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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西亚的观后感精选96条

时间:2021-01-26 11:11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李光金、熊敬英、王元声明: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长牟跃先生、总裁刘景峰先生、财务总监胡应福先生声明:保证本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概况

一、公司简介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于2010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25亿元,现有员工700余人,立足四川、面向全国,以西部金融中心——成都为总部,服务遍及西部和华北、华东、华南等片区,积极开辟周边省份、城市的信托业务,经营触角延伸至全国各地。

开业以来,四川信托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以合规稳健发展为基础、以创新业务探索为动力,实现了受益人、股东、合作伙伴、员工和企业共同进步、和谐发展,先后获得“诚信托?行业新秀奖”、“成长优势奖”、 “四川百强企业”等殊荣。

四川信托以“机制与管理并行,风险与发展并重,合规与拓展并存,创新与监管相融”为指导思想,秉承“川汇沧海,信达天下”的企业文化,恪守“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股东创造财富,为社会做出贡献,为员工创造价值”的经营宗旨,稳健开展信托业务,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持续深化学习创新。

展望未来,四川信托将继续坚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经营理念,以“竞争中求发展,创新中求卓越”的企业精神,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私人财富管理、金融同业为公司核心业务,在资产端、资金端、管理端三方面齐头并进,从“资金提供者”向“资产管理者”转变,力争五年内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

(一)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Sichuan Trust Co.,Ltd.(缩写为SCTC)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牟跃

(三)公司注册地址: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洪亮

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胡杨帆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公司年度报告将备置在公司营业场所及网站供查询。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二、组织结构

第三节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

报告期末公司股东总数为10个,持有本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东分别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间关联关系情况: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刘沧龙先生。

(二)董事、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属委员会)

(三)监事、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末,公司在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五)公司员工

报告期末,公司职工人数为744人:

第四节 经营管理

一、指导思想、经营方针、战略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川信又好又快地发展。

经营方针:以“合规经营、强化管理、防范风险、转型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工作指导方针,秉承“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经营理念,坚持“立足四川、面向全国”的基本定位,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审慎合规开展业务。

战略目标: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私人财富管理、金融同业为公司核心业务,在资产端、资金端、管理端三方面齐头并进,协调发展,从“资金提供者”向“资产管理者”转变,力争五年内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

二、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公司经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从事同业拆借等。

自营资产运用与分布表(金额单位: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中数据均以人民币计量

信托资产运用与分布表(金额单位:万元)

三、市场分析

(一)有利因素

20XX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6.30万亿元,行业企稳态势明显。同时,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理财需求将会进一步扩大,信托业将会迎来转型发展机遇。同时,信托公司作为现在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与生俱来的制度优势。

1、信托行业整体实力得到提高。信托行业资产管理总规模、盈利能力和水平均创历史最好成绩。信托行业正在经历从做大资产管理规模到提高财富管理水平的跨越。

2、信托产品成为市场重要的理财品种。目前国内信托市场已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型、股权投资型、资金贷款型、资产准证券化型、收益权转让型等多种类型的信托品种。同时,不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在投资领域、规模期限和收益等方面也出现了多样化特点。

3、监管机构和信托业协会的工作有效地控制信托业的风险,进一步增强信托公司间的交流。

4、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自主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信托公司正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强业务创新,推出灵活多样的信托产品,通过发挥制度优势和资金优势,快速介入工商企业、房地产、证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融资等领域。同时,不断提高产品的自主设计水平,提高自主管理能力。此外,艺术品、黄金、酒类投资信托等多种另类信托产品成功研发并得到市场认可。

(二)不利因素

大资管时代背景下行业竞争加剧,受到国内经济增速整体放缓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大环境影响,信托业务增速相应放缓,风险管控压力加大,国家信托法律规章有待健全完善,社会信托文化有待培育。

四、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文化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层之间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公司“三会一层”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制订了《法人授权及内部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规范运作,为公司营造了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坚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经营理念,积极营造内部合规文化。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监管政策要求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涵盖公司各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措施,促进了公司内控文化的建设。

(二)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分级授权体系,形成了“全员参与、流程管理、立体监督”的合规风控体系,对项目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发挥了风险防火墙的作用。公司建立了动态的制度管理体系,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制度进行实时修订与完善,进一步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内审制度,审计部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开展了常规审计,形成了独立的审计报告并及时督促部门进行整改,通过事后的检查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的力度。

公司注重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目前,办公OA系统、恒生资管和估值系统、CRM系统、银监局专网等已经上线使用,有效提高了公司管理效率和内部控制能力。

(三)信息交流与反馈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制度》等信息披露和报告管理制度,并有专门部门负责对外的信息收集、发布及媒体关系管理,确保信息交流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公司内部建立了顺畅的报告及通报制度,以公文、公告等形式,充分利用邮件、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传递和获取信息。

(四)监督评价与纠正

审计部为公司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执行部门,负责监督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收集与评价内部控制的反馈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程序有针对性地建议公司或要求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纠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

(一)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风险审查的专业性和时效性,20XX年,公司对风控条线进行了改革,按照专业化分工进行项目审查。同时,为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公司稳健持续发展,公司设立了合规管理部一级部门,明确了部门“监管合规、项目合规、制度合规和经营合规”的四大工作内容。新的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优化内部流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适应公司整体业务转型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合规稳健运行。

(二)风险状况

1、信用风险状况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或者是其信用等级下降时给公司权益造成的不确定性。报告期末,公司信托业务信用风险资产正常。

2、市场风险状况

市场风险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产生的风险。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3、操作风险状况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

4、其他风险状况

其他风险主要为政策风险及法律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三)风险管理

1、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针对信用风险,在项目的前期运作中,组织专人进行项目尽职调查。针对创新类信托项目,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拟订或审核合同,并在合同中设立了违约金制度及担保制度。同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2、市场风险管理

通过加强市场调查、市场研究、市场分析,尽量对股价、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有较全面、较准确的了解;而对于较复杂的特定市场且本公司不能有效了解和把握其风险的,一般采取谨慎原则、保守操作;同时,在业务拓展或产品推介时,除有关文件明示风险因素外,业务人员必须向投资者明确说明市场因素变化带来的可能影响。

3、操作风险管理

在财务管理、内部稽核、资金运作、账户管控、客户档案管理等方面,严格按信托法规及信托文件设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坚持固有和信托业务的分离,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并通过内部邮件系统、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系统化的管理方式,最大程度地控制内部管理方面的风险。

4、其他风险管理

公司十分关注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的动向,对于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政策变动都积极响应,及时调整内部制度和业务方向,力争与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保持一致的步调。

六、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

本公司报告期末的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如下:(单位:亿元)

第五节 会计报表

一、自营资产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

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6)第510ZB1475号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XX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XX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四川信托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四川信托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四川信托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XX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二)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续)

(三)利润表 金额单位:元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金额单位:元

二、信托资产

(一)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单位:万元)

(二)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单位:万元)

第六节 会计报表附注

一、简要说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的变化

本报告期与上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均未发生变化。

二、或有事项

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三、承诺事项

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承诺事项。

四、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以下为母公司口径)

以下明细表格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期初指20XX年1月1日,期末指20XX年12月31日。

(一)披露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1、按信用风险五级分类结果披露信用风险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注: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3、自营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

4、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等

5、前五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

6、表外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按照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和其他类型表外业务分别披露

本期末,无表外业务。

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均应为损益表中的一级科目,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为未抵减掉相应支出的全年累计实现收入数。

(二)披露信托财产经营情况

1、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1)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

(2)被动管理型信托资产

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情况

(1)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情况

(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3、本年度新增信托项目情况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注:“关联交易”定义应以《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规定为准。上述关联交易金额系本年度固有、信托与关联方的发生额。

(二)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三)逐笔披露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1、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2、信托资产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信托财产与关联方关联交易

固有产与信托财产相互交易情况

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相互交易情况

六、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公司锐意进取、创新求变,建立了内外协调、矩阵研发的全员转型创新模式,积极将研发成果切实服务于业务创新发展。20XX年,公司顺应经济形势的变化与监管部门的要求,主动调整业务方向,积极推进业务转型。资产端业务方面,公司全面推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同业业务等业务创新发展,立足于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向为核心,推进传统融资类业务向权益投资类业务转型,根据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企业的需求,全面提供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新三板投资等全产业链综合解决方案。资金端服务方面,公司积极推进“锦绣财富”财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制家族信托、消费信托等产品解决方案,努力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全流程、全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探索财富管理创新发展之道。

七、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无因自身责任而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

第七节 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报告期本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47,117.73万元,税后净利润112,344.16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5%提取法定公积金11,234.42万元、信托赔偿准备金5,617.21万元;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当年年末风险资产的1.5%计提一般准备1,466.75万元,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8,724.95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本公司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特别事项揭示

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一)20XX年5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牟跃担任公司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其任职资格经四川银监局川银监复[20XX]284号文件核准。

(二)20XX年5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李刚同志、柳士威同志担任公司副总裁,其任职资格经监管机构核准后生效。

(三)20XX年7月,刘景峰总裁任职资格经四川银监局川银监复[20XX]205号文件核准。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的情况

四川银监局于20XX年10月26至11月17日对公司截至20XX年9月末存续项目进行后续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根据要求,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确定整改进度,主动推进并实行限期达标责任制;紧抓合规建设,加强内控管制,全面做好合规文化建设、合规机制建设、合规监督检查和合规处罚问责;按月开展存续项目排查等。

六、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版面

20XX年1月5日,《证券时报》(B1版)刊登《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5亿元人民币。

七、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九节 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管理层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生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财务报告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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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下面是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五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第五十二条、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五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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