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答辩状
提交证据清单。
没有固定格式,证据准备得越充分越好。
经济纠纷案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怎么写答辩状
首先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诉人、被申诉人针对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
例: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
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
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
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
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
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
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
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
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对方答辩状都同意离婚了,也没有经济纠纷,我也没有要对方一分钱,而且是第二次起诉,为什么法法院不同意
对方也同意,你们就直接办离婚就是了。
干吗到法院
你还是隐瞒什么了
经济纠纷答辩具有哪三个特点
经济案件的答辩状抄,与民事案件的答辩状基本相同,全部内容可分三部分。
首部,应写明文书名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是否有委托代理人等,百同时要写明案由。
正文是答辩状的核心,要针对起诉状的内容答度辩,做到有理、有据。
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问排除可以结合被答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反诉。
尾部答,应写明受诉法院名称、答辩人和答辩日期。
有的还应写明附项。
劳资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XXX被答辩人:XXX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劳动仲裁委庭审已调查清楚并认定答辩人是经***介绍到被答辩人处工作,被答辩人是承包了XXXXXX的工程,而后分包给了***,被答辩人不巨额被相关资质,答辩人在干活时不慎摔伤,XXX也承认上述事实。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XXXX,故鹿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管辖权。
被答辩人已参加**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庭审,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位**市,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此致X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XXX年XX月XX日
经济纠纷,民事诉颂答辩状的格式和要点
没有固定的格式。
而且格式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内容。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银行作为第三人答辩状
给你一份希望能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案状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并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
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
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13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