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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名言名句

时间:2015-05-16 08:52

帮忙找一些名句(诗词文章里面的)。

古代诗词名句900句简析 因为贴不下请参看 古代诗词名句900句简析 1.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唐·贺知章《咏柳》:“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

~。

” 2.湖上小桃三百树,一齐弹泪过清明 弹泪:清明前后多雨,桃花瓣上颗颗雨滴似泪珠满挂。

○清·郭《积雨》 3.满眼游丝兼落絮,红杏开时,一霎清明雨 ○南唐·冯延巳《蝶恋花》 4.东风夜放花千树 花千树:指元宵夜晚,彩灯用竹竿挑出半空,远近高低,灿烂绚丽,好像千树花发。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更吹落、星如雨。

宝马雕车香满路。

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 5.天之于物,春生秋实 生:生长,实:结实。

○宋·欧阳修《秋声赋》 6.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风霜高洁,水落而石出者,山间之四时也: ○宋·欧阳修《醉翁亭记》 7.以鸟鸣春,以雷鸣夏,以虫鸣秋,以风鸣冬 ○唐·韩愈《送孟东野序》 8.冬无愆阳,夏无伏阴,春无凄风,秋无苦雨 愆qi1n阳:过于温暖。

伏阴:夏寒。

凄风:寒风。

苦雨:久下不停的雨。

○《左传·昭公四年》 9.惨惨寒日没,北风卷蓬根 ○唐·戎昱《塞下曲》 10.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钩 ○唐·李贺《马诗二十三首》 11.莫言塞北无春到,总有春来何处知 ○唐·李益《度破讷沙二首》:“眼见风来沙旋移,经年不省草生时。

~。

” 12.穷荒绝漠鸟不飞,万碛千山梦犹懒 碛q@?:本指水中乱石,后引申为沙漠。

梦犹懒:沙漠过于荒凉,梦中都不愿见到。

○唐·岑参《与独孤渐道别长句兼呈严八侍御》 13.笛中闻《折柳》,春色未曾看 《折柳》:笛曲有《折杨柳》。

两句意谓北地无柳可折,只能从乐声中听折柳调,因而也没有春天的景色可看。

○唐·李白《塞下曲六首》 14.野云万里无城郭,雨雪纷纷连大漠 ○唐·李颀《古从军行》 15.沙平连白雪,蓬卷入黄云 蓬:蓬草。

○唐·王维《送张判官赴河西》 16.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大漠:广大无边的沙漠。

孤烟:烽火与狼烟。

大漠无边,远看烽烟格外直,故云“孤烟直”。

○唐·王维《使至塞上》 17.昨夜江南春雨足,桃花瘦了鳜鱼肥 鳜gu@鱼:亦叫桂鱼,一种名贵的淡水鱼。

○清·孙原湘《观钓者》 18.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蓝:像蓝靛的颜色。

○唐·白居易《忆江南》 19.江南可采莲,莲叶何田田 田田:莲叶茂密的样子。

○汉·乐府古辞《江南》 20.青山不老,绿水长存 ○《三国演义》第六十回 21山高自有客行路,水深自有渡船人 ○《西游记》第七十四回 22.三万里河东入海,五千仞岳上摩天 河:指黄河。

三万里:极言黄河之长。

五千仞岳:指西岳华山。

五千仞,极言华山之高。

○宋·陆游《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

遗民泪尽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

” 23.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 三山:在金陵城西南长江边上,三峰排列,南北相连,故名三山。

半落青天外:形容其远,看不清楚。

二水句: 《太平御览》卷六九引山谦之《丹阳记》说:白鹭洲在江宁县西大江中;据史正志《二水亭记》载,秦淮河横贯金陵城中,由金陵城西流入长江,白鹭洲横截于其间。

○唐·李白《登金陵凤凰台》 24.非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 丝竹:弦乐器和箫笛之类,泛指音乐。

○晋·左思《招隐二首》 25.山不厌高,海不厌深 两句取《管子·形势》“海不辞水,故能成其大;山不辞土石,故能成其高”之义。

○三国魏·曹操《短歌行:》“~。

周公吐哺,天下归心。

” 26.乾坤浮一气,今古浸双丸 乾坤句:大海似把天地一切融为一气。

双丸句:太阳、月亮映于大海之中,似双丸浸在水内。

○清·张照《观海》 27.无边天作岸,有力浪攻山 无边:水一望无边。

○清·赵翼《渡太湖登马迹山》 28.千里嘉陵江水色,含烟带月碧于蓝 ○唐·李商隐《望喜驿别嘉陵江水二绝》 29.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洲古渡头,吴山点点 汴biàn水:通济渠东段。

泗水:出山东泗水县。

汴水、泗水都流入淮河。

瓜洲:在大运河入长江处。

○唐·白居易《长相思》 30.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 连海平:长江下游,江面宽阔,与海相连,江潮高涨,江海不分。

共潮生:明月似乎是从海潮中涌出。

○唐·张若虚《春江花月花》 31.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 源:水之源。

流:水的下流。

○《荀子·君道》 32.山青灭远树,水绿无寒烟 灭:分辨不清,意为只见一片葱绿色。

○唐·李白《秋登巴陵望洞庭》 33.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天行:大自然的一切变化。

常:常规,一定的规律。

为:因为,由于。

○《荀子·天论》:“~。

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 34.天地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 ○战国鲁·尸佼《尸子》 35.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 迥jiǒng:远。

○唐·王勃《秋日登洪府滕王阁饯别序》 36.誉天地之大,褒日月之明 誉:夸赞。

褒:宣扬。

○唐·柳宗元《道州文宣王庙碑》 37.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 杂然:形容正气充满宇宙的样子。

赋体现于。

流形:万物形体。

○宋·文天祥《正气歌》:“~;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

” 38.暮霭生深树,斜阳下小楼 暮霭ǎi:傍晚的云气。

○唐·杜牧《题扬州禅智寺》 39.欲归还小立,为爱夕阳红 小立:暂立片刻。

○宋·陆游《东村》 40.山虚风落石,楼静月侵门 ○唐·杜甫《西阁夜》 41.斫却月中桂,清光应更多 斫zhuǎ?却:砍去, ○唐·杜甫《一百五日夜对月》 42.万影皆因月,千声各为秋 千声:秋夜野外自然界的各种声音。

○唐·刘方平《秋夜泛舟》 43.天下三分明月夜,二分无赖是扬州 无赖:即无奈。

诗人本因见明月而思念意中人,但又不能见,故有抱怨明月之意。

两句写天下明月共有三分,而扬州独得其二。

○唐·徐凝《忆扬州》:“萧娘脸薄难胜泪,桃叶眉长易觉愁。

~。

” 44.梨花院落溶溶月,柳絮池塘淡淡 溶溶:形容月色柔和温润。

○宋·晏殊《寓意》 45.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 意谓月色皎洁,微风清凉,这么好的夜晚怎么度过呢

宋·苏轼《后赤壁赋》 46.暮雨不来春又去,花满地,月朦胧 ○宋·贺铸《江城子》 47.冰轮斜辗镜天长,江练隐寒光 冰轮:形容皎洁的满月。

镜天:如镜的圆天。

意谓圆月斜转,仿佛把明净的圆天辗长了,像一匹白练铺在江面上,隐映着一片寒光。

○宋·陈亮《一丛花》 48.寒砧万户月如水,塞雁一声霜满天 寒砧zhēn:寒夜捣衣声。

砧:捣衣石。

○元·萨都剌《题扬州驿》 49. 月色溶溶夜,花阴寂寂春 溶溶:月光荡漾的样子。

寂寂:寂寞冷落。

○金·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卷一 50.日往月来,星移斗换 斗:北斗星。

○明·冯梦龙《古今小说·明悟禅师赶五戒》 51.磊落星月高,苍茫云雾浮 磊落:错落众多。

○唐·杜甫《发秦州》 52.疾雷不及掩耳,疾霆不暇掩目 不暇xiá:来不及。

霆tíng:雷。

○《淮南子·兵略训》 53.叶低知露密,崖断识云重 ○南朝齐·谢《移病还园示亲属》 54.不觉碧山暮,秋云暗几重 ○唐·李白《听蜀僧弹琴》 55.零落残云片,风吹挂竹溪 ○唐·李白《晓晴》 56. 天上浮云似白衣,斯须改变如苍狗 斯须:一会儿。

苍狗:黑狗。

○唐·杜甫《可叹》 57.晴云似絮惹低空,紫陌微微弄袖风 ○唐·杜牧《长安杂题长句六首》 58.微雨池塘见,好风襟袖知 ○唐·杜牧《江上逢友人》 59.山雨欲来风满楼 ○唐·许浑《咸阳城东楼》:“溪云初 起日沉阁,~。

” 60.无限旱苗枯欲尽,悠悠闲处作奇峰 意谓禾苗因天气久旱而快要枯尽了,但天上的云却悠闲地变幻作奇峰异秀,毫无雨意。

○唐·来鹄《云》

含有“公”字的成语、名言、俚语、俗语等。

与“匹配的四字成语214【报冰公事】旧场指清苦的差使。

冰公事】公事:公务。

指旧时官场中清苦的差使。

【不公不法】不公平待人,不遵守法律。

形容为非作歹,仗势欺人的行为。

【秉公办理】秉:掌握,主持。

公:公法。

根据公道办事。

【秉公办事】秉持公正之心做事,公事公办。

【八公草木】将八公山的草木视为敌人。

形容心情极为紧张和恐惧。

【秉公灭私】主持公道,灭除私念。

【秉公任直】持心公正,处事正直。

【秉公无私】秉公:主持公道。

指做事公道不掺杂私念。

【背公徇私】公:正直无;徇:曲从。

违背正道,营私舞弊。

【背公循私】公:正直无;循:曲从。

违背正道,营私舞弊。

【背公向私】指损公肥私,违法求利。

【背公营私】指损公肥私,违法求利。

亦作“背公向私”。

【苞苴公行】苞苴:蒲包,指赠送的礼物,引申为贿赂。

指公开行贿。

【白衣公卿】古时指进士。

唐代人极看重进士,宰相多由进士出身,故推重进士为白衣卿相,是说虽是白衣之士,但享有卿相的资望。

【城北徐公】原指战国时期齐国姓徐的美男子。

后作美男子的代称。

【出公忘私】出于公心忘掉私情。

【持论公允】立论公正,不偏袒。

【出以公心】指考虑事情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对簿公堂】簿:文状、起诉书之类;对簿:受审问;公堂:旧指官吏审理案件的地方。

在法庭上受审问。

【对薄公堂】在法庭上受审问。

【大动公惯】形容公众愤然而出,主持正义。

【点滴归公】指公家的钱财一点一滴都归还公家,丝毫不浪费或私用。

【大公无私】指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现多指从集体利益出发,毫无个人打算。

【丁公凿井】比喻传来传去而失真。

【大公至正】至:最;正:公正。

完全秉公办理,毫不偏心。

【砥节奉公】磨砺名节,奉行公事。

【砥节守公】砥:磨刀石;节:节操。

磨砺名节,奉行公事。

【登明选公】登:升,推举;明:明察;选:选拔;公:公正。

选拔和推荐明察而公正的人才。

【待诏公车】待:等待;诏:诏命,皇帝发出的命令;公车:汉代以公家车马递送应举的人,后举人被称为公车。

在公车官署随时准备皇帝召唤。

【盗贼公行】指社会治安差,盗贼公开行窃,无所顾忌。

【奉公不阿】【奉公克己】指严以律己,一心为公。

【奉公如法】奉行公事,遵守法令。

【奉公守法】奉:奉行;公:公务。

奉公行事,遵守法令。

形容办事守规矩。

【奉公正己】奉行公事严格地约束自己。

【覆公折足】比喻不胜重任,败坏公事。

【复公折足】比喻不胜重任,败坏公事。

【废私立公】指去私为公。

【割臂盟公】割臂:刺破胳臂;盟:盟约。

原指春秋战国时鲁庄公与孟任割破胳臂,订下婚约。

后泛指用割破手臂立誓宁约(指男女秘订婚约)。

【公不离婆】老公不离开老婆。

形容关系密切。

【公报私仇】假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

【公报私雠】假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

同“公报私仇”。

【公才公望】才:才识;望:名望。

才识名望可称公辅的地位。

【公车上书】公车:汉代官署名,后也代指举人进京应试。

原指入京请愿或上书言事,也特指入京会试的人上书言事。

【公道大明】公道:公正的原则道理,即正义。

公正的道理得到发扬。

比喻正义得到伸张。

【公道合理】指处理事情公正符合情理。

同“公平合理”。

【公道难明】公道:公正的原则道理,即正义。

公正的道理难以得到伸张。

【公尔忘私】一心为公而忘却私事。

【公而忘私】为了公事而不考虑私事,为了集体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得失。

【公耳忘私】一心为公而忘却私事。

同“公尔忘私”。

【公公道道】不偏不倚的、公平合理的事情。

【公规密谏】指多方劝谏。

公,公开;密,私下。

【公公婆婆】公公与婆婆,丈夫的父亲和母亲。

【郭公夏五】《春秋》一书中,“郭公”下未记事,“夏五”后缺“月”字。

比喻文字脱漏。

【衮衮诸公】衮衮:相继不绝。

旧指身居高位而无所作为的官僚们。

【公侯干城】公、侯:古时爵位;干:盾;城:城池;干城:比喻捍卫。

指为公侯抵御外侮的武将。

【公侯勋卫】公爵、侯爵、勋臣、宿卫。

泛指名门贵族。

【公买公卖】公家向民间购买物品,公平交易,不使百姓吃亏。

【公门桃李】公:对人的尊称。

尊称某人引进的后辈、栽培的学生。

【公门有公】公:公侯。

旧时指公侯之家出公侯。

【公明正大】公正无私,光明磊落。

【公平合理】指处理事情公正符合情理。

【公平交易】公平合理的买卖。

【公平无私】办事公平,没有私心。

【公平正直】公道平等,不偏袒,不营私。

【公私分明】公家的与私人的界限十分清楚。

【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公是公非】公认的是非。

【公私兼顾】既照顾到公家的利益,也照顾到私人的利益。

【公私兼济】既照顾到公家的利益,也照顾到私人的利益。

【公私交困】公家私人均陷困境。

【公私两便】便:便利,方便。

对公家和私人都便利。

【公私两济】指对公家私人都有好处。

【公私两利】指对公家私人都有好处。

同“公私两济”。

【公私猬集】猬集:象刺猬的硬刺那样聚在一起,比喻事情繁多。

公事和私事繁多。

【公听并观】多方面听取意见和观察事物。

【公行无忌】公:公开;行:做;忌:顾忌。

公开做坏事,没有顾忌。

【公冶非罪】形容无辜蒙冤或入狱。

【高阳公子】高阳:地名,在今河南杞县。

用以指嗜酒而放荡不羁的人。

【公正不阿】公平正直而不曲意迎合。

【公子哥儿】指富贵人家只讲吃喝玩乐,不务正业的子弟。

【公正廉洁】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

【公正廉明】公平正直,廉洁严明。

【公忠体国】指尽忠为国。

【公诸同好】公:公开;诸:之于;同好:爱好相同的人。

指把自己所收藏的珍爱的东西拿出来,使有相同爱好的人都能欣赏。

【公正无私】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公子王孙】旧时贵族、官僚的子弟。

【公正严明】公平正直,廉洁严明。

【公诸于世】公:公开;诸:“之于”的合音;世:世上。

把事情的内容向世人公开。

【公之于众】公:公开;之:代指事物的内容;于:向;众:大众。

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

【黄公好谦】指人过分谦虚。

【黄公酒垆】垆:酒肆放置酒坛的土台子,借指酒店,酒馆。

又见到了黄公开的那个酒馆。

比喻人见景物,而哀伤旧友,或作为伤逝忆旧之辞。

【化公为私】指以不法手段侵吞公物。

【贿货公行】指公开行贿受赂。

同“贿赂公行”。

【货贿公行】指公开行贿受赂。

同“贿赂公行”。

【花花公子】指衣着华丽,只会吃喝玩乐,不务正业的、有钱有势人家的女弟。

【获隽公车】汉代曾以公家车马送应举的人,后以公车指入京应试的人。

“获隽公车”为会试得中的意思。

【货赂公行】赂:贿赂;公行:公开。

公开用金钱、财物收买别人进行不正当的活动。

【贿赂公行】贿赂:因请托而私赠财物;公行:公开做。

指公开行贿受赂。

【奖拔公心】奖:劝勉,夸奖;拔:选拔,提升。

奖励和提拔出于公心。

【涓滴归公】涓滴:小水点,比喻细微的东西。

形容属于公家的财物全部缴公,不占为私有。

【讬公报私】借公事报私怨。

【急公好施】指热心公益,乐于施舍。

【急公好义】急:急于。

热心公益,见义勇为。

【急公近利】近:眼前的。

急于求成,贪图眼前的成效和利益。

【假公济私】假:借;济:帮助。

假借公家的名义,谋取私人的利益。

【景公求雨】祈求龙王降雨的迷信活动。

比喻统治者体恤民情,顺应民意。

【讬公行私】犹言假公济私。

【借公行私】借公事的名义谋取私利。

【假公营私】假借公家的名义,谋取私人的利益。

同“假公济私”。

【洁己从公】保持自身廉洁,一心奉行公事。

同“洁己奉公”。

【洁己奉公】保持自身廉洁,一心奉行公事。

【金母木公】金:五行之一,西方属金;木:五行之一,东方属木。

指仙人东王公和西王母。

比喻年高有才德的人。

【激起公愤】激发了公众共同的愤慨。

【金衣公子】黄鹂的别称,也叫黄莺。

【开诚布公】开诚:敞开胸怀,显示诚意。

指以诚心待人,坦白无私。

【克己奉公】克己:约束自己;奉公:以公事为重。

克制自己的私心,一心为公。

【名公大笔】名家的大手笔。

【木公金母】即仙人东王公和西王母。

后用于祝寿,比喻庆寿之主人夫妇。

【名公巨卿】指有名望的权贵。

亦作“名公钜卿”。

【名公钜卿】指有名望的权贵。

同“名公巨卿”。

【名公巨人】指有名望的显要人物。

亦作“名公钜人”。

【名公钜人】指有名望的显要人物。

同“名公巨人”。

【孟公投辖】孟公:西汉陈遵的字;辖:安在车轴末端的挡铁。

原指陈遵强留客人陪他饮酒。

后形容喜酒好客,情真意笃。

【卖公营私】指出卖公众利益以谋求个人私利。

【明公正道】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

同“明公正气”。

【明公正气】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

【明公正义】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

同“明公正气”。

【梦见周公】周公:西周初着名政治家,孔子心目中的理想人物。

原为孔子哀叹自己体衰年老的辞句。

后多作为瞌睡的代称。

【买卖公平】买或卖公平合理,互不相欺。

【名卿钜公】名公巨卿。

指有名望的权贵。

【名卿巨公】有名声的权贵。

【灭私奉公】灭:消灭。

消灭私念,一心为公。

【明信公子】印章的别名。

【力疾从公】力疾:带病坚持;从公:从事公务。

形容克服病痛,坚持工作。

【廉洁奉公】廉洁:清白;奉公:奉行公事。

廉洁不贪,忠诚履行公职,一心为公。

【廉明公正】廉明:清廉,不贪污受贿。

不贪污受贿,清明公正。

【例行公事】按照惯例办理的公事。

现在多指刻板的形式主义的工作。

【殴公骂婆】殴:殴打。

指泼妇殴打辱骂公婆。

【平步公卿】指轻而易举地取得了很高的官位。

【翩翩公子】旧时对风流而有文采的富贵子弟的誉称。

【凭虚公子】凭:依托。

比喻假设的人或事。

【欺公罔法】欺骗公众,无视法律。

【弃公营私】丢弃公益,谋求私利。

【七相五公】所举皆汉代公卿,后泛指众多的文武大臣。

【守法奉公】守:遵守。

遵守法令,奉行公事。

【山公倒载】山公,指晋·山简。

山简性嗜酒,镇守襄阳,常游高阳池,饮辄大醉。

其指醉酒后躺倒在车上。

形容烂醉不醒。

【损公肥私】损害公家的利益而使私人获利。

【三公九卿】三公:古时辅助国君的最高官员;九卿:古时中央政府的九个高级官员。

指官位很高的人。

【山公启事】晋山涛为吏部尚书,凡选用人才,亲作评论,然后公奏,时称“山公启事”。

比喻公开选拔人才。

【生公说法】生公:晋末高僧竺道生,世称生公。

竺道生解说佛法,能使顽石点头。

比喻精通者亲自来讲解,必能透彻说理而使人感化。

【啬己奉公】啬:节俭。

自己节俭,尽力办好公共的事业。

【舍己为公】为公共的利益而舍弃个人的利益。

【三鹿郡公】三鹿:合起来是“麤”(粗)字。

形容人的粗心大意。

【私设公堂】私:私下,暗地里;公堂:旧指官吏审理案件的地方。

指私下非法地设置审讯室。

【四世三公】世:父子相继;三公:执掌朝政的大臣。

指世代官居高位。

【夙夜在公】从早到晚,勤于公务。

【三旨相公】用来讽刺庸禄低能的大官。

【推诚布公】指以诚心待人,坦白无私。

【托公报私】借公事报私怨。

【天公地道】形容十分公平合理。

【托公行私】犹言假公济私。

假借公家的名义,谋取私人的利益。

【退食自公】减膳以示节俭。

指操守廉洁。

【天下为公】原意是天下是公众的,天子之位,传贤而不传子,后成为一种美好社会的政治理想。

【无肠公子】指螃蟹。

【王公大人】国君重臣。

后泛指高官贵人。

【王公贵戚】泛指皇亲国戚。

【王公贵人】泛指达官贵人。

【未了公案】公案:案件,问题。

没有解决的案件或事情。

【万世公论】指历代的公正之论。

【万乘公相】乘:四匹马拉的车;万乘:指帝王。

指辅佐帝王的公卿宰相。

【王孙公子】旧时贵族、官僚的子弟。

【文章钜公】文章大家。

形容文才出众。

同“文章巨公”。

【文章巨公】巨:大。

文章大家。

形容文才出众。

【枵腹从公】枵腹:空腹,肚饥。

指饿着肚子办公家的事。

形容一心为公。

【先公后私】先以公事为重,然后考虑私事。

【徇公灭私】指尽忠于国家民众之事而弃置个人私利。

【徇公忘己】祥见:徇公灭私【徇私废公】祥见:徇私舞弊【洗手奉公】比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同“洗手奉职”。

【循私废公】曲从私情,不顾公理。

【夏五郭公】《春秋》一书中,“夏五”后缺“月”字,“郭公”下未记事。

比喻文字脱漏。

【一秉大公】指言论行事全秉公心。

【一秉至公】秉:掌握、主持;至:极、最。

办事一切都出于公心。

形容大公无私。

【忧国奉公】心怀国家,努力做好工作。

【叶公好龙】叶公:春秋时楚国贵族,名子高,封于叶(古邑名,今河南叶县)。

比喻口头上说爱好某事物,实际上并不真爱好。

【因公假私】借公务谋取私利。

【以公灭私】指出以公心而去掉个人的私情或恩怨。

【忧公如家】担忧公事,就像担忧家事一样上心。

【一国三公】公:古代诸侯国君的通称。

一个国家有三个主持政事的人。

比喻事权不统一,使人不知道听谁的话好。

【忧公无私】一心忧劳国事,不顾及私利。

【忧公忘私】关心公益,不顾私利。

【因公行私】借公务谋取私利。

同“因公假私”。

【愚公移山】比喻坚持不懈地改造自然和坚定不移地进行斗争。

【羊公之鹤】羊公:指晋朝征南大将军羊祜。

原指羊公不舞之鹤。

现比喻名不副实。

【以私废公】由于私情而废弃公务。

【以私害公】指因私情而损害公道或公德。

【游闲公子】指游手好闲的富家子弟。

【一心为公】一心:专心,全心全意。

专心一意为公益着想。

【自报公议】自己报名或报出自认的情况,由群众讨论评议。

【折臂三公】晋代的羊枯,曾坠马折断手臂,官至三公。

指贵官堕马【执法不公】拒绝公正,在实施法律中的不公正。

【周公吐哺】后用为在位者礼贤下士之典实。

【至公无私】非常公正,不存私心。

【至公无我】至:极,最;公:无私。

公正到极点,丝毫没有私心【正明公道】指正大光明。

【直入公堂】比喻言行直截了当,不绕弯子。

【坐无车公】坐:通“座”,坐席;车公:晋人车胤。

比喻宴会时没有嘉宾。

【坐无公车】比喻宴会时没有嘉宾。

【专心向公】一心为公,不谋私利。

【振缨公朝】缨:古代帽子上系在颔下的带子;公朝:在朝廷上做事。

整理好头冠,入朝处理政事。

【自有公论】指事情的是非曲直公众自然会有评论。

【正直公平】指正直而又公道,不偏袒。

其他39条:【不痴不聋,不成姑公】姑公:婆婆和公公。

不装傻装聋,就难当婆婆公公。

形容长辈要宽宏大量。

【八公山上,草木皆兵】八公山:在安徽淮西市西。

将八公山上的草木,都当作是士兵。

形容极度惊恐,疑神疑鬼。

【不喑不聋,不成姑公】姑公:婆婆,公公。

指作为一家之主,对下辈的过失要能装糊涂。

【丑媳妇免不得见公姑】公姑:公婆。

比喻害怕见人而不得不见人。

【丑媳妇少不得见公婆】比喻害怕见人而不得不见人。

【丑媳妇总得见公婆】比喻隐藏不住,总要露相。

【公道自在人心】公道:公正的道理;自:当然,自然。

公正的道理自然存在于众人的心里。

指群众对事情的是非曲直知道的清楚明白。

【公道总在人心】公道:公正的道理。

公正的道理自然存在于众人心里。

【国耳忘家,公耳忘私】为了公事而忘记私事,为了国事而忘记家事。

形容一心为公为国。

【国尔忘家,公尔忘私】为了公事而忘记私事,为了国事而忘记家事。

形容一心为公为国。

【国耳忘家,公尔忘私】为了国家忘了自己的家,为了公事忘了私事。

形容一心为国为公。

【公耳忘私,国耳忘家】为了公事而忘记私事,为了国事而忘记家事。

形容一心为公为国。

【公而忘私,国而忘家】为了公事而忘记私事,为了国事而忘记家事。

形容一心为公为国。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公说的有公公的道理,婆婆说的有婆婆的道理。

比喻双方争执,各说自己有理。

【公生明,偏生暗】公:公平;明·明亮;偏:不公正;暗:昏暗,不明事理。

公正就耳聪目明,偏私就昏暗愚昧。

【公修公德,婆修婆德】指修德属个人,不得兼代。

【公有公理,婆有婆理】公:称丈夫的父亲。

比喻双方争执,各说自己有理。

【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形容钱能通神,不管办什么事,都必须用金钱打点贿赂才能办成。

【获隽公交车】汉代曾以公家车马送应举的人。

后以公车指入京应试举人。

“获隽公车”为会试得中的意思。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比喻心甘情愿地上当。

【老虎借猪,相公借书】相公:旧指读书人。

比喻东西正合自己的心愿,到手后就据为己有。

也比喻各有各的爱好。

【私仇不及公】及:达到。

不因私人的仇怨而害及到公家之事。

【是非自有公论】事情的是非曲直,公众自会作出恰当的评判。

【生公说法,顽石点头】shēnggōngshuōfǎ,wánshídiǎntóu【天公不作美】天公:老天爷;作美:成全。

老天爷不成全。

形容事情很不顺利。

【天公不做美】天不成全美事。

多指要进行的事情因刮风下雨而受到了影响。

【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太公:指周初的吕尚,即姜子牙。

比喻心甘情愿地上当。

【铁公鸡】比喻极其吝啬的人。

【文抄公】指那些剽窃别人作品的人。

【亡是公】亡:即无。

指不存在的人或物。

【王阳在位,贡公弹冠】王:汉代王吉;贡:贡禹;弹冠:拂去冠上的灰尘。

比喻好朋友进退相随,取舍一致。

也指一人得官,同类相庆。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项庄席间舞剑,企图刺杀刘邦。

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

【项庄舞剑,志在沛公】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

同“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项庄之剑,志在沛公】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

同“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羊公鹤】比喻名不副实。

【勇于私斗,怯于公愤】私:私利;怯:畏缩。

为了争取个人私利很勇敢,为了大家的利益在行动上则畏缩不前。

【一字入公门】事情一旦告到官府,有案为凭,就无法挽回。

告诫人们诉讼应慎重。

【张公吃酒李公颠】后有移花接木或顶缸之义。

同“张公吃酒李公醉”。

【张公吃酒李公醉】比喻由于误会而代人受过。

律师的操守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辛普森案件大概内容是什么

(简短)

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  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

美国著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

幸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

幸普森1947年4月9日生于美国旧金山波特里奥的康涅迪格大街的黑人居住区,曾是全美最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现为全国广播公司体育节目评播员,是美国最受欢迎的人,1977年,辛普森与十八岁的尼克尔相识,1978年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1979年,幸普森与妻离婚,与尼科尔同居,1985年正式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后二人关系紧张,经常吵架,辛普森因殴打尼科尔曾被洛杉矶地方法院以虐待妇女罪判处三十天监禁,缓期两年执行,罚金7000元,公益服务120小时,接受心理咨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二人离婚,但幸普森仍经常找尼科尔,意图重归于好,但尼科尔与戈尔德曼来往密切。

警方怀疑辛普森有杀人嫌疑。

  追捕杀人犯  94年6月12日1时左右,辛普森在家中等待送他去洛杉矶的司机,11时45分,乘飞机飞往芝加哥,到达芝加哥奥哈罗拉广场旅馆是6时15分,7时40分,警察通知他,前妻被杀,速回洛杉矶。

9时41分,辛普森乘机飞往洛杉矶。

辛普森离开旅馆后,警察搜了他住过的915房间,在毛巾、床单上发现了血迹和碎玻璃,洛山矶警察也搜了辛普森的别墅,发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

这只手套与凶杀案发现场被发现的另一只手套正好相配。

  辛普森抵达洛杉矶场后,被警察带回警署,被戴上手铐,在其律师魏茨曼的抗议下,手铐被除掉,在警署受审时,辛普森拒不承认谋杀一事。

辛普森聘请著名律师罗伯特·夏皮罗为其辩护律师,6月17日8时30分,洛杉矶检察官通知夏皮罗,警方准备逮捕辛普森,要他上午11时带辛普森自首,夏皮罗向辛普森传达了检察官的决定,11时30分,夏皮罗发现辛普森和其友考林斯不见了,及时通知了警方,警方连续出动了几架飞机,十几辆警车追捕辛普森,新闻机构也出动直升机。

此时,辛普森正坐在考林斯的汽车里,用抢顶着脑袋,企图自杀,考林斯用电话与警方取得了联系,在警方和朋友的劝说下,辛普森同意不再逃跑,下午7时57分,抵达辛普森住所,8时45分,被警方带到了洛杉矶看守所,辛普森被控两个一级谋杀罪。

即杀害尼科尔和戈尔德曼,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控方与辨方  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组成辩护团为其辩护,有夏皮罗、贝利、德肖维茨、科克伦-杰尔曼、李昌钰等,起诉方检察官为加斯蒂-克拉克、霍奇曼等八人。

双方阵容强大,举世瞩目。

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行。

”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

11月3日,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控方主要证据有:  (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戈尔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布朗和戈尔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布朗-戈尔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

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征;  (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在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有血迹。

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在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布朗-戈尔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迹;  (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  (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戈尔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相符;  (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  (8)在罗金汉别墅的车道、门厅、浴室洗练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辩方认为:  (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  (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  (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  (5)在现场搜查的洛杉矶警察法医当时并未在犯罪现场后门反吸大量血迹,也未在辛普森袜子上发现血迹,他们是在几个星期后,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后,才发现这些血迹的;  (6)洛杉矶警方法医在现场并未计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迹数量,进行干燥处理后也未计算数量,每次化验分析也不计数量;  (7)警察证人福尔曼对黑人有偏见,经常骂黑人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过辛普森汽车的钥匙,有栽赃陷害的可能。

  (8)控方证人丹尼斯-方出庭证明搜集证据的有效性,但辨方经过法庭质证,使其不得不承认:取毛毯盖尼科尔尸体使一个致命的错误;警察没有及时招集犯罪学家到现场;未用警带围普森的野马车;将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了发作现场;提取证据未戴乳胶手套;辛普森汽车旁的四滴血未进行记录,且少了血滴。

物证受到污染;  (9)控方证人塞尔马公司实验室主管洛宾-克顿出庭证明DNA的检验的科学性DNA血样与辛普森血样的相似性,指出现场发现的血样的提供者是辛普森。

辨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统计方法并非完全可信,血样在6月天很热的卡车里长达7小时可能变质。

举出塞尔马公司曾检验DNA出现的例子,说明现有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陪审团审判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

4男4女。

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

根据调查问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上首先胜出一筹。

陪审团陪审的时间越长,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当陪审团被隔离时。

每次出现误判时,对于辩方来说都是一场胜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轮中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当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潜在可能性。

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长的多。

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团花费了更长的时间。

  1995年10月1日,辛普森案在历时一年多的审理后,终于临近尾声。

在最后的法庭总结陈述中,起诉方的克拉克检察官、道尔顿检察官和辩护方的科克伦律师、谢克律师各自施展辩才,把己方的意见作了归纳。

他们的发言充满感情,充满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这是一场马拉松式审判的终点冲刺。

  10月2日9时16分,12名陪审员进入评议室,开始了对案件的讨论。

下午3时,随着三声蜂鸣器的轻响,意味着陪审员作出了一致的裁决。

很快12名陪审员回到了法庭。

首席陪审员告诉法官,他们的裁决已被签名、加注日期,封在一个信封内。

法官告诉双方律师,裁决结果将在第二天西部时间上午10点宣布。

  在西部时间上午10点到10点10分(东部时间下午1点到1点10分)之间。

人们全停止了工作。

没有人去教室上课。

没有人去打电话。

没有人去洗澡。

也没有人去遛狗散步。

民航班机在等待。

金融活动停了下来。

他们全在凝神听取对O·J·幸普森的最后裁决。

克林顿总统在12点58分放下手中的工作,离开椭圆形办公室,和助手们一起到秘书办公室里收看宣布裁决的实况。

  整个国家的期待下,司法官罗伯森女士宣读裁决,宣布辛普森无罪。

“陪审员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你们的裁决吗

你们每个人的

你们所有人的

”罗伯森女士问。

“是的。

”他们纷纷说道。

法庭立刻沸腾起来……。

  辛普森自由了。

他被当庭释放。

  13年后的裁决  2008年10月3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克拉克县地区法院,克拉克县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做出裁决,辛普森所受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

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

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不同的结局:民事审判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到民事诉讼的被告席。

在经过交换诉状、证据开示、选定陪审团等有关程序后,民事审判于1996年9月17日正式开始。

该案件由加州的圣塔莫尼卡民事法院(Santa Monica,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诺诗·富基萨肯(Hiroshi Fujisaki)作为独任法官主审此案。

在审判一开始,富基萨肯法官即禁止电视记者们在法庭拍摄并作出裁定限制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公开发表言论,从而将案件置于相对独立平静的审理氛围中。

与该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的气氛非常职业化,诉讼进程更快捷。

虽然在此民事案件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

然而,一方面富基萨肯法官不允许任何来自刑事诉讼的可能有利于辛普森的有关种族歧视的证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重要的新证据的展示更有利于原告一方。

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早在马克·福尔曼之前就已经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证实,所有重要的证据在福尔曼到达现场之前就已经被收集,所以福尔曼不可能伪造现场和证据。

他们同时还证实,只有一只带血的手套留在现场。

在刑事诉讼时,辨方曾主张福尔曼在现场发现了两只带血手套并将其中一只移至辛普森家中从而诬陷辛普森。

上述证人的证言推翻了刑事诉讼辨方的这一主张。

再有,警方认定辛普森有一双与案发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却矢口否认。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张照片十分清楚地显示辛普森穿的正是与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

原告律师指出,正是由于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认自己有同样的鞋子。

在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后裁决前,要求再次听辛普森有关不在现场的证据,殴打尼科尔的证词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机场的司机有关按门铃无人应答的情况及时间的证词,显示出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怀疑。

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

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检察机关科长竞争上岗演讲稿

尊敬察长、各位评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春意盎然,大家以盼綦江升区的美丽时刻,迎来了我院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我衷心的感谢院党组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竞争是一种本能,竞争是一种精神,竞争更能提振精气神。

科长不仅仅是一个工作职位,更是一分责任和义务的代名词。

科长作为院党组决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要处处事事维护党组威信,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干部职工的利益。

科长是一座架桥,他是架通上下级的心灵之桥;科长是一面旗,他敢于在工作和其他方面喊“向我看齐”;科长是一盆火,他不断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科长是人民的公仆,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只有准确把握“科长”这一角色,才能在这一位置上有所作为而有所不为。

  我现任民行科副科长,竞争民行科科长,我的竞争优势有:  第一、忠于党,热爱检察事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多年来,我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弘扬“忠诚廉明、守护正义”的重庆检察精神,多次被评为院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

  第二、竞争民行科科长,我有一定的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认认真真、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秉公办案,赢得了申诉人的信任和支持。

一年多来,我先后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件,立案件 件,不立案 件,提请抗诉 件,建议再审检察建议 件,获得法院改判 件,其余案件正办理中。

2010年,民行检察工作目标考核,在全科同志的艰苦努力下,从2009年的第38名跃升到第18名,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特别是在办理“綦腾公司系列”案件中,检察长同志,亲自指挥,主持申诉人与被申诉的和解工作,在分院民行处的支持下,最终以抗诉促成当事人和解,创造了抗诉检察工作的“綦腾”模式,这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值得继承和发杨。

  第三、多岗位锻炼,有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

  自1986年在东溪化工厂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綦江县卫生局、丁山镇人民政府、检察院、公安局工作。

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先后担任担任过机电设备科副科长,镇长助理,丁山湖旅游管理所所长,监所科副科长、控申科副科长、民行科副科长,机关第四党支部副书记,院工会组织委员.在检察院担任副职已经7年了。

在担任副职期间,全力协助科长工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全面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2009年,控申工作取得全市目标考核第一名的佳绩。

在这些不同岗位工作,我总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一步一个脚印走到今天,走向明天。

  第四、热爱学习,有比较全面的综合知识和从事检察工作法律专业知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

我从重庆市轻工校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中专毕业以来,先后完成了经济管理大专学业、政法专业本科学业、法学专业本科学业2008年,还参加了重庆市首届政法干警现代经济知识的短期培训。

特别感到心慰的是,2007年,在我42岁的时候,通过了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使我基本掌握了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此外,在检察工作,积极钻研、勤于思考,不断总结提高,有较强写作和调研能力。

如2010年,本人负责,民行科全体干警参加,高质量的完成了院党组的安排支持起诉问题调研科题。

《关于基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困惑和分析》调研文章,在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研讨会征文中获得三等奖。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虽然我上面谈到一些优势,但也还存许多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一定努力改正。

  假如今天我将竞争上民行科科长职务,本人的工作思路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全面完成院党组安排的各项任务。

  当前的首要工作目标是:坚定不移、不折不扣、不移余力,坚决完成院党组确定的2011年民行工作目标考核进入全市前十五名的任务。

  主要的工作措施是:  首先,重点抓、抓重点  尽管民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但工作重点是市院的目标考核任务。

因此,要针对市院目标考核调整的实际情况,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案件主要业务中,因为建抗案件占整个目标考核的70%。

在工作方法上,要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积极主动争取院党组的支持,按照去年“骑腾公司系列案件”的模式,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东贸公司系列案”成功办理,就一定能够完成院党组下达的任务。

  其次,整体推进,不遗漏其他考核目标。

  在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的同时,要树立整体推进不遗漏的工作思路,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上有所突破,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和社会管理创新上创造亮点,积极编写案例,争取零的突破,同时加强与职侦部门的联系,积极移送职侦线索。

  第三、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广辟案源  要加强与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部门的联系,特别是本院的检察联络室、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与沟通,广辟案源,寻找民事检察工作新的亮点。

尤其要加强与法院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改判率。

  第四、整合人力资源,创新管理方法。

  要向职侦局学习,要彻底改变过去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实行集中办案的模式,让有经验的老同志把脉,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年轻的同志办理法律文书的撰写,网上办案的操作等工作,这样集中力量办理建抗案件,争取在建抗案件数量上有重大突破。

  最后,要坚持一岗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好队伍,严格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从严治警,常抓不懈,保证队伍不出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

”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下,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最后,我想以伟大的科学家阿基米德名言结束本人的这次演讲:“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起整个地球”,假如今天你们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我将为你们创造一个奇迹。

柴静雾霾调查穹顶之下的即兴评述

雾霾之上,穹顶之下,我们同呼吸,共命运。

  大雾霾后得知怀孕:女儿健康就好。

  2013年1月份北京,一个月里头25天雾霾。

  那个月里头,我还去了四个地方出差:陕西、河南、江西、浙江。

回头看视频里的天空,当时的中国正被卷入一场覆盖了25个省市和6亿人的大雾霾,但有我的嗓子有意向,在西安那天晚上咳得睡不着觉,我就切了一只柠檬放在枕头边上。

回到北京之后,我知道我怀孕了。

  听到她的心跳的那一瞬间,我觉得我对她没有任何别的期望了——健康就好。

但是,她被诊断为良性肿瘤,在出生之后就要接受手术。

我还没有来得及抱她一下,她就被抱走的。

我是一个非常幸运的人,后来我辞职陪伴她、照顾她,只要一家人在一起平安就好、健康就好。

  以前我从来没有对污染感到过害怕,去哪我都没戴过口罩。

现在有生命抱在你怀里,她呼吸、她吃、她喝,都要由你来负责,你才会感到害怕。

那场雾霾持续了差不多两个月(2013年底),它让我意识到这件事情不是偶然发生,也不可能很快过去了。

  这是2014年整整一年的北京,只有空气和良的时候,我才能带她出门,但是这样的天能有多少呢?污染天数175天,这意味着一年当中有一半的时间我不得不把她像囚徒一样关在家里面。

十年前那个环保局长对我说了一句话,“孝义是山西的缩影,山西是中国的缩影”。

短短十年,我眼睁睁地看着它成为现实。

  连续40天空气影像记录显示:  天津2014年空气污染天数197天,  沈阳2014年空气污染天数152天,  成都2014年空气污染天数125天,  兰州2014年空气污染天数112天,  石家庄2014年空气污染天数264天  有的时候早上醒来我会看到女儿站在阳台前面用手拍着玻璃,用这个方式告诉我她想出去。

她总有一天会问我,妈妈,为什么你要把我关起来?外面到底是什么,它会伤害我吗?这一年当中我做的所的事情,就是为了回答将来她会问我的问题:雾霾是什么?它从哪儿来?我们怎么办?  雾霾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不见敌人的战争  雾霾是什么呢?我有时候会把灯关掉,我想看一看,我知道PM2.5就存在这当中,它们是一些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2.5微米的颗粒,所以它们才能折射大量的可见光,留给我们一个能见度很低的世界。

这是一个看不见敌人的战争。

  大量的样本显示,有很多人比你更高,超标20倍。

所有这些致癌物都附着在刚才看到的那个黑色的采样膜的表面,一种叫做黑炭的物质上,它非常小,只有0.2微米,但是它是一个锁链的结构,所以如果它打开的话,两克黑炭能有多大?能有整个篮球场那么大,所以它可以吸附很多的致癌物和重金属。

在中国这样的黑炭有多少呢?这是2009年NASA(美国航空航天局)做的一个测算,那个紫得发白发亮的地方是中国,(黑炭)它像幽灵一样在我们的上空飘荡。

  在中国每年因为大气污染过早死亡的人数是50万人。

在这场跟人类的战争当中,我们最脆弱和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就是我们的孩子和我们的父母,这些小孩大多才两个多月大,还没有出过门,但是已经得了肺炎,他们在接受雾化治疗。

在2013年1月份,重雾霾期间的时候,我们整个国家,有二十七个城市都出现了急诊人数的爆发性增长。

  EdwardLagrenceAvol(南加州大学医学院临床预防医学教授):如果让他们暴露在污染中的第一天,他们受到一部分功能损伤,他们暴露的第二天,他们的损伤没有第一天那么多,但这不是因为他们有了“适应性”,而是他们已经失去了这部分功能,损害已经发生。

  我就在华北天空下生活,这十年来我怎么没有觉察到雾霾的存在?我就去找了我们国家奥运空气质量保障小组的组长唐孝炎院士,她给了我这条曲线,这是2004年。

  11年前,那时候我们还没有PM2.5的检测,但是我们有PM10,她是根据当时的估算,那个时候在污染期的话,PM2.5可以达到三百到四百,属于今天的严重污染。

但那个时候我们一直认为那是雾,我们一直把它叫做雾。

  人们在当年并不是没有闻到呛人的味道,但煤炭带来的温暖和能量在当时更重要。

1980年前后,北京市内有3700家工厂,对一个充满发展渴望的农业大国来说,烟筒被认为是进步的标志。

  过去30年内,我国的肺癌死亡率上升了465%,虽然吸烟和老龄化仍然是这个数字的主要因素,但细颗粒物明确的致癌风险,越来越得到重视。

2012年,PM2.5被列入监测范围,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随着收入增加,信息透明,人们对环境的期待越来越高。

  我戴着口罩逛街,我戴着口罩购物,戴着口罩去跟朋友见面,我用胶条把我们家门窗每个缝都给它粘上,带着孩子出门打疫苗的时候,她冲我笑我都会感到害怕,说实话我不是多怕死,我是不想这么活。

所以每次碰到有人问我说,你到底要干嘛做这件事情。

我只好简单地告诉他,这是我跟雾霾之间的一场私人恩怨。

我要知道它从哪儿来,我要弄明白这一切是怎么回事。

  煤炭:先让中国腾飞,再让中国“遭罪”  中国的PM2.5,60%来与燃煤和燃油,也就是化石能源的燃烧。

这种燃烧的强度有多大呢?我们可以来看看,在2014年,这个数值可以代表全球化石能源的燃烧强度,可以看看中国有多亮,那个烧得发红发亮发白的地方就是我们国家。

从图标来看的话,它比欧洲高出三到四倍,我们烧了这么多化石能源。

而最让我感到意外的是,煤和油的污染物之间可以发生大规模的化学反应。

  在南威尔士被废弃的矿坑深处,埋葬着英国工业时代的心脏,它曾经驱动过一个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也给这个国家带来一场可怕的黑色灾难。

在1960年年代,伦敦大烟雾事件发生完之后,其他的国家纷纷开始减少和控制自己的煤炭用量,但当时恰逢中国改革开放的开始,这个已经封闭了多年和落后了多年的国家,迫切地需要一种巨大的能量能让自己起飞,它的选择是煤炭。

这是它增长的曲线。

  那中国这么多煤用在哪儿?2013年这36亿吨,我们可以看一下,其中3亿8千万吨烧在京津冀,而这3亿8千万吨当中,有三个亿烧在河北。

  熊跃辉(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原华北督查中心主任):有60%以上的钢铁企业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环评法甩在一边不用,就是一直通知停止审批,不管你合法的、不合法的都停止审批,真正的破罐子破摔的就是黑户,监管部门都不想去触及这一块,关的了吗?能取缔的了吗?一千万吨钢是多少人就业?10万人就业,河北的钢铁是到了什么程度?已经到了你取缔不了的程度。

  中国用三十年的时间走完别人一百年走过的工业华的道路,所以我们煤的污染之上还要再附加油的污染。

那么我们的油怎么了?我们的油大部分烧在车上,我们的车在十年之间增加了将近一个亿。

北京本地的污染源当中,最大的就来自机动车。

  尴尬的不止环保部门,空气中都是钱的味道  车多就污染吗?北京市交通委给我的解释是这样的我,东京90%以上的人在坐轨道交通,他们只有不到6%的人在开车。

北京有多少呢?北京34%的人开车。

北京每天高峰期的时候,六环以内,每个小时的PM2.5排放量是多少?——1吨。

北京人在5公里以内开车的有多少?将近一半。

  在北京每天一天凌晨的时候都会出现污染的峰值,而且是每天恒定出现,永远比当天下午有机碳的排放大概要高出两倍。

这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也想知道这个答案,我们就去了延庆。

  (随机抽查一辆车)  司机:这是国一之前的。

  柴静:那就是意味着没有任何排放设施。

  司机:没有,基本没有排放控制措施。

  警察:绿标。

  司机:国三。

  柴静:是哪儿发的?河北省环保厅。

  司机:买的时候他说是国三的,咱又不懂,对不对,咱只是买车的。

  李昆生(北京是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大面积造假,或者说说得更严重一点,全面造假,这是行业内的秘密,90%基本配置都不在。

如果有三万辆车进城,那就相当于几百万辆车在夜里还在跑。

  没有任何排放设施的时候,它的排放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只这一辆车,只一项颗粒物的排放,它就是国IV车的五百倍。

它的氮氧化物的排放,要占所有机动车的70%,它的一次性颗粒物的排放要占到多少呢?99%。

还有更可怕的事情是,柴油车的尾气排放出来的颗粒物毒性远比一般的大。

如果要问责的话,首先应该问的是造假车企的负责人吧?  十几年来,如果说这种全面造假、普遍造假都存在,而且监管部门知道的话,为什么不去处理他们呢?我们不是有法律吗?你这样的产品是可以召回的呀。

但是从2004年到现在,这个法律在这类车辆上用过多少次呢?一次都没有。

  丁焰(环保部车辆污染研究处主任):当然我们问过,你大气法为什么要这么写,为什么不直接写我们。

人家说了,就是因为当时定这条的时候,很多部门反对,不能你环保管。

但最后这个法就过不去,过不去最后等于就用了一个模糊的写法,就是叫有执法权的去做。

  丁焰:但是实际上还是没管住啊,合格证全是真的,车型也全是真的,环保部门也发了那个绿标了,也是国四的。

没有一个部门去看那个车到底是什么,只有那个车是国一的。

  尴尬的不光是环保部门,车企业也挺尴尬的,那个造假的老板后来就跟我说,如果环保部能够去执法,去抓那些造假的车辆的话,我保证第二天就生产真的。

在延庆的时候,随机抽查了这辆柴油车,这是在北京加的柴油,已经是非常好的,全国最高的水平了,但是它的柴油测出来之后,是欧盟和日本包括美国的二十五倍。

  全世界的石油企业都会去尽量维护自己的行业利益,这是一个公司的天性,这无可厚非。

我们很想知道其他国家到底是谁在制订这个标准,这是我们目前为止调查到的结论—澳大利亚:环保部;韩国:环境部;日本:日本环境省;墨西哥: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与能源部;加拿大:环境部;欧洲标准委员会。

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墨西哥、加拿大,基本都是环境部在主导标准。

即使是欧盟这样的欧洲标准委员会来定的时候,它会有行业协会的声音,但是也没有出现过由石化行业来主导标准制定的情况。

  那为什么在我国,国家车用燃油质量标准是由石化行业主导的呢?一个国家的选择有它的历史原因。

上世纪六十年代,我国石油处于极度紧缺状态,长安街上的公交车需要头顶一个煤气包行使,远未到考虑燃油环保指标的时候,环保部门也未成立,所以标准的制定,是由当时石油部下属的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

  在中国,除了我们的油品标准低之外,我们还有另外一个,在我出发之前远远没有想到的问题,就是我们有一半的油是完全失控,全球十大港口,现在有七个在中国。

远洋货轮带来的污染之大,在靠近海岸线四百米的地方,它排放的污染相当于五十万辆大卡车。

所以在深圳,百分之六十的二氧化硫是来自轮船的。

  也许你既不生活在港口边上,也不生活在河的边上,也不生活在机场的边上,但是你一定遇到过这些车。

这些是工程的施工车辆,有一次我在河北看到它们的时候,我以为前面失火了,绕到前面一看,是它在排放黑烟。

我们跟环保部一起,环保部门的人就说“那这样,我们去查一下,看看吧”。

他们就现成买了一个柴油壶,然后就进了最近的一家民营加油站,我是最后一个下车的,那么等我下去的时候,我发现他的证已经被老板夺走了。

  老板:大气防治法?  柴静:“环保部门有这义务权力”。

  老板:你有义务,你有义务,没这权力。

  这老板说完这句话之后,我们每个人都默默无语,然后就拎着柴油壶就都散了。

他说得太狠了,从煤到油一项一项下来,煤和油的消耗都这么大,我们的品质相对低劣,我们缺少清洁,我们还在排放的时候缺乏控制,我一直想知道为什么,一直到这个老板,这句话我觉得他莫名其妙地道出了某种事物的本质。

  一吨钢,如果把它所有的环保成本省下来,不去装的话,它能够省一百块钱,一吨煤能够省一百五十六块钱,一辆车如果不装环保设施的话能够大概省两万,油品少升级一次,能够省五百个亿。

十年前,我问空气中是什么味道,我没有得到答案。

现在我知道了,空气中是钱的味道。

  借鉴经验,创造未来:英国美国是如何治理空气污染的?  城市给了我们个人的自由,也给了这个国家三十年来的繁荣,未来还会有三四亿人要进城,这个必然到来,不可避免。

他们会给这个国家带来不可思议的文明和财富,但是假如用投资拉动工业和拉动城市发展的模式不改变的话,结果会是什么?这意味着我们将在用光所有的资源之前,我们就用光所有的环境容量。

  之前我很担心,北京还在扩张,它的汽车的量还在增加,它的污染能降低吗?但是这是洛杉矶,一个跟北京非常像的地方。

它也是三面环山,空气扩散条件很不好,所以它曾经发生过大规模的光化学污染烟雾事件。

但是从1970年以来,洛杉矶的车辆还在上升,上升了这么多,三倍,但它们排放呢?降低了百分之七十五,他们怎么做到的?我就去趟洛杉矶在那里观察。

  洛杉矶这种摊大饼的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典型的失败案例,它的公交系统也远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造成车辆毫无约束的发展。

  一千七百多完人差不多一千三百多万辆车。

都快人手一辆了,整个加州,一天之内,8.5亿的形成,所有的燃料加起来,都够来回月球一千六百趟。

  根据加州空气资源部的估计,南加州空气中71%的致癌物质,都由柴油车产生,所以所有的柴油车都被要求安装DPF,这种颗粒过滤器,相当于给车戴上口罩,可以过滤掉99%的颗粒物。

  为了治理污染,加州不得不制定最严格的新车机动车标准,环保部门有权力抽查任何新车,可从用户手中直接抽查十二万英里之内的在用车,一旦发现厂家违规,要从出厂当天开始,每一天罚两万五千美元。

环保部门有权力要求车企,召回全部问题车辆。

  中国是一个煤炭的消费量,占百份之七十的国家,在我们国家能源结构里面,我们怎么才能减掉煤呢?很多人都跟我讲说,伦敦要等了四十年,五十年才把污染治好,我们也得等这么久。

但真的是这样吗?看看这儿,从他们开始治理污染的前十年,他们就把污染物降低了百分之八十,这是一个极大的改善,我们来看看伦敦是怎么做的。

  伦敦大烟雾事件发生的时候,英国的能源结构中,将近百分之九十是煤炭,1953年,颗粒物的平均浓度,超过欧盟标准的十倍,他们控制污染的压力,比我国当前更大,英国人在1956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

  JohnMurlis(英国伦敦前环保督察员):每一个煤矿都在地上有洗煤的设施,在卖给用户之前,煤炭先要被洗干净,在开放式的壁炉里燃烧煤是违法的,这就是壁炉。

(无烟区内)任何排放煤烟的设施,都是被严令禁止的。

治污监察员可以检查店铺,检查是否在售买违法的燃料。

  政府出钱,承担家庭壁炉改造百分之七十的费用,但惩罚同样严格,违反者可以处以一百英镑罚款,甚至坐牢。

  烟雾事件发生后二十年中,石油替代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煤炭,天然气替代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煤炭,煤炭在整个国家的能源结构中,从百分之九十下降到百分之三十,而重工业占GDP的比例也下降了百分之十。

很多煤矿和燃煤的工厂关停,又一个伦敦的地标消失了。

这里曾经有上百万人就业,现在你们(矿工)怎么挣钱生活呢?  EdDavey(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大臣):一百多年前,我们英国有几百万矿工,现在只剩下几万人了,但我们的就业人数是历史最高的。

当一个产业正在被淘汰的时候,会有另外一个产业冉冉升起。

  开放市场,才能有更清洁的天空  1960到1970,英国治污的前十年,经济并没有倒退,GDP反而增加了一倍。

之后十年中,英国进入油气时代,他们的经济总量翻了四倍。

英国是用更清洁的能源,石油和天然气,尤其是天然气来替代了煤炭,他们才取得了蓝天和白云。

那时候人均GDP跟中国是一样的,政府最重要的是不要去补贴那些已经要被时代淘汰掉的落后和污染还有亏损的产业,你要给新兴的产业,给它们公平竞争的机会。

它们会带给你惊喜。

伦敦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要从煤炭时代进入油气时代,我们才能够得到更清洁的天空。

  我们的天然气探明是多少呢?百分之二十二。

那我们的石油探明率是多少呢?百分之三十八,而且每年开采量只占探明量的1\\\/9。

有大量的资源,我们知道在哪儿,但却没有去开采?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国,美国来说,它们有六千三百家天然气石油公司,我们有几家呢?三家,其中百分之七十集中在一家手里,中石油。

美国有一百六十家天然气管道公司,我们(主体管道)有几家呢?三家,其中百分之七十集中在一家手里,中石油。

  EdwardDavey(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大臣):我认为只有开放市场,才能分享智慧,寻求创新,才能得到世上最好的东西。

  重返蔚蓝地图,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做这次演讲,我才第一次接触到中国的能源问题。

这两年的腐败图,它是一个腐败高发的区域,能源局前局长刘铁男在接受庭审的时候说过一句话,要想遏制高发的腐败,就要把本来应该属于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

2014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中国的能源国家安全战略,已经明确,能源是一种商品,我们要建构有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而且要改变政府对于能源的监管方式。

但是在等待一个国家,建立和完善一个庞大的体系之前,我们究竟能够做什么?  世界上再强大的政府,也没有办法独立治理好污染,它要依靠的就是每一个,像你我这样的普通人。

我们的选择,我们的意志。

只有信息公开,才是一切公众参与的基础。

你可以猜猜看,今年之前有多少家中国的公益组织是具备司法诉讼主体资格的?一家都没有,就是因为当时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有关组织才可以提起诉讼,至于谁是这个有关组织,没人知道。

但是1月1日开始,新环保法已经规定了,只要你从事环境公益活动五年以上,没有违法记录,你就可以承担这个诉讼主体的资格,现在七百多家环保组织。

  我们可以记住这几个数字,12369。

如果你不打,它就永远只是一个数字。

雾霾天一来我就不知道我,明天在哪儿,或者未来在哪儿。

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但是呢就在那个餐馆老板,把那个油烟(回收装置)装好的那一会儿,我突然觉得我好像脚落实地,这种感觉很难说清楚。

你明明知道说它对于改善大气污染的作用,是非常微乎其微的。

但就是因为一个人,知道了自己做的一点点事情,可以让事情本身变得更好,他心里面就能够踏实了。

  所以回头来看,人类与污染之间的战争,历史就是这样创造的,就是千千万万个普通人,有一天他们会说不,我不满意。

我不想等待,我也不再退位,我要站出来做一点什么,我要做的事情,就在此时,就在此刻,就在此地,就是此身。

  成千上万的孩子正在孕育,正在出生,这些河流,天空、大地是应该属于他们的,我们没有权利只知消费不知可知,我们有责任向他们证明一个被能源照亮的世界,同时可以是洁净和美好的。

在雾霾严重的时候,我们至少有一件事情可以做,就是保护好你自己,和你爱的人。

“我为学校发展建一言”征文,急``高分且有悬赏分

关心学院发展是每个中财人责无旁贷的义务,学院的发展同个人发展,某种意义上是“捆绑”的.一名杰出的法律从业者,身后大多有强大的法学院作为成长支撑,因此学院同学生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作为一名即将步入毕业倒计时的法律硕士和六年党龄的党员,位卑未敢忘忧国,本人愿意借着学习科学发展观的东风,对学院发展、法硕专业培养等事宜提出自己微薄的见解. 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些不成熟之见,还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中财法学院之崛起的路径选择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是最高层次的政治文明.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的需求日渐活跃,随着依法治国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各个高校追捧法律,竞相开设专业.据统计,全国大概有三百多所院校,开设了法律课程,中财法学院如何在院校林立中树立起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理所应当成为全院上下探索的话题. 毋庸置言,中财法学院同传统的“五院四系”无法相提并论,这一点郭锋老师也坦言.这些院校历史积淀较深,也在持续发展,我们中财法学院赶超的确有困难.但另辟蹊径,也许会发现中财法学院脱颖而出并非没有可能.因为传统名校之强,强在法学研究生培养,而在专业硕士培养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他们开创时间并不比中财早,经验积累也并不比中财多.可以说,大家起点近似, 任何一方比较优势并不突出.因此,探索法律硕士专业培养,将法硕作为中财法学院崛起的突破口,具有期待利益. 中财法学院,发展特色法硕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从大的方面来看,发展经济同依法治国是国内两大主题,微观来看,中财经济学科在全国很有号召力,法学院依托财经,走财经法律的发展定位,这是复合型多学科的发展道路.上述两种情况,从气候来看,与具有复合背景的法硕人才特点暗合.因此,下大力气发展法硕,学院发展的路径选择上不存在偏差. 此外,本人建议法学院在以后的生源遴选中,侧重于经济类背景的学生录取,这不仅符合学院的发展方略,而且也便利入学者接受经济教育. 实现中财法学院的崛起,法律硕士专业的教学和课程设置,是至为关键的一环,因为教学上的特色和课程的优势,是耀眼的闪光点.李轩老师提出的全员双导师制,是中财法硕吸引全国眼球的所在.但如何切实发挥校外导师的向导作用,规避他们充当“花瓶导师”,导师不导,值得探讨.本人浅见,邀请校外导师授课,是不是有助于双方沟通?当然校外导师很忙,愿不愿意授课,并不在我们掌控之中. 当然,只要我们不断邀请,坚持不懈,相信校外导师会拨冗参与. 二、法律硕士特色专业的品牌树立 1、教学方面 法律硕士专业既然定位于复合型高级人才的培养,那么对培养者(教学者)来说,要求更高.从逻辑看,能教育出高级人才的人只能是更高级的人.因此,提高培养者(教学者)水平,改进教学质量,把出发点作为落脚点,是当前法硕教学的当务之急.所以提高学风的同时,改进教风理应并行不悖的进行,杜绝个别教师插科打诨,混水摸鱼.此外,法学院在引进人才方面,对复合背景的高级人才并且有利于法硕教学的应予考虑.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这就说明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院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工厂,与实务并不紧密关联,如何有效突破上述名言的桎梏?愚以为强力推进案例教学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律条文抽象,法律理论同现实中鲜活的案例建立联系,需要演绎推理, 所以很多学生感觉法律实务神秘,.案例教学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同生动的实例结合, 要求学生充分思考和广泛阅读,有利于学生真正掌握所学知识。

这种以点带面,有助于学生融会贯通的教学方法,之所以没有得到推广,不在于填鸭式教学生命力顽强,而是由于教学者不愿为教学所累的利己选择。

因此,提高开展案例教学者的课时费,有助于激励教师开展教学探索。

作为生产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同社会实际需求是存在脱钩环节的。

本人以为应开展法律硕士毕业生跟踪调查,弄清用人单位的反馈,找出毕业生的不足,在以后的教学中,查漏补缺,相机改进, 以生产出适销的法律人才. 本人私见,学习、理解法律的最感性途径,莫过于亲历一场旁听,经历一次实习,参与一件诉讼,这些机会的创造,离不开学院给与支持和引导.试想,学院号召某位老师牵头,由法硕学生参与,每年开展一件公益诉讼,这样既能提高学院的知名度,又给学生创造了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的机会,可谓一举两得. 2、课程设置方面 法硕是经济加法律的培养定位,那么开设经济类精品课程,融入学校经济氛围,是法硕培养特色的源泉.目前来看,经济类课程设置,深度不够,范围不广,不利于实务能力的培养(而对于经济学背景出身的法硕而言,又重温了本科课程). 法律实践课,很能激发学法者的兴趣.目前法律实践课的开设,集中在二年级下半学期,参加者很喜欢,但有应接不暇的感觉.法律实务学习,是一个渐进不间断的过程,集中在一个学期填鸭式教学,效果如何,有待观察.本人感觉,法律实务课分散在两个学年,让学生每个学期都有新鲜感,都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的感悟,会更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培养. 最后,法硕的学费昂贵,学子的投入理应抱有更大的回馈期待.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只有让付出高成本的人觉得物有所值,这样才会口碑传承,薪火相传,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向往加入中财法学院,更多的人才加入,为法学院的物质建设供应了财力,有利于中财法学做大做强.学院做大做强,又能行成良好的师资,吸引更多的学生加入------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所以,法学院应该在法硕教育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塑造优势品牌. 一言蔽之,形成中财特色的法硕培养,有助于中财法学院的崛起.,高度重视法硕专业,是学院发展的站略选择 . 综上,期冀学院领导在布局谋篇时对法硕培养,在政策方面给予侧重考虑,(帮你找了下,把学校改下,最好再去搜索下,天下文章一半抄)

做一个职业打假人都要具备什么条件

你好

下面是你需要的文章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全国打假网” 还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 严惩售假者是打假的关键 新华网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目前仍在深入开展,不断传来的战果让消费者感到振奋。

虽然打假行动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窝点,但同时暴露的问题也让人忧虑。

当前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气候,出现了假冒伪劣一个村、一条街和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保管“一条龙”的态势。

另外,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高学历人员的参与,使得造假手段更趋隐蔽、复杂。

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涉嫌假冒高技术产品金刚石锯片的造假窝点时,发现该造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他们平时非常注意研究国内各名牌金刚石锯片,造假水平相当高。

因此,虽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假冒伪劣商品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感觉,再加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制假售假者或抗拒执法,或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形势异常严峻。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制售假货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

制假是“源头”,而售假则是制假的“动力”。

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销售牟利,正所谓“无售不制”。

执法部门在打假中,常常过分强调要从源头上打击假货,给制假者以“重拳”,而对售假者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忽略。

假货没收了制假的人还在,制假的设备摧毁了制假的技术还在,只不过是换一个时间和地点,同样的制假者还会制造同样的假货并流入市场造成危害。

有需求、有利润,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越打越难的原因。

笔者以为,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更要打击售假,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

有的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效益大,风险小,即使被工商部门查获最多不过没收,要消费者找上门来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赖就赖,这些比起他所获得的利润来真是微不足道。

因此打假不仅要打掉制假的窝点,更要对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彻底打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力”。

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愿意出售假货,那造假者又如何实现利润呢

打击出售假货的有效办法,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谁售假就打击谁。

首先,由消费者向有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如果一旦确认,就可以处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同时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到5倍不等的奖励,这样无论谁销售假货,无论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销售的是假货,一经查证就给予严厉惩处。

这样使商家在进货时,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消费者负责,而那种进了假货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或者明知是假货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我们不仅可以打击售假的商家,而且还能培养商家的诚信,最后到所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都拒绝假货之时,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会销声匿迹,实现“无售不制”的局面。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 ——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  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编者按:“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   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内部,甚至合议庭内部也同样会出现两种分歧意见。

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说:两种观点之一认为,以打假为赢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第49条;另一种则认为,不要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只要商家确实售假,就构成欺诈,谁捉到,谁就应该得到赔偿。

  我以为:首先必须重温所谓“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知假买假”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消法》第49条中“消费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这一条的真正立法意图呢?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我本人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

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反对这条的人不少,而发言中极力主张制定这条的只有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武高汉(原中国消协)和我3个人。

当时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

”梁先生认为“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就会形成一个脱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并称“知假买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们”“3个人”之一的武高汉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

赞同《消法》第49条的还有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乔晓阳、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协的代表。

对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成了一个法律名词并被争论不休,武高汉感到“特别迷惑,特别悲哀”。

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仅在6年前主动“疑假买假”,并将两幅徐悲鸿的《奔马图》“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获双倍赔偿。

而且他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鼓励。

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请允许直言,我赞赏梁研究员的“理性”和非“情绪化”,并且拥护“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

但是,在《消法》没有修改对消费者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之前,比较而言,鉴于中国市场假货充斥甚至以假乱真,李逵难辨,正如某电视剧一句经典台词:“现在只有妈是真的,连爹都有假的”情况下,我倒觉得“职业打假者”应运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纵使让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而我辈不至因买生活必需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担心伪劣又有何妨?我仅知天津出了个“王海”,赞成他关于“知假买假或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观点。

据闻他已退出“打假”,在专心写书;南京出了个“杨鸿”;上海出了个“王海东”。

纵或全国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泛滥而出现一个“职业打假者阶层”,试问那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职业打假者与假冒伪劣同生共死,让中国市场如同美国、日本甚至某些发展中小国一样净化,那又有什么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阐释“立法原意”,让我们了解了立法当时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一个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起草法律的并不止一人,各个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难相同,在法律适用发生争议的时候,去寻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即使是某一个起草者本人的解释也很难说就是“立法原意”,如果两个起草者的“原意”相对立,那么究竟谁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要落后于生活,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已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要解决僵硬的法律条文和流动的社会生活的矛盾,非对法律进行解释不可。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指出:“随处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对于同样的条文、同样的用语,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有理有据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释。

”而“判断何为真诠,何为真释,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中国法制出版社)。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据某个著名网站的调查,超过90%的网民赞成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舆论明显呈‘一边倒’的态势,绝非偶然。

”《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2日)《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谈得好:“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

”   至于司法监督,人人皆知,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宪法监督与解释。

1930—1941年出任该院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惊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应是:我们尊重(美国)宪法,但宪法是什么,由法官说了算。

  中国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

在司法支持打假,优化和净化市场方面,我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王海东打假的一个《批复》是非常难能可贵,值得弘扬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并无违法。

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电话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

被告这一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

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   正是因为这个态度明确,不同凡响的《批复》,要求全市各级法院,无论购买商品者是什么人,无论他是否知假和个人生活需要.凡经营者经举报、审查确认构成欺诈的,一律适用《消法》第49条,给购买者退一赔一。

这就使得上海市场相对全国各地市场而言,虽不能说假劣绝迹,确实做到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净化和优化。

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除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关于贯彻施行<民法通则>若平问题的意见》第68条)延伸适用于 《消法》第49条,并将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复》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

  我们不是倡导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说什么他山石可攻玉吗?现在美国以金融保安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从1992年就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打进中国“打假”市场,据说该公司80%以上的业务集中在“打假”上。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对宝洁、联合利华等74个跨国公司的品牌进行保护。

其中宝洁公司每年假货损值12亿,联合利华每年假货损值3.4亿。

他们作为职业打假者不仅合法化,而且实现了规模化和企业化。

既然洋人已经在我们鼻子下面不仅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成了一个市场行业的主要业务,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经验直接“拿来”学到手,甚至直到今天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知假买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护昵?   最后,呼吁对“职业打假者”,即运用《消法》第49条谋生的打假者,承认他们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予以合法化。

我完全赞同《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

因为“法理上讲,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的表现。

在法治社会里,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任何其他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

从法理上讲,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的对比,就足以辩明人心向背。

因此,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立法应该是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

”请允许狗尾续貂;不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学、律师,包括传媒众口铄金,都该如此。

  总而言之:为了中国市场净化,为了中国出口诚信,为了中国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打击欺诈行为,别无选择。

“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断是非的基础和前提。

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业包括消协打假,还须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一切欺诈行为包括制假售假鸣鼓而攻之。

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职业者,务必鼓励、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视、排斥,更不容否定。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所谓企业政府关系,是指以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利用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和手段与政府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以取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合作,从而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外部政治环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企业政府关系中,企业是主体,政府公众则是客体,也即企业政府关系的作用对象。

政府公众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结构,从公共关系的角度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的中央政府和组织利益所触及的各级地方政府;二是政府组织机构的职能部门,企业通过这些部门与政府打交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约束;三是政府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与政府交往过程中,企业需要接触到政府的各级官员、行政部门的助理和秘书,以及职能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

  符合WTO规则的合理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一)为企业服务应当成为政府的根本目的 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服务,正是这一点构成了现代政企关系的基础。

企业的运转和成长可以增进社会财富,提高人们的生活福利,使壮有所用、老有所依,企业构成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组织社会生产、分配的最佳和最主要的制度安排。

因此,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目的,即为企业服务,政府制定一切政策措施的出发点是保障和扶持企业的健康成长。

  政府是公共部门,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这个关系界定不清楚,企业就难以快速发展,全面小康社会也很难实现。

现在,好多政府部门都没有转变过来,它就是喜欢管企业,这是不行的。

我们要接受政府是服务性组织的观念,中共十六大报告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政府的职责是服务于企业。

  (二)政府与企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对等关系  政府和企业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平等主体。

政府是依法管理,企业是依法经营,都是以法律为基础,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是构建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活动主体,这一条很重要。

现在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还是太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对等的,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政府可以依法利用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也可以对微观上的企业微观行为进行处罚,但除此之外,政府不具备其它对企业的支配权力。

对于企业的生产、投资等各项具体经营,政府无权进行干涉。

  (三)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应当转变 我国的经济体制脱胎于过去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一些特征。

其主要表现就是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主要采取审批的方式,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和干预仍然比较多。

  三、建立新型政企关系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新型政企关系,其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

从现阶段来看,确实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新型政企关系就只能是望梅止渴。

因此,从现在开始必须对实行过程中的障碍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合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来逐步化解,从而顺利推进政企关系建设。

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整个社会运转的中枢机构,掌握着经济要素控制权、物资分配权、人事任免权等几乎全部的权力,而立法、司法机关则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行政命令是这种体制运行的基础和准则,不再另外需要法律的调节和规范。

现在这种体制的残余影响还比较明显,如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动辄对企业的人员、财产等进行查处 、查封、拍卖,或者以行政操纵司法,这些都是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表现。

加入WTO以后,要求我们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

行政机关原先占有的一部分司法和立法权力,应当归还给相应机关。

行政权力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有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应当尽量减少,避免随意性。

对于行政权力任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的现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 惩处。

  (二)政府不再直接经营企业  政府承担的是一个服务者和协调人的角色,应当集中精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搞好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

目前,我国国有经济比重虽已有所降低,但仍然明显高出市场经济国家平均水平。

政府身兼二任,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结果只能是两者都做不好。

现在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连打击“假冒伪劣”这样的基本任务都完成不了,职能严重缺位。

同时,国有企业拿了大量的补贴,享受了民营企业不敢企及的优待,却连年亏损;国企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政府直接经营企业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三)政府不再作为对企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体。

  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不是政府,即便有一些资源需要政府配置,政府也不能采取行政的方式,而要采取市场的方式。

一般人认为有三种资源政府还要统一配置:土地、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消费。

三者都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土地不能批给,必须拍卖;公共建设项目不能审批,而要招标;政府消费必须走向政府采购。

  (四)政府不再是企业制度设计的主体。

  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应是企业本身,政府主要职责是搞好企业外部环境。

“公司法”应修改,本该企业做的事,却在由政府做,这必须改变。

  (五)政府不能再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

  政府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会导致有的企业有政府背景,有的企业没有政府背景,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六)企业对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

如果政府干预出了问题,企业完全可以起诉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

这是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必然要求。

  此外,WTO的规则也要求我们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政府直接经营企业进行很多硬性的限制。

因此,政府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应当减少到最必要、最合理的限度,一般说来,仅承担那些其它主体不愿承担或无法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公共产品生产、建设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

原有的国有资本应当从一般竞争退出,只在某些特殊领域(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等)保留必要的股权。

即便在这些领域,也要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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