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超经典法律谚语和法学家名言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当代中国十位法学家的法学格言
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
——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爱略特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
——爱·科克 1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桓宽(汉)《盐铁论·申韩》出处:,转载请保留。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
——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管子(战国)《管子·法法》(好的文章)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
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
——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
——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短文)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5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克罗维乌斯 52、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杰弗逊 5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5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55、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5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57、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5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费尔德 59、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60、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柏拉图 6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6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63、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64、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查·科尔顿 6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短篇文章) 66、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
——塞·约翰逊 67、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正因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正因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德谟耶克斯 68、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69、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爱献生 7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爱·科克 71、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 72、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 7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74、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75、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76、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刘禹锡(唐)《砥石赋》 77、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7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79、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0、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赫拉克利特 81、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82、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8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8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毕达哥拉斯 8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86、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8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 8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89、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90、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 9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英国 9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荷) 9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朱尼厄斯 94、法者,天下之仪也。
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96、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 9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9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 9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00、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0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02、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弥尔顿 10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 104、如果咱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
这样的法律能够抑恶扬善。
——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10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106、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
——崔敦礼(宋)《刍言》 107、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哥尔德斯密斯 108、咱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咱们不得不为自我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我关在里面。
——博莱索 10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咱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 110、法律不负杀人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沈从文 111、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 1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11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
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15、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
——马略 116、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伯克 11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11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咱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咱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19、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
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尸佼(战国)《尸子》 120、如果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马克·吐温 121、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122、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23、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24、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美)《普通法》 125、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咱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 12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2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128、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29、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30、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西塞罗 131、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13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索福克勒斯 13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13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 135、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马·格林 136、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西塞罗 137、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13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139、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4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141、法律又是什么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4、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英)《政府论》 14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霍布斯(英)《利维坦》 14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14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14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威·皮物特 149、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咱们只潜质求为每种礼貌带给相应的法律制度。
——柯勒(德)《法律概念》 150、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5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52、这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1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能够穿网而过,大的能够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 154、实际上,咱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马克·吐温 15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156、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57、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58、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59、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6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161、法小弛则是非驳。
——刘禹锡(唐)《天论上》 162、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爱·科克
怎么解释解读法律的视角
法律解读的视角不同,导致分析结果各有差异。
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遍的解读如下(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但现实中的某些法律法规却 挑战了这项意义上最大,表面上不可动摇的“法律名言”。
比如“两少一宽”,这让我们普遍依存的”法律“站不住脚。
视角在个人,不是绝对,不是江河最终入大海。
法律的实践和完善会归拢所有的视角。
苏格拉底的名言 要全的
一位医生跑来询问苏格拉底,说他吃任何东西都淡而无味。
苏格拉底说:“你只需停止饮食就行了。
” 苏格拉底被处死前,朋友悲伤地说:“我亲爱的苏格拉底,我是多么不希望你被如此不公正地处死啊
”苏格拉底平静地说:“朋友,难道你希望看到我被公正地处死吗
” 时间到了,我们各走各的路,是活在这个世上好还是死了好,只有神知道答案。
最热烈的爱情会有最冷漠的结局。
无知即罪恶。
别人为食而生存,我为生存而食。
智慧意味着自知无知。
男人活着全靠健忘,女人活着全靠牢记。
教育不是灌输,而是点燃火焰。
知道的越多,才知知道的越少。
暗恋是世界上最美丽的爱情。
逆境是人类获得知识的最高学府,难题是人们取得智慧之门。
最热烈的爱情会有最冷漠的结局。
我与世界相遇,我自与世界相识,我自不辱使命,使我与众生相聚。
认识你自己。
我们的需要越是少,我们越近似神。
神灵为自己保留了那对于最为重要的东西的认识。
想左右天下的人,须先能左右自己。
认识自己,方能认识人生。
美是难的。
德行就是知识或美德,即知识愚昧是罪恶之源。
无知即罪恶。
别人为食而生存,我为生存而食。
智慧意味着自知无知。
我平生只知道一件事,我为什么是那么无知。
这个世界上有两种人,一种是快乐的猪,一种是痛苦的人。
做痛苦的人,不做快乐的猪。
如果把世上每一个人的痛苦放在一起,再让你去选择,你可能还是愿意选择自己原来的那一份。
男人活着全靠健忘,女人活着全靠牢记。
唯有理智最为可贵。
我非常清楚地知道,我并没有智慧,不论大的还是小的都没有。
教育是把我们的内心勾引出来的工具和方法。
最有效的教育方法不是告诉人们答案,而是向他们提问。
要想向我学知识,你必须先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就像你有强烈的求生欲望一样。
思想应当诞生在学生的心里,教师仅仅应当像助产士那样办事。
每个人身上都有太阳,主要是如何让它发光。
问题是接生婆,它能帮助新思想的诞生。
我不是给人知识,而是使知识自己产生的产婆。
最优秀的人就是你自己。
知道的越多,才知知道的越少。
我知道自己的无知,我知我无知。
未经审视的生活是毫无价值的 或:一种未经考察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
在多人之前,吾舌尤健。
不要靠馈赠来获得一个朋友。
告诉我你的朋友,我就知道你是什么样的人。
在这个世界上,除了阳光、空气、水和笑容,我们还需要什么呢
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究竟谁过得更幸福,唯有神知道。
我到处走动,没有做别的,只是要求你们,不分老少,不要只顾你们的肉体,而要保护你们的灵魂。
对哲学家来说,死是最后的自我实现。
是求之不得的事,因为它打开了通向真正知识的门。
灵魂从肉体 的羁绊中解脱出来,终于实现了光明的天国的视觉境界。
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什么都不知道。
凡是原本可以做得更好的,也算是懒
人可以犯错,但是不可犯同一个错。
在你发怒的时候,要紧闭你的嘴,免得增加你的怒气。
如果我能忍受了自己的老婆,也就能忍受任何人了! 好的婚姻仅给你带来幸福,不好的婚姻则可使你成为一位哲学家。
没有人因为知道了善而不向善的。
任何确实的实验都说明,任何一种生理或心理的疾病都能靠吃素和喝纯水而减轻病情。
我不只是雅典的公民,我也是世界的公民。
我的母亲是个助产婆,我要追随她的脚步,我是个精神上的助产士,帮助别人产生他们自己的思想。
我像一只猎犬一样追寻真理的足迹。
世界上最快乐的事,莫过于为理想而奋斗。
哲学家告诉我们,“为善至乐”的乐,乃是从道德中产生出来的。
为理想而奋斗的人,必能获得这种快乐,因为理想的本质就含有道德的价值。
名人对于时尚的定义
名人名言和实例
难道就因为祖国和法处我死刑,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国家和法律吗监是藐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订立下的契约,是最下贱的奴才干的勾当。
逃监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自己的朋友和我的。
--------苏格拉底遗言(1)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状是慢神和蛊惑青年,事实证明了这些全是原告的诬陷。
在等待执行死刑的这一段时间内他还有机会逃生的。
他的好友克力同和其他朋友筹划好了一切,万事俱备,只等其同意便可逃监。
可是他拒绝了,由此便有了开篇的令人深深战栗的遗言。
生活于现代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作最后申辩的场景,关于苏格拉底审判的始末的最早记载于其弟子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和《斐多》以及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等著作中,但通过生动的文字传神,一个有滔滔雄辩气势而又从容不惧的智者形象宛然就在眼前。
苏格拉底的审判留给后人太多的疑惑和争论。
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
也有人从道德和伦理的高度来解析这一事件。
作为法学系的学生,我试图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苏格拉底,解读苏格拉底精神及其内涵,来回答我心中一直以来的一个疑惑,这个疑惑就是:被得菲尔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氏是古希腊最有智慧的人,那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审判
换句话说,是什么信念让他如此坦然面对非正义的审判
一、超越时空,换位思考中解读苏格拉底 当现实的来分析导致苏格拉底死亡的动因是什么时,我们直观的答案也许会是那次不正义的审判,或者会是古雅典不正义的法律。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做个大胆的假设,如果苏格拉底不是生活在古希腊,而是处于司法昌明的今天,接受我们这个时代的审判,情况会怎样呢
用现代的法律理念和法规来审视,其是不应该被处以极刑的,而且很有可能会是无罪的,具体来分析。
首先,苏格拉底被指控的罪名有二:一为慢神,二是蛊惑青年。
前者属于宗教信仰的领域,个人信仰何种宗教以及如何信仰,是各国法律普遍赋予公民的权利。
很显然,这项罪名在今天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而后者属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综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律规定,除非苏格拉底有用犯罪思想来唆使引导青年的主观故意,否则也应当是无罪的。
其次,作为现代专业的法官,他首先会依据法律来判断他是否有不当行为,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而且他必须要考虑苏格拉底的申辩,在判决中予以一定的体现。
再次,即使做了有罪的判决,根据现代刑法通行的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苏氏也罪不致死。
相比之下,古希腊的法律显得残暴苛刻而不近人情。
在上述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另一个问题也就出现了,那是否能说接受不正义的审判是苏格拉底的愚蠢和顽固呢
或者其的死亡便是法律的罪恶
这事实上也就是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问题了。
如果说是,那法律的存在必然不依赖于道德而存在,而统治者或国家的强制力构成了法的价值核心;“恶法”如果非法,则法律的内涵必然以道德正义为核心。
这是一个从苏格拉底开始的永恒论题,时至今日,人们还在讨论希特勒的法律是不是法律,规范性的法律性文件能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被起诉。
(2)要阐明这些问题,首先要在所谓的“良法”和“恶法”的定义上达成一致,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应当注意制定良法,但什么是良法呢
…………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
”(3)此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但过于强调良法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并不能涵盖良法的全部含义。
正面给出一个良法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运用反证思想,我认为所谓“恶法”,使指法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正义的情况出现时的国家意志。
此包括立法层面上的和执行层面上的不正义。
“恶法”并不必然导致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可能的结果是导致局部利益或正义遭遇不公平。
苏格拉底以他超越时空的智慧,以自己的慷慨赴死向世人昭示了他的坚定信念:法为公益,恶法亦法
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此做了解读: 一、如果恶法亦法,则承认国家意志为其第一存在要素,这是符合事实的。
因为法之以为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习惯,是国家认同的利益分配依据。
若抛开此不论,问题的实质就变成了法治与人治孰优孰劣的问题(这是苏格拉底精神的另一个方面,下文有论述)。
苏格拉底深知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他是这样回应他的好友克力同劝他逃跑的建议的,“如果法庭的判决不能产生效力,可以被私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
”(4),苏格拉底告诉我们,相对于个人的得失而言,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是人民最大的福音。
二、恶法亦法并不否认法追求永恒正义的本质,两者在在根源上并不矛盾,众所周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其物质基础的,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一定的社会对应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此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概莫能外。
据此可以推知作为法律追求的正义在一定的社会阶段上也是“物质的”、 “唯一的”;所以古所罗门王杀婴辨母的高超智慧与其带来的正义,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法官均能依据DNA检测技术作出判断。
如不顾此点而盲目追求更高的、更虚幻的正义,则必然如水中捞月般荒谬。
我们中国人对此应该最有体会了,建国以来一段时间内我们追求更高形式的生产力和社会存在形式的愿望是美好的,但藐视社会发展规律的代价也同样是惨重的。
如上所述,特定的时代有特定的正义,也许此时代A国家最好的善法,到彼时代B国家就成了最差的恶法,对待这个问题应该用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待。
明白了这一点,则这节提出的那个假设是不合理也不可能成立的。
苏格拉底及其的审判只能属于古希腊的时代,留给后人的也只能是历史的教诲。
三、虽然如上所述,一定时代、国家的正义是“特定的”、“物质的”,但它毕竟又表现在人主观的追求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东西。
经济学上有种现象叫“合成谬误”,指在微观领域成立的各个体的正确合理性,并不当然意味着由这些个体组成的宏观整体同样是合理和正确的,个体的有理性可能会导致全社会的无理性。
对正义的认识也是如此的,“自古以来,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依然未获解”(5)更何况正义的标准复杂多样,更何况人之个体生活环境所带来的差别理解。
基于此,承认恶法亦法也许是最理智的选择,因为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
四、承认“恶法亦法”并不妨碍对所谓的恶法进行修整,使其适应正义的要求。
我们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修正其不正义的条款,法治进程就是在汲取这样的经验和教训前进的。
所以在经历了苏格拉底的审判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由此萌发,司法和民主的深层张力开始被世人关注,权利制衡思想初见端倪。
同时司法实体和程序的设计制定也日趋合理正义。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莫不如此,就我国而言,上世纪70年代末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但当时的法律并不允许这样做,党和国家通过认真调查研究,认识到了它存在的价值,故而转为承认并推行其发展,掀开了我国上世纪末大发展的序幕。
此外前段时间,根据立法法的赋予人们的权利,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违宪司法审查引起的修法运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就取得了成功,这可以说是新世纪里一个良好的开端和有益的尝试。
在修正的方式上我倾向于英国君主立宪式渐变的修法活动。
这样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整体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
如上所述,正义标准之所以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
但是我们应该尊重一切国家权利机关制订公布的法律,正如罗尔斯所说的,“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对正义的,只要不正义的法律不超出此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其具体的约束性。
”(6)苏格拉底是超越时代的英雄,他是如此的大智大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死在法律的手中也不怨不尤。
其死的重大意义是: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
这个法律也许要是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枉,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雅典人民才能有法制的保障。
他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法治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彻底实行,必然要使实质正义作出一定的妥协,不应对法律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
二、横跨中西,对比中演绎苏格拉底精神的内涵 当我们作进一步的深层思考时,从比较法学角度,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中西方的法制文明是否有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手段选择的共性
是否发自文明深处的人性和理念是相通的
与孟子差不多同时代的苏格拉底,分别是东西方文化大师,各自参与缔造了东西方的文明。
有趣的是,也许是历史的巧合,让我们有机会聆听到他们之间的一次东西方法文化的默默对话。
在几乎相同的境况下他们对法和法的价值做了截然不同的演绎和诠释。
与前述的苏格拉底对法律的绝对尊崇相较,中国主流文化的代表孟子的态度和理念,却和此大相径庭,在《孟子尽心》中,孟子的弟子桃应问师父:“舜父杀人,舜当如何
”。
孟子的回答会让宁死不逃得苏氏大吃一惊,他说:“舜视弃天下,犹弃弊履也。
窃负而逃,遵海屏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尽人孝而轻法治,此即为国人对法的漠视。
后来后周世宗柴守礼杀人,世宗不究,欧阳修以为孝(7).从古代开始,中西方哲人便已经为中西方文明嵌入不同的密码。
苏格拉底将正义放在人类社会最高的优先顺序上,与西方法律至上的概念完全一致,这种传统经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先哲及后来者的传承,权利和自由、民主理念在西方勃兴,更孕育出了精妙的“三权分立”思想,促进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快速发展。
对近代西方国家的繁荣和强盛,居功甚伟
而孟子似乎认为孝在法外,中华文明建立在“性本善”上发展起来的礼制模式,尊崇人治。
虽然早在春秋时期,有过些许法治的思想。
但法治文化始终不曾成为中国社会文化的主流,有些得法治观念如“设法度以齐民”,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8)等也基本上是出于维护人治稳定的需要,并不作为主要治世的手段,其在内容上与西方的法制大相径庭。
从以上简短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华法系的最大特征——从属性。
法从属于人伦,这种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国人。
值得庆幸的是,在二十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里,法治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重视,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
我国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从而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的法制体制。
如何在当今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是摆在中国政府和亿万中国民众面前的历史性课题,这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问题。
我个人认为,当今中国最缺乏的就是系统的法治思想,具体表现就是法律心理的匮乏。
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表面的、不系统的认识,这种感性的认识是以满足人们某种利益的需要和对法的体验为前提的,它仅仅是对法的感觉和愿望。
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
这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
将本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结。
世代相传,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状态”的法律心理。
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可以得知,我们中华法系有五大传统——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主义传统、泛刑主义传统、民本主义传统、无讼主义的传统。
他们在中华历史中形成,并在今天的社会中仍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精神力量。
但这些传统的综合的结果是可悲的,它反映出我们这个民族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文化。
法律与民族的思想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联系是如此的紧密,诸如潜意识的,中国人有一种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于包青天式的典范人物,误以为神奇、权宜、不畏权贵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郁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
“包青天”类和时下一些所谓的“弘扬时代正气的反腐败类”意象以戏曲和荧幕形象等放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从而对传统的不理性的人治文化产生了主动构建的作用。
我们近代以来不断的变法,承受着法律移植的高昂代价。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仍在痛苦的蜕变中进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国人应该认真学习一下苏格拉底对法律的绝对敬仰,对法治的绝对认同,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因法而设定的正义。
我认为如果不能从文化思想上灌注法的灵魂,中国法治的前途将是渺茫。
法治的概念,在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为“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
它含有对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9)这一定义准确精辟得表达出了法治的内涵,以至于其后对法治这一概念的表述,大多是异曲同工或殊途同归,在此就不在赘述了。
由以上定义可以推知法律最重要的含义 “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10)其内在要求必然要求摒弃人治,在论及法治和人治之前,有必要来审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及异同。
从法律的产生于发展上来看,其是出于“防范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人性弱点的作用”(11)创设的,从其产生之初,就具备了普遍、具体、确定、强制的特点,作为“刚质”的东西,缺乏人类作为理性动物所必备的感情要素。
此为法治的核心要素。
而道德恰与之相反,基于“人性本善” 、“教化能改”的理念,是相对一段时间内社会成员对行为标准达成的某种“默契”,是相对模糊、不确定、非强制性的、似乎是“柔性”的东西,更多的包含了人的主观感性的成分。
此为人治崇尚的价值核心。
苏格拉底认为:法治优于人治。
正是他对雅典法治的无比崇敬才使他甘愿赴死。
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承袭了他的思想,“惟有法律没有情绪,法治是免除一切情绪影响的理性生活”。
(12)人类是有缺陷的生命存在形式,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这种缺陷是无法根除的。
因为人之存在必然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和精神载体,而这些资源从根本上都是有限的,对有限资源的追逐便意味着对抗与排斥。
此外,有时人的缺陷反而是由于人的善性如追求正义,爱心等导致的嫉恶,偏私等。
基于此,法律作为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可以避免人的私欲、偏私、权利滥用和腐化。
相反地,由于道德的特点,在特定时代,人治完全脱离正义的道德需要,而成为个人私欲和人的恶性所操持为祸的工具,此在人类历史上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实了。
从国家的治理上分析,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而此是人治所极力反对的。
民主政体形式特征为遵循法律预设程序,服从多数人的决策,容许少数意见。
同时其权力是在相互制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能达到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
所以最有利于制定出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决策。
诚然,就个案或者人类发展的某个特定历史时期,法治并不一定为最好的结果,人治也并不必然地导致最坏的结果,有时甚至会暂时出现“人治优于法治”情况。
就如苏格拉底一样,倘若他的时代是人治的时代,而他又幸遇明君,他的审判和死亡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但就整个人类社会的全部发展上来看,一般的、长期的、稳定的福祉却只有法律能够实现。
韩非子在《难势》中的论述: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世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乱而一世治也。
(13)为经典
当历史的车轮转过了千年,用“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从实践论的角度,人类社会活生生的事实已经无数次的证明,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的相对客观性和确定性、强制性使复杂的社会形态中的秩序更易维护,也更容易实现相对实质正义。
首先,法治国家对其社会的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国家对社会进行管控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诸如执政党的政策,道德规范,领袖的个人权威,行政命令等。
但法律的优势在于其理性,起为社会提供明确的,可事先预见的、普遍的、稳定的强制性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更迅速有力,更偶稳定保障。
“它以权利和义务双重,双向的利导机制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给人们以日益丰富和扩大的选择机会和自由行动。
”(9)此外,它通过规范、原则、技术等因素,使法律不仅具有对其行为和社会的灵活的调节功能,还具有效率化的组织功能,这是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信息的高速传递的社会自觉而有计划地发展所不可或缺的。
其次,法律区分故意、过失等情况予以行为人不同程度的否定,让其承担损害社会秩序的不利后果,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相对公平。
人的意志对此缺乏明确的尺度,某些时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
而法律则着重考察人之外在行为,从宏观动态上判断行为价值,可操作性强。
至此,应该想见在文明社会中法治的重要性,任何人均应无条件的服从的法律的管辖,正如西塞罗的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
(14)何一个理性人都不能漠视其存在,逆历史潮流而动,必受历史的惩罚。
三、从苏格拉底看今日之中国法治的出路 这些年来,我国虽大力进行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大多均属于制度建设,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在当今中国,法律文化心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而引发的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
我们要大力培养民众对法律持有正确的价值观。
包括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等。
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法律绝对的权威和民众对法律的忠诚。
法律的忠诚它是指公民对所处社会法规的态度而言的,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坚定的守法信念。
表现在公民不但应遵守自己认为是良好法规范的信念而且具有遵守自己认为不正义法规范的信念。
二是公民应当积极表达对法规范的态度,当公民依据自己的正义感,判定某些法规范不正义时,能够积极运用适当的方式,促使这种法规范的改变,当社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法规范调整时,公民能够积极介入立法活动。
上述两个方面实质上是相互联系的内容。
只有具备了守法信念的公民,才能关心法规范的内容并在立法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见解。
同时,只有想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立法活动的公民,才是准备严格遵守法规范的公民。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对法律忠诚的前提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
否则,公民就可能既不具备守法信念,不会积极表达对法规范的态度,而是更关注于社会基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们要准备好经历一次新的思想大解放,思想的解放,其实首先就是法律意识的觉醒:呼唤法律意识,需要权利观念的启蒙;一个社会,只有当其成员都有其对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义务,稳定的财产。
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文明、进步、开放、繁荣的社会。
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应该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胸怀大志,立志奉献中国法治进程。
现在我们的民族需要太多踏实的“苏格拉底”,只有全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的绝对尊崇,爱法守法。
中国的法治才能如凤凰般涅磐重生。
司法考试正确的学习方法
笔者接触过众多考生朋友,考生状态各有不同,归结起来,或称为第一种或成为第二种,有两者皆不具备者却因其他原因仍未过关。
究其根结,在于未曾好好把握司法考试脉络,未曾正确看待复习司法考试时的心智模式。
要改善司法考试复习时的心智模式,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改善复习司法考试的心态。
既要战略上藐视敌人,也要战术上重视敌人。
司法考试不是一种智力游戏,而是一场时间竞争。
因为既然参加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都是大本,说明大家的学习能力和智慧水平都不存在问题。
“最牛保安过司考”事件告诉我们一个实例——在司法考试面前,学历并不能说明一切
那些硕博并没有显现出优势,那些具有实践经验的人也时而触壁。
现行司考近两年难度一般,原则上不会存在因为某位考生的智力水平低而通不过司考的情况,所以通不过者,主要原因在于当年投入的有效时间不够充分。
这里我们可以算笔账,以去年的复习对象为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大本”辅导用书297 万字,《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有180 万字。
若你不做任何题,将以上四本书精读两遍,共计477 万字左右的阅读量,以每天8 小时的复习时间,每分钟读100 字计算,共约需196 天才能完成。
所以,除了极少数法学基础极好又极聪明的考生外,大多数的考生要通过司考,是必须以充足且有效的复习时间为保证的。
可见,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所说的800小时已经近乎是底线要求了。
没有这一保证,任何好的复习方法、技巧都是纸上谈兵。
二、改善司法考试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的复习不仅仅是一个勤奋的问题,实际上司考是一个方法的艺术。
我们刚才算的那笔账是不会发生的,原因在于,司考名义上的复习量极大,但其重点又极其突出,若能抓住重点,则能成倍地减少复习负担和复习量,又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历年的教材与必读法律法规而言,实际需要重点掌握的可能只有20% ,需要了解的约占15% ,剩余的65% 有时间学是一回事,没有时间学是另一回事了。
上述297 万字的教材,与180 万字的必读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之复习量,加起来只有约95万字左右。
若以相同的复习时间来专攻这95万字,用计算器一算即知。
结合第一、第二项心智改善意,味着不仅要策略性的舍弃,还要合理安排各学科的复习时间。
在600 分的司考中,其考查了15个法学主干学科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学科的地位并不是一样的,其分值分布也远不是平均的。
第一梯队由民法(90~100 分)、刑法(80~85分)、刑诉(75分)、民诉及仲裁(75~80分)组成,这4 门学科大概就占了总分值的60%。
所以如果这四门学科掌握的好,通过司考应是掌中之事。
在复习中务必以这4 门学科为核心,狠下功夫掌握。
第二梯队由行政诉讼法(20~25分)、公司法(25分左右)、宪法(15分左右)、合伙企业法(8 ~10分)、国家赔偿法(10分左右)等几个部门法组成。
第三梯队以法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制史等学科为基础,其内容较为庞杂,且无法条支持,也应投入相当精力复习教材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梯队其他的分值分布较少的部门法,应主要掌握其重点法条即可,注意一般不必投入过多的复习时间与精力。
你可以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
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
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成为司考王国的主人;醒来之后,回忆司考地图,如果忘记哪个地方,可以立刻去司考地图上找。
三、改善复习司法考试的习惯。
有这样一种考生朋友,手中资料不说汗牛充栋也相差无几,只要市面上见得到的,其他同学手中有的,他恨不得都搜罗回家。
不仅如此,网络上、辅导班上,只要能见到的老师的音频课件一应俱全,可谓“司考大百科全书”。
这样的朋友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原因在于:他未曾领略“跟的艺术”。
何谓“跟的艺术”
即跟住一个复习思路、跟住一个复习习惯、跟住一个复习方法、跟住一套辅导资料、跟住一个部门法老师、跟住司法考试大纲。
来独角兽司考的辅导班,按部就班的循序渐进,思路清晰,体系完整,最后顺利通过。
独角兽视频都是有同步字幕的,我在网上找了其他的辅导班,都没有这个功能,感觉很适合我,也帮我省了不少事。
司法考试毕竟不同于研究生、博士生入学考试,未曾要求对各家学术观点归纳总结分析得出笔者意见。
复习用书和资料要少而且精,要牢记周恩来同志说过的一句话: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
司考不是天才的游戏,只是无奈的重复。
司考之所以“难”是因为要阅读大量的法律文件,超负荷的文字阅读伴随着太多的遗忘。
短短几个月,你要熟读、识记数百万字的法条及其解读等,难度可想而知。
而在浩如烟海参差不齐的司考辅导材料中,当一个问题发现了三、四种说法时,你想选择哪一个都会耗费时间。
司考复习时间是何等宝贵珍惜
请问“相见亦无事,不来忽思君”这两句的出处
这两句话的出处有以下几种说法:1、“相见亦无事,不来常思君”。
不是古人诗句,网友原创。
2、一副对联,江兆申先生写的:“相见亦无事,不来常思君。
”3、台湾一位书画家刻的一枚闲章:“相见亦无事,不来常思君”。
4、古人关于爱情的诗句:“相见亦无事,不来常思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