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赡养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xx,男,53岁,汉族,xx县xx镇xx村
20xx年4月23日,被告刘xx收到xx县人民法院宣章人民法庭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副本。现就原告刘其勤诉我赡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状如下:
一.被告刘xx未分得原告刘其勤的家产,但对其尽了赡养义务。
在xx年代初期,农村地区盛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风尚。由于我家生活困难,父亲刘其勤无法对我们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xx年结婚时将户口落到岳父母处,成为“入赘女婿”。婚后,我与岳父母签定了遗产继承协议,约定我队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其死亡后的遗产由我全部继承。从此我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在20多年的时间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对象照顾(我对象是独生子女)。xx年代后期,我的两个弟弟长大成人,我参与了他们订婚、结婚的全过程并尽己之力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但原告在分割家产时,考虑到我已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家产分给其他两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之规定以及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精神,我应当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产,但事实是我在继承遗产的未考虑之列,即原告非法剥夺了我的平等继承权。
虽然如此,毕竟我与原告是父子关系,“血浓于水”,我在婚后对原告仍尽了应尽的义务。在我母亲20xx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劳动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时帮其耕地,以劳务形式给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证。近十年来,我不仅对原告进行劳务扶助,逢年过节时还送肉、酒等礼品。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质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财物扶助,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我对原告的付出符合尽赡养或扶助义务的情况。
二.我的家庭经济条件目前异常困难,无力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赡养条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20xx年3月,应岳母要求,我为其在村西花10000余元盖了三间瓦房,供其单独生活;6月,我长女因病住院,花去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xx0余元。20xx年6月,我的对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疗中,病情反复两次,不断恶化,花销达30000余元;20xx年9月,我对象因病医治无效过世,葬礼花费4000余元。20xx年11月,我儿子结婚,彩礼、结婚费用共计40000余元。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我因各类事项工支出12万余元,这些钱对一个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响应县里号召,我在责任田种上树后,我的耕地减少,家庭收入渠道随之变窄,生活条件限于自保。三年来,家庭的各种变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为了度过难关,我借了大量外债。加上外债的压力,本被告无法满足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我都会及时帮着解决。但其在诉状中称我们对他不管不问,既不提供住处,又不提供赡养费,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首先,我们兄弟逢年过节送的礼品和财物解决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难,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获得千余元的承包费;其次,在无处住宿后,原告并没有聚集我们兄弟协商处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庭,令我们感到不解。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本被告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甚感意外。鉴于我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原告事事如愿。恳请人民法庭适当考虑我所面临的困难处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宣章法庭
答辩人:刘xx
20xx年5月2日
延展阅读:
一、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吗?父母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首先,离婚给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其次,离婚后给孩子抚养费的数额是可以变更的。这是因为,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导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后,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是可以的,父母离婚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但这是有条件的。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此时强迫父母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则从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但是,父母不给孩子抚养费不是无条件的,不然很多父母就可以肆意逃避抚养义务,因此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是有条件的,父母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但必须符合条件。
二、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吗?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既然父母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是可以的,并且是有条件的,那么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呢?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给抚养费其实就是免除支付抚养费。至于如何免除抚养费,其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夫妻协商解决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二)向法院起诉解决
但是,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那么法院会怎判决呢?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需要提醒的是,不给抚养费免除的是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没有免除抚养义务。父母如果有能力抚养子女,就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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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纠纷起诉状1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7月7日出生,现住:xx市河西区xxxxxxxxx
原告:xxx,女,汉族,xxxx年1月6日出生,现住:xx市河西区xx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8月14日出生,现住:xx市河西区xxxxxxxx联系方式:13512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500元。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医药费7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母与子女关系,xxxx年原告xxx患胆结石,在医院做了切胃切胆手术。原告xxx于xxxx年患脑梗塞,长期服用药物来治疗。xxxx年原告xxx又患有结肠癌,医院确诊癌细胞扩散,做了肠造通术。此后原告xxx生活不能自理,由于原告xxx已80岁,身体状况比较差,不能照顾自己和原告xxx。故三个子女轮流来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同时原告每月给付被告800到1000元让被告负责买菜做饭。xxxx年11月原告xxx认为自己和妻子的身体都不太好了,想在自己清醒的时候把房产分割给自己的子女,被告提出来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和其子女商量后一致表示同意。原告立下遗嘱:现住房转在xxx名下,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原告百年之后,此房屋以及财产由xxx的三个子女平分。同时被告也立下保证书:此房过户给朱世荣为房屋承租人,但此房仍由父母居住,在老人百年之后此房由三子女共同继承。
在原告没有把房屋过户给被告之前,原告的子女轮流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但是,房屋过户给被告之后,被告便很少来照顾原告。从xxxx年初到xxxx年底被告只来看望原告三四次,每次来只是呆一会儿,从不照顾原告的生活。xxxx年新年时,被告是在亲友的劝说下才来看望原告,只是呆了一会儿,也没理会原告就走了。并且在房屋过户给被告之后,被告除了来过三四次之外,从没给原告打电话问候病情也没给原告买任何东西孝敬原告。
原告xxx于xxxx年和xxxx年的手术费及长期抗癌的医药费,以及原告xxx长期服用的治疗脑栓塞的医药费,一直都是由原告自己来承担的。由于前两次手术及多年的医药费已经将原告多年积蓄花光,现原告xxx每月需要的医药费约1600元左右,原告xxx的医药费约400元左右,合计2000元左右。原告要求三子女平摊,所以被告需承担700元的医药费。
原告xxx患癌症已是晚期,已经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大小便以及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来照顾,被告从来没有尽到赡养和照料的义务,现原告要求三子女支付赡养费和护理费1500元,所有被告应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5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5月6日
赡养费纠纷起诉状2
原告:***,男,60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夫),男,35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妻),女,35岁,汉族,现住****。
案由:赡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赡养费及护理费 元,被告 协助被告 履行赡养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与子的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儿媳,原告的土地由被告耕种至今,以及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被告居住的北屋五间房屋是原告的,长期居住至今,被告应当腾清房屋,返还给原告居住。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原告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为了平复原告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赡养费标准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 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 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四、部分赡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1、对于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 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 定为赡养费标准。
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五、赡养费怎么给?
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也就是说,上面给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是一个最 低标准,如果子女给父母的比这个标准要多,那就按照多的给;如果子女给父母的赡养费比这个标准还要低,那么就必须提到这个标准上来支付赡养费。
用信仰守护公正、用脚步丈量民情、用智慧书写担当,是一名法官长年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强大力量。
大学生知心法官
2002年以来,黄志丽办结5000多件案件,没有发回改判、没有信访投诉,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先后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前不久又被中央宣传部授予“时代楷模”。
荣誉的背后,黄志丽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和努力。刚开始独立办案时,她常常感到压力很大。然而,一件件公正的判决,一次次成功的调解,一张张如释重负的笑脸,让黄志丽感觉到了法律人的价值,也明确了人生的努力方向。她认为,要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有精深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司法为民的情怀、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和社会责任的担当。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实行繁简分流,2002年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调解速裁组,规定简易民事案件在20天内办结。面对高强度的办案压力,黄志丽巧妙地将同种类型的案件和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集中在一起调解、开庭,有时一天能安排五六个庭,同时将送达、调解、调查、判决穿插进行,加快办案速度。她善于察言观行,只要和当事人一接触,分析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对他们的诉求就有了一个基本判断,进而提前制订审理方案,缩短办案期限。因此,黄志丽所办的案件,40%能在立案后的7天内调解结案,确实无法调解的也会尽快判决,被誉为办案的“快枪手”。
在长期的基层审判实践中,黄志丽除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外,还自学医药学、会计学、心理学等知识,经常深入乡村、社区了解民风、民俗、民情,积累了丰富的审判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黄志丽在办案中既当裁判员,又当宣传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提醒当事人诚实守信;在审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倡导和睦相处;在审理赡养抚养案件中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一个人的优秀是难能可贵的,但集体的优秀能够带来更大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了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芗城区法院支持黄志丽大胆创新,把司法为民的台子搭进社区、乡村,于2012年6月在南坑街道创设第一个黄志丽法官工作室,开展巡回办案、诉前调解、法制宣传。现在,芗城区已经有5个黄志丽法官工作室,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大学生知心法官观后感【篇二】
法院题材公益电影《知心法官》目前正在福建进行拍摄。通过多角度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现实生活,以艺术呈现别开生面且不落俗套,让广大观众能更多了解人民法院和审判工作。戴江在剧中饰演原型为全国模范女法官黄志丽,通过黄志丽的办案故事,展示了福建省法院根据地域特点开展两岸司法交流的经验做法。
全国模范女法官黄志丽,在工作中她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自2002年以来经手案子5000多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撤销改判、无一申述信访、无一投诉举报,被誉为“百姓的知心法官”,并被授予“全国优秀法官司”“全国法陆军办案标兵”等荣誉称号。她怀着善良、悲悯之心坚守着法律底线,在一个接一个的艰难选择中,树立起了一个当代法官鲜活的艺术形象。
演员戴江此次饰演黄志丽,在正式拍摄前即下一番功夫,除熟悉法院工作流程,更经常和原型交流在过程中学习她的说话方式和思维方式。戴江表示:在之前的印象中,法官是个很冰冷的职业,只有法律条文的约束而没有温情,但黄志丽大姐在工作中总结出一套独特的调解办法,让法律变得温热起来,也显得更加人性化。能深受百姓的爱戴必然事出有因,黄志丽大姐跟我说“只有尊重和理解当事人,只有让他们明白你是真心诚意为他着想的,他才相信你给他指出的路是对的”。
大学生知心法官观后感【篇三】
作为黄志丽的同事,芗城法院办公室干部吴烨告诉记者,影片所讲述的故事,几乎天天都在他的身边上演,熟悉而亲切。“《知心法官》是一部让人们看见法官初心、感受榜样力量的动人作品。”吴烨说,“观影时,我多次被剧中演员的深情演绎所深深打动。我想,这就是一名好党员用奉献守护信仰、用脚步丈量民情、用智慧书写担当所释放的感染力;这就是一名好法官长年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而展现的正能量。”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洪碧蓉认为,《知心法官》是法官必看的一部电影,她对影片最大的感触就是“知心”二字。“处理台商企业劳动纠纷案件体现了她的耐心,农民工讨薪一案中,她展现出强烈的责任心,那起三轮车交通事故又折射出她感性的玲珑心,在处理完修鞋老伯的家庭纠纷后还坚持走访照顾老伯,则是她拳拳爱心的`表现。”洪碧蓉说,正是黄志丽感受并尊重了当事人的需求,也让当事人了解了她的良苦用心,让法律有了温度与真情,才成了百姓的知心人。“作为一名法官,我要学习她的耐心,细致交流
黄志丽的事迹让许多人印象深刻,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会工作人员杨银凤说:“作为一名教育系统的党务工作者,我要向黄志丽同志学习,在工作中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推动机关各项党建工作特别是‘两学一做’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党建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组织保障。”
来自市委党校科社党建教研室的教师蔡秀丽告诉记者,黄志丽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行动指南贯穿于工作的每一个角落,她不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更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蔡秀丽表示,党校是培训党员干部的主渠道和主阵地,黄志丽同志的敬业奉献和担当精神可谓是党员干部的先进典范和工作楷模。
知心法官让许多人深受感动。“这是一部让观众隔着银屏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情的电影。”漳州市急救中心副主任吴文群感慨道:“共产党人总是出现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舍常人所不能舍,为常人所不能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代需要这样的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