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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举必须依据法律名言

时间:2019-04-28 07:22

关于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名言有哪些

谦虚谨慎,不搞特权公关的人民警察,武器,手握权柄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拘逮捕等诸多法定权力,这种工作本身,易受到人民的敬畏。

特别是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我们是决定他们命运的权威人士,因此他们对我们总是优礼有加,谦卑恭维。

我们决不能因此自视高人一等,处处要求特权,要人另眼相看。

我们必须在思想上筑一条坚实的防线,防止自己飘飘然忘乎所以。

我们“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见《警察法》第三条),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中,决不能用人民赋予我们的职权,又去体罚、虐待群众或者向群众敲诈勒索,非法收取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队伍内,确实有少数害群之马,凭借人民警察的身份,处处表现与众不同,处处追求特殊待遇,要么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吃喝、送钱物;要么对报案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官老爷态度;要么打人骂人、耍特权、使威风,这些人根本不配置身于人民警察的光荣行列。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清正廉洁,因此,“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应成为人民警察铁的纪律。

我们的职责本来就是“用法持平”、“依法公断”。

受了贿赂,就会身不由己地受人支配,就会有“吃了嘴软,拿了手软”的精神负担。

案件当事人是总想得从宽从轻或有利自己的处理的。

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们往往千方百计向我们讨好,轻则阿谀奉承,说尽好话,重则行使贿赂,厚礼相赠,或以色相引诱,以图博得我们的欢心,作出于已有利的处理。

我们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廉洁奉公,不为金钱,美女所动。

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是一名守身如玉,财色不贪的坚强战士。

依法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根本谈不上对谁做了“善举”。

接受当事人的贿赂,索取或暗示当事人给自己送礼,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

很难相信:一个违法乱纪的人民警察,却能依照法律,对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作出公正处理。

努力学习,精通业务公安执法是一个具有严密性的社会工程,要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较高的业务能力。

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努力学习。

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因为人民警察的工作就是执法,我们不但应具备法律知识,而且应有法理知识;不但应懂得公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还应懂得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法律;不但应懂得实体法,而且应懂得程序法。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其次,我们还应该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著作,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用唯物主义理论去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好公安工作。

再次,我们还应该广泛学习经济的、伦理的、文化的、教育的诸多方面的知识。

我们只有具备了广博的社会知识,才能正确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学习,应成为人民警察的终身任务,不爱学习的警察决不是一个好警察,我们应以列宁“学习、学习、再学习”的教导为座佑铭,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总之,具备上述六条,才是一名称职的、合格的人民警察。

在职的任何人民警察都应该通过自省、自悟、自律,通过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以便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政工人事部门在吸收人民警察的时候,也应十二分地注意考察吸警对象的精神风貌,以上述六条标准去衡量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人民警察永远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政治合格、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秉公执法、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

国家对于诚信建设有哪些相关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就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起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一)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积极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收集、整合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采集全覆盖。

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

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以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把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尽快完善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检验检测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信用档案。

加快国家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7年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形成覆盖全部社会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系统统筹整合,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

推动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大力营造诚信建设有力宣传舆论声势  (三)培育诚信理念。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价值准则。

要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

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视要拿出重要版面时段、推出专栏专题,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题节目等形式传播诚信理念。

都市类、行业类媒体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用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引导人们践行诚信价值。

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要运用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传播手段,扩大诚信宣传覆盖面。

发挥公益广告引领文明风尚的作用,加强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加大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刊播力度,让人们在耳濡目染中恪守诚信规范。

抓住“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6·14信用记录日”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举办大型经贸活动、商品博览会等有利时机,增加宣传频率,形成宣传声势。

  (四)宣传先进典型。

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

既持续宣传老模范的感人事迹,也及时宣扬新模范的高尚行为;既在全社会推出具有重大影响的诚信人物,也在各地各行业和基层单位推出一诺千金的凡人善举;既宣传公民个人守信践诺之举,也宣传骨干企业、优势产业、知名品牌以诚信创一流的先进经验,塑造诚信国家形象。

  (五)鞭挞失信行为。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失信败德行为进行批评揭露,使之成为“过街老鼠”。

要区分性质、把握适度,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弄虚作假现象,在系统和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有力鞭挞,形成强大舆论压力。

加强对失信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以反面典型为教材进行德法释义,警示人们守住诚信做人“底线”、敬畏法律“高压线”。

发动群众参与道德评议,组织大讨论等活动,形成民间舆论场,引导人们加强自我约束。

  (六)弘扬诚信文化。

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阐发蕴含其中的讲诚信、重然诺的宝贵品格和时代价值,引导人们诚意正心。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文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道德追求的关系,深刻认识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享有精神收益。

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中心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论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培育诚信文化。

创作弘扬诚信的影视剧、小说和戏曲等文艺作品,做好展演展示,用文化传播和滋养诚信价值理念。

  三、切实增强诚信教育实践针对性实效性  (七)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

抓好企业主群体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他们把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奉为信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环境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建立信用管理流程,自觉抵制失信行为。

各类企业要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建立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使诚信成为企业职工的基本规范。

企业管理部门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对企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到证照颁发、业务办理的流程中,把守信履约要求作为对企业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八)抓好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模范行为带动诚信风尚的形成。

公务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他们的诚信言行对于增强人际互信具有重要影响。

要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把诚信纳入公务员招录考试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决策和施政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引导医务人员崇尚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医德。

在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人群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内容,培养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九)纳入学校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诚信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

构建各级各类学校有效衔接的诚信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课、思政课以及道德实践中强化契约精神教育、专题法制教育,研究建立学生诚信评价考核办法。

建立和规范体现诚信内涵的礼仪制度,把诚信嵌入到成人礼、毕业典礼等仪式中。

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强化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理念,以人格魅力为学生展示“行为世范”。

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学术造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将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与社会诚信档案相连通,纳入国家统一征信平台,引导师生以诚立身、诚信做人。

  (十)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

坚持知行合一,运用生动有效的实践载体,引导人们把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深化思想道德内涵,把诚信建设的要求贯穿到创建内容安排中、体现到工作各环节中。

各行各业要结合业务和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实践活动,引导人们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

生产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基础环节,要以“质量第一”为主题,用规范的管理制度、精细的工艺流程、严格的质量标准,把诚信渗透在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

商贸流通企业作为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要以“履约守信”为主题,深化“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经营示范店”等活动,倡导公平交易、以诚待人,构建诚信商业环境。

窗口行业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基层单位,要以“人民满意”为主题,用礼貌热情的态度、周到高效的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提升公众美誉度。

当前,要突出“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药品企业开展“诚信做产品”活动,倡导树立尚德守法、以义取利的义利观,倡导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传统美德,让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四、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  (十一)形成褒扬诚信的政策导向。

各地各部门在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把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作为重要内容,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

在制定与公民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时,要注重经济行为与价值导向的有机统一,建立完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诚信建设相背离。

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诚实守信者享有优待政策,形成好人好报、善有善报的正向机制。

  (十二)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各地各部门要经常梳理经济社会发展中诚信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黑渠道,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传销活动,狠抓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的大案要案;质检部门,要扎实推进“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电话、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抓一批重大案件,列出一批“黑名单”;工信部门,要尽快落实手机卡实名制,有效切断境外网络改号电话从国际端口局以及各地电信企业落地进入境内程控网的管道;银行部门,要把落实银行卡实名制作为重点,推动对境外操作境内网银进行转账的限制、快速异地冻结赃款等工作落实。

  (十三)建立诚信发布制度。

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一对一”警示约谈、“一对多”部门间通报、在媒体公开发布等不同措施。

中央文明办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础上,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纳税情况、债务偿付情况等方面的“黑名单”,发布失信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要共同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

  (十四)完善诚信监督体系。

坚持行政监管、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多层面、全过程、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对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

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失信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风险排查,提升诚信监管效能。

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生产企业、服务窗口和公共场所明察暗访,提出意见建议。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自律作用,加强管理和服务,对行业成员形成监督约束。

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失信违规行为,对举报问题及时查处。

大众传媒要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对借舆论监督之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提高媒体公信力。

  五、有力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  (十五)坚持严格执法。

促进各类管理主体把诚信价值理念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守信的自觉性。

严格落实执法者主体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监管部门执法难、司法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追究。

推动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使失信行为受到应有惩处。

  (十六)深化普法教育。

结合落实国家普法工作规划,深入宣传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人们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突出抓好党政机关、执法部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带头守法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和志愿服务队伍到村镇、社区、机关、企业等城乡基层普及诚信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十七)健全法规制度。

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依据上位法出台配套制度、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推动各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制定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具有立法权的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在诚信法规制度方面要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国家信用法规建设提供借鉴。

  六、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化组织领导  (十八)形成统分结合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把诚信建设制度化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诚信建设与业务工作、诚信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

支持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全社会诚信建设夯实基础。

文明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抓好自身诚信建设,积极支持参与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业务范围,细化诚信建设制度化具体举措。

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加强对重点任务的检查督导,把各方面积极性都调动发挥出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郭永传 的翻译

郭永学识渊博广泛地通晓古今世事有了钱就去买书来读家中藏书有万余卷之多能依据事情写文章都可以把它写下来并不追求别人知道。

见到古代那些树立名声、节操的人没有不感到慨然叹息的合起书本整日如此并且特别仰慕颜真卿的为人。

喜欢当面指责人的过错不会在背面说别人的坏话听到别人有细小的善举一定赞叹不已称自己比不上人家。

杜充任大名太守时名望很高郭永曾经谋划了数条计策来拜见他后来有一天问他对计策的看法杜充说“还没有读。

”郭永数落他说“人有志向却没有才学喜好名声却丢掉了实学骄傲自负而得的虚名用这来担当大任很少有不失败的您足以担当治理的重任吗?”杜充十分惭愧。

靖康元年冬天金人再次进犯京师内外阻绝有人把两宫被掳的消息告诉郭永郭永伏地号哭。

家人带他回家后他绝食数日后听说大元帅府的文书到了才勉强吃了一顿饭他的忠孝原来都出于他的本性。

求以: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写一段话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是三国时期刘备临终前嘱咐儿子刘禅的一句话,意思是说不要因为坏事影响小就去做,更不要因为好事影响小就不做。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近两千年了,但这句话至今对我们修身养性、锤炼品格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现在这样一个人欲横流的时代,不畏人言或者正是迂腐者之特点,不免还是要就“勿以善小而不为,勿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语源及其他啰嗦上几句,倘若有益于读者,也不枉为了小善一桩。

斯语出于刘备遗诏而载于诸葛亮之文集(卷32)记蜀汉章武3年(公元223)夏四月刘备病逝于蜀都成都永安宫(所云之白帝城),并记其病重之时,托孤于丞相诸葛亮、尚书令李严。

此处有裴松之注,其注引所载刘备给后主刘禅(相传小名阿斗者是也)的遗诏,其中有“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惟贤惟德,能服于人”数语。

也就是说,这句话是刘备用来训诫其子刘禅之语,而这封遗诏载于,或许正因为如此,或言此语出自刘备之口,或言此语出自诸葛亮之文, 当然,这里是否有这样一个可能:此遗诏即出自诸葛亮之手,不然似乎很难解释为何收入。

(卷35)中记有陈寿等整理《诸葛亮集》后的上书,其时定名为,计24篇,10万余字,由篇目及上疏中很难发现是否包括刘备的这篇遗诏。

不过,以我之见,此遗诏不可能出于诸葛亮之手,理由如下: 其一,此遗诏作于刘备病重而未卒之时,据其时礼制,制作诏书之事当有志人,丞相诸葛亮不当为之。

其二,此遗诏云:“射君到,说丞相叹卿智量,甚大增修,过于所望,审能如此,吾复何优

”又云:“闻丞相为写()、()、、《六韬》一通已毕,未送,道亡,可自更求闻达。

”明言诸葛亮此时不在刘备之侧。

在《诸葛亮传》中曾记刘备病笃时召见诸葛亮,并托孤于他。

但是此传中所记为章武3年春天,另次记有诏敕后主,令其“与丞相从事,事之如父”,未记明时间,而《先主传》先记是年春二月,“丞相亮自成都到永安”,后又记三月黄元之乱平定后病笃,此处裴松之注云:“临终时,呼鲁王与语:‘吾亡之后,汝兄弟父事丞相,令卿与丞相共事而已。

’” 君子与小人善恶观 不论此语究竟出自谁手出于谁口,实际都源自孔子之语。

《易经·系辞下》中记载了孔子这样一段论述,孔子说:“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

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易》曰:‘履,校灭趾无咎。

’此之谓也。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

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

《易》曰:‘何校灭耳,凶。

’”这段话的大义是,小人不以不仁为羞耻,不以不义而害怕,他们不看见自己的好处就不愿意为善举,不感受到威胁就不会停止做坏事。

虽说不能恒久为善而不作恶,但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够这样去做,这也算是小人得福之途。

《易经》说:“履校灭趾,无咎。

”正是说的这个道理。

一个人的善行不积累就不足以成就美名,恶行不积累就不足以毁灭其身。

在现实生活中,小人常常把小的善举看成无利可得的事而不屑于施行,又把一些小恶看成无伤大体的事而不愿意除去。

所以,到后来,是恶贯满盈而难以掩藏,罪大恶极而不可救药了。

《易经》说:“何校灭耳,凶。

” 当然孔子这段论述主要目的并不是一般性地讨论人之行善与作恶之事,而是为下文劝诫“君子”所作的铺垫与对比。

孔子认为君子只有反小人之道而行之,做到“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使得“身安而国家可保”。

这里的小人之道是“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则君子之道自然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积善之家有余庆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初看不难,其实你如果想想刘备肯定不会只是要求他的儿子只是某天这样行事,或者随心所欲这样行事,那你就知道这样做实际并不容易。

这里实际就是一个积善的问题。

毛主席在评价雷锋同志时说过:“一个人做一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只做好事,不做坏事。

”这句话非常浅显地讲了人们行善而不作恶,应该持之以恒以及这样做的难度。

《易经》上提出的“积善”理念说的是同样的道理,要比别人更多的吉庆,不在于一时一地为善而不作恶,关键在于“积善”。

《荀子·劝学》里则把积善之“余庆”讲得更加引人,说是“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可见积善是修养身心的重要途径,只要坚持积善不止,我们甚至不愁达不到圣人的境界。

关于积善,历史上有个传播很广的故事,说的是宋代葛繁日行一善。

有的资料上说见于《宋史》,未曾检得其人其事。

后见网上所载,说是葛繁,号鹤林居士,丹徒(今镇江),宋哲宗元?3年(1088),任兵器监主簿,崇宁间为许放临颍主簿,后曾任镇江知府。

其“日行一利人事,次行二事、三事,数十年未尝一日废。

”他所做善事并不都是大利民众之事,他曾指所坐小凳为例,说是:“若此物轩之不正,则蹙人足,予为正之,亦利人事也。

”又说:“若人渴,能饮以水,亦利人事也。

唯随事而利之,上至卿相,下至乞丐,皆可以行,唯在乎久而废耳。

”他实际上还是说利人之事,关键不能“久而废”,也就是说要“随事而利之”。

当然这事后为佛家用所述,不免语涉不经,说是其“一日,方礼拜念佛时,舍利从空而下,后无疾,面西端而逝”,不过其是想以此来劝人为善而已,佛教在说理时最易夸大其词,搞得荒唐怪诞,实属多跨的一步。

行善而不可为恶之所以然 《易经·系辞上》中孔子对君子为什么必须行善而不能为恶有一段论述,这个论述是借助于解释一段诗歌来讲的。

诗云:“鸣鹤在阴,其子和之。

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这首诗不见于今之《诗经》,当是佚诗一类。

今之《诗经·小雅》中有一首《鹤鸣》,与其义或有相通,故录此作为参阅,诗云:“鹤鸣于九皋,声闻于野。

鱼潜在渊,或在于渚。

乐彼之园,爰有树檀。

其下维萚。

它山之石,可以为错。

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

鱼在于渚,或潜在渊。

乐彼之园,爰有树檀,其下维谷。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 孔子对“鸣鹤在阴”这首诗的解释是:“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况其迩者乎

居其室,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况其迩者乎

言出乎身加乎民,行发乎迩见乎远。

言行,君子之枢机。

枢机之发,荣辱之主也。

言行,君子之所以动天地也,可不慎乎

”居其室,是指君子之行;出其言,是指君子之言。

孔子认为君子是天下之榜样,其言行上动天地,下关民生,中则关乎君子自身之荣辱。

行一善,言一善,皆为民之榜样;行一不善,言一不善,亦皆为民之所关注。

这段话重点是放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所以然上,换言之,《易经》时代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已经远远超过了三国时代。

当然,刘备是以此语来教训他那不怎么有帝王之质的儿子阿斗的,并不是就这样一个课题进行研究探讨,讲到这个层次也就足够了。

对于我们今天许多掌权者或者说是当权派而言,能弄懂这个道理,并且努力去践行这个道理同样也够了。

如果能把孔子所讲的“所以然”,也能搞明白,那则善莫大焉。

在行善而勿行恶的所以然问题上,《了凡四训》这部近似庸俗之书给出的答案当然也不会高雅,叫做“期善日增恶日减,福日曾灾日减。

一日不行善,即一日无福可求”,也就是说你若想为自己为家人祈福,那你就得为善;若想为自己为家人避灾,那你就不可作恶。

正所谓,福者,是人们所力求之境;灾者,是人们所力避之祸。

这样来讲行善而勿行恶的所以然,自然陷入了宗教式的简单因果报应,但还是那句话,它们也别无办法,只好用这样直接与刺激人的办法来劝人行善而勿行恶罢了。

说说伪善 说到行善求福,不能不再就行善动机多说几句。

其实求一己之福而行善,虽说动机不太高尚,但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似乎还是利大于弊。

但若是包藏祸心而为善,实现是恶莫大焉。

有时人们痛恨伪善者甚至超过明火执仗者,虽说并无道理可讲,实在也是情有可原吧。

伪善之祖很难考推,不过孟子似乎可以算一个。

《孟子·梁惠王上》中曾记下孟子这么一段话,说是:“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

是以君子远庖厨也。

”这些肉食者远离庖厨,并非今天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而是因为欲其死而食其肉,说得如此仁慈,不是伪善又是什么

当然,后来我再读读此章,孟子实在是以此来批评齐宣王“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这么看,还是免了孟子这个恶谥吧。

孟子不算,西汉末年的王莽肯定是逃不了的。

王莽本是汉家外戚,家族中多是倚官仗势之辈,随处声色犬马,唯有王莽独守清静,仁孝皆备,成为一时精神文明的楷模。

后历官至大司马,秉执国政,而谦谨俭朴一仍其旧,执法如山,其次子因杀家奴而被责自刎偿命。

不过,谁也没想到,当他重为大司马时,其政治野心逐渐暴露,可谓不择手段篡得汉室,建立新朝。

这主儿到这时才暴露狼子野心,此前就是有人识破于他,说出来又有谁人相信呢

所以白居易曾赠诗挚友《放言》诗,诗云:“赠君一法决狐疑,不用钻龟与祝蓍。

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

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

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

”当然现在看来,王莽篡汉之心,于其第一次为司马时为善终不得汉帝认可,反而将他罢相归国是有着直接的关系。

前不久,有媒体莫名其妙想去“炸”中国好不容易出现的首善陈光标,我真的担心陈光标之辈会过于看重苛责之声,而怕了继续行善。

如此一讲,只怕要人为善也就难了。

不为善,违了天愿人意;若为善,只怕再也不得有半点私念,否则非落得伪善之名不可。

其实,这也是多虑之言了。

行善之过程总归是有思想斗争,面临邪恶之诱惑不可能一直不动心,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所求的是“迹”,即实际行为与过程,而不必苛责其“心”。

南怀瑾先生《论语别裁》中曾引用过一副古人的联语,联云:“百善孝为先,原心不原迹,原迹贫家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少完人。

”于为善而不作恶上,我想亦当是“论迹不论心”,否则世无行善之人,这样的真诚还有何价值

同样某人你认为是伪善,却不可阻止其为善,即使其伪善已然暴露,难道不比其始终作恶为佳

有无抽象的善恶 善恶问题实际不可抽象而言,但同时又必须承认有共同价值观的存在,这也就是为什么恶人而有善行,善人而有恶举。

当然,离开立场来谈善恶只是理想化的做法。

罗曼·罗兰在《弥盖朗琪罗传》(今译《米开朗其罗传》)说过:“与善人行善会使其更善,与恶人行善会使其更恶。

”实际就是说行善要看对象,再换句话说,有时对那些恶人做点“恶事”也未尝不可。

其实类似的观点,孔子早就说过。

现在有个成语叫以德报怨,一般的成语辞典都是作为褒义成语收入的,我们很多人以为这是孔子的观点,甚至常常把这一条作为宽容恶人的依据。

《论语·宪问》中实际是这样记载的,有人请教孔子:“以德报怨何如

”孔子的回答是:“何以报德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也就是说,孔子否定的“以德报怨”的想法,而是主张对行善者报德,对那些作恶者“以直”相报就可以了。

道理也是这样,如果讲求“以德报怨”,那么对那些行善积德的人又如何报答呢

这一问题,毛主席则从阶级社会的特点出发,指出:“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当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代,要求我们不可因为强调立场,而于普世价值的善举而不行。

这当然应作为这一话题的题中之义,也就不去多言了。

无为而治是什么意思?

无为而治 ( wú wéi ér zhì ) 解 释 无为:无所作为;治:治理。

自己无所作为而使天下得到治理。

原指舜当政的时候,沿袭尧的主张,不做丝毫改变。

后泛指以德化民。

出 处 《论语·卫灵公》:“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

”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

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

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

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古时,舜品德高尚,尧派他来管理天下。

当时中原到处是洪水,以前尧派鲧去治理洪水,9年后失败了,舜就派鲧的儿子禹去治水。

禹果然不负众望,13年后平息了洪水。

舜和尧一样,对老百姓很宽厚,多采用象徵性的惩罚,犯了该割掉鼻子罪的人,让穿上赫色衣服来代替;应该砍头的人只许穿没有领子的布衣。

为了让老百姓懂得乐舞,舜派夔到各地去传播音乐。

有人担心夔一个人不能担当重任,舜说:“音乐之本,贵在能和。

像夔这样精通音律的人,一个就足够了。

” 夔果然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孔子赞叹道:“无为而治,说的正是舜啊

他自己需要做的,只要安安静静坐著而已。

”(出自《吕氏春秋》和《论语》)“无为而治”指自己无所作为而使天下得到治理,后泛指以德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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