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观后感 > 信用卡诈骗案庭审观后感汇编76条

信用卡诈骗案庭审观后感汇编76条

时间:2018-03-10 03:03

今天根据上次的庭审笔录以及这么多天来所收集的案例、法条的相关材料以及自己对于执行异议案件的思考,终于完成了上次那个执行异议案件的代理词。同时也明白了,代理词不仅包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表述,同时还有概括,以及总结。实践至今,也明白了代理词虽然可以在庭审前就准备好,但是还是要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更改,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具体、也更详细。真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啊。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字字珠玑是在台下的兢兢业业、不辞辛劳地加班加点努力出来的。所谓厚积薄发大概就是如此吧!

2011年11月5日

今天有一个当事人来到我们办公室,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写一份报告交给公安局,具体的案件经过是这样的:当事人是一个钢材公司的负责人,与XX公司系贸易伙伴。后应XX公司的要求,与其签订钢材质押协议书》,其中约定XX公司提供1300吨的钢材作为质押,让当事人公司出借300万元,借期为两个月。由于当时当事人公司无多少可用的周转租金,所以将XX公司质押的911.470吨钢材卖给另外一个公司后,将所得的合同款中的300万打给XX公司,虽XX公司最终还是还款了却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同时向公安局报案称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当事人虽然未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将钢材私自买了,但如果说这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话,实在有些牵强,但这些还不能太早下定论,毕竟只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需要看看证据材料才能真的弄清楚。

2011年11月19日

今天单独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当事人拿出的诉状是劳动仲裁案件的起诉书。和当事人聊了一、两个小时,才差不多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楚。当事人的叙述真是让我无语,很大一部分的陈述都是没有意义的表述,但是我们作为律师的还是得认真的聆听,而且不能表现出任何的不耐烦。我现在找到一个技巧,就是要

学会引导当事人简练、扼要地叙说案件的相关事情,而非毫无意义地乱说一通。我认真地做好了笔录,并且告诉当事人明天再来律所一趟,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并且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好明天一起呆过来。

2011年12月2日

今天天气有点灰,气温有所下降。虽然天气有点寒冷,但是也减弱不了我工作的热情。主任说我的写作能力水平比较低,都是习惯电脑打字,思维定死了,而法律文书初学者通过阅读整理过往的案卷,把那些当做范本进行模仿,能够较快掌握写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所以,今天上午我还是按要求整理案卷,并且整理出一套关于债权债务纠纷案卷的写作技巧,等到了下午的时候,我就去请教别的同事,希望在他们身上找到自己更多的写作缺陷和更规范的写作技巧。今天我又验证了那句“实践出真知”的道理,虽然已经上过了法律文书的课程,但是到了真正下笔的时候,脑袋却一片空白,无从下手。看来,往后的日子里,要多多向各位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请教了。

2011年12月11日

今天接触的是一个刑事案件。或许说出来都觉得比较好玩。原因是我的当事人在银行ATM机取款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张卡了,而且在我当事人进行操作的时候,那张卡居然还能往外取钱。如果没有太高的思想觉悟的话,很多人都会义无反顾地对里面的钱作出处分吧?所以我的当事人也不例外,将卡里的钱取出了9000元。于是被逮捕了,虽然后来取保出来了,但是他依然觉得自己非常地冤枉,说自己只不过是捡到钱而已,为什么居然还要负刑事责任。我耐心地对其进行了解释,说他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并且将其中的构成要件及一些重点内容用平常的语言对他加以解释了。但是在当事人离开的时候,我觉得他似乎还是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获罪。或许这就是我国法律做得不够的地方,普法教育势在必行啊。

2011年12月12日

今天帮助昨天的当事人草拟了一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希望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能够帮助证明当事人过去的表现一贯良好,友善邻里,这次的违法犯罪行为只不过是一时的贪念作祟,以后一定会好好改过自新,希望法庭能够对当事人轻判。同时,今天当事人在我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他会被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控诉。经过我的分析和当事人对当时情形的叙述,当事人表示他一定会好好地认罪,争取让法庭认为他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他也已经将非法所得的九千元钱还给受害人了。那么接下来的就是起草辩护词了。

2011年12月20日

还是上次那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情。为了做普法教育活动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审理法院给当事人发了一个通知函,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希望把该案审理完毕后产生的判决书发布在网上。由于当事人是个生意人,而且经过我们的分析及前期的准备工作,这个案子估计判缓刑是非常有可能的。如果在这个时候把判决书公布在网上,很可能对当事人以后在生意场上的经营活动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他以后的信誉。所以当事人恳请我们帮他写一个回复函,请求法院不要将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公布在网上。虽然这个请求函我们写了也交了,但是不知道法院是否肯首肯呢。我知道这样虽不利于普法教育,但毕竟这事关当事人的隐私,希望法庭能够慎重一些,接纳我们的意见。

2012年1月4日

今天是林XX信用卡诈骗罪开庭,开庭过程很顺利。而且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也得到了法庭和公诉人的认可,同时受害人也在庭上表示了对我们当事人的谅解。因为这个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所以过程很简单,也比较轻松,当事人也就不那么紧张了。看来和开庭前分析的一致,这个案件判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我也就放心了,这么多天的辛苦总算没有白费。庭后,当事人很激动地握着我的手,感谢我。那一刻,我由衷地感到作律师的自豪!

2012年1月6日

今天是林X人格权案件的庭审。我参加了整个庭审,并且对庭审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我认为被告以商业推广未目的捏造事实,丑化了林X一家;同时在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关广告信息的时候,被告消极对待,没有正确地处理此事,侵权行为一直在继续等等。我觉得这类的案件应该很常见,但很多当事人会怕麻烦或者怕名誉受损或者干脆没有认为这种行为损害了他的个人权益,但相信在普法宣传日益盛行,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将会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我相信也是我们每一个做律师的所希望看到的!

2012年1月9日

快要过年了,发现最近来的当事人往往都会问,是否可以在年前解决。看来在中国人的眼里,带着官司过年还是对自己有影响的呀。在律所实习也有一段时间了,对案件,对法律,以及对律师这个职业也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经常办公的地方,拥有丰富翔实的案例资源和得天独厚的法律氛围。通过阅读案件卷宗,能了解律师分柝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以及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还可以检验所学知识是否掌握牢固和理解准确。而通过接待当事人,不仅可以学习到很多人情世故方面的知识,对自己的法律知识也是一种检验,更是对自身应变能力的考验。所以,好好加油吧!

2011年1月29日

终于过完春节了,因为已经不是学生了,所以按照正常的上班时间回到了律所。看到大家很开心,同事们的脸上都洋溢着说说笑笑地聊着春节期间的趣事儿。虽然今天还没能很好地进入工作状态,但是还是把年前没有处理完的案子卷宗拿出来熟悉了一下。接下来的日子又会很忙碌了。但是还是会很充实的吧。其实律师同仁们虽然很多都在做自己的业务,但并没有传说中的没有人情味。相反的是,大家经常一起讨论案子、发表对某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对社会生活的一些感慨。这样的工作同事关系,很是融洽,而且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信用卡诈骗上诉状

上诉人:刘某某,女,xxxx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xx市xx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xx市xx区xx街xx号,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 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xx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xx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诉事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xx发展银行xx分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xx银行信用卡中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xx银行xx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xx分行透支的金额20473.41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35940.53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xx分行的金额:20473.41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xxxx年5月20日

《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选题意义

背景: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侵犯了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面对这种境况,作为一名法律人,从自己专业角度来分析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甚为必要,以尽应有的社会责任。

意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中新提出的一条罪名,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金融类诈骗。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与非罪。而通过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空白之处,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通过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有效开展,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保障。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发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1)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郭亚教授2004年在《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几点观点,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两位教授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是有效信用卡,明知盗窃的是作废的或者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不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意欲诈骗数额较大财物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额为标准,定盗窃罪;明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构成诈骗罪。

(2)广州市司法学校,王哲老师2005年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中对现行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而不应定盗窃罪,并且建议在将来立法修改时,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改现在的以盗窃罪论为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或者干脆对此不作单独规定。

(3)武汉大学法学院,祝捷副教授在《论信用卡作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提出,单位主体完全可以实施信用卡诈骗罪,为了避免在处理单位犯此罪上的争论,以及为了更有利于打击单位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我们主张将单位主体纳人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参照现行刑法的立法现状及考虑到刑法条文的稳定性,具体的完善方法是,在第200条加上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的规定。

2、国外研究现状

(1)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规定:“任何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年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00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监禁或罚金:

(1)伪造或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2)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3)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同意接受以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支付的付款的。”该法律还规定:“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予以没收并销毁;用于或旨在用于制造这些物品的材料、机器、器具或工具亦予以没收;法院还可判处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禁止行使刑法典规定的公民权、民事权及家庭权。”

(2)日本刑法未专门设立信用卡犯罪的独立条款,根据司法实践,日本对信用卡犯罪的处罚是根据某一具体行为加以确定的。譬如,伪造信用卡的按伪造私人文书罪论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窃取信用卡的,按盗窃罪论处,处10年以下监禁;以他人名义从信用卡公司骗取信用卡的,视为同时犯有伪造私人文书罪和诈骗罪;根据日本刑法规定,犯有诈骗罪的,处10年以下监禁;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往的判例则按诈骗罪论处,但日本法学界对此仍有不同意见。

三、论文思路框架

论文题目:信用卡犯罪研究

摘要: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发卡量的'持续快速增加,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和欺诈行为逐渐上升,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信用卡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我国1979年刑法尚未涉及这一领域,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之中,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与信用卡诈骗有关的争议问题还是很多,给司法实践活动造成了诸多麻烦。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类犯罪,所以我们应该在了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其中隐藏的问题,并且各抒己见,从而使得相关立法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本人将从信用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和学说,分析各种情形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以及罪数研究。

关键字:信用卡;金融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刑法学说

引言:《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何为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将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赋予了明确含义: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意味,利用借记卡等银行卡新品种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时下,各大银行为了提高信用卡的销售量,或者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而放宽了信用卡申请的准入门槛,再加上部分犯罪分子的趁虚而入,给信用卡市场造成了诸多麻烦,也对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小的破坏。

第1章信用卡诈骗概述

第2章信用卡诈骗罪国内外相关立法

1.1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外立法现状

1.2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立法过程

第3章信用卡诈骗研究构成研究

1.1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1.2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1.3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

1.4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第4章司法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1.1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2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3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认定

第5章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应当如何采取措施

四、计划进程

(1)截止2011年12月3日:查阅文献

(2)截止2012年1月7日:完成并提交论文初稿;

(3)截止2012年3月31日:完成并提交论文二稿;

(4)截止2012年5月15日:完成别难过提交论文定稿;同时提交论文电子稿(包括论文封面、材料目录、开题报告、论文正文等)。

五、参考文献

[1]范一鸣、姬光胜.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J].中国信用卡,2005,5.

[2]金瑞锋.盗窃、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研究[J].中国律师,2004,2.

[3]杭冬婷.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之定性研究[J].辽宁经济,2005,10.

[4]梁华仁、郭亚.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4,1.

[5]王晨.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认定探讨[J].现代法学,2003,6.

[6]刘宪权.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政法论坛,2003,3.

[7]孙兴华、李其银.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界定[J].中国信用卡,2004,4.

[8]冯涛.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

[9]吴玉萍、袁玲.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J].河南金融,2004,7.

[10]游伟.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限与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3,3.

[11]祝捷.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J].特区经济,2005,4.

[12]张杰.单位应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J].人民检察,2004,5.

[13]林宇.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分析[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14]王哲.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J].前言,2005,1.

[15]刘永营、段凯.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J].枣庄学院学报,2004,6.

[16]范春明.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17]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