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可以。
此为明显的行政行为失当,程序不合法,你可以在提出上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该市人民政府或者该法院上级主管部门(其为初级法院上级就是中级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将该法院上告,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与经济补偿。
最后的办法就是上访了。
越高级别越好。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所以撤诉后不能再诉
第二、这个案子是不是还有其他的法院管辖
如果有可能其他法院也有管辖权,那么赶紧换个法院另行起诉,这个法院即使起诉看这情况也不能胜诉了。
什么是司法解释权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又是什么
宪法在诉讼中需要解释是什么意思
司法解释有正式和非正式解释之分。
我国目前式法律解释体括立法解释、行释和司法解释三种。
其中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作出的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的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行政解释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的解释)。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其实是一种非正式的解释,是某位特定的法官对某一具体的情形下法律如何适用所做出的法律推理或法律理解。
是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这一点与一般学者或其它个人对法律的解释是相同的。
但不同的是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法官对某一法律的解释虽然没有普遍约束力但对他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至于第三个问题,对我国的宪法界人士来说是一个羞于回答又深感无能为力的问题。
“宪法在诉讼当中需要解释”在西方来说一点都不错,因为西方各宪政国家宪法地位至高无上,都有特定的机关来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神圣地位。
宪法在那里是不仅是立法的标尺而且是司法的标尺,也就是说宪法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高依据。
因此在诉讼中宪法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怎样才是最符合宪法的精神就显得尤其重要。
宪法在诉讼中就需要解释。
而在我国,目前宪法还基本上不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就是说宪法对审案来说没有用。
宪法被制定后就被束之高阁了。
所以“宪法在诉讼当中需要解释”对实现宪政的国家来说是个好问题,对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还是个等待实现的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