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行动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17〕1098号),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杭州市要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通过流动人口积分落户方式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省公安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督促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确保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国家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国家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赋予居住证持有人更多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断提高居住证含金量。(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情况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省级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的资金奖励力度。(省财政厅负责,12月底前完成)
(四)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结合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情况,调整完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办法。研究出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实施细则,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12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负责)
(六)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各地区要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坚持“两为主”,落实“两纳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加快与全国医保信息联网,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有效对接,完善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行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登记成果应用。推动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研究制定进一步做好公租房有关工作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
(七)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探索开展新生代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强化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市场适应性,全省开展职业培训80万人次。实施“求学圆梦行动”,推动各地建立农民工继续教育新模式。配合做好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培育发展城市群和新生中小城市
(八)编制实施都市区规划。深入实施长三角城市群规划,参与编制海峡西岸城市群规划。实施杭州、宁波、温州、金义都市区规划,充分发挥都市区的带动辐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负责)
(九)推进都市区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城镇化地区综合交通规划》,完善城市群之间快速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群内交通网络。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中小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提高中小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加快建立城市群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负责)
(十)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加强对杭州、宁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支持和引导,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建设地区中心城市,重点支持各设区市市本级城市功能提升,支持县域经济向都市区经济转型。结合全省“大花园”建设,加快打造省际中心城市。(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负责)
(十一)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市。继续加强中小城市培育工作,提高小城市培育的质量和水平,推进第三批小城市培育工作。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探索非县级政府驻地的特大镇设县级市。强化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推进特大镇扩权赋能。出台《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推进经济发达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意见》,推动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框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要求,深化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提升经济发达镇政务服务能力。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方式。推动公共服务从按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允许特大镇比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发展。(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提升城市功能和宜居水平
(十三)推动城市集约紧凑发展。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增量供给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供地、用地政策,落实鼓励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意见。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和相关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四)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等的改造力度,继续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加大财政、金融、用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完成棚户区改造18万套。(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
(十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和改造一批综合客运枢纽和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争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新开工196公里、通车试运行34公里。加快建设大城市市域(郊)铁路,有效衔接大中小城市、新城新区和小城镇。落实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六)强化城市污染治理。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河长制为抓手,全面推进“六大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全省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持续治理大气污染,督促各地开展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期限达标规划管理,推进重点镇“煤改气(电)”工程。(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五水共治办负责,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任务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七)加快美丽城市建设。开展城市生态修复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城市生态园林,在“国家园林城市”基础上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支持义乌、海盐开展“韧性城市”建设试点,增强城市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支持嘉兴市南湖区开展国际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城镇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动空气热能、太阳能、地热能供暖(制冷)在燃煤替代和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探索建设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十八)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力争所有市县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负责)
四、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十九)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和建制村直接通邮。加快实现4G网络农村全覆盖。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和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河湖库塘清淤整治。加快推进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继续开展文明村、卫生村、森林村等示范创建。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兼业经营等新商业、新产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支持各地立足农业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休闲渔业、乡村旅游等新型业态。(省农业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
(二十一)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管理方式、运营模式创新,推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抵押、继承等权能试点。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省农业厅、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二十二)完善城乡土地制度。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的适用范围。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用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促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三)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新型城镇化项目融资能力,改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强化财政资金引导,鼓励地方推进资金有效整合,优化政府融资结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用好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对城镇化重点领域的支持政策。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
(二十四)深化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全面总结推广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成功经验,推动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地区加快改革创新,支持试点地区开展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确保顺利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负责)
(二十五)完善城镇化统计制度。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纳入省、设区市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改革创新,狠抓政策落地,明确任务分工,加快形成合力,确保落实好各项行动要点,务求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新型城镇化站在新起点,取得新进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17〕109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6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行动方案。
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 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深入贯彻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居住证实施情况检查,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各地区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国家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国家标准。加快居住证制证管理系统建设和宁夏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推广应用工作。(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配合,各市、县(区)落实,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 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加快推进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建立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机制,加大自治区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的资金奖励力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 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结合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情况,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研究出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实施细则,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抓好确权成果的综合运用,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督促各市、县(区)加大城镇学校建设投入力度,持续改善办学条件,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着力化解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现象,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落实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学“两为主”“两个全部纳入”政策,推动“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相关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就学与城镇学生享受同城待遇。加强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有效对接,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全面启动全民参保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登记任务。推动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实行公租房预分配、限时入住等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合理规划建设医疗机构、敬老院、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扎实推进健康城市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 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探索开展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强化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市场适应性,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全年开展城乡劳动力培训6万人次以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都市圈、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协调发展
(七) 大力推进银川都市圈建设。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精神,结合自治区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2017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银川都市圈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动银川、石嘴山、吴忠和宁东一体化发展,推进产业发展协作互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产要素统筹配置、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形成同城效应、整体优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规划办、信息化建设办配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宁东管委会落实)
(八) 加快培育中小城市。进一步增强固原市、中卫市2个地区中心城市和灵武、红寺堡、同心、盐池、彭阳、泾源、隆德、西吉、中宁、海原等10个县域中心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强化分工协作、错位发展,构建区域组织核心。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带动周边农村就近城镇化。主动融入区域中心城市、地区中心城市发展,强化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等有效衔接,促进可持续协调发展,成为县域层面引导人口和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规划办负责,相关市、县(区)落实)
(九) 加快培育小城镇。深入推进美丽小城镇建设,大力完善水、电、路、气、暖及公共服务等设施,补齐小城镇建设短板,全面改善小城镇基础条件。依托现有城镇发展基础、交通和资源优势,集中打造镇北堡、三营等43个功能齐全、特色突出、辐射力强的产业重镇、商贸强镇和旅游名镇。加快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加大特色小镇培育力度,按照成熟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建立分级分层次培育创建机制,建成就近就地城镇化载体。全力打造10个具有明确发展定位、特色文化内涵、独特景观风貌和较强聚集功能的特色小镇,创新规划理念和经营模式、加大扶持力度,实现产镇深度融合,辐射带动美丽乡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民就近就地城镇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配合,相关市、县(区)落实)
(十) 推进经济发达镇扩权赋能。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经济发达镇的认定程序和标准。推动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框架,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方式。推动公共服务从按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允许经济发达镇比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发展。(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提升城市功能和宜居水平
(十一) 推动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树立“精明增长”“紧凑城市”理念,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作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发展后劲。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要求及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增量供给与存量挖掘相结合的供地、用地政策,落实鼓励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意见。推进混合建设用地模式,重点推广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综合利用、无缝衔接等节地技术和模式。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之内,新增城镇人口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规划办配合)
(十二) 统筹建设城镇化重点项目。积极推进沿黄城市带、中南部地区城镇化重点项目,督促各地加快开工建设,确保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继续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完成2017年5.34万套棚改任务。谋划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加大财政、金融、用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全区建成地下综合管廊170公里,加快改造燃气、供水、供热等老旧管网,建立完善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监测系统,着力解决城市地下管线交织、隐患突出问题。推进固原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逐步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干旱半干旱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标准、规范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总计划任务的70%,2018年底前全部建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配合,相关市、县(区)落实)
(十三)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优化街区路网结构,按照“窄马路、密路网”要求建设改造城市道路,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加强各种交通方式间以及城际、城市和城乡交通间的紧密衔接和一体化服务能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向住宅小区和乡镇延伸,到2020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银川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其他市县达到20%以上。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积极推进自行车、步行道等慢行系统建设。落实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科学布局,增加停车场、停车泊位等设施,盘活用好各类停车设施资源,有效缓解“道路拥堵”“停车难”等问题。推进充电站(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十四) 强化城市污染治理。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行动”,持续治理大气污染,督促各地开展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大扬尘治理,推进标准化工地“6个100%”管理,到2018年,全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银川市2017年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2018年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重点城镇20蒸吨 /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拆除和“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2017年底前,全区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石嘴山市为规划区),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热电联产项目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20蒸吨 /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十五) 加快绿色城市建设。积极推动空气热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建设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深入推进银川市、中卫市城市双修试点,加快建设绿色生态廊道和城市生态园林,按照“300米见绿、500米成园”要求,增加小微游园、街头绿地、社区公园等绿地数量,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生活的功能,实现“一街一景”。落实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在政府投资建筑中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2017年,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5%;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积极推进绿色建筑,2017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88%以上,新建建筑节能执行率达到10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厅配合)
(十六) 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做好“8+N”朵云的落地应用、安全防护和各市、县(区)具体承接工作,便捷公众办公办事服务渠道,构建全域智慧城市格局。建成全区统一民生在线服务平台,推进公共服务延伸到基层。借助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推动各级各类信息资源整合,推广银川市智慧城市建设模式,全面提升石嘴山、吴忠、中卫等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扩大提升数字化城管成果,增强城市智能化运行水平。到2020年,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100Mbps,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水平显著提高,80%以上政府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并形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一体化公共服务模式。(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通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四、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十七)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和建制村直接通邮。推动农村网络建设,到2020年,行政村光纤通达率、4G覆盖率达到100%。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和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和美丽宜居乡村示范创建。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实现标准化城乡社区服务站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八)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归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农村信用体系,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流转、入市、有偿退出等提供服务保障。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业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利用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展民宿经济、兼业经营等新商业模式。(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发展委配合)
五、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十九)完善城乡土地制度。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贫困县可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区范围内流转使用。指导推进平罗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建立3项改革试点相关制度,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借鉴推广的经验。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负责)
(二十)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总结形成银川市、中宁县、泾源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并在全区推广。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整合归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完成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加快建设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自治区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落实,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动态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城市管理工作流程,研究制定执法标准,统一全区执法文书,规范城市综合执法。(自治区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落实,2020年以前完成)
(二十一)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推进资金有效整合,优化政府融资结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对城镇化重点领域的支持作用。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保监局负责)
(二十二)深化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对固原市国家第一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开展第三方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推动银川市、平罗县、盐池县,宁东镇、红果子镇等后续批次试点地区加快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户籍、土地、住房、社会保障、投融资等政策制度,加强城镇化对外开放交流,确保顺利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引导新型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地区落实)
(二十三)完善城镇化统计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型城镇化统计监测工作,依据国家修订完善的城镇化质量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城镇化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认真组织开展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为全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安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力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狠抓政策落地生根。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认真做好细化分工、计划安排、协调联络工作,确保牵头任务落到实处;配合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认领任务,全力抓好配合任务落实;各市、县(区)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细化方案,梳理一批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改革,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目标考核,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出台后,发展改革委陆续编制实施了一批城市群规划,这次《通知》要求明年再启动编制12个城市群发展规划,其中有什么考虑?
答:城市群是人口大国城镇化的主要空间载体,是城镇化的主体形态,对区域发展有战略引领和支撑作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城镇化地区,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以大带小的原则,发展集聚效率高、辐射作用大、城镇体系优、功能互补强的城市群,使之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增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要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提升山东半岛、海峡西岸城市群开放竞争水平;培育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发展壮大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城市群,规划引导北部湾、山西中部、呼包鄂榆、黔中、滇中、兰州—西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城市群发展,形成更多支撑区域发展的增长极。
自去年以来,我们启动了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目前已印发了长江中游、哈长、成渝和长三角等4个城市群发展规划,北部湾和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也已编制完成,这次《通知》明确了其余12个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我们相信,通过这些规划的实施引导,将加强城市群内部城市和城镇之间紧密联系和协同互动,促进城市间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强基础设施的对接,有效促进公共服务资源的均衡共享,充分发挥城市群的规模效应和集群效应。
问:据了解,之前发布实施的城市群发展规划都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的,而这次要启动12个城市群发展规划,在编制主体上做了些调整,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答:这次在城市群编制主体上有所调整,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中央政府负责跨省级行政区的城市群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省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群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的要求,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的.编制,包括珠三角湾区、海峡西岸等5个城市群,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域内城市群规划的编制,包括山东半岛、黔中等5个城市群,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组织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边疆地区城市群规划的编制,包括云南滇中和天山北坡2个城市群,由相关地区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编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实施。
问:这次拟启动编制的城市群发展规划,涉及东中西和沿海、沿边、内陆等不同地区,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域的城市群规划编制如何加强指导?
答:这是我们这次印发《通知》的一个重要考虑,即加强对城市群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在总体要求方面,所有城市群发展规划都必须贯彻落实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从国家城镇化战略格局出发,遵循普遍规律,立足地区实际,把握各自特点,确定好总体定位和发展方向。
具体任务层面,《通知》提出了七个方面的任务要求,即:要明确城市群空间范围和发展定位;要优化城市群空间格局和城市功能分工;要促进城市群产业转型升级;要统筹城市群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要提升城市群对外开放水平;要强化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要创新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另外,从京津冀、长三角等发展较为成熟的城市群来看,已经形成一些城市群发展经验和做法,也可推广复制到其他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中。当然,每个城市群的发展实际和所处发展阶段都是不同的,在编制时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亮点,比如:珠三角城市群要突出优化提升的理念,中西部城市群要强化培育发展的理念。
问:城市群发展蓝图很快就将绘好,下步重点就是实施,在推动规划实施方面,我们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避免规划写一套,实施起来又是一套?
答:编制一个好的规划对城市群建设来说,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后续实施。探索建立城市群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本身也是城市群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照国际上城市群建设经验及国内一些比较成熟的城市群做法,我们提出从三个方面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包括建立完善区域间的协调机制,这在国际主要城市群建设过程中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地方政府是城市群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政府层面的“三级运作”机制,建立交通、资源环境、公共服务、产业等领域专项合作机制,把现有各城市群的协商机构“做实”,强化议事决策功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强化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主要是要做好城市群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的实施,研究制定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三个“重大”从蓝图落到现实。三是探索建立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包括研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等。四是加强协调支持和督促检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措施、项目安排、重点领域改革试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同时,我们也将会同住建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帮助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务院。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16]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城市群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主体形态,也是拓展发展空间、释放发展潜力的重要载体,还是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4〕106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群规划编制进度,促进城市群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编制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17年拟启动珠三角湾区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关中平原城市群、兰州—西宁城市群、呼包鄂榆城市群等跨省域城市群规划编制。
(二)边疆地区城市群规划,由相关地区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编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2017年拟启动云南滇中、新疆天山北坡等城市群规划编制。
(三)省域内城市群规划,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组织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2017年底前,由所在省政府编制完成后报备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主要任务
各有关地区可参照国务院批准的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哈长等城市群发展规划,立足地方实际,抓住突出矛盾,针对阻碍城市群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抓紧研究并完成规划研究编制工作。
(一)明确城市群空间范围和发展定位。科学评价自然地理格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交通联系和未来发展趋势,明确城市群的空间范围(具体到县),确定城市群在国际国内格局中的发展定位和未来发展目标。
(二)优化城市群空间格局和城市功能分工。对城市群空间进行开发建设适应性评价,明确不同类型国土空间的比例和分布,提出优化城市群空间格局和开发方向的总体思路。根据城市群空间格局、城市发展基础和潜力,确定各主要城市功能定位,提出各主要城市人口规模目标和建设用地控制面积。
(三)促进城市群产业转型升级。掌握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和城市群发展定位,着眼提高产业整体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出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城市群城市产业分工的总体思路,明确产业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的重点。
(四)统筹城市群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着眼提高综合保障和支撑能力,针对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环节,统筹研究提出城市群对内对外的交通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布局方案。
(五)提升城市群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把握全球化趋势和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研究提出培育城市群对外开放新优势的总体思路,明确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主要路径和对策。
(六)强化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着眼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针对突出环境问题,研究提出城市群生态空间格局和重大环保设施的布局,要明确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强化节能减排、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并研究提出城市群内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
(七)创新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充分梳理阻碍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主要瓶颈和突出矛盾,提出促进城市群市场体系、生态环境、重大基础设施等一体化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出跨区域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和管理协调模式。
三、具体要求
规划期原则上近期规划到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0年。
(一)体现国家战略、注重改革创新。编制城市群规划必须贯彻落实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从国家城镇化战略格局出发,确定总体定位和发展方向。规划编制要注重改革创新,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加强城市群一体化机制建设。
(二)突出重点难点、着力解决问题。规划编制要准确把握城市群特点,立足地区实际,针对城市群空间范围确定、总体定位、主要城市功能分工、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一体化体制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和地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有所指向,有效解决问题,确保规划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三)加强研究论证、确保切实可行。规划编制不能停留在难以考核评估的空洞口号、似是而非的观点上,要扎实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收集、目标测算等工作,重点做好总体思路、重大目标、改革举措、配套政策和工程项目论证工作,使之更加切实可行。
(四)着力协调配合、吸纳专家参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编制的配合和协调,加强与城市群周边地区的协调。充分利用相关领域专家力量,建立稳定的规划编制专家支撑团队。
四、组织实施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工作情况,成立专门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尽快启动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责任,确定具体负责同志,专门衔接规划编制工作。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和有关成果报送我委(推进城镇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王政,68501848 68501657(传真)
附件:部分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安排一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1月27日
1新常态下的发展趋势
新常态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因此要辩证地看。解释新常态要以平常心,其实速度并不是越快越好,也不是越慢越好。从过去先行的或者是发达国家城市发展的过程看,是表层的城市建设,是不全面的。城市的使用者,在付出劳动力和消费力上是不均等的,这个过程是分裂的。因此消费的升级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未来必将呈现的趋势。
2新常态下我国城市建设面临的机遇
2.1缩小地区差异、统筹城乡发展
城乡一体化,摒弃过往的城市与乡村作为独立个体发展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城市要支持农村的发展策略,改变城乡分开建设的模式,真正实现城乡建设一体化。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城镇化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新常态下的城市建设,不断缩小着城乡差距,统筹兼顾区域发展。江苏以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城市建设率先发展起来,社会资源也不断丰富,服务更加完善,与此同时,也在带动苏北地区的发展。在新常态下,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不断将产业外迁,以带动周边欠发展城市的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
2.2重塑城市地位、还原城市本源
城市建设中,出现局部的城市建设质量,建设结构的不平稳性。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其规模也在增大,人口承载压力过大,环境、交通等城市问题也越发显露出来。“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这是传统城市的角色,如今,经济增长至上的发展,背离了城市的本质,必然导致城市的异化。因此要使城市实现转型发展,必须回归城市的本源。江苏以苏州等典型的城市建设,不仅在追求把城市作为经济增长的载体,更多地在追求苏州传统园林以及小桥流水人家的水乡文化气息。苏州城注重自我文化的保护,积极寻求文明的归宿,还原城市本来的面貌。
2.3融合多元产业、加强区域联系
城市建设更多地注重将数据挖掘、人工智能化管理、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通过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参与,实现城市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城市环境、产业经济的高效、健康运行,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只有当城市摆脱工业化推动的单一路径,走多元特色发展的道路,才能让城市建设回归理性,才能引导城市实现多元特色发展。“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我国建筑设计与施工60年;“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硬软兼顾、刚柔并济”等原则,也一直是城市规划不变的理性追求。在新常态下,“以人为本”将更加注重不同人群的差异化需求,尤其是普通民众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因地制宜”将更加强调地域之间的个性差异,并且强化问题意识,注重寻找和解决当地的“真问题”;“硬软兼顾”将更加注重城市的软环境建设,尤其是与规划实施和管理紧密相关的制度建设与公共政策设计;“刚柔并济”将更加注重在确保粮食与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底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规划的弹性。
3新常态下城市建设面临的挑战
3.1沿袭传统、创新思路缺乏差异性
新常态下,经济带动城市模式的转变,城市建设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尝试。很多城市仍没有科学的统筹规划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造成政府容易沿袭以往的.城市建设模式,创新思路不够明显,因此城市的建设缺少差异性。
3.2制度不成熟、城市角色转换不完全
(1)城市布局不合理,缺乏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城市建设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政策工具,是为经济建设落实空间安排,因此虽然被赋予了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领军地位,但却在GDP至上的冲击下显得名不副实。随着城市扩张速度减缓和发展模式的僵化,城市建设也将被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城市品质。从大手笔、大气魄的高瞻远瞩式建设,导致不合理的城市布局,缺少侧重点,缺乏中心城市和城市群。(2)城市空间扩展过快,集聚辐射功能不强。纵观掌控城市建设的不同管理层面,建设部门有城市总体规划,发改委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部门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如环保部门还有环境保护规划,每一个层面都对城市建设的空间管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由于各职能部门联系的紧密度不够,从而造成了很多工作的衔接度不够,导致实施效率降低。建设过程中,极大可能会对空间管理上造成混乱,以及城市空间扩展的程度没有做出很好预期时,也将会使得集聚辐射的功能达不到理想的强度。
4新常态下江苏城市建设发展的对策
在新常态下的背景下,江苏要发展,要扎根于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沿海城市的地理优势,充分结合自身具备的交通优势和资源优势。以城市的角度来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充分结合城乡一体化。作为长三角洲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着力将城市发展的多元化和特色化相结合,找准发展基点进行正确定位,寻找区域内产业群作为支撑,并发展多元的产业结构。与此同时,不断完善政策体制,为城市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合理布局江苏城市现地化建设的侧重点,有序调整城市空间的有序性,一高瞻远瞩的眼光,打造江苏为新常态下沿海城市建设的领头军。
参考文献:
[1]杨为民,申强,陈娆.新常态下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理性思考[J].农业经济,2016,(2):3-6.
[2]王利耀,惠宁.新常态下中国城市经济发展管理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8):4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