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情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
1、实验法——实验归是在实验基础上,对实验数真加以分析,通过实验归纳出物理规律的认识方法。
在物理解题过程中,它主要体现对实验所获得的数据,运用数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进行加工整理,实现归纳出各物理量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2、理想试验——应该为“理想实验”,所谓“理想实验”,又叫做“假想实验”、“抽象的实验”或“思想上的实验”,它是人们在思想中塑造的理想过程,是一种逻辑推理的思维过程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方法。
“理想实验”虽然也叫做“实验”,但它同前面所说的真实的科学实验是有原则区别的,真实的科学实验是一种实践的活动,而“理想实验”则是一种思维的活动;前者是可以将设计通过物化过程而实现的实验,后者则是由人们在抽象思维中设想出来而实际上无法做到的“实验”。
“理想实验”并不是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想,首先,“理想实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所谓的“理想实验”就是在真实的科学实验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忽略次要矛盾,对实际过程作出更深入一层的抽象分析.其次,“理想实验”的推理过程,是以一定的逻辑法则为根据的,而这些逻辑法则,都是从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并为实践所证实了的。
1+1为什么等于二 这是谁推理出来的
如果是数中的“1+1=2”,那不是证明出,而是生活生产实践中总结的。
人的知识,不可能全部都由推导得出,必须有一些基础的知识是直接由客观事实(生活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
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发现一些具有某种共性的例子,如先拿走1个苹果,再拿走1个苹果,其结果等同于一次性拿走2个苹果。
先开垦1亩地,再开垦1亩地,面积等同于一次性开垦2亩地。
从这些实践中,人们把其中的实物如苹果、地等去除,把数字抽象出来,得到1+1=2的结论。
这不是证明出来的,是归纳出来的。
体现了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的哲学事实。
即使在二进制中,1+1=10,那也是因为二进制的10就等于十进制中的2的缘故。
如果是说哥德巴赫猜想的那个“1+1=2”,这还没证明出来。
法律发现的例子 举个例子来体现出法律发现
法律的基本方法及其问题 )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在结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大前提是那种概括了若干同类个别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断; 小前提是对某一个别事物属于大前提主词外延的一种说明; 结论表明该个别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断所揭示的属性。
由于生活世界存在着特殊与普遍之间的内在联系,而那种共性、普遍性是同类事物的任何个别都共同具有的,所以一个正确的演绎系统,本身是对这种特殊与普遍之间的联系的反映。
当代中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各种具体规定,是人们进行法理的大前提。
所以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广泛运用。
演绎法律推理具有与一般演绎推理不同的特点。
美国法学家史蒂文.J.伯顿认为,法律演绎推理的关键步骤有三 :⑴ 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
⑵ 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
⑶判断重要程度。
而其中的真正的问题可能在于“选定大小前提并在它们之间确立一种适当的关系。
”在此,有必要分步骤进行分析。
第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寻找大前提
大前提是用作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
有两个因素影响着对大前提的找寻。
其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准确的把握。
即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其二是人们的法律知识。
人们只有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训练才知道如何“全面”、“准确”地确定案件事实,才能够“对号入座”、在自己的法律知识之网中找到合适的大前提。
第二步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小前提
这一过程其实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反复沟通与联络的过程。
因为小前提是对某一个别事物属于大前提主词外延的一种说明,而法律演绎推理的小前提通常是对某一特定的、待判断问题的描述。
在有些情况下,对小前提的描述并非易事。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这种描述有可能是一个颇具“技巧性”的事情,需要精心“剪裁”,以使案件事实与大前提相符合。
第三步是判断重要程度。
“判断重要程度就是判断在案件的许多事实中那些事实可以证明把该案归于一法律类别。
”由于有很多事实,每个事实只不过是一个事实而已。
任何事实都可能重要或者不重要。
所谓重要的事实是那种恰好与有关法律要做什么的规范性指示相吻合的事实。
而规则是抽象的,事实是具体的,“一个案件的事实并非事先就包装在规则的语言之中。
”要想使案件事实“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可以适用,就需要解释——解释规则的含义,解释(说明)案件事实以及它与这个规则相符合的程度。
因此,判断重要程度对法律演绎推理的正确进行是至关重要的,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却在演绎推理之外。
例如,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向县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该行政机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认为原告使用一历史上的、可能引起人们消极联想的人名进行登记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拒绝批准。
该行政相对人根据同一法规的第十条第一款,“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到公安机关把自己的名字改为那个历史人物的名字,进而以自己的名字再次申请。
仍然遭到拒绝。
他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被判败诉。
笔者以为问题主要出在法律推理上。
法院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只针对是否违反“社会利益”的问题进行论辨,没有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字申请注册公司名称”的问题。
从法律推理方面来讲,这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判断重要程度的问题:发生了什么事情
是有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还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姓名作字号的问题
这个问题又影响着下一个问题;其二是识别大前提的问题。
笔者以为处理该案件的权威性大前提应当是第十条的规定,而不是第九条,因为后者是一个并不确定的问题,前者才是确定的,有资格作为大前提;其三,法院没有对所有论题进行充分说理,有违程序公正。
因为只有纠纷解决者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推理论及双方所提出的(所有)论据和证据,才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
在科学研究中,演绎推理的一种具体方法是公理方法。
公理是少数几个作为推理大前提的、不加证明的初始原理。
这种方法要求公理的独立性、公理系统的无矛盾性和完备性。
在演绎法律推理中,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定,可以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规范体系,但却很难作到完备和无矛盾。
法律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判断重要程度的问题需要通过演绎推理之外的工作来解决。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运用归纳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种必然性和规律性。
而这种必然性
一个三角形中间画四条线,能数出多少个三角形
归纳法加目测法,一个三角形里面加一条边就有三个三角形,一个三角形里面加两条边就有六个三角形,一个三角形加三条边就会有十二个三角形,归纳。
一个三角形加四条边就会有二十四个三角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