理干部、招考系统人员等。各地各校要扎实组织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到每一位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培训到每一位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各校要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把评价政策要求诠释到位,评价程序和方法解释明晰;要充分发挥电教、教研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专业指导和服务;要积极利用试点学校、先行学校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和案例分析,确保评估内容理解准确、评价程序和方法运用正确。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今年起将常态化实施。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培训,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实施。
四、依托电子化管理平台,建立起全省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系统
为保障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统一、高效实施,我省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依托电子化管理平台全面施行。电子化管理平台将评价内容具体化、评价程序和办法标准化、评价材料电子化。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教师和学生的操作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能熟练掌握操作流程,规范开展评价。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依托电子化管理平台实施,旨在强化过程管理,形成客观真实的档案材料。各地要加强对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指导,既要突出重点,确保重点材料及时进入,也要防止面面俱到、千人一面。
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存储的信息量大,涉及广大普通高中的每一位师生,信息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各校要精心挑选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的管理、维护。各级电教部门要主动作为,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
五、强化正面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材料
高中学校要积极利用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做好自我成长规划,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成长;要加强对学生成长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分析,用于优化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
各高校要积极使用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将综合素质评价的材料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各高校要组织专家评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主动公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使用办法,在考生分数相同时可作为优先录取或优先安排的依据;在统一高考录取、综合评价录取、高职院校分类录取中,可把综合评价档案材料转化成等级或成绩,在录取总成绩中一定权重。省教育厅将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部门对高校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