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颗闪亮的螺丝钉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胡文静 先进个人典型材料 胡文静,女,1980年4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先后任鄂前旗公安局秘书、鄂前旗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办公室秘书、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政治部副主任。几年来,她的工作岗位换几个,但是她始终像一颗闪亮的螺丝钉,用勤奋努力、无私奉献、兢兢业业的工作,留下了闪光的足迹,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
2009年她通过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从公安队伍考进了法院,在进入新的岗位的同时,她也将公安干警肯吃苦敢打硬仗品格和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也带到了新的工作岗位。
她在执行局工作的第一年,正是“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紧锣密鼓开展的一年,这一年里她不仅一个人做六名执行法官的书记员,出具各种文书,跟随法官到看守所、被执行人家里做笔录,还负责所有新、旧案卷的整理、补正、装订、网上录入,常常一天就要装订十几个案卷。一年里她一人装订的案卷、录入的案件信息有500多件,但是她始终秉持认真负责、追求零差错的态度,无论报表和案卷都是错漏最少的。同时,她还积极将执行工作的开展过程,通过各大媒体和简报、信息,宣传出去。她的付出没有白费,2009年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成效显著,269件执行积案
全部清理完毕,并通过宣传报道营造了良好的司法氛围,受到了中院和自治区高院的表彰。
因为工作表现突出,2010年她被调整到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工作琐碎而庞杂,她把一位优秀的知识女性所具有的吃苦耐劳、做事认真细致、乐于奉献、甘为人梯的优良品德表现得淋漓尽致。由于人员短缺,政治部和纪检督察室只有一名主任,手下无兵,为此她没有跟领导讲半句怨言,一个人承担了原本三个人工作都感到吃力的办公室秘书和政治部干事和纪检干事工作。她总是脚步匆匆,马不停蹄地来往穿梭于楼上楼下和相关部门和办公室之间。为了尽快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一接到到工作,哪怕是十天后才要的材料、报表,她也马上就去做,从不让工作在自己这里耽搁、误事。她每天早来晚走,每天都比别人多干出一两个小时的工作,单位的值班人老曹是最了解的,每天锁门前都要看看“小胡”走了吗?他甚至开玩笑说:“小胡,我看你是单位最忙的人了吧!"。
她深深理解法官把握时机处理案件的心情,从来都积极配合审判法院、执行法官的工作需要,从无怨言。下班后、周六日、假日里再回到单位帮法官在调解书、判决书、执行文书上盖公章,对她来说已经成为生活的常态,而她年幼的儿子从几个月起也常常开始了和妈妈一同再回单位的旅程,很多次即使年幼的儿子万分不愿意,但是她仍拖着哭泣的儿
子回到办公室,为的就是在法律文书上盖上那个鲜红的印章,从来没有因为私事推脱,影响法官办案。
“人民法官为人民”、“警示教育”、“创先争优”、 “精神文明”“创城”、“创卫”、党建工作、政务管理,每项工作的开展都凝结着她的心血。为了如期完成好各项考核任务,考核前一两周中午加班、晚上加班,对她来说已经是习惯了,因此才不过三十几岁的年纪,她已经有颈椎疼痛的毛病,她常常安慰自己,忙完这几天,休息一下,就好了,可是忙完了这件,还有新的工作接踵而来。因为放心不下工作,她始终是单位请假最少的'。在近几年的旗委考核和市中院相关考评中,她的工作每次都获得了赞赏和表扬,在人代会上,她写的报告因为精炼务实,获得了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三年多来,她在各类媒体上发表稿件50余篇,其中国家级就发表14篇,对此,她真心的高兴,她告诉自己:“无论在那个岗位上,我都要做那颗闪亮的螺丝钉”。
她也想做一名优秀的法官,所以她主动请缨到民一庭做助理审判员,在民一庭的工作中,她虚心向老法官学习,认真研读法律法规,耐心做当事人的调解、说服工作。2012年纪某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然表面看来是借贷纠纷,但其实是合伙纠纷,双方当事人,因为入股、分红等问题,已经打过4场官司了。让人头痛的第五场官司她是审判员,如果判决,这个案件可能引起连环诉讼、新的缠诉。
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她先后三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通过努力劝服了原告的女儿、女婿帮助做工作使原告撤诉,这一缠诉4年多的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进入法院工作几年来,无论哪个岗位上,她始终坚持秉公司法的理念,没吃过当事人一顿请,收过一份礼,以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彰显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风采。
她的忘我工作,大家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因此,每年的评先、评优,她都毫无争议地当选。她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洒一路汗水,添缕缕阳光,没有惊天动地的伟业,没有感人肺腑的事迹,她只是法院大厦中的一颗螺丝,但她用敬业精神、无私奉献擦亮了这颗小螺丝,不耀眼但始终闪亮。
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的问题不应涉及。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表明其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体现,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如:“意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部分写: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如: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表明办案人可能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情形表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
交通事故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廖xx,男, 1991年4月10日生,住xx市xx镇xx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 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
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9月18日,廖xx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
但第6页倒数第11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
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26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 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受伤的事情,与伍海玲证明廖xx是因本次事故的被烫伤的证言相矛盾,且伍海玲与廖xx是同居关系,与廖xx有利害关系,因而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基于上诉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责任推定,是遗漏了另一交通事故参与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犯罪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矛盾情况下,公诉人的举证程度根本没有达到《刑诉法》
1、公诉机关举证责任没有完成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程度。
上诉人认为尽管公诉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提出异议,但在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有责任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而不是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一审判决 “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而判决上诉人有罪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诉法》第53条、第19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xx年 ) 第455条等有关规定,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和重新开庭,也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法院只能宣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2、上诉人相信,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上诉人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上诉人无须自证自己无罪!
根据20xx年9月18日被告人廖xx投案自首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8行)问:发生交通事故后你怎么处理?
答:我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受伤昏迷了,后来我被驾驶的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发现有人喊......
第三页倒数第7行: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治疗?
答:我胸部受伤了,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事后没有住院治疗。
20xx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xx回来接受羁押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5行)答: ......碰撞后,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跃(约)十分钟左右,我醒来,我便驾车离开了......
......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
答:出事后,我受伤了,没有住院。
20xx年9月6日证人陆先胜的《询问笔录》
(第二页第6行)答:我从我铺往我家行路,大约相距现场大约50米远左右,我见到一个人撑住一把伞往前跌,当时只见到伞跌落,没有见人跌,没有注意到撞击声音......
问:你与陈玉芳是否行近现场?
答:我与陈玉芳都没有行近现场察看,只看到两个人睡在地上,车辆跌在旁边......
20xx年9月6日证人陈玉芳的《询问笔录》
(第一页倒数第2行)答:我就走出来,看见一男、一女倒在路边,摩托车也跌倒在路边草丛上......
上诉人在《讯问笔录中》交待是被“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 “我胸部受伤了”和证人伍海玲出庭作证也证明被告人廖xx胸部烫伤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但经向xx市人民法院的申请,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是吻合的!以上证据起码可以证明以下三个事实:
首先,廖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
第二,所受的伤是胸部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
其次:不是被告人当时自己驾驶的助力车所造成!
问题出现了:
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
上诉人在每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是胸部受伤(烫伤)、庭审中证人也出庭作证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公诉机关如果认为廖xx的身上的烫伤不是这次事故造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应该由公诉机关举证,而不是要自证自己无罪!一审法院明显颠倒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厘清以上种种疑点,而是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实在荒唐至极!
3、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xx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
而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公交认字[2011]第FW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的当事人、车辆、道路等基本情况:廖xx驾驶合美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人为谢瑞萍,并没有其他车辆和物品,显然与《检验鉴定意见书》“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存在的严重矛盾!证明还有一个人在本案被告人廖xx之前先行逃逸,也就是说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说明本案确实事实不清。
三、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不要把本案办成冤假错案!!
上诉人没有能力亲自抓获另一个的肇事者,但由于上诉人身上的烫伤确实是此肇事车造成,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 “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连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不采信,法院只采信有罪证据,而对于一切无罪、罪轻证据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此种判决是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我们呼吁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地查明案件事实,还上诉人一个清白,呼吁法院不要把本案办成一个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7月12日
交通事故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陈xx,男,汉族,xxxx年11月30日出生于xx省xx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xx省xx县XX。20xx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交通肇事罪一案,经XX人民法院20xx年7月21日20x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该行为属于自首。一审对这一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是错误的。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一审中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没有认定是错误的。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二、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致人的。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有以上自首情节并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本案中按最高刑期2年计算,结合具体案情上诉人的宣告刑期应为24个月—{(自首24×40%)+(退赔24×0)+(受害人有过错24×15%)}=3.6个月。原审量刑确实过重。
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法定量刑在六个月至2年。上诉人在案发后积极自首、赔偿受害人家属、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十分明显、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本次事故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个月。完全符合缓刑条件。
三、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
本案发生后,上诉人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王静贤老人今年72岁,其死亡赔偿金应为15695元×8年=125560元,丧葬费应为17149.5元,合计142709.5元。按照主次责任上诉人承担90%应该赔偿128438.55元。上诉人即其家属完全愿意全面赔偿。但是,受害人家属至今仍索要21.5万元的超高近一倍的超高额赔偿金。正是这种高额索取行为致使民事赔偿未得到解决。但是,因事故车辆在礼泉县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没有任何问题,加上上诉人已经支付的15200元,实质上受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全面赔偿。一审简单的认定上诉人没有进行民事赔偿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