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观教育学习心得体会1
三观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人对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认识。人生观是人对人生意义目的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认识。价值观就是人对价值取向的看法和态度。结合我自身生活实际及其经历,下面我谈一点我对三观的理解和看法。
我曾到网络上搜寻过这样的问题:世界是什么?,答案有多种,我都不能理解其中意义。突然间,好像记得这样的一句话:“世界是万物的总和。”不知是否有那位科学家或者是那位哲学家说过,还是我随随口说的。根据这句话来理解,世界大到整个宇宙,小到每一颗尘埃。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不论对与否,我就是这样理解的。然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些哲学理论一股脑的映入我的脑海:“物质是运动的,是相互矛盾的,是发展的。好像还有一句是说有因果关系的。”为什么我要说到物质,因为世界就是由物质组成的,说物质就是在说世界,尽管是大世界还是小的个人世界。物质的这些特性我更是坚信不怀疑。物质是在矛盾中发展的,就如病菌和医学的发展,医学在发展,同样病菌也进化到更高的档次。物价在上涨,收入也在提高。永远都是要保持平衡的。如果发展不平衡,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现在全世界都在提倡节约用水,合理开发资源等,都是人类对世界充分的认识到,我们对大自然索取的太多了,要多加节制,否则照这样无节制的下去,人类等到的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就是我对世界的认识。我个人的世界对于大世界来说,就显得微不足道,不再次多透露。
人生的目的何在?有人说,“性本善”,就形成了《性善论》。而有人说“性本恶”,就有了《性恶论》。而且各执一词,看上去都有充分的理论证据。我仔细的思考过,且不说,性善性恶,别忘了我们是世界的一物,我们都在遵循这一个潜意识的自然法则。这个法则要维持的就是生存。人与其他动物的生存方式有区别就是人具有社会性,不是野兽一样的弱肉强食,自然淘汰。但有一点值得注意是,当任何人的生存受到威胁时,都会抗争自救。自古以来,舍身成仁,慷慨取义者不计其数,贪生怕死,苟且偷生者也屡见不鲜。其中都是一个目的,生存。前者是为了让更多人的生存,后者是更让多人为他生存。我的人生观不属于前者也不属于后者。我是个普通大众化的人,我撼不动大山,翻不了大海,我是个平凡的人,就有平凡的人生观——好好工作为了自己的生存。
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人生观决定人的价值取向。我个人的短浅看法,价值取向不外乎名利,最好是名利双收。自古以来,名利为人的首崇,人为名利死,鸟为食物亡。有多少人为了名利粉身碎骨,有多少人名利双收,千古流传,更有多少人名垂青史,有多少人千古骂名。对于我而言,我想起了一句歌词“名和利,什么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我只要生活的快乐,衣食无忧就足以。因为我有很平常的人生观,就有平常的`价值观,平常的价值取向。如果我有一天利多了,我会让更多的人分享,如果不小心出了名,也顺其自然。这就是我的价值观。
以上可就是我的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尽管浅显,但都是发自我内心的看法,不加任何掩饰。我想这样才是朴实的,这才是心得体会。
三观教育学习心得体会2
如何将"三问三观"的理解认识落到实处,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我深有感触。群众与我们,是鱼水相融的密切关系,牢不可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只有取得群众的配合和支持、理解和认可,才能顺利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我深刻体会到,要做好工作,服务好群众,就要了解群众内心深处所需所想,真正做到真诚耐心、细致入微的服务,才会让每位群众都满意而归。
我们每一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都是为民服务的一个缩影,是代表行政机关门面的一个形象,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服务好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帮助群众提高法制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是我们最起码的职责。群众的事情没有小事,我们不能因为事情小而疏忽大意,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我深刻的体会到群众因为法律观念淡薄,往往一件很小的事情,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这就要求我们能及时的发现矛盾,解决矛盾,不能等事态严重了才去想办法解决。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工作人员,我深刻体会到,要做好工作,服务好群众,就要了解群众内心深处所需所想,真正做到真诚耐心、细致入微的服务,才会让每位群众都满意而归。
三观教育学习心得体会3
通过近日以来公司组织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我们专门来到了槐坎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通过这次活动的学习和体会,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思想认识,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对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主要心得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进一步增强政治素质。
就是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努力用群众立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能经得起风浪的考验;能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拆迁管理的工作实际相结合,敢讲实话、会办实事、讲求实效。这里面要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创新意识。要摒弃因循守旧,按部就班的思想,在工作中能正确分析当前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从而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不断拓展工作新途径。二是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既要有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完成工作目标的责任心,又要有对党、对人、对事负责,敢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三是大局意识,就是在同时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力度,牢固树立“上下一盘棋”的观念,切实做到“分工不分家”。
二、进一步增强道德素质。
“有德有才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无德有才是危险品”。这句顺口溜足以说明道德素质的重要性。增强道德素质具体说就是培养领导干部的四种精神:一是培养干部对党和企业的忠诚,为了职工群众利益勇于奉献的精神;二是培养干部对事业的精诚,对从事的工作有着执著的追求,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敬业精神;三是培养干部不为权势所吓,不为人情所累的高风亮节,敢于同一切违规乱纪、危害职工群众利益行为作斗争的“包公”精神;四是培养干部疾恶如仇的品质,对职工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敢于认真、及时地查处,决不拖着不办,捂着不查,有打包不平的“济公”精神;同时还要培养广大干部严以律己、为人表率,不信口雌黄的道德修养,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做勤政、廉洁的表率,用干部特有的人格力量,感化人、教育人、激励人。
三、进一步增强能力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士欲宣其义,必先读其书”。要有为基层单位解决困难的能力,多为基层办好事、办实事。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要有科学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1、要开拓创新,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是履行好自己肩负职责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要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首先坚持不懈地学习走群众路线实践教育重要思想,以理论作为行动的指南,提高理论素养与思想政治水平。要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鉴别力。新时期对调度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标准越来越严,我们必须要注重学习在学习方法上,不但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中学习,同时要坚持业余时间自学与单位集中学习,力求学深、学透、弄懂、弄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2、要不断进取,强化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是我们的宗旨,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必然要求,也是机关作风建设要达到的目的之一,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加强党性锻炼,工作中要做到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精益求精,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工作,用最好的服务为职工排忧解难。对每一项调度工作的办理,都要提供真情服务,体现人文精神,学会先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困难,切切实实地为基层单位着想;规范自己的服务言行,在和职工群众交往、沟通时,一定要做到热情礼貌、耐心细致、态度温和,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全心全意地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切实转变那种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的衙门作风,满腔热情地为基层干部职工服务,贴近群众,脚踏实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3、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说话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投入到现实工作与生活中。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牢记责任使命,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总之,通过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让我看到了自身的不足,找出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勇于改正自己存在的问题,真抓实干,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好本职工作,争取在自己的调度岗位上创造好的业绩,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观教育学习心得体会4
为进一步深化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增强信念,提高执法公信力。XX党组召开“三问三观”专题讨论会,围绕“三问三观”作了主题发言,对“三问三观”的内涵及相互关系谈了自己的看法,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了在工作中要“常怀敬畏之心,感恩之心和责任之心”来贯彻落实“三问三观”。
接着,局支部委员、副局长凌剑晖针对此次学习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何为观?观是认知、是认识,还特别强调“我是谁”的观点,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自己的角色,提高对自己的要求,凡事的落脚点为人民群众。他强调,落实“三问三观”,必须全面履行自身岗位职责,不断增强本领,并把“三问三观”作为自觉行动,努力使之成为自己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
一、要深刻领会“三问三观”的本质内涵,作为我们党员干部来说,不但要在理论上回答好“三问三观”,而且要在审判工作中把握好“三问三观”,时时处处警醒自己,时时处处摆正位置,力争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得到百姓的认可;
二、要把“三问三观”贯穿于整个教育实践活动始终,既要着力在增强群众意识、树立群众观点上下功夫,又要着力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上下功夫;
三、“三问三观”的落脚点在于实干、抓落实、解决问题,我们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把扫除作风之弊、行为之诟的成效体现在当前工作上来。
三观教育学习心得体会5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推动员工树立大行好行思想,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华夏银行台州分行于20xx年12月6日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三观”主题教育活动。分行体员工在分行领导的带领下,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如何树立正确的“三观”思想道德进行了系统学习。 此次“三观”主题教育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三个转变、二个提高、一个发挥”为要求,以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认真解决员工中违反〈〈华夏银行杭州分行员工“十不准”、“十严禁”〉〉和分行党委关于严禁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等“十二严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当前紧张的金融环境与案件高发的实际情况,重点对员工思想道德进行教育与提高,有效防止部分分支机构与员工思想上对案防工作的危机感与紧迫感的认识不足,在追求业务与利润发展的同时忽略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三观”活动教育,旨在加强员工抵御不良风气的能力,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行与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各项案件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金融犯罪的的项重要举措。
在此次教育学习活动中,我们认真地学习了总行和杭州分行的相关文件,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指引,并结合实际案例开展讨论,举一反三实现自我监督与约束。学习人生观,就是要学习正确的对人生的根本态度和看法,包括对人生价值、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它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生观主要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的意义、价值、目的、理想、信念、追求等问题。人生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幸福观、苦乐观、荣辱观、生死观、友谊观、道德观、审美观、公私观、恋爱观等等。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文化素养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观。我们必须提倡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战胜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学习价值观就是学习对周围的客观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价值观不仅影响个人的行为,还影响着群体行为和整个组织行为。在同一客观条件下,对于同一个事物,由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在同一个单位中,有人注重工作成就,有人看重金钱报酬,也有人重视地位权力,这就是因为他们的价值观不同。同一个规章制度,如果两个人的价值观相反,那么就会采取完全相反的行为,将对组织目标的实现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 而世界观就是人对于自然、社会、人生与价值的总的看法,指导着人的发展方向的价值体系,是对人类精神活动与社会生活的哲学总结。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决定了这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与价值取向,进而决定了他的社会行为。
在此次“三观”教育学习活动中,通过各类文件指引的学习,通过对案例的深度剖析,我们找到了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确立了正确的价值体系,进一步明白了提高案防工作要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深刻理解了上级行各类指引与禁止性条例的良苦用心,和对于保护员工人身财产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性。
“三观”学习教育活动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古语有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要以此次“三观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气,抵制不良社会风气,抵制各种诱惑,增强法制意识与行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不断坚定服务社会,做有用之才的理想信念,不断加强员工使命感与岗位责任感,不断在工作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案件防范工作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为华夏银行成为健康快速发展的大行好行而努力工作。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
2015年8月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