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座右铭 > 关于行规美德的座右铭

关于行规美德的座右铭

时间:2018-12-08 07:56

关二爷保佑什么

三教护法 平安。

关了能够满足保佑平愿望外,更具有精神上的凝聚—商人们游走天下闯湖,需要彼此相互照应,共同面对困难,因此他们喜欢仿照桃园结义结成异姓兄弟,而关羽的忠诚和义气更成为他们倡导的美德。

商人供奉关羽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倡导诚信守义的职业道德,曾有乾隆时代商人们共同制定的行规保存在石碑上,其中对于欺骗顾客的行为处罚最为严厉,而处罚方式却又十分有趣,那就是罚戏。

被判定有欺诈行为的商人要出钱请戏班来演出,关庙对面就是戏台。

这种处罚也成为商人们讨好顾客的高招,演出吸引来人群顾客,会馆也就成了一个大集市。

晋商的足迹遍布中国,所到之处至少都有一所会馆、一座关庙、一个戏台,将这种义中取利的从商理念传播开来。

他们在商业上的成功,更使各地商人相信,关羽是一位能够保佑财源广进的财富之神。

所以后来,市井百业争相供奉关公为本行的开山祖师和保护神。

公安局面试问题的回答

1、我从小就梦想到公安局工作,也为人民做点力所能及的,主要是我的梦想吧,所以我想报考公安局。

2、如果被录取了,我会更加努力学习,为人民做好服务

我一定会认真的对待领导交办的每一个任务,尽量把每个任务都做到完美。

如果说我没有被录取,就说明我做的还不够好,我会给自己的失败做个总结,然后会更加努力的学习,然后下次继续来

不会放弃的

3、如果事态紧急,我会公私分明的

如果家里出现很严重的事情,我会向我的上级领导说明情况,由上级领导给我安排,我会无条件的听从领导的指示。

4、如果是同事和我发生矛盾,我首先会思考我是不是做错了

首先找出自己的错误,然后会马上纠正自己的错误,在向同事认错。

如果说是同事有错误,我会给他耐心的解释清楚并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哪,然后帮助他纠正错误。

就是这样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道德规范有什么社会作用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

〔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

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

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

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

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

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

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

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

〔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

〔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

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

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

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

“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

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

正所谓“,”。

2、,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

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

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

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

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

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

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

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

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

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

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

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

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

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

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

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

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

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

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

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

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

〔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

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

余曰:“尔女已字人乎

”曰:“未”。

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

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

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

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

〔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

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

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

“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

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

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

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

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

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

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

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

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

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

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

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

法律是在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

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

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

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

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

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

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

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

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

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

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

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

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

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

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

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

〔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

“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

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

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

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

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

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

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

〔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

〔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

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

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

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

“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

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

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

〔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

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

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

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

〔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

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

〔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

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

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

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

〔25〕 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

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

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

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

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

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

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

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

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

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

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做人的手还是伸得短一点好,伸得太长的话危险,”

一、在姿态上要低调 在低调中修炼自己:低调做人无论在官场、商场还是政治军事斗争中都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看似平淡,实则高深的处世谋略。

谦卑处世人常在:谦卑是一种智慧,是为人处世的黄金法则,懂得谦卑的人,必将得到人们的尊重,受到世人的敬仰。

大智若愚,实乃养晦之术:“大智若愚”,重在一个“若”字,“若”设计了巨大的假象与骗局,掩饰了真实的野心、权欲、才华、声望、感情。

这种甘为愚钝、甘当弱者的低调做人术,实际上是精于算计的隐蔽,它鼓励人们不求争先、不露真相,让自己明明白白过一生。

平和待人留余地:“道有道法,行有行规”,做人也不例外,用平和的心态去对待人和事,也是符合客观要求的,因为低调做人才是跨进成功之门的钥匙。

时机未成熟时,要挺住:人非圣贤,谁都无法甩掉七情六欲,离不开柴米油盐,即使遁入空门,“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也要“出家人以宽大为怀,善哉

善哉

”不离口。

所以,要成就大业,就得分清轻重缓急,大小远近,该舍的就得忍痛割爱,该忍的就得从长计议,从而实现理想,成就大事,创建大业。

毛羽不丰时,要懂得让步:低调做人,往往是赢取对手的资助、最后不断走向强盛、伸展势力再反过来使对手屈服的一条有用的妙计。

在“愚”中等待时机:大智若愚,不仅可以将有为示无为,聪明装糊涂,而且可以若无其事,装着不置可否的样子,不表明态度,然后静待时机,把自己的过人之处一下子说出来,打对手一个措手不及。

但是,大智若愚,关键是心中要有对付对方的策略。

常用“糊涂”来迷惑对方耳目,宁可有为而示无为,万不可无为示有为,本来糊涂反装聪明,这样就会弄巧成拙。

主动吃亏是风度:任何时候,情分不能践踏。

主动吃亏,山不转水转,也许以后还有合作的机会,又走到一起。

若一个人处处不肯吃亏,则处处必想占便宜,于是,妄想日生,骄心日盛。

而一个人一旦有了骄狂的态势,难免会侵害别人的利益,于是便起纷争,在四面楚歌之中,又焉有不败之理

为对手叫好是一种智慧:美德、智慧、修养,是我们处世的资本。

为对手叫好,是一种谋略,能做到放低姿态为对手叫好的人,那他在做人做事上必定会成功。

以宽容之心度他人之过: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

对于别人的过失,必要的指责无可厚非,但能以博大的胸怀去宽容别人,就会让世界变得更精彩。

二、在心态上要低调 功成名就更要保持平常心:高调做事是一种责任,一种气魄,一种精益求精的风格,一种执著追求的精神。

所做的哪怕是细小的事、单调的事,也要代表自己的最高水平,体现自己的最好风格,并在做事中提高素质与能力。

做人不要恃才傲物:当你取得成绩时,你要感谢他人、与人分享、为人谦卑,这正好让他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如果你习惯了恃才傲物,看不起别人,那么总有一天你会独吞苦果

请记住:恃才傲物是做人一大忌。

容人之过,方显大家本色:大度睿智的低调做人,有时比横眉冷对的高高在上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对他人的小过以大度相待,实际上也是一种低调做人的态度,这种态度会使人没齿难忘,终生感激。

做人要圆融通达,不要锋芒毕露:功成名就需要一种谦逊的态度,自觉地在名利场中做看客,开拓广阔心境。

知足者常乐:生活中如能降低一些标准,退一步想一想,就能知足常乐。

人应该体会到自己本来就是无所欠缺的,这就是最大的财富了。

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不要把自己太当回事,才不会产生自满心理,才能不断地充实、完善自己,缔造完善人生。

谦逊是终生受益的美德:一个懂得谦逊的人是一个真正懂得积蓄力量的人,谦逊能够避免给别人造成太张扬的印象,这样的印象恰好能够使一个员工在生活、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与能力,最后达到成功。

淡泊名利无私奉献:性格豪放者心胸必然豁达,壮志无边者思想必然激越,思想激越者必然容易触怒世俗和所谓的权威。

所以,社会要求成大事者能够隐忍不发,高调做事,低调做人。

对待下属要宽容:作为上司,应该具有容人之量,既然把任务交代给了下属,就要充分想念下属,让其有施展才能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人尽其才。

简朴是低调做人的根本:在生活上简朴些、低调些,不仅有助于自身的品德修炼,而且也能赢得上下的交口称誉。

关于党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和品行

党员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作为党员首先要明大德。

明大德对于共产党员来说,讲政治品德。

政治品德主要包括共产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党性原则等方面的表现。

  守公德即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共产党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全体公民约定俗成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比如要使用文明语言,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生态环境,遵纪守法。

行有行规,从事具体职业的党员也要模范遵守行业操守、行业纪律规定。

  严私德中的私德即指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

小学生日常生活规范。

《小学生日常规范》是依据国家颁发的《小学生守则定的,是国家对小学生日常行为基本的要求。

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和行为训练,以促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主要内容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

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

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

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

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要及时归还。

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照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

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

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不背后说人坏话,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

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

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41、不准擅自下河洗澡、汛期淌水、乘坐无证渡船;42、不准玩水、玩电、玩烟花爆竹、化学药品等危险品;43、不准在电线上晾晒衣物或在有潜在危险的施工场所附近玩耍;44、不准骑飞车、骑英雄车;45、不准乘坐超载车、船,尾追车辆或上高速公路;46、不准饮用不卫生的食品、饮料或陌生人提供的食物;47、不准攀爬门窗、篮球架、围墙、护栏等设施;48、不准在寝室内点蜡烛、蚊香等,不准进入异性宿舍;49、不准购买并携带凶器进校园;50、不准在课间(余)舞棍弄棒、打架相骂;51、不准在楼道内推搡、拥挤;52、不准在放学后逗留、玩耍、不及时回家;53、不准擅自组织野炊及各种形式的春游或秋游;54、不准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园滋事、扰乱秩序;55、不准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机房、歌舞厅等娱乐场所;56、不准破坏公共设施、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卫生;57、不准酗酒、赌博、抽烟、吸食毒品;58、不准购买、观看黄色或低级下流的书刊、影视光碟;59、不准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封建迷信、伪气功活动;60、不准参与其他任何有损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切活动。

2018《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试题及答案

2018《专业技术人业道德建设》试题案被誉为现代学之父的是()。

A:凯恩斯B:大卫•嘉图C:泰罗D当•斯密答案是D被誉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是()。

A:凯恩斯B:大卫•嘉图C:泰罗D:亚当•斯密答案是D被誉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是()。

A:凯恩斯B:大卫•嘉图C:泰罗D:亚当•斯密答案是D()讲“重信义、贵忠诚”。

A:徽商B:晋商C:温商D:潮商答案是B“孔德之容,惟道是从”是我国古代哪位名家之言

()A:孔子B:老子C:孟子D:荀子答案是B()报告指出,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A:十五大B:十六大C:十七大D:十八大答案是D()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较为稳定的,并以获取的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

A:行业B:事业C:职业D:劳动答案是C()讲“唯诚待人,人自怀服”。

A:徽商B:晋商C:温商D:潮商答案是A亚当•斯密在()中指出:“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

”A:《国富论》B:《道德情操论》C:《哲学问题论集》D:《论人性》答案是B第一次将职业道德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体系的文件是(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并列的文件是(行规而受到从业限制正确正确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