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支教的心得体会篇一:
想当初看到支教实训的宣传单时,几乎没有犹豫的就报名注册了,好不容易盼到暑假,怀着忐忑不安,同时激动无比的心情来到了清江镇,也就是此次活动的教学目 标地,在有点混乱有点激动有点无奈有点焦急的漫长等待时间后,我入住于一户三水镇的人家,学生是一名刚刚结束初一的14岁女学生,于是乎,开始了长达一个 月的教学……
一个月里,和学生相处中可算是啥滋味都体味遍了,学生学习没效果,作为一名教导她的老师会感到心焦与无奈,偶尔的表现好,却会让自己很高兴,很激动,当一 名老师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一个学生身上时,所希望的不就是学生能有所提高吗,她的提高不也证实了自己的能力,证实自己对她是有所帮助的,证实自己是有实力 帮助一名成绩弱者的人。而同时,教学相长,教的同时也学到不少……
在这种不断教同时也在不断学习的情况下,一个月的支教实训活动就要结束了,这期间,我真的学到了很多,除了家教这一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更深的感触,还有 在做人的方面学到了很多,也在不断地锻炼充实自己,比如说坚强,比如说对陌生地方的适应,人际的相处,比如说懂得如何控制自己的脾气,再比如如何克服自己 的弱点,比如……这次实践经验中获得的一切都在告诉我在以后的学习中应该怎样去弥补和提高。
在近一个月的教学中,我总结了在教学方面的几点:
首先是在在讲课方面,我不需要像在校老师那样事无巨细的讲解,毕竟学生在上课的时候也不是一点都没听,要针对她的薄弱项目进行讲解,这样才能让她在以后的考试中,成绩有所提高。如此,才是补课之功效有所发挥了。
其次是讲解需要耐心,面对一个初一的学生,她对知识接受和记忆的方式和能力都有些限制,我们在教学中不能从自身主观出发“想当然之”。对学生在学习中所遇 到的障碍要“耐心”的讲解,一遍不行就两遍,两遍不行三遍,同时也应该反省自己的教学方式是否对路,切忌“简单粗暴”。不能讲了一遍她没听懂就凶学生,这 样只能适得其反。
第三是在习题的选择上,一定要挑些有针对性的题目给学生做,不能做了很多题,但是很多都不是重点,那样更多的依然是浪费时间。另外学生甚础比较弱,也先强化了基础才能够去提高层次。
第四、需要“爱心”和“责任心”:中学生需要老师多多的关爱和理解,要常以笑脸陪伴不要老是批评,人是在鼓励中进步的尤其是中学生,因为她们的承受挫折能力有限。批评会使她们感到自卑。
通过这次家教生活,我得到了很多感触。不仅让我体验了教师这个职业的喜与悲,同时也锻炼了我的表达能力,交往能力以及职业技能,真正体会到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的结合是多么重要。我相信这些实践中的收获是在课堂上学习不到的,并且会让我受用一生。
有关支教的`心得体会篇二:
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步入大学就等于步入半个社会。我们不再是学校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
七月,在结束了军训之后我们实践队踏上了前往宁波支教的路,前期准备中,我们选择走进社区进行募捐活动,在居委会的热心帮助下,募捐活动也如火如荼地展开,成果也是颇为丰盛的。在短短几天的实践活动中,汗水淋湿了我们的衣裤,泪水模糊了我们的眼睛。但我们选择了坚持。我们把关爱的精神带去了社区,并在社区人民的心底留下了美丽的印象。七月,我们走进火热社会,用汗和泪谱写一曲壮丽的青春之歌。这是爱的奉献,这是我们的无悔选择。七月,我们撒播希望,同时拥抱丰收,就如新世纪的第一缕曙光,我们的暑期社会实践也给社区留下了光辉灿烂的一笔。
接下来的五天行程便进入了我们的正题。在象山三伟民工子弟小学进行支教活动,我们去的第一天,已有很多小孩子在操场上玩耍嬉戏,见到我们,也如显得害羞生涩。可小孩毕竟是小孩,在我们的游戏环节中,轻易地熟络了起来,既然隔阂已经消失,剩下了便是教书育人的重担了。
我们实践队在早上的课程中安排了英语课和绘画课,开展动口、动脑、动手三方面,让学生活跃起来,上课内容也推陈出新,穿插英语歌曲和绘画涂鸦等趣味项目。下午是课业辅导和素质拓展。充分调动学生,让他们过的精彩每一天。
离别总是最难舍难分的,在一场包饺子活动和班会过后,我们的暑期社会实践也正式落下了帷幕,心中对孩子却已有不舍,总有实践队员在最后心酸哭泣,甚至与学生围抱落泪,相互安慰,一声声你们什么时候再来围绕在耳边,也许意识永别,但我们希望能留下些什么,留下有限的知识,留下团队意识,留下积极向上的精神,留下永不言弃的态度,这就是我们所希望的。
此外我们实践也有很多困难的地方,包括经费不足,联系不完备,准备仓促,组织松散,分工混乱,但因为是第一次,这些也给我们积累了经验,相信以后会越办越好的。
大学是一个教育我、培养我、磨练我的圣地,我为我能在此生活而倍感荣幸。社会是一个很好的锻炼基地,能将学校学的知识联系于社会。“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运用所学知识实践自我的最好途径。亲身实践,而不是闭门造车。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飞跃。增强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步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有关支教的心得体会篇三:
8月10日,我以“义务支教”为主题开展了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此次实践活动我一共坚持了十二天,这十多天让我感受到了浓厚的乡村生活气息,也使我获得了很多感受。
鹿亭乡是我的故乡,那是个欠发达的小镇,外出打工是当地农民最主要的工作途径,致使当地存在较大数量的留守儿童,受农村教学条件限制及缺乏家长监督,留守 儿童出现了较多厌学、逃学、成绩大幅下降等不良现象,为帮助他们更好的成长成才,也为了我的故乡情结,我进行了十多天的义务支教
在支教活动中,特别是这种独立性支教,最担心的就是学生人身安全,只要有丝毫的差错,我的整个活动就前功尽弃了。因此,为了确保学生在学校的人身财产安 全,我严格学生管理制度。要求学生文明礼貌,不打不闹,不相互追逐;要求学生诚实守信,不偷盗,不损害学校公共财产;要求学生课间不擅自离开学校。
在前两天的走访宣传中,
我了解到家长都很乐意把孩子送来学校,希望我们多教授一些文化课程,跟当地学校的课程相衔接;这样学生考试时能考高分,家长们还特别强调英语,要求我每天开设英语课。
但是,我毕竟不是专职老师,对课本教材知识的讲解不一定胜过当地老师。我教会学生的是一种拼搏的理念和乐观的人生态度,以及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认识能 力。鉴于此,我决定以当地学校课本教材知识为载体,以全新的、不同于当地老师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同时开设其他课程,激发学生兴趣和潜能。
我开设的课程有:数学、英语、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其中英语每天上课。并且我举办了“创梦杯”、“阳光杯”两场朗诵赛,建设了“梦想墙”,给每个表现优秀的 学生都发了小礼品,以资鼓励。我上课的形式也新颖多样,比如表演课上师生互动热情高涨,语文课上的模拟朗诵赛,英语课上的疯狂英语教学模式都深受学生喜 爱,我与学生也都成为了知心朋友,他们有什么烦恼都会向我倾诉,也会和我共享自己的快乐。事实证明,我的这种支教理念是完全正确的,在我的支教过程中很多 学生都有一个很大的改变。以前那些孩子们都很害羞,上课都不敢举手,后来在我的鼓励之下,变得更加积极主动。通过朗诵赛,不仅培养了他们的演讲技能,更是 激发了他们的兴趣爱好,让他们懂得怎么在竞争中获胜。
从8月10号到8月22日,为期近半个月的返乡支教终于在不舍中落下帷幕。我临走之前很多学生前来送行,他们落下深情的眼泪。虽然支教活动只进行了短暂的 12天,但我基本上完成了事先的支教计划,贯彻了支教理念,并取得良好效果。我不仅改变了许多学生的陋习,教会了他们文化知识,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拼搏 进取;而且我也发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学会了“奉献并快乐着”的道理。
从我开始决定支教那刻起,我从认真准备课件、讲义、试题,到模拟讲课,再到实战课堂,都秉着一丝不苟的态度,尽量做到最好。在我印象里,这里的孩子懒散, 贪玩,调皮,父母更是没有时间来管制他们。可是当地的家长表现积极,每天按时将家中孩子送到支教地点,更有热心的家长为我准备茶水、电扇等避暑物品。支教 场所是一间只有粗陋桌椅的民房,高矮不齐的桌凳并没有减退同学们学习的热情,他们纷纷带来暑假作业、教科书询问其中不懂、不会的题目,而我也全心全意的进 行讲解和指导。
十二天的支教活动,我进行了趣味英语、奥数、语文写作、英语游戏等众多寓于理论知识的趣味项目,感受着孩子们学习新知识的如饥似渴。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不仅解答了他们众多的难题、教授了他们新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要做一个有理想、有目标、上进的学生。
十二天的经历让我难忘与不舍,不禁感慨我们拥有如此优厚的学习条件,更应该努力学习,为社会、为国家做贡献。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制定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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