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许多人都知道 这句话,都认同这句话。
有人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 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落后,就在于中国的传统文 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 关系中没有起到至高无上的权威作用。
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为让法律成为圣经、 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而进行斗争。
毫无疑问,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不奇怪的。
这种观点反映了大 家对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认识。
但伯尔曼为什么会说这句话,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许 多人可能就不知道了。
如果有人说:“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宗教;虽然 法律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 但任何一方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另一方; 法律与宗 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大家甚至会感到奇怪——庄严的法律与信仰神灵的宗教怎么会 扯到一起呢
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要与对宗教的信仰混为一谈呢
法律与宗教存在着 根本上的一致吗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的问题, 而对法 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解又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
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历史渊源 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追本溯源,都会 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
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 结合在一起了。
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 一的。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 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 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 配一切事物。
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 这种观念实际上不仅存在于古希腊,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它文明。
从宗教学 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
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与禁忌,在进入奴 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不是消失了,而是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精致、更加系统化了,变 成了宗教。
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 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
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 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
甚至到今天,在某些国家(主要是伊斯兰教 国家),宗教经典仍然被看成是法律、法典,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在基督教成为欧洲国家的官方信仰之后,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曾长期处 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 神学成为一切意识形态的最高表现形式和集大成者。
教会 法与神学教义、礼拜仪式和各种圣事、圣礼交织在一起,具有神圣性和普遍性。
而世俗 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分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习惯之中,并且必须合乎教会法的原则。
比如, 皈依了基督教的欧洲各主要部落的统治者都先后整理颁布了各自的部族法律, 但这些法律必须符合基督教圣经中摩西律法与“十诫”的原则。
正如中世纪的哲学是神学 的婢女一样,按照伯尔曼的说法,中世纪的罗马法不过是“教会法的一个侍女”。
教会法 是教会的实在法, 但罗马法却不是西欧任何政治实体的实在法。
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学理 念,只有通过法学家的解释或者通过立法才能融入西方帝国的实在法。
相反,教会法不 是抽象的、 僵死的教条, 而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随时加以改造、 发展和完善的、 活的、 起作用的规范。
这种现象是由于当时的欧洲处于神权统治时期,政教合一,神权高于王权,教会 法当然就成了最高的法律。
教会法体系庞大,除了对宗教礼仪、宗教活动、神职人员等 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外,还有所谓的教会婚姻法、教会财产法、教会社团法、 教会继承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些各种各样的教 会法后来被收集、汇总在一起,称作“教会法大全”。
而在十一世纪之前,西方社会下层 流行的主要是血亲复仇法、 决斗裁判法、 水火裁判法、 宣誓断讼法等。
这些即所谓的“世 俗法”。
这些世俗法完全建立在世俗的基础之上,没有专业法官,没有职业律师,没有 制度化的法律。
在政治上,欧洲社会神权—王权一体,皇帝和国王可以召集教会领袖商讨和颁布 新的神学信条和教会法律;教会、大主教和教士职位可以由皇帝、国王授予,同时,王 权也得到了教会的认可。
这种状况直到 1075 年才发生了改变。
当时,教皇格里高利 宣布教会在政治上、 法律上完全独立, 各级教会只服从于罗马教皇而独立于各国的皇帝、 国王、诸侯、领主。
伯尔曼把这个事件称为“伟大的革命”,其意义在于由于西方各国确立了神权与王 权两套不同的权利体系, 世俗法才得以从教会法中独立出来, 并通过后来对教会法的模 仿、与教会法的竞争,逐渐演变为能够与教会法分庭抗礼并最终取代教会法、主导人们 日常生活的庞大的现代西方法律体系。
正像伯尔曼说的,“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 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
西欧各国正是以此为转折,开始了从以教会法为根本法向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
宗教与法律逐渐从形式上的合一演变为完全分离的两个领域。
尽管如此, 宗教对西方法 律的影响仍是巨大的——即使是在西方最发达的国家里, 宗教也仍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 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着影响 (因为世界各国的大多数人们仍然相信宗教, 存在着一个共同 的终极价值信仰)。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关系,尽 管这种联系现在并不十分明显。
今天, 曾经长期统治西欧各国的神权政治已经不复存在, 教会法只是在罗马天主教会内部还在运行, 其效力也不能与历史上的地位相比。
但这一 切都不过是表现形式的变化,就法律的效力、价值与宗教的社会作用而言,双方的相互 依赖关系并没有改变。
那么,这种法律与宗教相互依赖关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二 个问题。
二、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 在谈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关系时,我们也许应该首先谈谈宗教对法律的依赖。
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
犹太教、基督教、伊斯 兰教的教义、 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 信仰与行为分开。
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 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
比如基督教除了有专门的律法书之外,圣经《诗篇》中说:“我 们的上帝,万物之主和创造者,创造了人类并赋予他得享自由意志的殊荣,借先知之口 授法律以助他,借此令他知晓他应做和不应做的一切。
”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说, “我是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了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在古代以色列和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回事。
事实上,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 的作用,但提法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叫律法,有的叫戒律,有的叫教规,其内涵也有差 别,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说明宗教离不开法律。
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 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 律结合。
中世纪西欧盛行的教会法和自然法就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宗教的典型例子。
所谓 教会法,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教规;而自然法,则是基督教教义影响下的一种约定俗 成。
总之,没有法律的宗教,不具社会有效性。
说得明白一点,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没有规矩,没有法律,宗教将不成其为宗教。
对此,大家都能理解。
那么,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什么呢
是“神圣性”。
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 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理。
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 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
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 的上帝的旨意(天意)。
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 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
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强行制定法律,强行 实施法律。
但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一种纯功利的考虑,它的效力当然可 想而知。
对于统治者来说,法律意味着秩序,没有法律,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
因此, 无论实际情况如何, 统治者一定会竭尽全力使自己的法律表现为与人们心中的信仰相一 致,要让民众相信这是民众自己的法律,具有终极的价值观,具有不容违抗的神圣性、 合理性。
这就是为什么伯尔曼说,“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 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
当世俗的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 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
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这时法 律的实施已不是人们摄于权威而对法律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 某种超验目标的奉献和实行。
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正是西方法治主义的精神之源。
也正是依据这种信誉, 法律一直是西方世界中调整世俗社会的最权威的力量, 甚至国王 也不能逃脱它的束缚。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写给地方长官沃鲁西亚努斯的信中这样说到: “如果君王自愿承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因为甚至我们的权 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作依据。
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 情。
”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对此则更有精辟的表述:“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 不接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
”“当一个力 求靠他的地位获得私利而置其所管辖的社会的幸福于不顾的人暗无天日地施政时, 这样 的统治者就叫暴君。
”“如果那个社会废黜他所选出的国王, 或因他滥用权力行使暴政而限制他的权力,那就不能算是违反正义。
”于是西方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 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
”同样的道理,由 于法律的价值与上帝的意志是一致的,法律获得了某种神圣性,按照基督教教义中“上 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西方社会度,除非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代表着真理,具有不可动摇性、具有神圣性,是他们发 自心底的、真诚的信仰,与他们所认为的最高真理、价值观是一致的。
如果真是这样, 人们就可以自愿地为捍卫这种真理、这种制度、这种信仰,献出自己的生命(江姐相信 共产主义,真正地相信,所以竹签子扎进手指头也不投降。
还有许多志士仁人才会为了 信仰、为了主义而献身。
) 换句话说, 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理念发生了不可分割的关系时, 只有当法 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人们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 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公正的法。
而评价法律 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需要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 评价体系。
这就是与终极真理、绝对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传统。
反之,如果法律 没有信仰作基础(不论你把这种信仰叫做宗教还是什么主义、什么意识形态),其效力 一定是功利的,是不完全的,是不长久的,是“形同虚设”的。
除此之外,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还有另外的几个重要表现方面,这就是伯尔曼 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通过这四要素,法律与 宗教与绝对真理建立了联系。
总之,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 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了方向,失去了存在的 意义。
西方国家目前的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功利化,失去了信仰,因此他要恢复对法律的 信仰。
显然,这个问题对西方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也许有人说, 你讲的这个法律对宗教的依赖关系,只适用于西方以宗教为信仰的国家,不适用于中国。
那么,中国是否是一个例外呢
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始终没能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重要 位置。
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没有宗教与法律融合的印迹。
中国人不擅长 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 益。
因此与西方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大量融进的不是宗教而是伦理。
因为没有宗教的教 化, 反之又有功利性伦理的消解, 所以中国法律始终没有像西方法律那样升华为人们心 中的信仰。
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
正如 商鞅所说:“法度,君臣之所共操也。
……权者,君所独创也”。
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 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 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
统治者一旦认为法律有助 于维护其统治时,便高举法律;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毫无顾忌的破 坏法律。
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
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 主义法文化,与西方的法治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法律的理解,如果从深层次上看,并没有与 宗教分开。
中国法律的根基并没有绝对独立于人们对超验目标、终极真理的信仰之外; 中国的法律同样需要一个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
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 封 建统治者设立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仍然需要借助宗教。
中国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从夏商开始,就应该有法了。
那个时候的法是什 么
如何起源的
法制史学家、历史学家对此还在讨论。
但在后来漫长的封建社会里, 根据中华文化中最具影响的儒家思想的解释,法是“天”的意志的体现,是“天意”。
董仲 舒说,“王者成天意以从事”,“圣人法天而立道”。
班固说,“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因 天讨而作五刑”,圣人通晓了“天”的意志,“天”的规则、秩序,把它用文字、礼仪、制 度等形式表现出来,带领人们遵守。
谁要不遵守,就“代天行罚”,进行制裁。
中国封建 社会的一切法律基础,封建社会秩序的根基,都与此有关。
它的最高表现形式后来被归 纳为“纲常礼义(三纲五常)”。
它要维护的是以君主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强调的是无处 不在的“礼”,也就是所谓的伦理规矩。
有了这一套东西,法也罢、律也罢,才是有用的。
“纲常礼义”是管人心的,法律是管事的。
纲常是原则,法律是方法、手段、工具。
这个 纲常实际上就是儒家信仰的核心,是儒教的教义、教规。
在这种以儒家信仰为统治基础和教化标准的社会中,君主即使没有法律,不通过 法律,也具有进行统治的合法性。
君权之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
君的权力为 什么如此之大
君的权力的合法性是那来的
是上天赐予的。
这个上天, 就是宇宙中的 最高主宰——神。
君主是天(也就是主宰一切的神)在人间的代表,是“天”的儿子,所 以称作“天子”,这就是所谓“君权神授”。
君是替“神”、 替“天”行使权利的。
君所说的 一切当然具有了“神圣性”,是“圣旨”,代表了“天意”。
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 如果有人不满意某个皇帝,要造反、要夺权,最大的理由是什么
当然不是“剩 余价值”理论,是要“替天行道”。
简单地说,就是“你这个皇帝不能体现上天的意志,不 能代表上天在世上进行管理,所以我要推翻你,我要代表上天,体现上天的意志,要当 真正的天子”。
黄巾军、红巾军、刘备、曹操、朱元璋、白莲教,太平天国洪秀全,都是如此。
你的王朝被推翻,不是因为我造反,而是“天意”。
一旦我打下了天下,我就成 了“真龙天子”,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天意”,包括法律在内。
不服从法律,不是简单的违 法问题,是“犯上作乱”,“无法无天”。
至于社会本来的秩序应该是什么,国家应该有什么样的规矩来规范和调节人们之 间的各种关系,如何订立这个规矩,则不是一般人应该考虑的问题。
孔子说“非天子不 议乱,不制度,不考文”。
就是说,议论政治,制订规则法律,确立是非标准的事,只 能是“天子”,一切立法权归皇上。
对于这样一套理论,大家都很熟悉。
但我们平时并不一定意识到在这套理论背后 起作用的,是封建统治者利用了广大老百姓对“天”的畏惧,对“天”的无条件的、普遍的 承认、信仰和崇拜。
民众的这种“敬天”思想,还表现在对自己和家庭的命运,对社会各 种现存关系和既成事实的认可和解释上,这就是所谓的“天命观”,其核心还是一个“天 意”, 还是离不开对“天”的信仰, 说到底, 是一种宗教。
董仲舒提出要“存天理, 灭人欲”, 是把儒家思想宗教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儒家思想又被称作儒教。
汉武帝“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是因为儒家要求全社会必须信仰“天理”,服从“天意”。
没有民众对“天”的 崇拜与信仰,“天子”的合法性根本无从谈起。
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不言怪力乱神,但孔 子并非科学意义上的无神论者。
孔子说: “五十知天命”, 承认“天意”, 这个“天”是什么
中国古代皇帝登基后要“祭天”,北京至今还保留着皇帝修的“天坛”,都说明了中国人的 宗教思想。
当然这个宗教与西方的人格化的一神教信仰在形式上是很不一样的。
对此, 皇帝很清楚。
没有法,皇帝不能维持秩序,不能进行统治,但法的背后,法的根基是人 们对“天”的信仰。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皇帝。
皇帝的合法性来源于哪里
不是来自大家的授权,大家的同意,而是来源于以暴力手段为保证,获取了自称是民众 信仰的宇宙间最高权威的代表身份。
如果我们今天问,法是什么
有一种流行的回答: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要让中国历代历朝的皇帝和想当皇帝的人回答这个问题, 他们会说,法是天意。
“天”是什么
“天”是宇宙间地最高权威,是万物的主宰,用西方 基督教的话说是上帝。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明白,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 与宗教在本质上,在最根本的问题上,是个什么关系
还是一个依赖关系。
四、展望未来的法律与宗教 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对各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会更加精细。
法律 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会更加重要,这是毫无疑问的。
社会的发展不能没有法律,没有 人会怀疑法律在未来社会中的地位。
但正如我们刚才讲到的,不论法律如何发展,法律始终存在着一个能否被人们信 仰的问题。
这就又回到了人类社会的精神信仰,回到了终极真理、终极价值,回到了法 律与宗教的关系这个老问题上。
法律能否与宗教彻底决裂
我们需要并认可的法律究竟 是一个什么东西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法律与宗教确实存在着一种远比我们的语言描述复杂的多的微妙关系。
对此,也 许有人要说, 如果宗教本身都不存在了, 这个问题又有什么意义呢
这就涉及到我们应 该如何看待宗教的存在这个问题。
在科技日益发达的条件下, 宗教能否存在, 能存在多久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宗教将会在政党、阶级、国家完全消失之后,才会消失。
用马克思的话说,只有当私有 财产被完全消灭之后,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当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 的关系达到完全合理的时候,宗教才会消失。
这将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
这个过程有 多久
大家可以想象。
在此之前,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既不应是完全对立的、二元的,也不会是简单的历 史回归,而应是在前所未有的高水准上的辩证互动、互相融合与扩散。
法律与宗教的界 限将不再是狭隘的、技术性的、传统的、外在的,而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崭新形态。
这就 是:正义的必是神圣的、神圣的必是正义的。
这是法律与宗教的再生,是终结了旧时代 的未来,让我们共同努力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宗教与法律对社会的功能是什么
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
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
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
然而,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
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中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同样会在它的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 一、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历史渊源 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追本溯源,都会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
而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
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
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这种观念实际上不仅存在于古希腊,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它文明。
从宗教学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比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与禁忌,在进入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不是消失了,而是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精致、更加系统化了,变成了宗教。
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
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
甚至到今天,某些国家(主要是伊斯兰教国家),宗教经典仍然被看成是法律、法典,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在基督教成为欧洲国家的官方信仰之后,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曾长期处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神学成为一切意识形态的最高表现形式和集大成者。
教会法与神学教义、礼拜仪式和各种圣事、圣礼交织在一起,具有神圣性和普遍性。
而世俗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分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习惯之中,并且必须合乎教会法的原则。
比如,皈依了基督教的欧洲各主要部落的统治者都先后整理颁布了各自的部族法律,但这些法律必须符合基督教圣经中摩西律法与“十诫”的原则。
正如中世纪的哲学是神学的婢女一样,按照伯尔曼的说法,中世纪的罗马法不过是“教会法的一个侍女”。
教会法是教会的实在法,但罗马法却不是西欧任何政治实体的实在法。
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学理念,只有通过法学家的解释或者通过立法才能融入西方帝国的实在法。
相反,教会法不是抽象的、僵死的教条,而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随时加以改造,发展和完善的、活的、起作用的规范。
这种现象背后是由于当时的欧洲处于神权统治时期,政教合一,神权高于王权,教会法当然就成了最高的法律。
教会法体系庞大,除了对宗教礼仪、宗教活动、神职人员等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外,还有所谓的教会婚姻法、教会财产法、教会社团法、教会继承法、诉讼法、刑法等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些各种各样的教会法后来被收集、汇总在一起,称作“教会法大全”。
而在十一世纪之前,西方社会下层流行的主要是血亲复仇法、决斗裁判法、水火裁判法、宣誓断讼法等。
即所谓的“世俗法”。
这些世俗法完全建立在世俗的基础之上,没有专业法官,没有职业律师,没有制度化的法律。
在政治上,欧洲社会神权-王权一体,皇帝和国王可以召集教会领袖商讨和颁布新的神学信条和教会法律;教会、大主教和教士职位可以由皇帝、国王授予,同时,王权也得到了教会的认可。
这种状况直到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才发生了改变。
当时,格里高利宣布教会在政治上、法律上完全独立,各级教会只服从于罗马教皇而独立于各国的皇帝、国王、诸侯、领主。
伯尔曼把这个事件称为“伟大的革命”,其意义在于由于西方各国确立了神权与王权两套不同的权利体系,世俗法才得以从教会法中独立出来。
通过后来对教会法的模仿、与教会法的竞争,逐渐演变为能够与教会法分庭抗礼并最终取代教会法、主导人们日常生活的庞大的现代西方法律体系。
正像伯尔曼说的,“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
西欧各国正是以此为转折,开始了从以教会法为根本法向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宗教与法律逐渐从形式上的合一演变为完全分离的两个领域。
尽管如此,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仍是巨大的,即使是在西方最发达的国家里,例如美国,宗教也仍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着影响(因为世界各国的大多数人们仍然相信宗教,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终极价值信仰)。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关系,尽管这种联系现在并不十分明显。
今天,曾经长期统治西欧各国的神权政治已经不复存在,教会法只是在罗马天主教会内部还在运行,其效力也不能与历史上的地位相比。
但这一切都不过是表现形式的变化,就法律的效力、价值与宗教的社会作用而言,双方的相互依赖关系并没有改变。
那么,这种法律与宗教相互依赖关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二、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 在谈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时,我们也许应该首先谈谈宗教对法律的依赖。
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
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信仰与行为分开。
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
比如基督教除了有专门的律法书之外,圣经《诗篇》中说:“我们的上帝,万物之主和创造者,创造了人类并赋予他得享自由意志的殊荣,借先知之口授法律以助他,借此令他知晓他应做和不应做的一切。
”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说,“我是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了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在古代以色列和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回事。
事实上,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提法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叫律法,有的叫戒律,有的叫教规,其内涵也有差别,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说明宗教离不开法律。
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律结合。
中世纪西欧盛行的教会法和自然法就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宗教的典型例子。
所谓教会法,不过是以法律形式对教规的表现;而自然法则是基督教教义影响下的一种约定俗成。
[限于时间关系,这里不展开讲了],只归纳为一句:没有法律的宗教,不具社会有效性。
说得明白一点,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没有法律,宗教将不成其为宗教。
对此,大家都能理解。
那么,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什么呢
是“神圣性”。
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理。
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
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的上帝的旨意(天意)。
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
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强行制定法律,强行实施法律。
但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一种纯功利的考虑,它的效力当然可想而知。
这就是为什么伯尔曼说,“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
当世俗的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这时法律的实施已不是人们摄于权威的、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某种超验目标的奉献和实行,而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正是西方法治主义的精神之源。
也正是依据这种信誉,法律一直是西方世界中调整世俗社会的最权威的力量,甚至国王也不能逃脱它的束缚。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伦蒂尼安写给地方长官沃鲁西亚努斯的信中这样说到:“如果君王自愿承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作依据。
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对此则更有精辟的表述:“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接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的、毫不勉强的满足法律的要求。
”“当一个力求靠他的地位获得私利而置其所管辖的社会的幸福于不顾的人暗无天日地施政时,这样的统治者就叫暴君。
”“如果那个社会废黜他所选出的国王,或因他滥用权力行使暴政而限制他的权力,那就不能算是违反正义。
”于是西方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
”同样的道理,由于法律的价值与上帝的意志是一致的,法律获得了某种神圣性,按照基督教教义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西方社会才引申出了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法律才成为了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重要力量。
在西方历史的发展中,也正是基于这种信仰,人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国王只有按照法律行事才是符合正义的,不遵守法律就是践踏正义,违背了上帝的目的,故而也就失去了人们拥戴的基础。
查理一世、路易十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民推上断头台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与宗教管辖的目标对象不同(外在行为,内心观念)、适用范围不同(世俗的,宗教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的方法不同(强制的,自觉的),但二者之间确实有相互需要、依赖的因素。
尤其是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答案是清楚的。
历史已经证明,人民不会长期地、违心地拥护某种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除非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代表着真理,具有不可动摇性、具有神圣性,是他们发自心底的、真诚的信仰,与他们所认为的最高真理、价值观是一致的。
如果真是这样,人们就可以自愿地为捍卫这种真理、这种制度、这种信仰献出生命。
(江姐相信共产主义,真正的相信,所以竹签子扎进手指头也不投降。
所以,许多志士仁人才会为了信仰、为了主义而献身。
换句话说,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理念发生了不可分割的关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人们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它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公正的法。
而评价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需要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评价体系。
这就是与终极真理、绝对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传统。
反之,如果法律没有信仰作基础(不论你把这种信仰叫做宗教还是什么主义、什么意识形态)其效力一定是功利的,是不完全的,不长久的,是“形同虚设”的。
除此之外,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还有另外的几个重要表现方面,这就是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通过这四要素,法律与宗教与绝对真理建立了联系 [这里不展开论述了]。
总之,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没有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了方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西方国家目前的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功利化,失去了信仰,因此他要恢复对法律的信仰。
显然,这个问题对西方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也许有人说,你讲的这个法律对宗教的依赖关系只适用于西方以宗教为信仰的国家,不适用于中国。
那么,中国是否是一个例外呢
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始终没能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重要位置。
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没有宗教与法律融合的印迹。
中国人不擅长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益。
因此与西方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大量融进的不是宗教而是伦理。
因为没有宗教的教化,反之又有功利性伦理的消解,所以中国法始终没有像西方法那样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信仰。
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
正如商鞅所说:“法度,君臣之所共操也。
……权者,君所独创也”。
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
统治者一旦认为法律有助于维护其统治时,便高举法制,而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毫无顾忌的破坏法律。
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义法文化与西方的法治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法律的理解,如果从深层次上看,并没有与宗教分开。
中国法律的根基并没有绝对的独立于人们对超验目标、终极真理的信仰之外;中国的法律同样需要一个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
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封建统治者设立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仍然需要借助宗教。
中国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从夏商开始,公元前2000年多年前就应该有法了。
那个时候的法是什么,如何起源的,法制史学家,历史学家还在讨论。
但在后来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根据中华文化中最具影响的儒家思想的解释,法是“天”的意志的体现,是“天意”。
董仲舒说,“王者成天意以从事”,“圣人法天而立道”。
班固说,“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圣人通晓了“天”的意志,“天”的规则、秩序,把它用文字、礼仪、制度等形式表现出来,带领人们遵守。
谁要不遵守,就“代天行罚”,进行制裁。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切法律基础,封建社会秩序的根基,都与此有关。
它的最高表现形式后来被归纳为”纲常礼义(三纲五常)”。
它要维护的是以君主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强调的是无处不在的“礼”,也就是所谓的伦理规矩。
有了这一套东西,法也罢、律也罢,才是有用的。
“纲常礼义”是管人心的,法律是管事的。
纲常是原则,法律是方法、手段、工具。
这个纲常实际上就是儒家信仰的核心,是儒教的教义、教规。
在这种以儒家信仰为统治基础和教化标准的社会中,君主即使没有法律,不通过法律,也具有进行统治的合法性。
君权至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
君的权力为什么如此之大
君的权力的合法性是那来的
是上天赐予的。
这个上天,就是宇宙中的最高主宰--神。
君主是天(也就是主宰一切的神)在人间的代表,是“天”的儿子,所以称作“天子”,这就是所谓“君权神授”。
君是替“神”、替“天”行使权利的。
君所说的一切当然具有了“神圣性”,是“圣旨”,代表了“天意”。
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如果有人不满意某个皇帝,要造反、要夺权,最大的理由是什么
当然不是“剩余价值”理论,是要“替天行道”。
简单地说,就是“你这个皇帝不能体现上天的意志,不能代表上天在世上进行管理,所以我要推翻你,我要代表上天,体现上天的意志,要当真正的天子”。
黄巾军,红巾军,刘备曹操朱元璋,白莲教,太平天国洪秀全,都是如此。
你的王朝被推翻,不是因为我造反,而是“天意”。
一旦我打下了天下,我就成了“真龙天子”,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天意”,包括法律在内。
不服从法律,不是简单的违法问题,是“犯上作乱”,“无法无天”。
对于这样一套理论,大家都很熟悉。
但我们平时并不一定意识到在这套理论背后起作用的是封建统治者利用了广大老百姓对“天”的畏惧,对“天”的无条件的、普遍的承认、信仰和崇拜。
民众的这种“敬天”思想,还表现在对自己和家庭的命运,对社会各种现存关系和既成事实的认可和解释上,这就是所谓的“天命观”,其核心还是一个“天意”,还是离不开对“天”的信仰,说到底,是一种宗教。
董仲舒提出要“存天理,灭人欲”,是把儒家思想宗教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儒家思想又被称作儒教。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因为儒家要求全社会必须信仰“天理”,服从“天意”。
没有民众对“天”的崇拜与信仰,“天子”的合法性根本无从谈起。
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不言怪力乱神,但孔子并非科学意义上的无神论者。
孔子说:“五十知天命”,承认“天意”,这个“天”是什么
中国古代皇帝登基后要“祭天”,北京至今还保留着皇帝修的“天坛”,都说明了中国人的宗教思想。
当然这个宗教与西方的人格化的一神教信仰在形式上是很不一样的。
对此,皇帝很清楚。
没有法,皇帝不能维持秩序,不能进行统治,但法的背后,法的根基是人们对“天”的信仰。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皇帝。
皇帝的合法性来源于哪里
不是来自大家的授权,大家的同意,而是来源于以暴力手段为保证,获取了自称是民众信仰的宇宙间最高权威的代表身份。
如果我们今天问,法是什么
有一种流行的回答: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要让中国历代历朝的皇帝和想当皇帝的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会说,法是天意。
“天”是什么
“天”是宇宙间的最高权威,是万物的主宰,用西方基督教的话说是上帝。
好,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明白,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宗教在本质上,在最根本的问题上,是个什么关系
还是一个依赖关系。
四、展望未来的法律与宗教 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对各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会更加精细,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会更加重要,这是毫无疑问的。
社会的发展不能没有法律,没有人会怀疑法律在未来社会中的地位。
在科技日益发达的条件下,宗教能否存在,能存在多久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宗教将会在政党、阶级、国家完全消失之后,才会消失。
用马克思的话说,只有当私有财产被完全消灭之后,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当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完全合理的时候,宗教才会消失,这将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
这个过程有多久
大家可以想象。
在此之前,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既不应是完全对立的、二元的,也不会是简单的历史回归,而应是在前所未有的高水准上的辩证互动,互相融合与扩散。
法律与宗教的界限将不再是狭隘的、技术性的、传统的、外在的,而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崭新形态。
这就是:正义的必是神圣的、神圣的必是正义的。
这是法律与宗教的再生,是终结了旧时代的未来,让我们共同努力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有什么关于宗教的名人名言RT最好是西方
在政治上,如同在宗教上一样,要想用火与剑迫使人们改变信仰,是同样荒谬的。
-- 汉密尔顿没有女子的世界,必定没有礼俗、宗教、传统及社会阶级。
世上没的天性守礼的男子,也没的天性不守礼的女子。
假定没有女人,我们必不会居住千篇一律的弄堂,而必住在三角门窗八角澡盆的房屋,而且也不知饭厅与卧室之区别,有何意义。
男子喜欢在卧室吃饭,在饭厅安眠的。
-- 林语堂上司的行动不必征求下属的意见,这是天经地义。
但是,有时候上司会对下属解释。
……这种解释的作用,在于制造自己威权的宗教上、哲学上、科学上,世界潮流上的根据,使得奴隶和牛马恍然大悟这世界的公律,而抛弃一切翻案的梦想。
当上司对于下属解释的时候,你做下属的切不可误解这是在征求你的同意,因为即使你绝对的不同意,他还是干他的。
-- 鲁迅 爱情是一种宗教。
-- 罗兰我从没有和那伟大的宗教发生过关系, 因为按照那伟大的宗教的伟大的教义, 谁都只能从那人群中选出一男或一女, 不论其余的是何等的聪明何等的美丽, 我们却只能从惨淡记忆中把他们忘记, 啊,这就是当今所具有的道德和法律。
在这条路上行走着可怜而疲倦的奴隶, 唉,他们终于来到坟墓似的家庭那里, 这家庭从来立足于这世界的大道上面, 带上被束缚的朋友或许是吃醋的劲敌, 从此踏上那漫漫的旅途既遥远又迷离。
-- 雪莱凡是一种理想寄托的,无论什么组织,它的伟大,就是在于它的宗教狂热,和那不能容忍的固执精神,他们攻击其他的组织,并且坚信著人家都是不对的,只有自己才是对的。
如果理想的本身合理,再加上这种武器,那么,这种理想,奋斗于世界之上,必定是所向无敌的。
凡把压力加在这种组织上,那是为促使其内部的实力提高。
-- 希特勒
对(美)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理解
李向平教授说:“信仰如无实践,宗教就形同虚设;信仰如无法律,精神必定走私。
”这句话来自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如何在中国语境里开展信仰与法律的关系的讨论,进而认识到信仰与法治的关系结构中的互动意义,为信仰自由与法治建设不断在中国的完善提供理论“孵化器”。
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以88岁的高龄来到中国,为北京、浙江、山东几所大学和学术机构讲学,重点就是讲法与信仰的关系。
这是他作为当代世界法学界、社会学界鼎级人物中最突出的成就。
伯尔曼论证了法律渊源于宗教信仰的历史,并进一步阐述了现代契约法精神的广泛意义,信仰与法律的互动,是神圣与正义的相互支持。
伯尔曼认为,正义的便是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
否则,既没有正义,也没有神圣。
正义的(如法律)目标如果不是神圣的,那将会走私(权钱交易、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等);神圣的信仰不具有正义,那会是什么东西
(“9.11”及自杀式爆炸恐怖活动等等)。
伯尔曼的这些研究成果无疑给我们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文化理念和体制建设思路。
建议每一个有志于信仰探索的人,来读伯尔曼的代表作《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以及《契约法一般原则的宗教渊源:一个历史的视角》。
求节日对于民族有何关系的名言(急)
传统节日与民族的文化认同仲富兰近来,有关中国传统节日的话题在媒体上形成了热门话题。
继去年亚洲某国家正准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祭”为本国的文化遗产,目前已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很快将向联合国申报“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全国人大代表纪宝成为传统节日呼吁之后,在今年的两会上,许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纷纷建议,增加除夕、清明、端午、中秋节为我国法定节日和假日。
有不少民俗学者近日还建议:应增加除夕、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通过官方干预,复兴传统节日。
他们认为,世界各地的华人都很重视中国的传统节日,在香港,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为五大传统节日,被规定为法定假日。
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不仅形式多样,喜闻乐见,还是各家各户乃至全民族都喜欢参与的节日,能发挥涵养中华民族之根,弘扬民族之魂的作用。
还有人认为要建立一个经济强国,必须要有强大的文化做支撑,过传统节日也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爱国主义教育。
但也有不少人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中国传统节日之所以衰落,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其明显的农耕时代特色,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人们对节日的需求。
由于平时工作的繁忙和劳累,现代社会人们对节日的需求是温馨浪漫,是彻底放松,是过自己的生活,活出自己的个性。
但传统节日带给人们的正好相反,旅途的劳累和社交的应酬,老套的习俗和势利的攀比,经常使人的个性淹没在世俗的共性之中,将人搞得疲惫不堪,毫无乐趣可言。
衰落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值此沸沸扬扬的保护中国民俗节日和传统节日必然衰落的议论声,笔者无意加入这两种意见的争论,只是想从另外的角度进行思考,提出一些问题,向学者通人请教。
传统节日的文化价值中国传统节日与我们民族历史上政治、文化、宗教、特别是经济等诸种因素纠缠在一起,尽管各个节日产生的背景各异,但一般而言,一经产生,它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往往一种节日风俗的产生,与民族心理特征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年年相袭、代代相传。
以过春节而言,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庶民百姓,无不同日而庆。
中国传统节日在中国民众农耕生活中经过了几千年的自在的、自发的传承,早已经形成了世世代代传习不断的全民族重大生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每一个节日的文化内涵和外延都具有相对稳定的完美和谐的特征,表现出巨大的文化价值。
中国人生产与劳作的独特印记。
中国传统节日是中国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岁时节令”的具体内容,在农耕文明语境中的节日是由年月日时和气候寒暑变化相结合排定的节气时令,它是以农作物生长周期的循环往复规律确认的。
早在殷墟甲骨文中已经看到了十分完备的古代历法纪年。
与古老的天文、历法、节气、物候知识组成一个硕大的复合系统。
古人说“四时八节”,其中二十四节气时令在民俗节日构成中至关重要。
在这里,“节”的概念正是把岁时季候的渐变过程分解成像草节、竹节一样的间距,把节气相互交接的时间叫做“交节”,由此转意为“节日”。
几千年来,保持着农耕文化生产生活节奏与大自然季节气象的节律、生态环境完美和谐的特征。
中国人和合与圆满的理念追求。
回望中国的各种传统节日,几乎都与太阳与月亮的运行有关。
历史上民俗节日的排定,特别注重一年十二个月的朔望,这几乎是中国农耕社会过节的最基本的约定俗成标记。
望日月圆,是一个月的十五。
古代秦汉时期的方士、道家测算月历时,另有“三元”之说,认为“天官”之神主管“赐福”,生日在正月十五,是为“上元”,于是古代约定每一年的第一个望日为“上元节”,大庆大祭,发展成为“元宵节”。
又认为“地官”之神主管“赦罪”,生日在七月十五,是为“中元”,古代约定为“中元节”,家家举行祖先大祭,成为大节。
又认为“水官”之神主管“解厄”消灾,生日在十月十五,是为“下元”,古代约定为“下元节”,也曾发展为节日。
最值得注意的是八月中秋,本来“仲秋”只指八月,后因八月望日正是三秋之中,于是八月十五成为“中秋节”。
天上的一轮满月,可以使壮夫垂泪;每年的新春佳节,天涯海角的游子都要回家团聚。
中国人几千年来把自己的生活节拍与大自然的月圆月缺紧密协调起来,构成了完美和谐的节日文化。
应当说这是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和宝贵的非物质遗产。
中国人思维与记忆的符号代码。
中国自古以来的农耕历法一直使用“干支”纪年、纪月、纪日法排列月日,十分繁复,许多被看作是吉日或祭日的日子,难以记忆逐渐消失;但是,人们却在许多零散的吉日、祭日中习惯性地选定了月日代码数字相互重叠的日子,作为节日流传下来。
于是就有了“正月正”大年节;“二月二”春龙节,俗称“龙抬头”日;“三月三”上巳节,也是许多少数民族的歌节;“五月五”端午节;“六月六”天贶节,俗称“晒虫节”;“七月七”七夕节,俗称乞巧节;“九月九”重阳节。
在中国人的节日观念中月日数字代码的重叠是吉祥的神秘数字,其中“五五端阳节”、“九九重阳节”被看作是除年节以外的重大节日。
为什么要有节日呢
不过节,地球不是照样转动,太阳不是每天升起又落下吗
是的,我琢磨这个“节日”的最根本的意义,还是在这个“节”字了。
它与自然界、人类社会的节奏律动有关。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在以农立国的国家里,节日的起源往往与农事活动有关。
“四时八节”,像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除夕城乡人民共度的民俗节日,它们的起源都离不开农事活动。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春夏秋冬,时序推移,人们的生活要有节奏,并以此来适应大自然的节奏。
“文武之道,一张一弛”,民间的节日正是体现着这生活的节奏。
节日之所以出现,除了种种动听的传说,美妙的阐释之外,最基本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辛勤劳作的人们,需要调剂、休息和娱乐,节日是民众为调节自己的生活而自然形成的一系列缓冲机制,人们也正是通过各种传统的节日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喜悦与祝愿以及对未来的向往。
可以说,节日是人类共有的精神与物质生活的需要,世界上没有哪个民族没有自己的传统民间节日。
现实的巨大反差传统的岁时节日是人们通过对自然的把握而形成的,包括固定的节期和特定的文化活动,春节、元宵、清明……都是通过历史传承下来的,有几千年的历史,这些节日有的表达了人们对历史人物的纪念,有的是配合农业生产和劳动生活的,有的来源于神话传说,有的传达了人们对生活的美好愿望。
总之,这些传统的节令风俗反映了我国古代人民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及道德风貌等,传统节日是历代民众共同创造的精神文明的沉淀,是中华民族的“根”。
说传统节日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是一回事,但现实中的巨大的文化反差又是一回事。
事实上,新时期,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与传统节日渐行渐远,有许多传统节日如今变成“美食节”,或者是商人促销的“推销节”,如今过节,商业炒作越来越火,通常都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节日本身的意义却被越来越多的人遗忘。
为拉动消费,劳动节、国庆节变成了黄金周,春节是“吃喝节”,“三·八”妇女节是购物节,西方的情人节、圣诞节等洋节更是商家的必争之日。
节日民俗是一个民族的盛典,它绝对不是简单的吃喝穿戴,或者简单的物质消费。
大家都知道,人们对节日的需求主要是精神和情感的需求,情感价值是节日里最主要的核心,对我们这个民族来讲表现得更为鲜明,更具特色,比如老百姓必定要吃的中秋团圆饭和春节年夜饭,即使不能来也要“千里共婵娟”,心也是要在一起的,这也是中秋节和春节产生和被重视的原因,这个需求是一种民族亲和力和凝聚力的体现,是我们这个民族五千年来聚而不散的最大的精神内核。
一个节日是有很多载体的,它必需有传说,必需有故事,比如中秋节有嫦娥奔月、吴刚砍树,端午节有屈原投江。
二是它必须有活动和仪式,如歌舞、赛龙舟、踏青、登高、插柳、插艾、插茱萸等等。
每一个节日都有丰富的内容,而且这些都是能创造和表现出中华民族那种文雅、雍容、浪漫的气质。
春节、中秋节、端午节、重阳节、清明节,这些节日是与大自然相和谐的,是天人合一的,在这些节日里充分表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需求,寄予了人们对生活的美好理想和祝愿,展现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内涵和价值取向。
随着社会的变革,时代的发展,尤其是面对全球化和商业化的冲击,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我们的很多传统节日中断了,有些甚至已经名存实亡。
一些传统节日之所以中断乃至消亡,实际上是它的精神内涵被人们忘记了,它的精神载体不复存在了。
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
中秋节是要赏月的,古时过节,人们在种满桂花树的院子里赏月,听嫦娥奔月的故事,对月高歌,把酒问天,是非常美的。
可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亮起来的城市,到处是闪耀的霓虹灯和林立的高楼大厦,被遮挡住的月亮不容易看到了,人和月亮疏远了,所以人们赏月这种兴趣也就渐渐地淡了。
二是人们没有自觉地认识到传统节日的精神价值。
长久以来,很多人认为节日不过就是吃点好东西,穿些好衣裳,由于忽视了这些传统节日中的文化和精神价值,这些节日被我们人为地淡化了,尤其是进入商业化社会以后,传统节日被推向了市场,成了商人赚钱的一个时机,这样的结果使很多文明在某些方面中断了,这是我们追求物化的结果。
春节、端午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的传统文化内涵被掏空了,注入了商业内容,贴上了“经济”的标签。
鞭炮禁止了,年味儿也淡了,随着节日兴趣的衰减和节日氛围的日益稀释,传统节日在人们眼中也变得单薄苍白。
现在很多时候老百姓过节时常常感到很失落,最多的感慨就是过年越来越没有年味了。
不知道节该怎么过了,这种失落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上的失落。
许多人还埋怨年轻人,其实是埋怨不得的,它和整个民族的精神力量紧密相联,摒弃了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除夕之夜就是年夜饭;中秋节就是月饼;端午节成为粽子的展销,元宵节成为汤圆的展示……你说,每一个节日都只剩下一种食品,即便它再有悠远的历史、动人的传说、美好的仪式,老百姓也不会拿它当回事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再多的学者通人、民俗专家出面呼吁,请求国家立法保护,效果又会如何呢
真是发人深思。
传统节日蕴涵的文化认同在不同文化中,传统节日都是特定文化的一种表征,带有自身文化的特色。
比如,西方的圣诞节和中国的春节就具有明显的文化差别。
圣诞节与宗教传统紧密相关,春节则是农耕文明和家族主义的产物;圣诞节是在宗教纪念日展开,体现为公共场所中的群体性狂欢,春节则在收获后的农耕间歇期进行,体现为私人空间中的家庭聚会;圣诞节表达的是对人格神的崇拜,春节表达的则是对农业神和祖先的感激,等等。
这种差别使过节成为不同的族群表达各自文化认同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中国人对过春节的兴趣和热情已经大大减少了,常常会听到人们对年味儿淡了所发出的无奈感叹。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过圣诞节在中国民间似乎已经逐渐成为部分民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这种文化景观的背后,商家和媒体的推波助澜是很明显的,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他们不遗余力地发动一切力量来营造这些文化庆典的火热氛围。
然而,中国民间并不缺乏节日文化资源,而且从经济的可开发性来看,这些节日也并不比洋节差,在缺乏西方文化传统的中国,洋节应该是处于劣势的。
如此一来,洋节在中国民间的盛行就有点令人匪夷所思了。
文化认同的问题只有在不同文化相遇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只有在面对不同于自己的“他者”时,人们才会有“我是谁”的问题意识。
通常的情况是,在不同文化的比照之下,对“我是谁”的追问非常容易在排他性情感的驱使下强化文化的自我认同,并表现为通过贬损其他文化来强调自己文化的优越性。
不过,一个不可忽视的特殊情况是,当他者异常强大并被想象为学习或模仿的榜样时,就可能使人们过分美化他者,甚至造成对自己的过度反思,从而形成一种“爱恨交加”的自我认同。
从本质上来看,洋节在中国民间的兴起,正是这种特殊自我认同的具体表现,虽然它是以比较温和的面貌出现,而没有过多地表现出对自己文化的明显厌弃。
当然,如此看待当前中国民间的过洋节现象,似乎有过度解释和小题大作之嫌,毕竟现在已不同于洋节初兴之时,人们更多是抱着对异国风俗的好奇来“过把洋瘾”,而且,他们似乎还没有来得及思考,就已经被商家与媒体推到了兴高采烈过洋节的狂欢之中了。
但是,不加思考与过度反思同样是有害的,很难想象一个缺乏文化自觉的民族会在以文化多元为基本特征的世界中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那些热衷于过洋节的中国人而言,冷静下来仔细思考一下是极为必要的。
这种思考不仅应该针对过洋节本身,而且应该在根源上对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这就需要培养民众树立起文化自觉的意识,使其以理性的方式来看待自己的和他人的文化。
就当前我国的总体发展而言,物质文化上的相对落后是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然而,尽管西方发达的物质文化不断刺痛我们的自尊心,但是奋起直追并不意味着必然要以放弃作为民族根底的精神文化为代价。
或许我们不必过多指责民众对洋节表现出的热情,但是,对此进行深刻的思考却是必要的。
我认为,在不同文化间的接触与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是一个根本性的任务。
唯有如此,理性的文化认同才能得以实现,民族文化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对过节模式要革故鼎新中国传统民俗节日形成了自己有节律的排序,并分别拥有各自的丰富内涵,所以中国这部万世一系的“农家历”,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作,它本身连同它的重大民俗节日都应当列为重点保护的对象。
它将继续保持着它固有的文化活力。
我以为眼下最重要的是要重新认识和建设我们的节日,要研究我们的节日文化,创造我们的节日文化,通过多种形式还原这些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还它们一个“本真面目”。
一个民族的文化光靠几个人呼吁是没有用的,它需要整个民族的一种自觉,这种自觉是一种文化精神的自觉。
传统节日是传统文化的驿站,是用来承载民族认同感的,更是传承民族文化生命、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
从去年“百余委员建议增清明中秋等民族节日为法定假日”到考虑将传统节日打包集体申报“世遗”等等,我们在复兴传统节日的时候,惯性地用“法”、拿制度来铺设复兴的道路,却忽略了对传统节日的根基——文化渊源的守护。
薪火相传的节日总有一些含情脉脉的东西使我们的心变得柔软,使人间充盈着温情与暖意。
传统节日彰显的仪节繁复、风雅精致、彬彬有礼、视教养为文化生命、有高度审美的民族标识背后是高度的传统文化认同。
如端午节缅怀屈原,龙舟竞渡,民谣所唱:“五月五,是端午。
门插艾,香满堂。
吃粽子,洒白糖。
龙船下水喜洋洋。
”这种类似的节日自豪感遍及古典文化的每个角落。
我们在怨尤现代人“崇洋节”时应该看到:正是不少人对自身文化的认知缺乏热情,在文化理念上缺乏自信,才使得传统节日“土气十足”。
文化自信心的强弱又与吸纳外来文明的能力成正比,有足够的文化自信,方有海纳百川的文化品格,而不至于“弃我崇洋”。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国人的生活节奏日渐加快,高速公路、手机、电脑等办公通讯用具的使用,由此带来的便利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劳动强度,却也增加了每一个具体生命的负荷;各种名利场上风风火火赶场的窘迫,就业、职称、升迁与养家糊口的种种压力,加上日常的柴米油盐,迎来送往……徜徉于城市的街头,正像一首歌中唱的那样:“一路上的好景色没仔细琢磨,回到家里还照样推碾子拉礳……再也不能这样活
”人们在疲于奔命中渴望能有一点闲暇,放下一颗浮躁的心;渴望走出钢筋水泥的喧嚣城区,在大自然的静谧中细品一回人生滋味……总之,渴望生活多一点余裕。
对传统节日的过节模式来一番革故鼎新,关键是唤醒我们的文化自觉意识。
春节是“法定”了,假日经济也如火如荼了,但春节文化传统的复兴仍任重道远。
如果清明不上坟,中秋不赏月,重阳不登高,这样的“法定”假日能复兴什么呢
文化是相连的,文化也是衍生的。
缺乏文化自觉状态下全面、系统复兴中华传统文化的前提,“法定”只能沦为形式主义的一次文化操演——因为节日,说到底是一种文化现象,传统的节日总是与宗教、祭祀、庆典、聚会等联系在一起的,无法靠制度的壁垒延传。
我们要寻找、恢复的是历史遗响,唤醒遗存的民间文化。
如果只是固执于自己的传统,而没有对新的异己文化吐故纳新的本领的话,传统节日文化只能贫困、萎缩。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这是三千年前中华民族的文化大度。
节日的流传是漫长历史选择的结果,社会发展了,传统节日文化的内涵也要发展。
如果我们不改进过节的节日理念和方式,依然吃喝当头、人情送礼当道,那么,即使法定了传统节日,无非是又给了我们一个吃喝的借口和人情往来的理由、无非让商家多了几个狂欢节,把传统节日的文化功能阉割殆尽,使之成为不伦不类的经济猎物。
在不同文化间的接触与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理性的文化认同才能得以实现,复兴传统节日、重建礼乐神州才不只是梦想。
如果只求热闹,只问经济,忽略节日的文化内涵,缺乏文化自觉,我们该拿什么复兴传统节日呢
目前我国的法定假日中,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三个“黄金周”,只有春节反映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其他的传统节日,虽然民间有所保留,但并未被规定为官方法定节日。
根本出路在于革新传统节日的过节模式,让传统节日更放松休闲,给人们更多的自由娱乐的时间和空间,让其更加符合现代人对节日的需求。
而传统节日法定化,只是将传统节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已,根本无法改变人们对传统节日的喜好或者厌烦。
既然人们对传统节日缺乏兴趣,想通过官方干预,让传统节日法定化,达到复兴传统节日的目的,自然无从谈起。
(本文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教授、上海市民俗文化学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