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法治思想有哪些
商鞅法治”思想主要1.“定、“立禁”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着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他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2.“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因为“法主要是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3.“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他将法律看作是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奖罚的公平标准.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有“以刑去刑”的思想.这历来被认为是他为实行重刑而寻找的根据,因此是虚伪的借口.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已反映出商鞅认识到法律被普遍、自觉地遵守的重要性.他从用刑的目的是“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正当性,这说明他已初步接触到刑罚公子价值的议题.商鞅在许多方面预见了主权理论,而主权理论在西方哲学里是从16世纪起才流行起来的.
概括商鞅的法治观
与法治的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容混淆。
二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
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
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
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
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
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
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
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
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
”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商鞅变法的治国思想
商鞅坚信通过法治才能强国 战国初期,秦国国力贫弱,时常受到魏国、楚国等强国的欺辱。
同时,秦国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秦国需要变法以实现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商鞅受当时法学名家“吴起、李悝”的影响,坚信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强国,在秦国推行变法,为之后的秦国一统天下打下基础。
尽管商鞅推行的“法治”与当今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但将其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仍然是一笔宝贵的传统法律文化财富,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唯法论”的法治思想,树立法律权威。
商鞅对“依法治国”的力量是极力推崇的,主要表现是“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法任而国治”、“不可须臾忘法”。
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官员们能推行法治,国家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发展。
执法者必须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在其“唯法论”思想的指导下,商鞅一方面利用法律打击传统的领主势力,另一方面利用法律保护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维护秦国社会的稳定,这从根本上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农战论”的法治思想,构建经济基础。
主要内容是: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废除旧时的贵族分封制。
“农战论”思想打击了保守的领主贵族势力,废除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井田制度,保护了新兴的地主阶级,促进了当时秦国的强盛。
“农战论”思想的缺陷主要在于阻碍了秦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而商品经济不利于秦国的繁荣富强。
因此,商鞅对商品经济采取了限制和打击。
再次,“刑赏论”的法治思想,规范人的行为。
商鞅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提倡重刑主义。
《商君书·去强》中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
行刑重轻,刑去事成;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商君书·靳令》中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罚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
商鞅主张将刑赏规定在成文法中,把人们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减少社会矛盾,定纷止争。
通过这种途径树立的法律权威,可以使全社会形成守法遵法的局面。
简答题:商鞅的法治思想有哪些
奖励生产、奖励军功、编制户口、统一度量衡、承认土地私有、推行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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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子产,“民不可逞,度不可改”。
商鞅,“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韩非子,“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民之轨,莫如法”。
管子,“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司马迁,“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欧阳询,“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刘禹锡,“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包拯,“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
”张居正,“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梁启超,“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