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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别墅事件反思观后感收集90条

时间:2021-05-04 02:02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1

今天学校组织了去中国地质大学参观的活动,对于此次活动有许多收获。不仅是知识上的收获,更是精神上的收获。

首先我们参观了学校的攀岩馆,中国地质大学以攀岩为主。他们的“七加二”计划是十分著名的,所谓“七加二”即攀登七大洲的各自高峰以及北极点和南极点。在这段过程中的艰难是难以想象的,然而中国地质大学的攀登热爱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地完成了这个目标。后来,当年成功登上珠穆朗玛峰的四人之一,也是唯一的女性攀登者——陈晨也给我们分享了一些攀登故事。

她先给我们简单讲解了一下攀登的工具与基本方式,也给我们分享了她攀登至7990米时与氧气瓶的小故事,即使她现在平静地讲出这个小故事,但是当时那种背部冒冷汗,猛然地在夜中惊醒救助与同伴,那种生死一线的感觉真的很难以想象。此外,她还表示她并不是女英雄的代表,而是整个攀登团队的代表。她说在她攀登上峰顶时,那是因为背后有坚强的后盾在支持着她。最后她还教育我们的人生也是在攀登,是的啊,在这人生途中,就像在攀登,我们的背后总有人在支持着我们,我们有时会幸运的被机会选中,但最终还是要靠自己去走出路来。

后来我们参观了逸夫博物馆。很喜欢馆长的解说,既让我们领悟了知识,又十分的有趣。将地理与历史事件,文化习俗结合在了一起,通俗易懂又富有趣味。讲解主要是地球的诞生与发展。当我们进入博物馆,第一眼看到的便是一个一百平方米的幕墙,看起来平淡无奇,只是一堵白墙罢了,但是馆长的详细介绍让我们知道了幕墙描绘的是中生代“龙”的足迹,旁边的文字也对“龙”进行了解说,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幕墙,感受到了其壮观。于是我们开始了正式的参观。首先就是介绍了我们的地球,然后讲到地球的发展史,首先便是困扰科学家们许久的未解之谜——生命大爆发,并主要介绍了我国的澄江生物群。后来随时间推移又分别介绍了植物登陆,脊椎动物登陆以及恐龙时代。最后还介绍了博物馆的一个保存较完整的海百合化石。

对于这次的参观真的受益匪浅,很感谢地大的知识提供与精神传播。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2

深秋的清晨,有那么一点儿冻人。一出门,就与刺骨的寒风撞了个满怀。但这也阻挡不了我们内心对研学旅行的期盼。期待着旅游大巴快点到来!

随着朝阳的升起,大巴车也跟着到来。导游和老师组织大家有秩序的上了车,开启了这一天的旅程——参观革命纪念馆“八路军驻陕办事处”和历史悠久的“秦兵马俑博物馆”。

伴着一路的欢声笑语,历经了长达两个小时的路程,我们已经到达了“八路军办事处”。刚下车,讲解员就带领我们来到了周恩来、朱德革命伟人生活和工作过的地方。在这些普通简陋的农家小院里,我们的革命领导人衣着朴素,粗茶淡饭,却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一件件珍贵的革命文物,一张张感人的历史照片,一个个震撼人心的历史故事,使我们真切感受到了周恩来、林伯渠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先烈为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革命的事业奋斗不息的精神!

通过参观八路军西安办事处,让我感受到革命伟人的艰苦生活,了解革命斗争历史,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要有良好的学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珍惜我们现在的美好生活!

第二站我们要去的地方是世界八大奇迹之一——“秦始皇兵马俑”。进入展厅,映入眼帘的是一座座秦兵马俑和来自世界各地熙熙攘攘的人群。

秦俑,是我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世界艺术史上的不朽伟作。它举世无双,是享誉世界历史文物。兵马俑不仅规模宏大,而且个性鲜明,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强大力量和劳动人民的智慧。而我,身为中国人,更是倍感自豪!

我印象最深的是二号坑,这里有像真马大小的陶马32匹。陶马4匹一组,拖着木质战车。兵佣们有的身穿战袍,有的身披铠甲,手里拿的青铜兵器,都是实物。组织严密,队伍整肃。几十匹战马昂首嘶鸣,攒蹄欲行。整个军队处于整装待发之势。二号坑灯光灰暗,沧夷满目。秦俑的表情在庄严肃穆中似乎带着悲哀。残手断臂散落一地,再加上昏暗的灯光,似乎有些狰狞。

参观完了俑坑,我们还做了个小游戏“我们是最棒的”,游戏过程可有趣了,而且我们有好多人都跟外国人合照了呢!

时间总是跑得如风,一转眼,太阳便溜到西边去了。我们也该乘车回去了,虽然我们已经离开,我们的内心还停留在研学旅行的那段旅程中,即使那已经成为一段美好的回忆!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3

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只需在乎行走的每一个脚步。人生由无法预知的大大小小的旅行组成,而今天的我也在其中。

我在这一场德国之旅中一步一个脚印,从风光宜人的莱茵河、美因茨德国角、罗马广场、令人向往的浪漫之都海德堡、老城与广场、新天鹅堡,这些地方,留下了我们的足迹,每一处风景都令人流连。

在旅程即将结束之时,我将心中的感慨一一诉诸笔端。

最后一日,我们来到了慕尼黑的玛琳广场,游览了市政厅与双堡圣母教堂。宏伟的建筑,不同的风格,无不彰显了这个底蕴深厚的国家无法忽视的精神与文化的魅力。各色的街头艺人,不同风格但深深温暖人心的音乐,无不让人感受到这个城市、这个国家的魅力。

再说说奥林匹克公园与宝马展厅。奥林匹克公园,外观造型独特,虽然是很早以前建造的.,但依旧成为这一类型建筑中的中流砥柱。虽然并没有进去一饱眼福,但处处无不散发着德国的国力与奥林匹克的精神之深入人心,而宝马展厅亦然如此。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慕尼黑王宫和夏宫“宁芬宫”。慕尼黑王宫是德国的王宫,其金碧辉煌程度自然是不言而喻。不同风格的装饰,精美的画作,栩栩如生的雕塑,各色器具,甚至连一个小小的汤勺,都精致无比。而夏宫与之相比,并不是突出,但其占地十分巨大的后花园,让人感到了隐隐透出几分霸气与心灵和视觉的震撼。虽然只是欣赏了慕尼黑王宫和夏宫的一小部分,但给人视觉心灵与文化的冲击并不简单,并且有许多知识文化值得探索与学习。

学习不会一蹴而就,旅行也不会一往无前。旧的旅行结束,新的旅行开始,而我也将开启我新的旅程与学习。

不必在乎身边沿途的风景有多少,只要心在,处处都是风景。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4

“要么读书,要么旅行,身体和心灵,总有一个要在路上。”在我看来,旅行的意义在于感受不同的风景,释放心灵,重要的不是身体在路上,匆匆忙忙从一个景点赶往另一个景点,买些纪念品,拍几张照片发到朋友圈里,配几句矫揉造作的文字,重要的是让心灵踏上旅途,给自己一个和心灵交流的机会,去感受,去收获成长。

8月的研学旅行,我们来到了重庆。从此“重庆”于我们而言,不再只是一个模糊的历史或地理概念。当看到那些经历风霜雨雪依然屹立,无言地记录了这个城市的风雨变迁的古城墙与现代化建筑比肩而立,我们真正感受到了古与今的碰撞,感受到这座古城,历经世事沧桑,却依旧蓬勃发展的生命力。

走进“渣滓洞”、“白公馆”,站在这片曾经被同胞的鲜血浸染过的土地上,“小萝卜头”的故事、江姐的故事,这些不再只是历史书上毫无温度的文字,当看到那些根据当时的真实场景还原的雕像,感受他们的愤慨与无助时,当一张张照片上的景象直击内心深处时,当看到那些锈迹斑斑的曾沾染同胞的鲜血、沾染无数罪恶的军刀时,内心的震撼,发自内心的愤怒,是无论看过多少文字都无法感受到的。我们真正意识到“落后就要挨打”绝不是一句笑谈;我们真正意识到“有国才有家”绝不是一句空话;我们真正意识到“勿忘国耻,振兴中华”是我辈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真正意识到作为祖国未来主人的我们,要发愤图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研学旅行不只是一种形式,更应该是我们成长的一次给予,我们在路上,在学习,在成长。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5

10月31日,在学校的精心组织和老师的带领下,同学们到清华大学和圆明园开展了一次有意义的研学旅行。

通过此次实践活动大家不仅了解到了清华大学的校园文化、圆明园的历史文化,而且感受到了学校之外的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别样情谊。

到达的第一个地点是清华大学的艺术博物馆。走进国内顶尖学府,品味沧桑历史,体会厚重人文。来到瓷器展馆,映入眼帘的是一个个精美绝伦的瓷盘瓷碗还有瓷瓶,那残留的历史痕迹令人神往,图案不仅优美还有一种清新淡雅的感觉,让人觉得每一件瓷器都是有灵魂的,仿佛在告诉我们发生在它身上的故事,告诉我们这几千年来中国发生的事。

来到书画展馆,那苍劲有力的字,入木三分的技法让人拍手叫绝。小桥流水人家配上一片宁静高远的天空,人与自然的和谐在画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接着是铜镜展馆,其背面雕刻的如海兽、葡萄、鸟雀、蜂蝶、奇花异草等等,内容丰富多彩,值得细细品味。在体验区拿起一面铜镜,仿佛时光倒流回久远的历史,置身于神秘又令人神往的后宫。最后是艺术展区,里面摆放的大多是历代学生的毕业作品,在这里同学们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学术气息、大师风范。抽象概念的雕塑图画,先进科技的研发产品,带有深意的创意饰品萦绕于心久久无法忘怀。

参观结束是与领队的学姐学习交流,在楼下同学们围成一圈,学姐给我们讲述她的高考经历与学习方法,强调了效率与专注的重要性,学会区别玩与学习,也鼓励我们说“心中有目标一切都有可能”。另外她还提到了练字与口语的重要性,字如其人,写得一手好字对于人生都是十分重要的。

下一个地点是圆明园,圆明园有“万圆之园”之称。清朝帝王到盛夏就来到这里避暑、听政、处理军政事务,因此也称“夏宫”。同学们由三园之一的绮春园进入,看着一路的断壁残垣,思绪重新回到那段屈辱的历史,英法联军洗劫圆明园,抢掠焚烧,许多文物至今流落异乡下落不明。八国联军之后,又遭到匪盗的侵袭,终变成一片废墟。现存圆明园遗址是永远的国耻纪念地,是世世代代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活教材。想到梁启超曾经说过:“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家富。”作为新一代祖国的栋梁,我们应好好学习勿忘国耻用知识改变命运振兴中华!

研学期间在导游的指导下,同学们增长了知识,开拓了眼界,提高了学习的兴趣和热情,真正做到了学有所获,不虚此行。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6

今天,我们学校组织四年级和五年级的全体同学进行研学旅行,要去的地方是西安曲江农业博览园和西安楼观台森林公园。

一大早,我便装好了午餐要吃的食品,就去了学校。8点整我们集合出发前往第一站:西安曲江农业博览园。西安曲江农业博览园是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展示区首批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是观光农业示范区的亮点工程,西安曲江农业博览园项目占地约585亩,基上栽植27种灌木,34种草木共计60余种植物。项目地处秦岭北麓平原,位于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东北角:地势开阔平坦一望无垠,距古城西安约40分钟车程,与无中环线相接。园内配套设施完善,提供一站式旅游体验服务,必将成为西安现代旅游观光农业的先导区和示范区。好了,说了这么多,我们也到达目的地了。

首先,我随着班级体来到了曲江农业博览园的大草坪上观看航模表演,站好队,许久也不见航模飞起来,正当我要放弃的时候,只听“嗡”的一声,只见一辆小型航模从空中飞了起来,而且尾巴后面还带了一青烟,在空中飞来飞去,犹如仙子下凡。过了一会儿,又见一个类似超人的飞机飞了起来,威武极了。到了中午12点,我们愉快的进行了午餐。

前往第二站:楼观台木森林公园。楼观台国家森林公园位于西安市南面周至县城东南15公里的终南山北边。楼观台名于西周,古代圣哲老子曾在此著《道德经》五千言。楼观台既有周秦遗迹、汉唐古迹,又有青山绿水的自然风光,来到楼观台的山脚下,我们先去了百竹园、沿林间小道走,可以看到大大小小的竹布满周围。

今天研学旅行不仅玩得非常开心,而且还学到了许多关于现代航模知识和古代遗址画面的知识。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7

暑假里,各地中小学的研学旅行活动也开展得如火如荼。孩子们在教育部门和学校带领下,离开爸爸妈妈,在集体旅行、集中食宿中体味成长的快乐,在行万里路中开阔眼界、增长知识。

研学旅行的好处显而易见。比如,在参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等学府过程中,孩子们走进大学校园,亲身感受其中浓厚的学习氛围和独特魅力。“百闻不如一见”,这样润物无声的熏陶,可能就在孩子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一颗求真向上的种子。同时,“独自”离开家闯世界,不仅能锻炼孩子们的独立能力,学会照顾自己,还能面对更多“突发状况”,学会做出选择、服从命令、提高安全意识。

《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指出,开展研学旅行,有利于促进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有利于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从小培养学生文明旅游意识。

但值得注意的是,研学旅行不能走马观花,混同于一般大众化旅游的“上车睡觉、景点拍照”。出发时,要带着问题、带着思考,一路上真正有“研”又有“学”,力求在亲身实践中探索课本中没有的知识;在团队合作中,不能仅仅满足于同学们同吃同住,而应该合理分工、互动互助,在各司其职中培养责任意识。

作为组织者,则应该努力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动有备案、应急有预案”,让一场研学旅行真正充满“研学”的味道。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8

这次游学,是我第一次独自出远门,随着清晨的火车开出车站,我怀着未知和忐忑不安的心情离开了北京,虽然之前我去过两次杭州,但是我都是随妈妈去的。

在出发之前,妈妈给我准备了一大箱子,一大背包的行李,并再三嘱托我要注意安全并照顾好自己。

终于到了周五,马上就要回家了,可有一个问题却让我头疼不已,那就是收拾行李。

妈妈在走前替我收抬了一堆要带的东西、换洗的衣服、水、吃的、酸奶、雨披,当然还少不了一本书,真是应有尽有。可对于动手能力差的我来说可真是比登天还难,我想着,到底该怎么办啊,算了,把东西全塞进去就完事,结果我发现,光把衣服塞进去,箱子就合不上了。

接着,我想,要不把衣服叠起来试试?我立刻开始了行动,把衣服都展开,拉住衣袖,把它折起来,再把衣服横着重叠,再重叠,总算是叠好了。急出了我一身的汗。把箱子一装,这又是怎么回事,合上是合上了,可是箱子鼓鼓的,妈妈说这样会把箱子撑坏,这可怎么办啊?

我不得不求助我的室友,xx了。xx说:“你把小的衣服卷成一个卷,塞到衣服与箱子的空隙里试试”我把小衣服卷成豆腐卷的形状,按照xx的方法做,果然成功了。

经过这次游学,大大地提高了我的动手能力和自理能力,让我有很多受益。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9

xx小学开展“了解历史,走近自然,探索科技,传承文明”研学旅行活动。一大早,我怀着兴奋的心情,和同学们一起乘车前往研学旅行目的地。

一下车,我们就到了陕西历史博物馆。虽说我已经来过一次了,但第二次的感觉还是很新奇。这是一座唐风建筑群,里面陈列着陕西出土的珍贵文物,有商周时期的青铜器、历代陶俑、汉唐时期的金银器、唐墓壁画等,真是琳琅满目。特别是汉唐的铜镜,个个造型精美,小巧玲珑,图案独特,美轮美奂。有些上面还刻着吉祥字样,令人心情愉悦。古代的货币,从小到大排列展示,最小的跟指甲盖差不多。据说这些是西周贝币、战国刀币、秦半两、西汉金、唐金银币以及一些稀有的古代外币等。漫步于展馆中,感受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无穷魅力,我心中由然升起了身为中国人的自豪,陕西历史博物馆不愧为“华夏珍宝库”!

自然博物馆就更好玩了。博物馆展厅内展示了大量远古植物化石标本和大批野生珍稀动植物标本。站在两个标本之间,我脖子飕飕直冒冷气。原来右边是蛐蛐的标本,左边是竹节虫的标本。哎呀,你确定这是一只虫子,而不是一节竹子吗?太像竹子了,如果你不注意的话,根本认不出来,我敢肯定,就是熊猫看见了,也会乐滋滋地把它当做一顿美餐的!咦,那儿怎么还有一颗树的标本,怎么回事?我走进一看,才知道那是弯弯的触角,哦,原来是枯叶蝶!大自然还真是巧斧神功,处处充满奇妙啊!

夕阳西下,一天的研学旅行也结束了,但那些美好的记忆将永远定格在我的脑海中!

研学旅行心得体会10

来到曲阜,第一个景点便是高高的万仞宫墙,随着时间流逝,我们焦急等待着大开城门,终于,早晨八点整?祭孔大典?开始了。一队队人马整齐的出场了,有的敲锣,有的在打鼓,还有的在吹喇叭,大家瞬间被这热闹的气氛感染了。紧接着,迎面走来一队儒装少女,她们伴着古韵雅乐,跳起了优美的舞蹈,不知不觉间,表演就结束了。

手捧一卷论语,伴着微微凉风,身穿精致的汉服,以万仞宫墙为背景,体验儒学的风采。

接着,我们来到了孔庙。

孔庙有很多,但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宏大、等级最高的还是要数山东曲阜的孔庙。孔庙的牌匾大多由篆体雕刻。走进大门,金声玉振四个大字在阳光下熠熠生辉。这个石门究竟有什么来历呢?我在心中暗想。这时,导游向我们解释说:振表示奏乐的全过程。以击钟开始,这就是金声;以击罄告终,这就是玉振。以此象征孔子思想集古圣贤之大成,赞颂孔子对文化的巨大贡献。

孔庙的柏树有上千棵,期中树龄最大的约两千岁,我们五个同学才勉强把他围抱起来。

孔庙的主体建筑是大成殿,这座金碧辉煌的大殿最引人注目的是正面的十根石柱,每根石柱上面雕刻着两条巨龙,飞腾于彩云之中,雕刻玲珑剔透,刀法刚劲有力,在故宫里都很少见到。

游览完孔庙,我们又来到了孔府,这是孔家子孙后代居住的地方,孔府有大堂、楼房。孔家自古代以来以诗礼传家,所以当然少不了学堂。孔府的后花园里有池塘,池塘里有许多小锦鲤,它们在池塘里自由自在的游来游去,所以孔子给他的儿子取名孔鲤。

最后,我们去参观了孔林。孔林右侧有七十二棵柏树,象征孔子七十二位贤徒。孔林是孔家人世世代代的墓地,讲究五孔不入。一孔,孔家出嫁的女儿;二孔,孔家的男孩子嫁到自己的妻子家里;三孔,小小年纪便夭折的孩子;四孔,收到国家法律刑罚的孔家人;五孔,出家的孔家人。后来又增加了一孔,也就是六孔,孔家夫人带过来的孩子。五孔不入从此变成了六孔不入。

这次研学之旅,让我感受到了儒家文化的源远流长,更感受到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 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 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 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六)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规划的实施;

(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保护;

(七)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域及岸线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普查、规划旅游资源,监督指导旅游规划实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人工种植、建立水源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和濒危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档案。并建立综合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对秦岭的气象、水文、土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要素实施动态监测,为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天然林保护优惠政策,划定天然林保护责任区,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措施,提高管护成效,促进秦岭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提高秦岭森林覆盖率。

第三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25°以上的陡坡地,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造幼林地、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陡坡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管护的林区,应当封山育林。

市、相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天然草场、草甸,积极开展植树种草、退耕还草,防止草场退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

第三十八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和水源地设施等措施,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移民搬迁。

第四十条 市、相关区县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措施,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增加秦岭水源涵养量。

第四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林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改善生存环境,鼓励驯养繁殖,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四十二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山崩景观、溶洞等地质遗迹,管护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

第四十三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植被防火责任制,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完善火情监测预警体系,制定火灾扑救预案,建立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做好秦岭植被防火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相关区县林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病虫害的监测通报,组织和监督森林等植被的管护单位和个人,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森林等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十五条 市、相关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六条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就该项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征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对生态环境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第四十八条 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

第四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古镇古村保护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

古镇古村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秦岭人文资源,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按要求设立标志,标明其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宗教遗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开发,防止人为破坏。

第五十二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进行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

第五十四条 对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区域,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勘察,划定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

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人文资源与森林景观、地质景观等自然资源进行整合,组织开展秦岭文化研究,发展文化观光旅游。

第五十七条 鼓励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场等文化场馆,展示和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料、方法和措施。

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要求,实行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审,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准入申请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第五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施工产生的弃渣应当现场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消纳。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林地倾倒沙石等废弃物。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建设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适度开发区内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可以点状组团建设以旅游度假、休闲养生、新农村社区为主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相互融合,做到显山、露水、透绿,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六十三条 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

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

环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第六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建筑风格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区域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不得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适度开发区内已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

第六十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严禁超出批准范围、年限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十八条 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点、开采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

第六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建设水电站应当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十条 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交通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加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不得将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和清运。

第七十二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景区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

禁止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农家乐以及其他单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

第七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安全设施,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发布暴雨、暴雪、冰雹、寒潮等气象灾害及其他信息。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对进入游客进行限制,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旅游景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备,保证游客安全。

第七十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三)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四)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

(五)随意丢弃废弃物;

(六)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搬迁、产业布局规划,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的居民和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出,并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移民搬迁、产业转移后,应当组织限期拆除原有房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植被。

第七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者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者经营。

第七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

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生态补偿

第七十八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与中央、省级补偿基金按照标准配套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级组织监管费。

第八十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矿权退出补偿机制。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矿产资源开采权限尚未到期的企业,劝其退出,给予补偿,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保障搬迁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来源,使搬迁移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安置地的平均水平。

第八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额缴存保证金,专户存储,政府监管。

建设单位履行治理义务,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本息;未履行治理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标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四条 实行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专项用于植被破坏、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自行清运污染物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清理外运,集中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开工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未设置生态基流口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搭乱建棚房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

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职责。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 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 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 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六)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规划的.实施;

(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保护;

(七)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域及岸线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普查、规划旅游资源,监督指导旅游规划实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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