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申诉状1
申诉人: 鲁xx ,男, xxxx年9月19曰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xxx 。
被申诉人: xx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 :xx县xx镇京源大道xx号 ,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6。
法定代表人 : 赵xx ,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 胡xx ,男 ,xxxx年8月2曰出生,汉族 ,xx县人 ,xx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鲁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荊门中级法院(xxxx)鄂08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特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判。
事实和理由: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患方主诉及争议的事实不清,没有依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判决书不公正。
一.申诉人主诉:xx县人民医院超说明书违规翻倍用药,致患者xx死亡,且事后伪造病历,应承担80%的责任。
1.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xx县人民医院肿瘤科临时医嘱:第2页(共3页)记载:xxxxxx-12-31日三种化疗药联合诱导HDA方案用药:阿糖胞苷使用说明书规范用药100mg/日而被申诉人违规翻倍注射用药200mg/日且静脉快滴;盐酸柔红霉素在08:34分使用40mg/日,却在08:45分又重复使用柔红霉素40mg/日,这样上午连续两次(医生或护士怱略重复使用)相隔11分钟给xx合计注射用药柔红霉素80mg/日,且静脉快滴;高三尖杉酯碱使用说明书规范用药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而被申诉人违规静脉快滴只用1分钟(08:33-08:34分)滴完。由xx出院病历和死亡病历记载:xxxx-1-2日xx因被申诉人超说明书违规化疗用药,xx白细胞降为0,59x10g/L,血小板为零,休克血压为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xxxx-1-3日08:30分急转武汉天安医院,xx于当晚凌晨01:00死亡。其证实xx的死亡跟xx县人民医院违规用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xx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该三种化疗药品使用说明书知:被申诉人违反:(1)《处方管理
2.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xxxx)002号医疗损害鉴定
3.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过错:原审xx县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鉴定时,申诉人虽然同意以xx县医院提交的病历依据进行鉴定,并不能视为对xx县医院提交的病历无异议,只是申诉人同意将xx住院病历全部交给荆门医学会根据医学.科学将住院病历的时间.地点.来源及检验
综上3个过错合计可知:xx县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
二.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依照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xxxx)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责任参与度对申诉人不公正。
法院的判决书有意避重就轻地回避了申诉人主诉争议焦点,对申诉人很不公正。法院将审理.认定.裁判工作.完全交由荆门医学会进行父亲对儿子的鉴定.认定,其结果导致司法裁判权的全部出让.异化,由荆门医学会以“鉴”定案,不仅是对法院司法判断的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缺失,这对申诉人很不公正。法院的判决书应该针对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xx县医院化疗时,被申诉人是否违规超济量,静脉快滴,致患者死亡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事后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无过错;法院应将以上两点的责任参与度各是多少在判决书上认定,告知申诉人。
1.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xxxx)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责任参与度的鉴定方向有错误。
首先该鉴定书的责任参与度是荆门医学会依据被申诉人伪造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被申诉人处住院的肿瘤科病程病历第1页“xxxx.12.5胸部CT示双肺多发结节及斑片状,xxxx.12.6骨髓细胞学检查原始细胞占82,0%。”这些病情检查来历不明,且在原一审xx法院,二审荊门中院,重审xx法院和终审荊门中院的开庭病历证据质证及荆门医学会组织的听证会病历证据质证中,被告都无法提供相关
申诉人同xx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鉴定项目为:
1).被告在诊疗xx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化疗方法(特别是化疗药物的使用情况)过错?
2).若存在过错,与xx的病情加重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
由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xxxx)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载明:“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沟通不充分;对化疗风险评估不足;化疗时机选择不当;抗感染力度不够。”可知:荆门医学会根本没有按照申诉人同xx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的鉴定项目:“被告在诊疗xx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化疗方法(特别是化疗药物的使用情况)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只是针对如下几个过错作出鉴定意见结论:1)医方没有尽其告知义务有过错;2)化疗危险期元旦节主治医生任义平休息不上班,值班医生推拖不管有过错;3)化疗危险期xxxx-01-01日被告应(每天)给xx做血常规检查,因元旦节假日休息,医生和护士均未做到这一点有过错。4)化疗危险期任义平于xxxx-12-31日申请xx机采血小板至xxxx-01-03日4天没有送达有过错。鉴定意见为:被申诉人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次要责任。致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作依据裁定被申诉人承担30%的责任。
三.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肿瘤科化疗前原始细胞为5%,相关指标已缓解。
xxxx-8-3日住院武汉同济医院原始细胞占71% .化疗后原始细胞占72.5%,化疗后未缓解伴粒。于xxxx-08-29日为了好的治疗效果又住院武汉协和医院给予化疗,治疗后相关指标有所缓解,原始细胞占25.5%,为了确诊病情半月后,于xxxx-09=25日到武汉协和医院复查,原始细胞占26%,好转,患者可回家休息,于xxxx-11-12日因听人介绍武汉天安医院利用中西医结合治疗白血病效果好, 再住院武汉天安医院,中西医结合治疗,相关指标缓解,原始细胞为5%,于xxxx-12-03日武汉天安医院出院,回xx休养过春节。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诉人的各项损失判决不合理。
1.医疗费,患者xx生前在被申诉人处住院费21418.72元;门诊费518元,共计2193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患者生前在被申诉人医院住院22天,每天20元,患者及家属两人计880元;3,护理费,患者生前在被申诉人医院住院治疗22天,29904元/年*365x22天x2人=3604.86元;4.患者及家属两人误工费220元x22天x2人=9680元;5.死亡赔偿金按2014年度为458120元(22906x20年);6.丧葬费应一次性为38720元;7.参加丧葬活动的近亲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为2000元;8.鉴定费2000元;9.精神抚慰金应为5年x11451=57255元;10.xx县人民医院抢救xx到武汉医院救护车费用2000元法院理应支持折价1200元;11.尸体从武汉医院拖运回xx2600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按道德观念及地方民情风俗殡葬拖运标准,法院理应支持半价1300元,12.打字复印费3000元是法院三次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料及其它相关费用,都是到该广告服务公司打字复印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法院依实际情况予以支持800元;13.被告化疗致xx病情加重到武汉天安医院抢救住院费4863.30元理应由被告承担;14.父亲鲁修彪.母亲郑学英瞻养费5000元x2年=10000元;15.参加医疗事故处理近亲交通费1000元;16.误工费4984x3年=14952元;17.住宿费500元;18.武汉同济医院.协和医院xx骨髓切片押金400元是xx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书认定鉴定资料所需。合计:629211.16元。
证据及事实:
一.xx县人民医院超说明书违规翻倍用药,致患者死亡有过错。
1.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临时医嘱:第2页(共3页)记载,xxxx-12-31日三种化疗药流程及用量:08:33分化疗药物高三尖杉酯碱3mg;08:34分化疗
药品柔红霉素40mg;08:36分品化疗药品阿糖胞苷 0.2g(200mg);08:45分又重复注射使用化疗药品柔红霉素40mg,于10:45分结束一天化疗程,开医嘱医师任义平,执行护士董长敏。
2.由购买化疗药品清单;申诉人于xxxx年12月29日在武汉医院购买一个化疗疗程6-7日的三种化疗药联合诱导方案,购买:阿糖胞苷100x6支=600mg,柔红霉素20mgx6支=120mg,高三尖杉酯碱1ml/1mgx9支=9ml/mg,武汉医院教授
3.xx规范用药阿糖胞苷100mg ,静滴1/日,一般需静滴1-3小时;xx在武汉同济医院同样使用阿糖胞苷200mg, 静滴1/日,分上午10:26分使用100mg,下午15:30分使用100mg,一天两次输完,时间相隔5小时以上,静脉慢滴。而被申诉人用药阿糖胞苷毎天200mg只用7分钟一次性滴完;由医学文献;<重庆医学>2004年06期和HAI联合化疗方案证实:阿糖胞苷在xx做HDA化疗方案中应遵从低济量,静滴慢规范性用药。被告在庭审中无相关依据和医学文献证实其给xx临床化疗属规范用药。
4.被申诉人给xx使用化疗药柔红霉素,xxxx-12-31日在08:34分使用柔红霉素40mg,却在08:45分又重复使用柔红霉素40mg,这样上午连续两次(医生或护士怱略重复使用)相隔11分钟给xx合计注射用药柔红霉素80mg/日。
5.xx规范用药高三尖杉酯碱用法用量:成人常用量,静脉滴注毎日1-4mg,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 而被申诉人用药高三尖杉酯碱(08:33-08:34分),只用1分钟滴完。
6.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出院病历记载证实xx的死亡跟被申诉人违规用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xx死亡的主要原因:xxxx-1-2日xx白细胞降为0,59x10g/乚, 血小板为零,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输红细胞2U ,并申请血小板,患者于xxxx-1-2 日21:30左右开始出现呼吸困难, 测血压77/47mmhg ,经补液治疗血压持续偏低,于十点半予多巴胺维持,症状及血压无明显改善,且皮肤瘀斑逐渐增多。出院时情况:患者呼吸困难,皮肤可见较多散在出血点,血压60/45mmhg ,心率142次/分,律齐,心音有力,腹软,无压痛, 患者无抗感染能力,原始细胞繁殖飞速增为65%,导致患者休克血压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口、鼻,耳出血,全身血斑,被告医院无抢救医疗技术和设备, 只能看着xx死, xxxx-1-3日08:30分急转武汉天安医院, xx于当晚凌晨01:00死亡 。
二.被申诉人伪造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病历有过错,。
由肿瘤科打印病历医嘱内容知:1)第1页(共2页)一张病历就有4处用钢笔添加伪造患者及家属拒绝检查病情等字样;2)原告两次复印被告的肿瘤科出院病历不同;3)病程病历和出院病历及临时医嘱关于xx输机采血小板时间顺序相差1-2天;4)伪造xx每天8次拒绝测血压,伪造xx知道白细胞为0.6Hmg,血小板为零时(护理单记载:神志清楚)还3次拒绝测血压;5)病程病历伪造xx病重转院时签字不要医护人员陪同;被上诉人伪造病历,依据卫生部关于<病历书写基夲规范>的通知: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不得修改,添加,伪造打印病历。
三.被申诉人伪造xx住院武汉医院病历有过错:
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被申诉人处住院的肿瘤科病程病历第1页“xxxx.12.5胸部CT示双肺多发结节及斑片状,xxxx.12.6骨髓细胞学检查原始细胞占82,0%。”这些病情检查来历不明,没有骨髓细胞学检验报告单,该病程病历记载的相关指标与同济医院.协和医院骨髓细胞学检查不一致。
四.被申诉人应承担三种化疗药物超济量用药是否违规有过错的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有过错。
因被申诉人添加.篡改病历,将xxxxxx年12月25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的病历污染了,病历失去了它应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样逼迫申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穷尽,荊门医学会无法按照上诉人及xx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作出真实.全面.完善的鉴定结论,从而使荊门医学会鉴定结论回避了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xx化疗时被申诉人使用三种化疗药物用药流程及用量的是否违规有过错,鉴定书只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给出结论,没有完整地证实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依<侵权法>第58条,一款,三款.被告有过错;由《侵权责任法》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患者能够举证证眀《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55条;第58条,一款,二款;第57条;第63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第11条;被申诉人承担80%责任,赔偿申诉人629211.16元。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鲁xx
xxxx年10月6日
医疗事故申诉状2
申诉人:xx县人民医院,住所地xx县新城东路151号,邮编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xx,院长
对方当事人:张xx,男,xxxx年2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xx县染织厂宿舍区。
法定代理人:张xx,男,xxx年9月 7日生,汉族,xxxx石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对方当事人之父。
申诉人(下称我院)因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临民一终字第811号、xx县人民法院[xxxx]蒙民初字第31号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临民一终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及以上述判决为既判力在随后的几年中所作的所有判决和调解。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主要事实经过
16年前的xxxx年1月30日,对方当事人张xx之母孙xx(时年25岁)以停经42 +1周,来我院就诊。查体: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心肺正常,血压140/90mmHg,肝脾未扪及,宫底剑下1指,LOA,胎心可,下腹壁及下肢轻度浮肿。1月31日B超示:耻骨联合上探及胎儿颅骨光环,双顶经9.6cm,侧脑室无异常,胎心规律,脊柱规则,羊水适量,胎盘位于前壁,III○成熟,未见明显钙化,提示单胎头位。门诊诊断:过期妊娠。并下达了“收住院”的医嘱。但是对方当事人张xx之母孙xx并未遵嘱办理入院手续。xxxx年2月1日上午8时,孕妇宫口开全,第一产程顺利,行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娩出一男婴。新生儿苍白窒息,1分钟评分0分,10分钟评分3分,体重6000g,经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吸氧、推三联针等抢救后,情况好转。孕妇胎盘完整,宫缩乏力,肌注催产素40u,麦角新碱0.4mg,切口缝合,并给抗生素预防感染(引孙xx门诊病历)。
xxxx年2月1日上午10时,张xx因出生后青紫,哭声弱1小时入住小儿科。查体:T36.6℃,P102次/分,R48次/分,头围34cm,体重6000g,发育超常,足月巨大儿外貌。营养良好,神志清,嗜睡伴阵发性烦躁,呼吸困难伴呻吟。皮肤粘膜红润,面色及口周青紫。无黄疸,未见皮肤出血点(斑),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头颅形态呈先锋头,右顶部可扪及头皮下血肿6×6cm,前囟平坦, 1×1cm大小,颅缝未增宽,眼睑无浮肿,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存在。口腔内无胎便,双肺呼吸音两侧对称,略低,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心音有力,心率102次/分,节律规整,未闻及杂音。腹部平坦,脐部正常,无渗血,肌张力低,腘角>90○,下肢交叉反射、握持反射、觅食反射、拥抱反射未引起。实验室检查:WBC31400/mm3,N78%,L22%,Hb21.9/dl。初步诊断:巨大儿;新生儿窒息;吸入性肺炎;颅内出血待排。给予吸氧保暖,抗感染,纠正酸中毒,脱水降颅压治疗。xxxx年2月2日,青紫缓解,但仍哭闹不安,发直及尖叫。2日晨突然抽风一次,给肌注鲁米那钠缓解。查体:前囟平,颈软,双肺呼吸音粗,左上肢活动差,肌张力低,加用甘露醇治疗,继续抗感染治疗。2月4日病程记录示:患儿精神好转,未抽风,无喘憋,X光线摄片提示“肺内炎症及左肱骨骨折”,请外科会诊给以左上肢固定,继续抗感染治疗。2月5日,患儿病情好转,吮奶可,吸吮有力,前囟平,双肺无罗音,心、腹未及异常,其家属要求出院。出院诊断:巨大儿;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左肱骨骨折(引患者儿科住院病历)。
8年后的xxxx年5月7日,张xx向xx县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在此前从未主张过赔偿要求),请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47000元、护理费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及后续治疗费用。庭审中因原告未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审法院xx县法院于xxxx年3月30日委托xx县医疗事故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委会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最高法院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依法以超过申请时限为由,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篇二】
看完后还会细细的回味一番,也曾想象着如果我能成为其中的一员那该多好啊!
这样的机会来了。
《法律基础》课程中开办了一个模拟法庭。这是一个关于花盆坠楼而砸伤人的民事案例。在此次的模拟法庭中,我扮演的是一个路过案发现场的目击者路人。虽然这只是个小小的角色,但从中我获得了不少的收益和感想。
目击者路人,即证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词必须属实,不能胡编乱造。虽然民事诉讼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却有重要区别。做诚实的证人,做诚实的人。其身正,百“毒”不侵,与法同行。
模拟法庭是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有非法律专业学生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模拟法庭增加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可听性、可学性、可信性,使原先枯燥乏味的法律基础课生动有意思,使得同学们端正了上《法律基础》课的态度,深刻理解法律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秩序的、具有权威性等精神内涵。
举行此次模拟法庭,使我真正了解到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整个程序。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不许大声喧哗,不许随意走动,要遵守法律纪律。”然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2)、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3)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先后委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出庭。(4)、审判长(员)宣布并进行法庭控辩。包括原告代理人(公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和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5)、审判长(员)宣布并进行法庭调查。包括控辩双方提供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6)、审判长(员)要求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辩护人做最后的陈述。(7)、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8)、5分钟后,法官入庭。(9)、审判长做最后的审判,退庭。
模拟法庭还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怎样写法律文书的机会(起诉书、答辩词、辩护意见、判决书等)。
通过法律基础的学习与模拟法庭的结合,应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这次的模拟法庭中有点小小的不足,就是双方进行法庭辩论不够精彩,希望下次的模拟法庭搞得更好。
高中伟法官:
不要强词夺理,你连一审法院始作俑者的沈庭长的精神都没有,他知道错了还懂得设法弥补纠正,而你呢连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的概念都不懂还在这里大谈什么是在依法审案,高中伟法官先生人是要有一点自知之明的。本案鉴定人出庭质证了(含书面)吗?上海市医学会都承认他们未接到法院的通知不可能自己跑来法庭是你代他们接受质证了,有那一条法律是允许你们法官对“鉴定意见”是可以不质证就采信的你提供给我看。你院在(2013)沪二中受终字30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中述:鉴定结论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根据相关诉讼法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质证、认证。这就应证了我前面与你说的上海的法官将法律当工具,在我们的医患纠纷案中假借鉴定人拒绝出庭,在不经质证就强行一字不差的抄袭鉴定结论书内容驳得我们一败涂地,但在我们对“鉴定结论”提起的诉讼中为了不给予立案,又说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应经质证是不需要另案起诉的,一句话同一条法律在你们上海法官的手里怎么说都是有理,我们当事人始终是你们砧板上的肉由你们随意宰割。法官想要谁胜他连证据都不用向法庭提供(如本案的瑞金医院),法官认定要我们败诉无论我们如何向你们提供证据都是瞎子点灯白费蜡自讨没趣。4月28日在听证会中你第一句话就质问我累不累,我听了就很反感并且也马上意识到你日后的判决结果一定是驳回,现我应证了被你无理的驳回了。像你这种对待当事人的合法诉求的态度,如果我是你的领导立即安排你离岗学习端正态度后再上岗,因法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稳定。
高中伟法官,我今年66岁,难道我不懂得民不与官斗,当事人是不能得罪你们法官这个在中国人心目中几乎是家喻户晓的道理吗?本案从我们向原卢湾区法院递交诉状到你院终审判决止,在这整整26个月当中我这个老年人在你们年轻的法官面前那天不是低着头和夹着尾巴做人,特别是在一审法院被故意拖延立案的14个月当中,明知我们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只敢低声哀求你们法官能依法给予权利,一天这种维权哀求惹怒了你们法官他在电话中一大声吆喝,吓得我们赶快退却不敢再提维权,我们可怜的当事人为了维权连做人的人格在你们法官面前都得要放弃。而我们的奴才行为并没有换得你们法官的怜悯,心毒手狠的一审法官周红林明知我们对鉴定结论强烈不满不予接受,已投诉到公安局请求过追究鉴定人的伪证罪,其也收到了我们提交的'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检察官在接待我们中,认定瑞金医院在后续治疗未落实下去把一条人命没了医院存在过错的录音材料。但周红林法官依然按照惯例不合口胃的证据一律靠边站,仍用其惯用的造假手段和专业知识在判决书中将鉴定申请人栽赃是我们提出的,这样作为民事证据范围的鉴定书就以我们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在不需质证就可转变为事实并一字不差的全盘抄袭鉴定书内容将我们驳得精光。这种判决结果一次在市高级法院的信访接待中,姓金的法官听完我的陈述后都不敢相信他自己的耳朵,连问了我几次一点都没赔付给你们吗?最后他自言自语的说了一句要是日后改为3次终审结案就好了。高中伟法官你懂一个道理吗?兔子被追急了它还会回头咬人,狗被打急了也会要爬墙。
你说我们写过来的所有材料你都仔细看了,请问你我5月23日写给你的信中提出由于黄浦法院告知他们没有程序无权调查希你查清1、一名鉴定人是否是我们抽签出来的;2、医学会是否存在组织明暗两次鉴定行为;3、医学会与周红林法官是谁在说假话。3个月的时间你依职调查了吗?为什么未交与我们质证呀?这是我们的权利你懂吗?由于你未交与我们质证我们认为在这段时间里你什么都没做属严重渎职不作为。请上海的法官不要欺负我们广西公民,我们是第一批响应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失独老年人家庭精神是很痛苦的,心毒手狠会遭报应的。
高中伟法官,你不是说可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吗?那我就把这封信通过微博发到网上,请感兴趣的网民们来评一评谁是谁非吧
请二中院申诉审查庭高中伟法官解答一下法律问题:
4、案件审理是讲究程序的,本案委托的鉴定属司法鉴定。最高法对司法鉴定的界定有三个要件: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2.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3.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而本案的鉴定委托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前,鉴定委托书告知申请人是瑞金医院,但案卷材料中未记录有瑞金医院申请的书面材料,委托人是非审案法官与委托鉴专门性问题不属于我们的主张性质。请高法官告知本案采信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是否具备证据的作用?本鉴定组专家人员组成,黄浦区医学会鉴定办认定为非正义所涉及的学科人员。原一审与二审法院采信由非专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全部驳回我们的诉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据中华医学会鉴定办告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对鉴定程序的审查由委托法院负责,但当时委托法院无承办法官审查,一二审法院都采信该鉴定书作为判案的唯一证据,高法官你作为再审申请的审查法官你认为在程序上合法吗?
5、本鉴定组专家人员组成,黄浦区医学会鉴定办认定为非正义所涉及的学科人员。原一审与二审法院采信由非专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全部驳回我们的诉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据中华医学会鉴定办告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对鉴定程序的审查由委托法院负责,但当时委托法院无承办法官审查,一二审法院都采信该鉴定书作为判案的唯一证据,高法官你作为再审申请的审查法官你认为在程序上合法吗?
7、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证据”之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高中伟法官你在的听证会上与我争执还不知最高院有这个定义解释,将法律当工具的法官你日后在审查再审申请时对新证据的定义是如何理解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