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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名言

时间:2017-09-16 14:58

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格言

1、珍惜生命和自由,远离犯罪。

2、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3、一时冲动,可酿终身大错。

4、紧握的拳头可能会戴上手铐。

有没有一些告诫青少年不要犯罪的名言警句 谢谢了 急用

如果道德败坏了,趣味也必然会堕落。

—— 有学问而无道德,如一恶汉;有道德而无学问,如一鄙夫。

—— 假如人们把夸张和狂暴叫做美德,把温和与公正叫做犯罪行为,那么,这样的国家离开灭亡就不很远了。

—— 恶习的最大害处,是贬抑了一个人的价值。

——纪 德 恶习渐渐形成于不知不觉中。

——德赖登 毫无人道的理智必然导致人性的完全丧失。

——阿特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标语。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骂人的话不说,违法的事不干。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演讲稿

1、青春是美妙的,挥霍青春就是犯罪。

——萧伯纳    2、青春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宝贵之时期也。

青年之于社会,犹新鲜活泼细胞之在身。

——陈独秀    3、青春的光辉,理想的钥匙,生命的意义,乃至人类的生存、发展……全包含在这两个字之中……奋斗

只有奋斗,才能治愈过去的创伤;只有奋斗,才是我们民族的希望和光明所在。

——马克思    4、奋斗这一件事是自有人类以来天天不息的。

——孙中山    5、航海远行的人,比先定个目的地,中途的指针,总是指着这个方向走,恐怕永无达到的日子。

——李大钊    6、浪费时间叫虚度,剥用时间叫生活。

——扬格    7、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

日日待明日,万事成蹉跎。

世人皆被明日累,明日无穷老将至。

晨昏滚滚水东流。

今古悠悠日西坠。

百年明日能几何

请君听我《明日歌》。

——文嘉    8、青春啊,永远是美好的,可是真正的青春,只属于这些永远力争上游的人,永远忘我劳动的人,永远谦虚的人

——雷锋    9、光阴可惜,譬诸逝水,当博览机要,以济功业。

——颜之推    10、奋斗之心人皆有之。

——李叔同    11、即使自己变成一撮泥土,只要它是铺在通往真理的大道上,让自己的伙伴们大踏步地冲过去,也是最大的幸福。

——吴运铎    12、今是生活,今是动力,今是行为,今是创作。

——李大钊    13、据我观察,大部分人都是在别人荒废的时间里崭露头角的。

——福特    14、奋斗以求改善生活,是可敬的行为。

——茅盾    15、奋斗是万物之父。

——陶行知    16、青春是有限的,智慧是无穷的,趁短的青春,去学习无穷的智慧。

——高尔基    17、趁年轻少壮去探求知识吧,它将弥补由于年老而带来的亏损。

智慧乃是老年的精神养料,所以年轻时应该努力,这样,年轻时才不致空虚。

——达·芬奇    18、必须在奋斗中求生存,求发展。

——茅盾    19、“不耻最后”。

即使慢,弛而不息,纵会落后,纵会失败,但一定可以达到他所向的目标。

——鲁迅    20、青春须早为,岂能长少年。

——孟郊    21、在青春的世界里,沙粒要变成珍珠,石头要化作黄金……青春的魅力,应当叫枯枝长出鲜果,沙漠布满森林……这才是青春的美,青春的快乐,青春的本分

——郭小川    22、与困难作斗争,虽然要历尽艰苦,但苦尽甘来,这也是一种乐事。

——徐特立    23、以青春之我,创造青春之家庭,青春之国家,青春之民族,青春之人类,青春之地球,青春之宇宙,资以乐其无涯之生。

——李大钊    24、青春在人的一生中只有一次,而青春时期比任何时期都最强盛美好。

因此千万不要使自己的精神僵化,而要把青春保持永远。

——别林斯基    25、一个人有无成就,决定于他青年时期是不是有志气。

——谢觉哉

青少年法律名言警句

名人名言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青少年犯罪 读后感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又开始了,寒假生活已经结束,那么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老师和同学度过了一个愉快而又有意义的春节。

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一年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作为盛泽一中的法制副校长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有以下几点: 1 、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

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

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

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

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

(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 2 、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

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 、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

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新学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

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

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

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

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

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

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2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新昌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 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 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 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

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休息日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目前我们天马二小开展的每月带法回家这项活动,我个人就觉得是很好的,通过这项活动一定能使同学们学到不少的法律知识,若能持之以恒地这样做,一定会受益匪浅。

我希望同学们能积极认真地投入到这项活动中去。

)要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这里我再举一个例子,是2003年办理的一起案件,看了这起案件,我心情比较沉重,因为案犯是一个在校学生。

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由于这位学生平常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家庭条件较好,但是父母管教较严,平时父母给他的零花钱也不是很多,所以他看到他的同学用钱大方,心里不禁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他在电视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书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不禁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反正能敲诈来钱更好,敲不来也无所谓。

于是他说干就干,就马上到店里买来信纸和笔,躲过父母亲的眼光,在自己房间写好一封恐吓信,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资金紧张,要求对方于某月某日拿6万元人民币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全家难保平安,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城关镇某别墅区去寻找目标,转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际,将写好的信件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

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由于学校要考试时间来不及,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去指定地点取钱,这样他认为,一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又开始第二次冒险,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敲诈信件塞进另一户豪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终于还是没有成功。

当承办人问他:你还是一个在校生,为什么要向他人敲诈数额这么大的钱财,总共有12万元人民币哪,他的回答是:只是为了不让对方怀疑他还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人家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一种假象,转移视线而已。

然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型犯罪,虽然本案中他没有得到分文,但是他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按他提出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他面对的是必须走上被告席去接受法庭的审判。

虽然他中间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但毕竟这也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

也许是因为他只看了一半电视,没有看到敲诈案犯的结果,应该说电视也是教育我们怎样做人的一个途径吧,电视剧中对作出这样事情的人,肯定不会有好的结局,而且据他说这部电视剧是在教育台播映的。

在此,我想,各位同学,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

现在电视节目一定非常精彩,但愿精彩后面不要出现无奈。

首先不能整日沉湎于电视,要有选择地观看一些有意义的节目,其次要吸取电视节目中的经验教训,绝对不能象刚才案例中的少年那样铤而走险,去以身试法。

还有现在上网的人多了,同学们在休息日可能在家里、网吧会经常上网,上网可以开阔你们的视野,可以促 进你们的对外交流和学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非法出版物里学来的。

所以上网一定要有一个度,要有所选择,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这样才会有益于你们的身心健康。

青少年法律名言警句

一失足成千古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遵纪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

十四岁以下青少年犯罪该判死刑的论据,急啊!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人,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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